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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树梅,男,教授级高工,1933年8月出生。籍贯河北省栾城县,年毕业于清华大学热能动力装置专业,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曾历任主设人、处长、副总工程师,兼任陕西省勘测设计协会副秘书长、编辑部主任。长期从事火电厂设计和技术领导工作,专业理论基础扎实,对热机专业中主厂房布置和热力系统设计有较深入的研究,曾参加二十多个电厂设计,在山东黄岛、龙口、石横电厂工程中任机务专业主管组长,此三项工程分别获国家金质奖、部优秀设计奖、国家银质奖。负责阳逻电厂监理工作,为火电建设监理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与西安交大合作设计的《利用排烟余热的低压节能复合系统》获国家专利。1993年经国家人事部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上篇的有关章节提供了供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规范的示例,为了对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认证,上篇还编制了“电力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实施GB/TI9001—2000标准应用指南”。
下篇将监理在各个环节、多个阶段的工作,均做了具体的陈述,并提供了各类实施细则,包括各专业的设计监理、施工监理、调试监理实施细则以及设备采购和设备监造实施细则,可供监理工程师参考使用,另外对项目监理部的管理,提供了各项管理制度文本。
手册编制中重视了我国当前现行的法规和规定以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文件,并在手册中予以录用,供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使用。
手册的编制有得监理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建设。本手册不但可供广大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者使用,而且对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工作者也有一定参考价值。
上篇 建设监理理论与实施
第1章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及建设程序
1.1 工程建设项目及其管理体制
1.2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和改变
1.3 工程项目建设程序
第2章 建设监理制的实施
2.1 建设监理的概念
2.2 建设监理的实施
2.3 国家对建设监理的管理规定
2.4 建设监理单位的活动准则
2.5 监理人员职责
第3章 监理单位的选择和监理费用
3.1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招标与投标
3.2 建设监理投标书的编制
3.3 建设监理大纲的编制要求2100433B
住建部监理工程师执业不受地域范围限制,每位监理工程师可在房建、冶炼、矿山、化工石油、水利、电力、农林、铁路、公路、港航、航天、通信、市政、机电等14个专业(行业)类别中同时最多注册两个。 依据历史...
广西正远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是:广西鑫盟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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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建 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 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 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 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 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 取得《资 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 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 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 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五条 电力工程建设
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贵州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成立于1993年,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公司凭借雄厚的技术力量、精湛的管理技能,取得了优异的监理业绩。公司具有电力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建筑及安装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16人,其中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32人,高级职称46人,中级职称67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改革电力工程建设管理体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加强对电力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提高电力工程建设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包括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对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理单位受业主或建设单位(下简称委托方)委托,对火电或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监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监理单位是指从事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和取得《监理许可证书》兼承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项目部分监理业务的电力工程勘测设计、咨询(顾问)、科研、工程建设等单位(下简称监理单位)。
第四条 国内各投资渠道的火力发电、送变电、热电联产等新、扩、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委托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实施监理。
第五条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的依据是国家和电力工业部颁布的有关的政策、法规、标准、定额和经过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设计文件以及依法签订的项目监理合同、工程承包合同等。
第二章 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主管部门是电力工业部,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二)负责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管理;
(四)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
(五)组织全国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重点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七条 各地区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大区电管局、部直属省电力局及电力规划设计总院,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法规,根据需要制定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所辖范围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
(三)负责所辖范围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资格注册管理;
(四)组织、监督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项目的实施;
(五)组织所辖范围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和建设项目监理的总结和经验交流。
第三章 监理单位及监理业务
