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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文件信息

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文件信息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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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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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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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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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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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色混凝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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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铁氧色混凝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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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水暖工人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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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取费文件

  • 韶关取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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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费用

  • 网络实施费用:包含信息收集、目标网络设计、实施方案编写、集成调试、跳线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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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土地信息系统

  • SL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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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文件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土地储备的指导、监督、协调等管理工作;市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

市发展改革、经济、财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国有资产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和储备土地所在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工作。

第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计划与方案

第五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城市建设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提出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应当包括储备土地的规模、前期开发及供应规模、临时利用和资金收支计划,以及各类储备土地宗数、位置、面积、用途、权属等内容。

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调整,按照制定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年度土地储备(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土地储备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用地规模、实施的主要内容以及成本测算、经济分析和资金计划安排等。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八条 下列土地可以统一纳入土地储备: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建设用地;

(二)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

(四)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土地;

(五)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九条 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调整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经土地储备机构和国土资源部门报请市政府批准,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与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收回使用权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一条 根据土地储备计划收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对收购后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拟收购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四至界限、面积、用途,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权属及登记情况;

(二)收购补偿费及支付方式和期限;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标准和方式;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的处理;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收购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协商同意后,报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的国有建设用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土地储备机构将其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为产权清晰、申请材料齐全的储备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土地证书。

第四章 整理与利用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对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前期整理,使之具备供应条件。

第十六条 土地储备机构实施土地储备前期整理,涉及土地平整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土地整理协议书。

第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纳入储备土地的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十八条 在储备土地未供应前,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将储备土地或者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临时利用。属于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当征得抵押权人同意。

储备土地的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能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十九条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整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统一组织供地。

供应的储备土地属于已经核发土地证书的,在供应前收回土地证书;属于已经设立土地抵押权的,应当先依法解除抵押或者取得抵押权人同意。

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工作实行统一的市场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应当承担该地块的前期整理成本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的土地,纳入储备满两年未供应的,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

第六章 土地储备资金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回、收购、优先购买、征收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整理等所需要的费用。

土地储备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所需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

(三)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五)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财政部门从纳入国库的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中,按照4%的比例计提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储备。

第二十四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按宗地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预算需要调整的,土地储备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储备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核拨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土地储备资金申请、核拨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土地储备机构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者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后进行前期土地整理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整理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和储备土地在储备期间的管护费用;

(三)收回、收购、优先购买或者征收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支出;

(四)经市财政部门批准需要支付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在每年年终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并详细提供宗地支出情况。

土地储备资金收支项目决算由市财政部门审核或者由其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审核。

第二十八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的贷款应当是担保贷款,其中举借抵押贷款应当具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土地举借贷款,其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申请贷款应当取得市土地储备委员会批准的项目收储方案和市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等书面材料,举借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挪用。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和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将各类财政性资金用于土地储备贷款担保。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供应储备土地取得的全部土地出让收入,统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零星收入,包括出租和临时使用储备土地收入、储备土地的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残值变卖收入等,全部缴入国库,纳入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在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行政区域以外列入市政府重大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周边土地储备,依照本办法执行。

其他区市县、先导区的土地储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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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文件信息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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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文件信息文献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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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3页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土地储备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土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房地资源局),负责本市土地储备 计划、土地储备的日常管理和重大问题的协调。 第三条由市房地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市土地储备三年计划,作为 编制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的依据。 第四条本市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供应,原则上应当从储备土地中选择,并优先列入土 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本市的滩涂围垦,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上海市滩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本 市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实施。 滩涂围垦成陆并经验收合格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储备。 第六条市土地储备中心和区县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储备土地的,除市政府另有规定外,按 照下列规定确定投资比例: (一)储备拟依法征收后实行出让的原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区县土 地储备机构所占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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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11KB

页数: 5页

贵阳市人民政府文件筑府发[2011]57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贵阳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解读

解 读 人:汪晖

解读时间:2019年5月

解读内容:

一、出台依据

《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38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规〔2017〕17号)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

二、出台背景

随着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加速、企业转型升级加快,《办法》规定的收购补偿标准偏低等问题,已制约了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有必要对《办法》进行修改。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土地储备计划管理。根据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办法(修改草案)》规定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并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等部门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按程序提交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二)关于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资金预付。《办法(修改草案)》规定,城中村和危旧房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的土地收储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测算土地储备成本的一定比例预付土地补偿费用。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运作流程,在完成储备成本测算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市政府履行项目签报程序,按项目改造进度预付一定比例的改造资金。(第十条)

