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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推进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维护城乡建设发展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基本信息

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简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全县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城乡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但违法建筑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既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环境,又危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规定》对解决当前整治工作中职责不清、程序复杂、效率不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依法依规严厉整治违法建筑,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要以《规定》施行为契机,充分认识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将行动统一到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地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增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整体合力

从县、乡镇(街)、村(居委)三个层面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上下联动,形成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合力。

(一)成立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

县上成立垫江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指挥长,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县政协联络委、县政府法制办、县政府督查室、县信访办、县财政局、县城乡建委、县公安局、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市政园林局、县水务局、县经信委、县商务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文化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县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指挥办”),由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人兼任主任,县政府督查室、县城乡建委、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县指挥办工作人员由县国土房管局、县规划局、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派员组成,负责落实县指挥部作出的决策部署,承担对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明确县级部门和乡镇(街道)、村(居委)职责。

1. 县级部门职责

县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负责县城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

县公安、城乡建设、文化、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农业、经济信息等有关部门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违法建筑查处工作。同时不得为以违法建筑作为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办理相关证照、登记、许可或者备案等手续;已经办理的,应当依法撤销。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讯等部门不得为新建的违法建筑提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和网络服务。

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直接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配备专门力量,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对辖区内违法建筑的清理、巡查等工作,对在建违法建筑及时予以制止和拆除(其中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县城规划区外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并协助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违法建筑的认定和查处工作;负责编制辖区内存量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制定年度拆除方案,报县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3. 基层单位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劝阻、报告工作,并配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筑整治相关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整治违法建筑工作要立足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举措,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和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整治任务考核机制。县指挥办将要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实施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目标,强化措施确保新增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存量违法建筑逐年递减。

(二)完善信息通报、工作调度和督查督办机制。建立违法建筑发现、制止、拆除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将新增违法建筑制止和违法建筑拆除计划的实施情况等作为信息通报的重点内容。建立信息逐级上报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指挥办,县指挥办按季度集中通报。对整治工作滞后的,县指挥办要调度指挥,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县指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县指挥办要督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大违法建筑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筑,会同县政府督查室进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时限和要求,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拆除整治情况作为对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县指挥办要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确定一批县级挂牌督办项目下达给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狠抓督促落实,达到拆除一处、震慑一片的效果。

(四)建立约谈制度。县政府建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制度。对整治工作滞后的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实行约谈;对修建违法建筑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实行约谈。对修建违法建筑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党员,由县指挥办组织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约谈;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分别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政协联络委参与约谈。

(五)采取限制审批机制。对连续两年在整治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中位居末位的乡镇、街道,经督办仍未整改的,暂停审批该乡镇、街道的土地供应及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次修建违法建筑且拒不改正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物业公司未履行对违法建筑发现、劝阻、报告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经督办仍未有效整改的,可依法限制相关手续办理。

(六)强化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对重大、典型违法建筑案例要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要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予以记录。加大对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动态宣传。对整治工作不力的乡镇、街道,要组织媒体跟踪报道,督促整改。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七)落实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完善行政问责机制,促使县级各部门切实履职,全力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新增违法建筑未及时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整治计划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由县指挥办会同政府督查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此通知后,要庚即组织对辖区内存量违法建筑的全面排查。并于2015年2月10日前上报县指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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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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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县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文献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集中整治违法建筑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331KB

页数: 3页

琼府[2013]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整治违法建筑工作事关我省实施科学规划、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局。2011年10月,省政府在三亚市召开全省整治违法建筑现场会,对开展全省整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市县政府迅速行动,加大整治力度,特别是海口市、三亚市分别开展了打违拆违的\"雷霆\"和\"铁锤\"行动,集中力量,重拳出击,对违法建筑给予了有力的打击,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尚有部分市县对整治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打击力度不大,违法建筑屡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抗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抗灾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汛抗灾工作的通知

格式:pdf

大小:331KB

页数: 3页

<正>鄂政发[2008]1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2007年汛后,全省以整险加固为重点的水利建设进展顺利,各类防洪预案的编审、防汛物料、通信、队伍等保障措施和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正在落实中,防汛准备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我省堤防战线长,水库、涵闸、泵站多,受洪水威胁的范围广;加上汉江中下游堤防、荆南四河等连江支堤以及中小河流抗洪标准低,江河崩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通知简介

渝府〔2014〕75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推进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维护城乡建设发展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主城区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违法建筑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既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环境,又危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规定》对解决当前整治工作中职责不清、程序复杂、效率不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依法依规严厉整治违法建筑,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城区各级各部门要以《规定》施行为契机,充分认识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将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地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增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整体合力

