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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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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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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操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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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
  • 广东南冠电气有限公司
  • 2022-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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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操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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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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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暖工人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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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组织机构

会长: 张宏安

副会长: 于文华 马宝承 孔宪文 孔繁英 王煨东 田喜山

田 斌 孙广玉 刘风珍 安玉杰 朱万里 衣景斌

宋建民 宋爱国 张广学 张世良 李宴清 苏跃升

邹德海 周泊霖 孟繁凯 林成武 施国桢 赵明阳

徐 红 惠盛林 蔡万生

秘书长: 徐红(兼)

副秘书长:肖应乐 陈杰 郑剑峰 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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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业务范围

1、开展调查研究,为企业排忧解难,为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2、受主管部门委托,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资质升级、资质增项的初审工作;

3、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做好国家鲁班奖、省世纪杯、市星海杯优质工程评比工作;

4、组织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认证和推广应用工作;

5、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各种培训,建立了大连市建筑行业人才市场,为企业提供大量人才。

6、开展企业诚信、发展外向型经济、法律咨询、信息交流等。

协会将在重点扶持和培养中小型企业倾注更多热忱,帮助企业做强做大,全面提高工程质量,加强经营管理, 搞好对外宣传,协助解决拖欠款问题,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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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分支机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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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DALI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DLCIA。

第二条 本会是全市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材料和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基本职能,面向市场,立足企业,诚信维权,服务为本,加强自律,推动科技进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长春路2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大连市建筑业企业的要求和愿望,提出行业发展的有关建议。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三)经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参与行业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工作。

(四)引导和推动建筑企业争创优质工程,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组织工程质量验评活动。

(五)引导和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参与行业新技术、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及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

(六)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依据有关规定办好会刊和网站,编辑、整理行业相关资料、文献。

(七)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检行评,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行业培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

(九)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等活动,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引导会员单位创建和谐企业。

(十)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按国家、省、市规定,做好优质工程、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表彰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以及在建筑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书刊文献资料和其它服务项目;

(四)有权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参加和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关心本会工作,积极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秘书处负责收回其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单位会员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入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审议、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表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按理事人数三分之一比例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予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本会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副会长、秘书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聘任秘书长、任免副秘书长、部门负责人;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工作;

(三) 完成会长交办的工作;

(四)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主要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捐赠和赞助;

(五)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三分之二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8年 4月 28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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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行业协会分支机构文献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评价细则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评价细则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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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第一条总则\n各分支机构是协会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协会服务行业企业的重要工作基础.为了更好地服务于行业及会员单位,促进各分支机构的建设与发展,加强各分支机构的行为自律和科学化管理,依据《中国砖瓦工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及协会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工作会议召开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工作会议召开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工作会议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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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910KB

页数: 1页

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工作会议4月8日在山东东营召开。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协会常务副会长李秉仁、副会长兼秘书长王有为、副会长林海燕、副秘书长邹瑜及协会第一批筹建的8家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通报了协会今年的工作计划,听取了各专委会筹备工作汇报并提出了要求和建议。会议希望通过各分支机构的努力,共同把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创建成品牌协会,引领建筑节能行业发展。王有为指出,中国建筑节能协会将主要依托各个二级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目前已筹建了8个专业委员会,大型公共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协会简介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成立于1988年1月,是由大连市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设计、装饰材料生产、销售以及教育、科研等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组织。是经大连市建委批准,在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盈利性社团组织。现有团体及个人会员700余家。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自成立以来,以“筑基平台,赋能会员,创新破界,共创价值”为使命,以“满足提升住环境;打造百年协会品牌;员工敬业、乐业、富足”为愿景,努力践行 “诚意、执着、务实、创新”的价值观,以“共享、赋能、利他”的理念,积极配合市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在规范行业行为、提高行业素质、维护市场秩序、推动公平竞争、促进行业交流与合作,反映企业诉求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当好政府的参谋与助手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好评和高度认可。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是中装协常务理事单位,多次被中装协评为先进装饰协会,被省民政厅授予辽宁省先进社团,连续多次被大连市民政局授予5A级行业协会商会称号,并上报国家民政部备案。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协会的职能与作用:

