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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和要求,现将我部制定的《严禁以电谋私的苦干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治理以电谋私,加强电业行风建设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治理以电谋私工作,要本着深入、持久与分阶段有侧重相结合的原则,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大力开展学习、宣传工作,形成声势,使广大电业职工都能做到知法守法,并以此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
二、认真对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迅速纠正,提出整改措施,予以落实,并健全规章制度,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三、要广泛征求群众、用户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取得社会的支持,加强外部监督。
四、各网、省局要组织力量,对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单位要限期补课。
各网、省局请于年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部纠风办公室。部在适当时候将派组进行抽查。
严禁以电谋私的苦干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电业职业行为,保护用电户的合法权益,纠正以电谋私不正之风,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行风建设要求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单位,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以电谋私是指电业职业人员利用电力供应的独占地位,运用供电的职权或通过其他非正当途径,为小团体和个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第四条 严禁下列以电谋私行为
(1)公开或变相索要用的户的钱、物,占为己有的;
(2)采用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产品或材料、强制用户接受其指定的设计或施工单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中获得好处的;
(3)违反规定,搞强制性服务,从中收费的;
(4)私自承揽或转包用户供用电工程,从中获取利益的;
(5)利用介绍用户供用电工程之机,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6)私自改接或投切供配电设备,收受钱、物或其他好处的;
(7)在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充当设备选购经纪人,从中私自收取中介费或其它好处的;
(8)在供用电中,故意刁卡用户,借以达到私人目的;
(9)私自为用户搞工程设计或受聘于用户,从中获取个人利益的;
(10)为亲朋提供供用电方便,从中获得利益的;
(11)在用户工程中,故意拖延前期工作、施工时间或在安装、调试中故意留有尾巴,借以获取利益的;
(12)法定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13)违反规定擅自改计划用电指标,从中收受好得的;
(14)措推广机电产品之机,私自收受制造厂钱物的;
(15)违反调度纪律,私自对关系户或亲朋所在地,少限电少停电,从中获得好处的;
(16)电费抄收人员,从自改变不同电价电量的比例,从中获得好处的;
(17)随意拉闸断电,借以索要好处的;
(18)违反规定,私自减免供电工程贴费、滞纳金等,从中收受好处的;
(19)在查处违章用电、窃电中,采取损害国家和企业利益,获取好处的;
(20)其他利用电业职权,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条 接受用户用电申请、供电方案审定、供电工程贴费收取、用户受电工程中间检查和竣工检验、电度表计安装及校验、用户工程管理、用户负荷管理、用电监察、用户供电设备及电工作业人员管理等供电企业的主业,不得划给多种经营企业管理,已经划给出去的,应当收回归主业;凡兼有主业和多种经营双重性质的部门,必须将主业与多种经营彻底分开。
第六条 用户新建、扩建或改建的电气工程按有关规定审批后,用户有权按照自己意愿选择设计、施工安装单位和选购合格的材料、设备,供电企业用电管理部门不得无理阻拦或拒绝竣工检验。
第七条 经国家鉴定合格并允许进网运行的机电产品,供电企业及其主管部门,不得阻拦用户使用和进网运行。
第八条 供电企业向社会公开统一收费的项目,收费标准并公告法定的处罚规定,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 供用电工作人员需到用户工作或联系业务的,都必须佩带证件。施工人员应主动向用户出示派工单。用电监察人员应主动出示检查证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用户有权拒绝其进入。
第十条 供电企业要加强事故抢修力量和增加投入,事故抢修部门24小时都应有人值班,并保证电话畅通.除不可抗力外,10千伏及以下事故抢修处理在城镇一般不超过8小时,在农村应不超过24小时。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内部召开的各种会议和组织的活动,不得收受用户的赞助费。
第十二条 凡犯有第四条规定行为者可视造成的影响程度和情节,分别给予处理。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可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影响较大,情节严重,可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也适用于农村乡(镇)电管站工作人员、农村电工以及电力部门所属多种经营企业中从事供用电业务相关的人员。电力部门供热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公布于众,张贴在营业场所。
附件2:关于进一步治理以电谋私加强电业行风建设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在巩固前一阶段已取得的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把纠风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地取得新的成果。针对电力部门的实际情况,提出今年(1994年)进一步治理以电谋私,加强电业行风建设的意见。
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继续把治理以电谋私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来抓。通过一年的治理,要基本消除吃、拿、卡、要,刁难用户;巧立名目乱收费;为取得不正当利益而随意拉闸断电等几股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正之风。继续整顿农村电费中的“三乱”,使全国85%的行政村的电价达到合理水平,进一步减轻农民用电的不合理负担。继续开展供电部门的优质服务活动和农电的“三为”服务活动,解决用户反映的“报装难、接电难”等问题,使全国70%的通电行政村农民生活用电保证率达到80%(即一个月24天有电)。要加快农电建设,在去年(1993年)的基础上,再使5000个无电村的农民用上电。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逐步使电力部门在社会上树立起一个良好的形象,让各级政府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