从市、区、镇街、村社四个层面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上下联动,形成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合力。

(一)成立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

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协联络委、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园林局、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以及主城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办)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督查室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指挥办工作人员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派员组成,负责落实市指挥部作出的决策部署,承担对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明确区、镇街、村社职责,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城各区政府(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的区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办),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镇街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对重大违法建筑的制止和成片集中拆除工作,并设立统一的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新增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镇街要配备专门力量,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对违法建筑的巡查等工作,对在建违法建筑及时予以制止和拆除,并协助规划、国土等执法部门开展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工作;编制存量违法建筑整治计划,制定年度拆除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劝阻、报告工作,并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筑整治相关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主城区各级各部门要立足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举措,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和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整治任务制定、安排、考核机制。市指挥办要制定违法建筑整治计划,按年度下达给主城各区政府,并将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对主城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主城各区对镇街、镇街对村社也要建立相应的计划任务制定、安排、考核制度,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确保新增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存量违法建筑逐年递减。

(二)完善信息通报、工作调度和督查督办机制。建立违法建筑发现、制止、拆除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将新增违法建筑制止和违法建筑拆除计划的实施情况等作为信息通报的重点内容。建立信息逐级上报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指挥办,区指挥办及时上报市指挥办,市指挥办按季度集中通报。对整治工作滞后的,市、区指挥办要调度指挥,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市、区指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市指挥办要督促主城各区加大违法建筑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筑,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时限和要求,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拆除整治情况作为对主城各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区指挥办要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确定一批区级挂牌督办项目下达给镇街,狠抓督促落实,达到拆除一处、震慑一片的效果。

(四)建立约谈制度。市、区要分级分条块建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制度。对整治工作滞后的区或镇街实行分级约谈。其中,对整治工作滞后的区,由市领导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治工作滞后的镇街,由区政府负责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修建违法建筑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指挥办会同有关部门分条块组织约谈。其中,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与,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参与约谈;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分别由人大人代工委、政协联络委参与约谈。

(五)采取限制审批机制。对连续两年在整治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中位居末位的区和镇街,经督办仍未整改的,暂停审批该区域的土地供应及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次修建违法建筑且拒不改正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物业公司未履行对违法建筑发现、劝阻、报告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经督办仍未有效整改的,可依法限制相关手续办理。

(六)强化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对重大、典型违法建筑案例要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要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予以记录。加大对主城各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动态宣传。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区,要组织媒体跟踪报道,督促整改。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七)落实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完善行政问责机制,促使主城区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职,全力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新增违法建筑未及时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整治计划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由市、区指挥办会同政府督查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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夕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简介

夕佳山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规划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镇级各单位:

为确保集中整治违法建设工作有序开展,有效打击、遏制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法定性和严肃性,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我镇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安县城乡规划区违法建筑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府办函〔2016〕4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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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全文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的通知

京建发〔2021〕115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各相关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突出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首都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依法严厉打击房屋销售、租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重点针对近期群众反映强烈的机构炒作学区房、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群租房治理等问题,依法从严惩处,形成高压态势,规范市场秩序;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增强守法意识,自觉守法守规经营,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推动解决重点民生诉求,研究形成巩固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的日常管理长效工作机制,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整治安排

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舆情关注为线索,结合“每月一题”工作要求,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治理、从严惩处、公示曝光。对违法违规中介机构,从严惩处直至“停店、停网、停业”(门店停业整改,暂停房源信息发布和网签,取消从业资格纳入黑名单)。

整治工作即日起至年底结束。4月底前,市、区住建(房管)部门做好统筹部署,加大培训宣贯,形成治理声势。5月至6月底,全面开展重点整治,依法从严惩处,分批公示曝光,取得治理成效。下半年持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查漏补缺,巩固提升整治成效,研究长效监管机制。

三、整治重点

(一)新房销售方面

1.无证售房。查处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收取购房款、首付款、订金、诚意金、预付款或以借款、抵押房等形式变相违规收取购房款的行为。重点对资金链紧张存在经营风险、手续不全急于销售回款的开发项目加强日常巡查。通过多种渠道加大对无证销售危害的宣传力度,明确告知购买未取得销售许可房屋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法律责任。