(三)关于收储土地的补偿标准。针对原《办法》中补偿标准种类不全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偏低的情况,通过对近年来收储的存量土地补偿费用抽样调查分析,并在借鉴外地市的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抽样调查分析表见附件4,外地市补偿标准见附件5),《办法(修改草案)》对收购补偿种类及存量国有建设用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完善。具体如下:

1.细化了收购土地类型。具体包括: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收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收购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及其他特殊类型项目等情形。

2.提高了收购存量土地的补偿标准。新的补偿标准为:现状土地及房屋评估备案价格 收购土地面积的40%×所在区域前2年商业、居住用地综合平均成交单价的30%,其中综合平均成交单价每年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前两年度实际土地成交情况统计分析后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需要说明的是,通过对收购存量土地补偿费抽样调查分析,按《办法(修改草案)》规定的补偿标准,收购存量土地平均补偿费约170万元/亩,占全市前2年商业、居住用地综合平均成交单价846万元/亩的比例约20%。

(四)关于收储土地的污染防治。为做好储备土地的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等规定,《办法(修改草案)》规定,收购工业用地以及其他疑似污染场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并承担相关费用。库存储备土地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经审计后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第十一条)

此外,《办法(修改草案)》还对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利用、管护以及储备资金来源和使用范围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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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简介

【发布单位】大连市

【发布文号】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

【生效日期】2003-07-0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大连市土地储备办法

(2003年5月1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7日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公布 自2003年7月7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优化城市土地资源配置,保证国有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城市建设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按法律规定和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要求,通过收回、收购、置换和征用等方式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后储备,以供应和调控城市各类建设用地需求的行为。

第四条大连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设立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储备中心),在市领导小组的领导和监督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土地储备计划、筹措和管理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动迁和平整储备的土地、适时向土地市场提供储备的土地、经营利用储备土地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的范围:

(一)依法应由政府收回、没收的国有土地;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空闲土地;

(三)因实施城市规划需搬迁的企业、事业单位腾出的原用地;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旧区进行改造需动迁的土地;

(五)代市政府征用集体土地后形成的国有建设用地;

(六)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购买的土地;

(七)其他需要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

第六条市储备中心应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土地储备年度计划,经市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土地储备程序:

(一)市储备中心拟定具体土地储备工作方案,并予以公告。

(二)权属核查。对列入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建(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权属、土地面积、四至界限、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明确土地权属。

(三)费用测算。会同土地估价部门,对拟储备土地的收购补偿费及相关费用进行测算和评估。

(四)注销登记。收回原土地使用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变更登记。经市规划国土局审核后,直接发证给市储备中心,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库。

土地登记,由市规划国土局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以收购方式进行土地储备的,除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办理外,还应由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储备中心提出被收购申请,由市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金额和方式,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后,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九条纳入储备库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拟定整理方案,报市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拆除、平整等供地前的整理工作。

第十条市储备中心对储备的土地在供地前可以临时经营利用,所得收益用于土地储备工作。

第十一条设立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拨付的资金(包括从基金帐户拨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在市财政部门协调下争取利率较低的银行贷款;

(三)储备土地临时经营所得收益;

(四)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

土地储备专项资金必须按照市财政的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土地储备需要对原土地使用人补偿(含置换差价补偿)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列入市政府年度供地计划的储备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及时提交土地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纳入土地储备库的土地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使用方式供应。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有偿使用已储备的土地。经市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使用已储备土地的,土地使用人必须向市储备中心支付土地储备、整理、管理等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的土地,市储备中心应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土地使用人不得阻挠或拒绝土地储备,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房产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市储备中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市内四区以外的土地储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3年7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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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土地储备中心部门职能

(一)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土地储备工作的法律法规,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二)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拟定土地储备收购和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土地储备(供应)计划,开展土地储备资源的调查、统计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存量土地及其他需要储备的土地进行收购储备。

(四)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对已收购储备的土地按照规划和出让要求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和临时利用。

(五)根据市政府决定,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市本级土地储备(供应)的融资工作。

(六)负责土地收购整理的成本核算及拟供应土地价格的评估测算。

(七)按照财政有关规定,负责相关资金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中心城区土地储备的调控及对其他区市县土地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

(九)根据市政府决定,承担全市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区域的土地储备工作。

(十)负责协调组织全市土地储备供应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拟订动拆迁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协调管理。

(十二)负责收集、整理土地储备信息资料,为土地储备、供应及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

(十三)根据市政府规定,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房地产开发管理领导小组赋予的相关职责。

(十四)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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