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2014〕75号
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2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推进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维护城乡建设发展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认识
近年来,主城区城乡建设步伐加快,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但违法建筑问题仍然较为突出,既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环境,又危及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切实加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规定》对解决当前整治工作中职责不清、程序复杂、效率不高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对依法依规严厉整治违法建筑,维护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主城区各级各部门要以《规定》施行为契机,充分认识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将行动统一到市政府的部署上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扎实有效地开展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确保《规定》全面贯彻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增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整体合力
从市、区、镇街、村社四个层面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上下联动,形成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合力。
(一)成立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
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联系城乡建设工作的副秘书长、市规划局局长、市国土房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市政协联络委、市信访办、市财政局、市城乡建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市政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新闻办、市园林局、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以及主城各区政府为成员单位。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指挥办)在市规划局,由市规划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政府督查室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指挥办工作人员由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派员组成,负责落实市指挥部作出的决策部署,承担对主城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考核等工作。
(二)明确区、镇街、村社职责,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城各区政府(含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管委会,下同)要进一步强化对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成立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任指挥长的区级违法建筑整治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指挥办),负责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违法建筑整治工作计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镇街整治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组织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开展对重大违法建筑的制止和成片集中拆除工作,并设立统一的违法建筑举报受理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加大对新增违法建筑的查处力度。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各镇街要配备专门力量,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开展对违法建筑的巡查等工作,对在建违法建筑及时予以制止和拆除,并协助规划、国土等执法部门开展违法建筑的认定查处工作;编制存量违法建筑整治计划,制定年度拆除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本区域内违法建筑的巡查、发现、劝阻、报告工作,并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级有关部门做好违法建筑整治相关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确保违法建筑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主城区各级各部门要立足长效管理,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举措,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实施和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建立整治任务制定、安排、考核机制。市指挥办要制定违法建筑整治计划,按年度下达给主城各区政府,并将组织实施情况纳入对主城各区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内容。主城各区对镇街、镇街对村社也要建立相应的计划任务制定、安排、考核制度,层层分解落实任务,确保新增违法建筑得到有效遏制,存量违法建筑逐年递减。
(二)完善信息通报、工作调度和督查督办机制。建立违法建筑发现、制止、拆除工作的信息通报制度,将新增违法建筑制止和违法建筑拆除计划的实施情况等作为信息通报的重点内容。建立信息逐级上报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区指挥办,区指挥办及时上报市指挥办,市指挥办按季度集中通报。对整治工作滞后的,市、区指挥办要调度指挥,及时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市、区指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三)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市指挥办要督促主城各区加大违法建筑查处力度,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筑,会同市政府督查室进行挂牌督办,明确督办时限和要求,并将挂牌督办项目的拆除整治情况作为对主城各区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区指挥办要根据工作实际,每年确定一批区级挂牌督办项目下达给镇街,狠抓督促落实,达到拆除一处、震慑一片的效果。
(四)建立约谈制度。市、区要分级分条块建立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约谈制度。对整治工作滞后的区或镇街实行分级约谈。其中,对整治工作滞后的区,由市领导对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治工作滞后的镇街,由区政府负责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修建违法建筑的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指挥办会同有关部门分条块组织约谈。其中,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参与,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个人,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参与约谈;涉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分别由人大人代工委、政协联络委参与约谈。
(五)采取限制审批机制。对连续两年在整治工作年度目标考核中位居末位的区和镇街,经督办仍未整改的,暂停审批该区域的土地供应及城乡规划。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多次修建违法建筑且拒不改正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下属物业公司未履行对违法建筑发现、劝阻、报告义务并导致严重后果,经督办仍未有效整改的,可依法限制相关手续办理。
(六)强化舆论监督和宣传引导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对重大、典型违法建筑案例要组织新闻媒体曝光,对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的当事人要纳入社会诚信体系予以记录。加大对主城各区违法建筑整治工作的动态宣传。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区,要组织媒体跟踪报道,督促整改。对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取得的成效,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执法环境。
(七)落实行政问责机制。建立完善行政问责机制,促使主城区各级各部门切实履职,全力做好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对新增违法建筑未及时查处、存量违法建筑整治计划推进不力的部门和单位,由市、区指挥办会同政府督查部门进行督查督办,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