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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消防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各级人民政府 (含先导区管委会,下同)以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地区消防工作发展规划,不断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
(二)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及时组织制定、批准有关消防工作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组织编制、实施消防规划,保障消防经费投入,不断提高预防火灾、抗御火灾能力;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督促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消防工作;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及时组织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六)统一组织重特大火灾扑救和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
(七)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政府有关消防工作的部署,督促、检查、考核下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建设、规划、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之中实施。
第五条 市规划、公安消防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城镇、商贸区、居民区、大型物资集散地等项目,应依照城市规划以及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提出明确合理的消防规划意见,并制定具体建设方案。
城镇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应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同步发展。
第六条 市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情况,将公共消防设施、装备项目和维护费用列入市本级预算的基本建设计划和城市维护费计划当中。
第七条 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贮水池,应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计划,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使用。
第八条 市劳动、安全生产、教育等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和学生素质教育内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应经常进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第九条 水务和城建等单位在按计划修建道路、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应在当地新闻媒体发布通告;对增加、拆除或改造公共消防设施时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
第十条 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在突发抢险救援过程中,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消防指挥中心及各消防站、供水、供电、供气、急救、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和单位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一条 市工业、工商、文化、卫生、旅游、民政、商业、农业等部门,应当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加强消防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行政监察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人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在日常工作中,应确定1名政府领导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具体负责消防工作的组织、检查、协调;其他政府领导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还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逐级建立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制定科学合理、行之有效的实施办法和考核验收标准;
(二)建立消防工作例会、汇报制度,分析、检查、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大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书面汇报消防工作不少于1次;
(三)组织公安、交通、港口、工业、建设、城建、卫生、林业等部门与供水、供电、供气、电信、铁路、交通港航等单位建立健全灭火抢险联动体系;
(四)成立由公安消防部门主要领导任总指挥,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灭火救援协调指挥系统。制定灭火救援指挥部工作职责、现场指挥程序和本行政区域特大火灾事故组织指挥预案,并报市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建立合同制的消防队(站);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消防教育基地,市内四区每个社区都应通过设立消防宣传站的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
(七)依照有关规定,对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理;
(八)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
消防工作的基本制度是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这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从各级政府,到社会各单位、以及每个公民,都应当对所管辖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切实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保障消防法律、...
近日来,全国各处相继不断发生火灾事故,给各地防火工作敲响了警钟,为认真吸取近期省内外亡人重特大亡人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遏制我省亡人火灾多发势头,深入推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确保春节期间消防安全,经研究...
消防“四个能力”是公安部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提出的,即:1.提高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建立火灾隐患判定整改制度,发现火灾隐患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逐级报告;2.提高社会单位组织...
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工作汇报提纲
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工作汇报提纲 第一部分: ** 基本情况 *** 辖区总面积 *平方公里,南北长 公里,东西宽 公里, 总人口 万人,有 14个镇乡、 2个街道办事处,是 *** 发展带 上的重要结点,生态涵养发展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辖区内 有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7 个,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81 个,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179个,一般单位 3216 个。 第二部分: XX年消防工作简要回顾 XX年来,我区的消防工作在区委、 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 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帮助下,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努 力,确保了 ** 区火灾形势的相对稳定,为 ** 区经济建设的持 续、稳定、协调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做出了积 极贡献。 1-10 月份全区共接火警数 359起,出动车次 1349次, 出动人次 7648 次, 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 129起,增长 56%。 1-10 月份全区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 一、消防安全管理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明 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做到所有部 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 二、应建立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定期召开消防安全例会, 处理涉及消防安全 的重大问题,研究、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措施。 三、应建立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 和频次。 四、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五、应建立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明确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 责任人,定期维护、检查的要求,确保安全疏散设施的管理要求。 六、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 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 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 七、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
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
(2008年10月19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根据2015年3月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8年7月23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2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在生产、生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县(市)区政府办公室(行政服务中心),是本级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本级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管理委员会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并承担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政府内部信息及公文;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或审议过程中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公正、合法进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规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发生变更的,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建立、健全有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各项工作制度。
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与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与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工作流程以及服务承诺等,编入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更新。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可以指定或者设立场所,集中接收向本级政府、管理委员会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向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无法确定行政机关的,可以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即时予以告知。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的下列内容必须填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二)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确切特征;
(三)获取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移动存储设备、电子邮件等;
(四)交付的方式,包括邮寄、递送、传真以及自行领取等。
申请人在一张申请表内只能申请公开一项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向行政机关提出,由该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
(三)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
(四)申请人在一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多项政府信息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即时出具登记回执,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明确和符合规定要求;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批准的,报请批准;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五)项规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其公开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内容不明确或者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补充,出具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可以部分公开及其获取方式和途径;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及理由,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但本机关未制作或者保存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行政机关应当将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情况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制作政府信息后,能够即时交付申请人的,应当即时交付;不能即时交付申请人的,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邮寄、递送、发送传真或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制作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移交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的,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持本单位查档公函和介绍信,证明身份,说明利用目的、范围、方法(阅档、摘抄、复制),到档案馆或者档案机构查询和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登记回执、政府信息补正申请通知书、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使用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格式文本。
行政机关应当在机关网站上提供可以供下载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登记回执、补正申请通知书和政府信息告知书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注册登记、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并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受理、办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统一在"大连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系统"上进行。