1.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
各级电力部门要加强对治理以电谋私和电业行风建设的领导,把它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解决行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把治理以电谋私,加强行风建设纳入各级领导的任期目标,签订“任期治理和行风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建立任期治理与行风建设目标责任的考核奖惩办法,公布于众,接受用户与群众的监督。
2.加强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教育
治理以电谋私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坚持标本兼治。通过组织职工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开展人民电业为人民的宗旨教育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纪律、法制等方面的教育,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抵御拜金主义思想侵蚀的能力,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
3.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
建立有效的企业自我约束机制,防止以电谋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是保证我国电力工业深化改革,实现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现有的规章制度,考核办法进行清理和完善,使其更为规范,更具有可操作性。“窗口”部门要推行挂牌服务,明码标价收费,公布举报电话;对单独外勤人员、有权拉限电的岗位和事故抢修部门要有考核和监督制度。用电营业人员的工作区域和岗位要定期调换和交流。
4.建立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机制,加强监督监察工作
要加强和完善监督监察机构,充实力量、建立制度,使监督监察更加有效,更加有力。要建立用户监督员、定期召开用户座谈会、领导干部定期走访用户制度和农电中“四到户一公开”等制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本企业和下级单位职工电业服务行业的监督监察,开展明查暗访,模拟考核。要明确“窗口”部门、事故抢修、单独外勤人员以及有权决定和执行拉限电的岗位是近期监察的重点。发现以电谋私行为,要严肃查处。属于领导者监督和管理不力的,还应追究直接领导者的责任。
5.要加强多种经营工作的管理
各级电力部门要对自办多种经营企业的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凡属本该主业经营的业务,都应收归主业经营。把多种经营企业推向市场,与社会上其他企业一样参与市场竞争。同时要规范多种经营企业的电业行为,防范其依仗电业独占地位去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6.坚决停止为地方政府随电费收取与电无关的其他费用
在清理电力企业乱收费的同时停止随电费收取治安费、教育费、公路费、计划生育费等与电无关的搭车收费,这是影响电业形象的因素之一。各地电力部门应向地方政府汇报说明原因,取得地方政府支持,从1994年开始,坚决停止随电费收取与电业无关的其他费用。
7.切实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是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方便用户的大事。各级电力部门的领导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要重点解决好报装接电难、乱收费、停电不打招呼、事故断电找不到人来修理等问题。
8.要重视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过去我们在向社会宣传方面工作重视不够,造成社会和群众对电业很多作法不理解,也严重影响了电业的形象。要大力宣传电力是商品,同时具有发、供、用同时完成不能储存的生产特点;宣传节约用电的重要意义和在电力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实行计划用电的必要性;在每项新的改革措施和电价出台前,必须先进行宣传,取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理解。
治理以电谋私要与扶持正气相结合,大力宣传和表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先进典型。与此同时,对查处出来的非常严重的以电谋私典型事件也要公开曝光。
电力工业的环境保护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 电力建设应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做到电力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第四条 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必须依法保护环境,采用新技术,推行文明、清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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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考的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有关计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现将《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告我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关于调整工程造价价差的若干规定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工程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在1993.05.25由电力工业部颁布。
电 力 体 制 改 革 方 案
一、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电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已跃居世界第二位,大部分地区形成了跨省的区域性高电压等级的主网架,缺电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电力工业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二)在电力市场供求状况发生明显变化之后,现行的电力体制暴露出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弊端。垄断经营的体制性缺陷日益明显,省际之间市场壁垒阻碍了跨省电力市场的形成和电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现行管理方式不适应发展要求。为了促进电力工业发展,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竞争能力,必须加快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进程。