打造协会服务平台,为广大会员企业提供高质量服务,是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坚持不懈的追求。为把平台筑牢夯实,把服务落实到地,根据实际情况,协会将加大七大平台建设:宣传平台、学习平台、人才平台、资源平台、交易平台、融资平台、公益平台。

1. 为会员企业提供资质升级、鉴定、认证、评比等服务;

2. 加强行业标准建设,规范行业市场;

3.为会员企业进行各类人员的培训教育;

4. 为会员企业进行推介宣传服务;

5. 为会员企业提供建筑装饰行业信息服务;

6. 为会员企业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服务;

7. 为会员企业举办行业各种学习、交流、观摩、考察等活动;

8. 为会员企业提供调研,反映企业诉求;

9. 为会员企业提供技术支持;

10.加强建筑装饰行业维权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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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协会章程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Dalian Architectual Decoration Association

本会是由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设计、施工、陈设、家具、材料生产、机具设备生产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大连市。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本会设立的目的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及有关法律,团结和组织有关建筑装饰管理、设计、施工、材料生产、科研、教育及相关行业企事业单位,为提高我市建筑装饰行业水平,促进建筑装饰行业健康规范发展,为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的改善,建设国际性开放城市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大连市西岗区非公党工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 大连市西岗区建设街4-2号。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贯彻执行建筑装饰方面的方针、政策、法

规,组织会员单位对建筑装饰行业的政策法规、行业规划和发展方向等进行研究,向政府提供相应的建议,配合政府的机构职能改革。

(二)协调与加强地区行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端正思想,改善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程质量,为建设装饰及相关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服务。

(三)调查研究行业的发展趋势,收集、整理和提供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资料、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企业编制行业相关标准,组织学术和经验交流。代表本行业积极发展与国内外装饰行业的联系。办好行业刊物和网站。

(四)根据行业发展需要,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培训专业人才。

(五)参与工程纠纷的协调及工程质量的分析处理,无偿开展装饰工程评优活动。

(六)引进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组织企业形成联盟降低材料采购成本;举办新产品说明推介会;举办装饰材料及配套设备展览会。

(七)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委托办理的各项事宜,依照国家法规,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聘请法律顾问,为行业会员提供法律咨询及服务。

(八)无偿为会员企业开展工程咨询、技术咨询、项目管理、设计顾问、财务咨询等服务。

(九)规范会员企业招投标行为,制止恶意竞争。

(十)规范会员企业经营行为,优化会员企业经营环境,引导、协助企业办理齐全各类证照,做到合法经营。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和承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愿望;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和关联行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主要证明材料(申请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验资报告或资金证明;企业章程;办公地址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证明。)

2、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任命或选举产生的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文件;个人工作简历;身份证明。)

3、企业经理证明文件(任命、选举或聘用产生的企业经理证明文件;身份证明。)

4、企业技术负责人证明材料(任命文件;个人工作简历;身份证明;工民建职称证或项目经理证;)

5、企业管理人员证明材料。

6、技术工人持证上岗人员证明材料。

(三)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本会采取等额选举方式选举理事时,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56人,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一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二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一)负责人的调整;(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三)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40-50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 6个 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1-18名)和监事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五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理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理事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理事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大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8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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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五金机电行业协会简介

大连市五金机电行业协会有骨干企业会员60余家,覆盖大连各县(市)区。本协会以推动地区五金机电行业规范管理,提升行业整体素质和促进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为宗旨,为会员、政府、社会提供服务。

本协会的主要职能: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引导、监督会员企业依法经营,调查研究行业发展及市场趋势;参与本地政府有关行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改革与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向政府提出政策和立法建议;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商品推介以及举办展会活动;组织会员开展参观、考察、联谊等活动,为会员广交朋友、广获信息、广拓渠道、广播信誉、广聚财源提供机遇,创造条件;参与制、修定地区行业技术、质量、服务等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非会员、会员与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组织会员企业联手合作、为开展业务对流搭建平台。

协会将继续坚持规范行业自律管理,稳步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息交流和联手合作平台,构建互惠共赢、交互对流的运行机制,努力改进协会的服务方式,创新服务内容,促进行业整体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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