第二十五条 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体系和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作为各级政府年度评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与评议结果应当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义务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向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对本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满意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大连市的政府信息,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中央、省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环保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政府令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0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业经2014年11月12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肖盛峰
2015年3月1日
修改决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三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件市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80号公布)
…………。
二、《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市政府令第98号)
(一)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第三项修改为:“获取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移动存储设备、电子邮件等”。
(二)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申请人在一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申请多项政府信息的。”
(三)第十六条的“十五日”修改为“十五个工作日”;第十九条中的“三日”修改为“三个工作日”;删除第二十条中的“二日内”。
(四)第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无有效联系方式,无法答复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该申请登记后留存,留存时间为一年。”
(五)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机关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答复申请人,能够即时答复的,应当即时予以答复;不能即时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答复。十五个工作日内不能答复的,经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告知申请人。”
(六)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登记回执、补正申请通知书和政府信息告知书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文书,应当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了相应调整。
三、《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公布;市政府令第104号修改)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费补贴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试行)》、《大连市关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规定》、《大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2〕4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升公共消防安全水平,营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火灾形势持续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27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公共消防安全基础建设,提升城乡火灾防御能力
(一)强化城乡消防规划管理。科学编制城乡消防规划。2013年3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要完成与当前城市总体规划相配套的城市消防规划和所辖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并对所辖乡和村(社区)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规划指导意见;2013年底前,完成所有乡、村(社区)消防规划编制或者在城乡总体规划中明确消防规划内容。加快推进《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部分消防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将消防规划同步纳入“天府新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消防规划,切实加强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维护和管理,确保消防基础设施与公共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与城乡建设同步发展。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市政消火栓设置基本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新增17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站、9个特勤消防站、47个政府专职消防站、1个进口消防装备区域性维修中心,每个普通公安现役消防中队全面达到新一轮消防装备建设 “六个一”标准,基本解决高架道路、立交桥和城市隧道消防供水及农村新型社区消防水源问题,基本杜绝商业区、居民住宅区停车位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现象,基本完善地铁、大型城市综合体、易燃易爆场所、化工区等消防安全高危区域防灾救灾和紧急救援避难设施与场所,确保救援通道畅通。
(三)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加强公安现役消防力量建设,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灭火救援核心作用。加快推进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合理确定人员规模,切实落实人员待遇。积极发展消防文员队伍,定编配备消防文员。督促需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开展专职消防队建设,并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志愿消防队伍、治安联防、保安队伍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主动承担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初起火灾扑救等工作。
(四)完善消防法规和科技支撑。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积极组织起草和修订消防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技术标准,切实加强消防工作法制保障。积极开展消防科研课题攻关,加快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和消防信息化建设,全面提升消防科技支撑水平。
二、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改善城乡消防安全环境
(五)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认真总结“清剿火患”战役的经验做法,建立健全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对“三合一”(生产、存储、居住为一体)场所、租赁用地建筑、大型批发市场、“城中村”和“三边”(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工程消防安全薄弱环节,要经常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要逐一落实整改;对存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要采取改造、搬迁、停产、停用等措施切实加以整改。进一步规范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和约谈机制,确保火灾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
(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全面推行建设工程重大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黑名单”制,督促落实建设工程从业机构和人员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消防安全审批,凡不符合法定审批条件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办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院、博物馆和公共娱乐场所等。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宾馆、景区,不得对其评定星级宾馆、A级景区。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取缔其相关产品市场准入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强化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加大防火性能见证取样检验力度,确保建筑材料、外保温材料、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七)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抓紧研究制定《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和管理规定》,积极推行火灾高危单位“户籍化”和消防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纳入信用评级参考依据,督促消防高危单位强化自身管理,严格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
(八)提高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全面推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逐步建立以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居民小区(或社会单位)为“四级网格”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面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目标。强化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提升社会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四个能力”,力争到2013年底前,全市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面达标;2015年底前,全市人员密集场所的非重点消防安全单位标准化管理全部达标。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引导社会机构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
三、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城乡灭火救援水平
(九)完善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加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尽快完善全市综合应急救援体系。在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设置市综合应急救援力量调度办公室,统一协调调度市域范围内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力量。各区(市)县政府要依托当地各类消防力量组建城乡一体的综合应急救援力量,建立相应应急救援力量调度体系。强化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建全应急响应、跨区域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加强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十)提高队伍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开展“铁军中队”创建活动,推动消防执勤中队“攻坚班组”人员装备全面达标。加强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建筑、石油化工火灾扑救和地震救援、防化反恐事故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全面提升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当地防灾减灾工作实际,将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消防队伍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装备配备和技术支撑,强化物质保障,提升队伍应急救援能力。
四、强化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十一)建立健全消防宣传工作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区域、本行业特点,制订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落实宣传教育责任,完善宣传教育指导、督查、考评、监测工作机制,实现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网格化、常态化。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参与消防公益宣传。探索建立消防新闻发言人制度,促进消防信息公开透明。
(十二)广泛开展社会化消防安全宣传。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景区、进社区、进家庭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2012年底前,锦江区、金牛区要完成社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2013年底前,其他区(市)县要结合各自特点,分别完成企业、学校、农村和景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示范区创建工作。
(十三)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加大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投入,推动消防安全普及教育、职业教育和专业培训顺利开展。教育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学校教职工培训和学生课堂教育课程,人社、司法、行政学院、科协等部门(单位)要将消防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普法教育、领导干部培训、科普教育内容,各乡镇(涉农街道)要着力开展以农村基层组织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大学生村官为重点的“农村带头人”消防安全培训。
五、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推动消防工作顺利开展
(十四)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同志按照“一岗双责”制度负责分管领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地要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健全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涉及的重大问题。
(十五)强化部门日常监管。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结合行业系统特点,制订消防工作计划和具体推进措施,坚持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全面改进和提高本行业本系统消防安全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协同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十六)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设施和器材装备,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要建立完善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备案申报、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状况自我评估等制度,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各类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十七)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和绩效考核管理,着力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力量发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公安、公安消防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社会单位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火灾防控措施不到位,发生有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