(三)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电力工业形成了强大的生产能力,许多国家进行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为我们提供借鉴,国内先期实行的多家办电以及改革试点工作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积累了经验。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电力体制改革,社会各界要求加快改革。这些都为电力体制改革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二、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四)电力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总结和借鉴国内外电力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从国情出发,遵循电力工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电力企业转变内部经营机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电力体制。改革要有利于促进电力工业的发展,有利于提高供电的安全可靠性,有利于改善对环境的影响,满足全社会不断增长的电力需求。要按照总体设计、分步实施、积极稳妥、配套推进的原则,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有步骤、分阶段完成改革任务。
(五)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健全电价机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电力发展,推进全国联网,构建政府监管下的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电力市场体系。
(六)“十五”期间电力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制定发电排放的环保折价标准,形成激励清洁电源发展的新机制;开展发电企业向大用户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改变电网企业独家购买电力的格局;继续推进农村电力管理体制的改革。
三、厂网分开重组国有电力资产
(七)实行厂网分开。将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资产按照发电和电网两类业务划分,并分别进行资产、财务和人员的重组。
属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门管理的电力企业,也要实行厂网分开。以小水电自发自供为主的供电区,要加强电网建设,适时实行厂网分开。
(八)重组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发电资产,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组建若干个独立的发电企业。华能公司可直接改组为独立发电企业,其余发电资产(含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相应的股份资产)通过重组形成三至四个各拥有4000万千瓦左右装机容量的全国性发电企业,由国务院授权经营,分别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发电资产重组要综合考虑电厂的资产质量和所在地域条件等,进行合理组合。每个发电企业在各电力市场中的份额原则上不超过20%。
(九)重组电网资产,设立国家电网公司。由国务院授权国家电网公司,作为原国家电力公司管理的电网资产出资人代表。国家电网公司按国有独资形式设置,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设立华北(含山东)、东北(含内蒙古东部)、西北、华东(含福建)、华中(含重庆、四川)电网公司。这些区域电网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原国家电力公司资产比重较大,其组建工作由国家电网公司负责,各地方以所拥有的电网净资产比例为基础参股,组建区域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西藏电力企业由国家电网公司代管。
设立南方电网公司。其经营范围为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和海南。在南方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原地方电网资产比重较大,其组建工作由控股方负责,按各方现有电网净资产比例成立董事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负责经营管理,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
区域电网公司按现代企业制度设置,做到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享有法人财产权,承担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区域电网公司根据电力市场发展的具体情况以及合理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将区域内的现省级电力公司改组为分公司或子公司,负责经营当地相应的输配电业务。区域电网公司可以拥有抽水蓄能电厂或少数应急、调峰电厂。个别暂未纳入重组后发电企业的电厂,可由区域电网公司代管。
(十)国家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处理区域电网公司日常生产中需网间协调的问题;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近期负责三峡输变电网络工程的建设管理;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
(十一)区域电网公司的主要职责是:经营管理电网,保证供电安全,规划区域电网发展,培育区域电力市场,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按市场规则进行电力调度。
(十二)“十五”期间,电网企业可暂不进行输配分开的重组,但要逐步对配电业务实行内部财务独立核算。目前在一县范围内营业区交叉的多家供电企业,应以各方现有配电网资产的比例为基础,组建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家电力公司以外供电企业的资产关系可维持现状。
(十三)对现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所拥有的辅助性业务单位和“三产”、多种经营企业进行调整重组。电网企业可以拥有必要的电力科研机构。经营主业以外的业务要按照规定程序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与电网业务分开核算。有关电力设计、修造、施工等辅助性业务单位,要与电网企业脱钩,进行公司化改造,进入市场。医疗和教育单位按国家规定实行属地化管理。“三产”和多种经营企业参加发电企业的重组,也可以交由地方政府管理。
(十四)重组后各类电力企业要注重转变经营机制,优化组织结构,精简管理层次,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五)在厂网分开的重组完成以后,允许发电和电网企业通过资本市场上市融资,进一步实施股份制改造。电力企业出售国有资产的变现收入,按中央与地方在企业中的资产比例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管理,原则上优先用于电力建设、完善电力环保及监控设施和处理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搁浅成本”等方面。