第八条 监理单位都必须执行《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监理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承接监理业务,可以由委托方指名委托,或者由委托方通过招标方式择优委托。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委托方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部分内容进行监理,或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对不同业务内容分别监理。
第十条 委托方必须与监理单位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工程对象、双方义务和权利、监理酬金、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所承接的监理业务,经签约后,不得擅自转让、分包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监理。如确需分包需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并签订分包合同。
第十二条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理主要业务内容:
(一)前期阶段
1.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查或编制勘测设计单位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3.预审查预初步设计(或概念设计);
4.审查或编制主设备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5.预审查初步设计。
(二)建设阶段
设计监理
1.编制施工图交付进度,监督、协调实施;
2.审查施工设计;
3.审查施工过程设计变更。
施工、调试监理
1.审查或编制施工单位、调试单位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2.审查或编制辅机招标书;参加评标、合同谈判并起草合同文件;
3.编制或审查Ⅰ级进度计划;监督或组织、协调施工、调试各级进度计划的实施;
4.组织或参加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施工组织设计及调试大纲、试运方案审查;
5.审查承建单位质保手册,监督实施;
6.检查验收重要分项、关键工序、隐蔽工程及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
7.参与对分部试运及整套启动的验收;
8.审核资金计划,检查、分析资金使用情况,签署工程付款凭证;
9.审查工程结算。
(三)后期阶段
1.复核工程竣工决算;
2.进行后评估。
第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接的监理业务,设立由总监理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所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阶段,必须在现场设立常驻监理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总监理师变更时,须经委托方同意并通知各有关承建单位。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履行各自监理职责并向总监理师负责。
第十五条 实行监理回避制、招投标制。监理单位与承建单位不得有行政隶属关系。监理单位各级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承建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不得在政府机关、承建单位任职。
第四章 委托方、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承建单位指在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监理业务内容内,承担工程建设任务的总承包单位和设计、施工、调试、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各有关单位。
第十七条 委托方必须在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前,将监理单位监理的业务内容、总监理师的姓名及所授予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总监理师也应及时将其所授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有关权限,书面通知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应为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并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技术、经济记录、报表、资料。
第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实施过程中,总监理师应定期向委托方书面报告监理情况,工程完工后向委托方提交监理报告。
第十九条 委托方与承建单位在执行工程承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总监理师协调解决,经协调仍有不同意见,可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
第五章 监理酬金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监理是有偿服务。酬金及支付办法,由监理单位与委托方依据所委托的监理内容和工作深度协商确定,并写入监理合同。
第二十一条 监理酬金标准参照国家及电力工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监理酬金在工程概算中单列。
第六章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
第二十三条 外国公司或社团组织在中国境内独立投资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需要委托外国咨询单位承担监理时,应聘请中国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参加,进行合作监理。
中外合资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委托中国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担监理。需要委托外国咨询单位承担监理时,应进行合作监理。
国外贷款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应委托中国的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承担监理,如果贷款方要求聘请外国咨询单位参加,应以中国监理单位为主进行合作监理。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作监理,除监理单位共同与委托方签定监理委托合同外,监理单位之间必须签定合作监理合同,主要内容包括监理范围分工、监理依据、双方权利和义务、酬金的分配、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二十五条 外资、中外合资和国外贷款的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酬金,可参照国际惯例计算,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加以确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手册》是作者在信息系统领域12年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咨询和培训经验的结晶。内容全面、理论严谨、方法科学、流程规范、案例充实、可操作性强。
《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手册》一共分为四大部分:基础篇深入浅出,依次介绍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监理单位的组织/建设/规划、监理合同的管理及收费,以及各阶段的监理工作;方法篇科学严谨,系统地讲解了项目质量控制、项目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变更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组织协调方面的技术细节;应用篇注重实战和实用,结合经典的案例,有针对性地介绍了电子政务系统、数据资源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一卡通系统、大屏显示系统、安全防范系统、楼宇自控系统、智能化会议室系统、舞台环境系统、公共广播系统、通信工程、机房工程的监理方法与要点;提高篇高屋建瓴,全面地讲解了两网/一站/四库/十二金工程、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各项细节,以及物联网、云计算、虚拟化等新兴信息化技术对监理工作的作用和影响,充分体现了前沿性以及信息系统工程与建设工程的技术融合性。
《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手册》不仅适合作为信息系统监理领域和系统集成领域相关工作人员的必备工作手册,而且还可作为信息系统监理工程师相关考试的首选教材和参考书。
中文名: 市政工程现场监理工程师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