2.不实宣传。继续加大对项目围挡、路边广告,销售现场沙盘、楼书、户型图等不实宣传的查处力度。主要包括:违规宣传学区房、综合医疗、轨道交通等配套设施;样板间展示内容与规划设计及合同约定不符,重点查处 “限房价、竞地价”“装配式”项目样板间和装修标准不一致行为;补充协议中约定宣传广告及销售人员的沟通承诺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广告中未明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名称、商品房坐落位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售楼场所公示信息不全或公示虚假信息的。其中,构成虚假广告线索的,移转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3.合同欺诈和不平等条款。对改变和修改《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相关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减轻或免除开发企业承担的责任或不合理的加重买受人责任、排除买受人主要权利内容的行为进行重点查处。重点检查违约赔偿不对等、擅自处分物业公共部位(公共绿地、公共部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不通知买受人、延期交房不承担违约责任、宣传广告不作为合同邀请要约、除分摊以外的建筑物所有权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使用公共部位做广告、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冲突以补充协议为准、该列入交房条件的未列入交房条件等。

4.预售资金违规存取。检查违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重点检查:未按规定收存、支取预售资金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由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使用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向购房人贷款银行提供专用账户作为贷款到账账户的;其他违反预售资金监管规定的行为。对查实的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对影响恶劣、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公开曝光。

5.捆绑销售和违规分销。对开发企业捆绑车位、储藏间、装修等变相加价等行为依法查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16〕223号)规定书面警示;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公开通报企业不正当经营行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资质许可机关在资质审查中重点审核。禁止开发企业委托没有备案的经纪机构销售商品房,对违规销售的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6.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销售。重点检查违规工改住、商改住项目是否存在无证施工、擅自拆改、经纪机构参与出租销售等行为,对发现的此类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项目管理的通知》将相关线索移送规自部门。

(二)存量房销售方面

7.借学区房等炒作房价。检查经纪机构是否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出售方随意提高报价;是否向出售方和看房客户散布房源紧缺、房价上涨信息;是否以“学区、学区房、学区名额”等为名宣传推广房源;是否在微信朋友圈、自媒体渠道发布制造购房恐慌情绪的文章等行为;展示房源价格是否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是否发布挂牌价格明显高于合理成交价格的房屋信息。

8.信贷资金违规购房。检查经纪机构是否向购房人推介或怂恿违规使用经营贷、信用贷等金融产品购房;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是否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

(三)住房租赁方面

9.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检查从事住房租赁居间、代理或住房租赁经营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情况。重点检查合同备案是否及时,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发布的房源信息有无业主签署的委托书,住房租赁企业是否完成收房合同备案。

10.违法群租房、短租房。重点围绕医院学校、市场商圈、产业园区、交通枢纽周边等违法群租集中区域以及投诉集中小区开展整治工作,持续加大违法群租房执法检查力度。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我市尤其是核心区短租住房联合监管执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线上抽查各平台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情况,线下到企业办公场所现场检查。

11.群众投诉反映集中租赁中介。重点检查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被投诉的问题是否涉嫌违法违规,对于存在侵占、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和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强制交易等违法行为的,立案处罚。对于存在威胁恐吓承租人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移转公安部门查处。对多次无法取得联系、存在违规收费等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违法行为,应依法按责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对日常监管中,群众投诉强烈、违法行为较多且无法联系或拒不改正的租赁中介企业,暂停信息公示并要求互联网平台暂停企业房源发布,待整改完成后恢复。

(四)网络房源信息发布方面

12.虚假、违规房源信息发布。对发布我市房源信息的主要互联网平台、房产网站进行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虚假房源信息第一时间要求平台下架,并对发布违规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限制房源发布,依法处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牢固树立维护首都房地产市场和谐稳定的大局意识,将群众反映强烈、市委市政府高度关注的房地产市场领域违法违规问题作为联合检查工作重点,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强化组织领导,合理调度执法力量,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密切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强化与属地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细化专项工作方案,加强工作任务部署,加大排查整治力度。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组建联合执法队伍,推动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形成条块结合、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对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问题,不推诿、不扯皮,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共同解决突出问题。

(三)严格依法查处,形成震慑态势。对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完善跨部门信用约束、联动响应机制,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加大企业的违法成本,努力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建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注重收集典型案例,总结经验做法,主动开展宣传教育,形成治理声势。

(四)加强信息报送,加强督导指导。各区、各有关部门确定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并将联系表(附件)于4月26日前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时按照整治时间阶段,加强情况反馈和信息报送。各区、各部门要就治理工作中遇到疑难问题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重大突出问题和重大突发情况要及时做好上报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项督查,督导检查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落实情况。

附件: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联系表.docx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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