(十六)电力体制改革涉及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电力企业财政利益格局方面的变化与调整问题,由财政部研究制定解决办法。
四、竞价上网实行电价新机制
(十七)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发电竞价上网。在区域电网公司经营范围内,根据各地电网结构、负荷分布特点及地区电价水平的具体情况,设置一个或数个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由区域电网公司负责管理。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之间实行市场开放。
(十八)逐步终止过去各级电网企业与发电厂签订的购电合同。
(十九)各发电企业要尽量在内部消化新、老电厂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电价水平差别或通过资本市场的兼并收购,形成各类电厂新的市场价值,实现上网电价的平等竞争。也可采用在规定期限内过渡性的竞价方式。具体竞价办法可根据各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不同情况制定。
(二十)各地区实施竞价上网的进度要因地制宜,根据电网结构、管理水平和技术支持系统完善的条件决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尽早建立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实行竞价上网。
(二十一)建立合理的电价形成机制。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上网电价由国家制定的容量电价和市场竞价产生的电量电价组成;输、配电价由政府确定定价原则;销售电价以上述电价为基础形成,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政府按效率原则、激励机制和吸引投资的要求,并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对各个环节的价格进行调控和监管。
(二十二)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展发电企业向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用户和配电网直接供电的试点工作。直供电量的价格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并执行国家规定的输配电价。
五、设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十三)国务院下设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正部级)。该机构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按国家授权履行电力监管职责。电力监管委员会按垂直管理体系设置,向区域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派驻代表机构。
(二十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生产质量标准,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处理电力市场纠纷;负责监督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
六、分步推进电力体制改革
(二十五)尽快成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用一年时间组建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及各发电企业。各区域电网公司要抓紧完善竞价上网技术支持系统和环保实时监控设施,到“十五”末,各地区主要的发电企业均应参加统一竞价,在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新的电价机制。
(二十六)完成上述改革以后,在做好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实行输配分开,在售电环节引入竞争机制。
(二十七)随着“西电东送”和全国联网的推进,及时总结电力体制改革经验,进一步深化区域电网企业的体制改革。
七、完善电力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二十八)适时制定和修改有关电力和电价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的行政法规。尽快制定电力市场运营规则、电力市场监管办法以及发电排放环保折价标准,与竞价上网同时实施。
(二十九)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改善政府宏观调控,改革电力项目审批办法,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在国家中长期规划指导下,做好电力建设项目的前期储备工作。
(三十)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的自律、协调、监督、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其在政府、社会、电力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经政府授权,履行电力行业信息、资料的统计和分析等职责。
八、加强电力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三十一)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由国家计委牵头,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编办、财政部、法制办、体改办,以及广东省和拟成立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电力体制改革实施工作。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组织,区别各地区和各电力企业的不同情况,重点安排好过渡期的实施步骤和具体措施,在总体设计下分步推进改革。有关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指导,各级地方政府要积极配合。
(三十二)电力企业在改革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政治思想和宣传工作,加强组织纪律性,保持干部、职工队伍思想稳定。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防止流失。各电力企业要明确责任,坚守岗位,服从调度,保证电网安全运行。2100433B
商务部
财建〔2009〕298号
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福州市、长沙市财政、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扩大消费需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改委等部门促进扩大内需鼓励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44号),财政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制定了《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工商总局质检总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