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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信息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信息

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按照国务院出台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快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国家专项行动,适应日益严格的排放标准,是改善环境、治理雾霾等污染、促进绿色发展、增添民生福祉的重要举措,也有利于扩大投资、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消费需求。会议确定,加快清洁油品生产供应,力争提前完成成品油质量升级任务。一是将2016年1月起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区域,从原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扩大到整个东部地区11个省市全境。二是将全国供应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的时间由原定的2018年1月,提前至2017年1月。三是增加高标准普通柴油供应,分别从2017年7月和2018年1月起,在全国全面供应国四、国五标准普通柴油。为完成上述任务,炼油企业将增加技改投资约680亿元,可以进一步带动装备等相关行业有效投资和生产。有关部门和各地要做好衔接,加强支持。要严格标准,强化监管,促进油品质量加快升级。

为确保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2017年各项目标任务,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针对冬季散煤燃烧问题,方案要求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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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期评估

2013年,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根据《大气十条》相关要求,中国工程院组织50余位相关领域院士和专家,对《大气十条》进行中期评估。评估认为,《大气十条》确定的治污思路和方向正确,执行和保障措施得力,空气质量改善成效已经显现。全国城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呈下降趋势,总体预期能够实现规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但环境空气质量面临形势依然严峻,冬季重污染问题突出,个别省份的PM10年均浓度有所上升,北京市完成2017年终期目标需要付出努力。今后两年和更长的时期内,需要加大力度释放能源结构调整的污染削减潜力,并构建精准化治霾体系,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保障空气质量长效改善。

一、空气质量改善情况

通过整合环境保护部、中国科学院、中国气象局和有关科研院所的地面长期定位观测、典型过程综合观测、卫星遥感反演等数据,采用多种技术方法对全国空气质量状况、变化趋势和污染特征进行了评估和印证。主要结果是:

(一)《大气十条》实施以来,全国城市空气质量总体改善,PM2.5、PM10、二氧化氮(NO2)、二氧化硫(SO2)和一氧化碳(CO)年均浓度和超标率均逐年下降,大多数城市重污染天数减少。

2015年,全国74个重点城市PM2.5平均浓度为55微克/立方米,相对于2013年的72微克/立方米下降23.6%;日均值超标天数的比例由2013年的33.2%降至2015年的20.8%。全国PM10平均浓度(338个城市平均浓度为87微克/立方米),相对2013年(330个城市平均浓度97微克/立方米)下降10.3%;日均值超标天数的比例由2013年的14.5%降至2015年的12.1%。74个重点城市共发生846天次重度污染和238天次严重污染,较2014和2013年降幅分别为28.1%、24.9%以及49.9%、63.7%。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和成渝地区NO2浓度相对2013年分别下降9.8%、11.9%、19.5%和15.8%,SO2分别下降44.9%、30.0%、38.1%和48.3%。卫星资料反演显示,2013~2015年,全国NO2和SO2垂直柱浓度年均值和颗粒物光学厚度(AOD)总体呈下降趋势,与地面监测数据分析结果一致。

(二)空气质量面临形势依然严峻,冬季重污染问题突出,重点区域大气臭氧(O3)污染问题显现。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进行评价,2015年全国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有73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占21.6%;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23.3%,重度及以上污染占3.2%,其中67.4%发生在冬季。全部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次中,以PM2.5、PM10、O3为首要污染物的天次分别占83.4%、15.3%和1.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是全国重污染天气高发地区,占全国总天次的44.1%。冬季重污染对全年PM2.5平均浓度有明显的拉升作用。2013~2015年,重污染天气对京津冀、长三角和成渝地区PM2.5年均值的贡献分别为40%、10%和20%。

(三)多数省份PM2.5或PM10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大气十条》规定的中期目标要求,可望实现2017年的考核目标。个别省份PM10年均浓度有所上升,北京市完成2017年终期目标需要付出努力。

考核PM2.5的10个省(区、市)和广东省珠三角地区PM2.5年均浓度下降幅度均达到或超过《大气十条》中期目标的要求,多数省份展示提前实现终期目标的势头。北京市空气质量改善较为明显,但实现PM2.5年均浓度达到60微克/立方米左右的目标,需要付出努力。考核PM10的21个省(区)中,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青海和新疆等14个省(区)PM10年均浓度下降幅度达到了《大气十条》中期目标的要求,辽宁、吉林、河南、湖北、陕西、甘肃和宁夏7个省(区)PM10年均浓度有所上升。

二、主要措施执行效果

基于《大气十条》详细配套政策及各省(区、市)实施细则、目标责任书、年度自查报告等数据资料,核算了2013~2015年各部门各行业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解析了各项政策措施对减排量和PM2.5浓度下降的贡献。主要结果是:

(一)各省(区、市)均基本完成了阶段性重点任务,总体落实情况良好。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燃煤锅炉整治和扬尘综合整治四类措施是对PM2.5浓度下降贡献最为显著的措施。

评估测算结果显示,实施《大气十条》使全国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下降。分解各措施对减排量的贡献发现,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和燃煤锅炉整治是对减排量整体贡献显著的措施。SO2减排效果最明显的措施是重点行业提标改造、燃煤锅炉整治和产业结构调整,分别贡献SO2减排量的39%、29%和22%;NOx减排效果显著的措施有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和黄标车及老旧车辆淘汰与油品升级,分别贡献NOx减排量的63%、20%和9%;PM2.5浓度下降贡献最为显著的措施是重点行业提标改造、产业结构调整、燃煤锅炉整治和扬尘综合整治,分别贡献了PM2.5浓度下降的31.2%、21.2%、21.2%和15.2%。机动车的减排贡献在城市更为显著。以北京市为例,2013~2015年北京共淘汰黄标车122.2万辆,NOx、PM2.5减排量为3.47、0.26万吨,分别贡献了两种污染物减排量的71%和16%,说明《大气十条》在控制机动车污染的方向是正确的,措施是有效的。

(二)北京市及周边省份的重污染应急措施能够有效降低PM2.5浓度,两次启动红色预警使得重污染期间北京市PM2.5日均浓度下降17%~25%。

基于空气质量模型对京津冀2015年12月两次启动红色预警的减排效果进行评估,结果显示,京津冀两次应急减排措施使得北京市PM2.5平均浓度分别下降17%和20%~25%,说明在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预案能够有效降低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进而显著削减PM2.5浓度峰值。

(三)2014和2015年,重点地区污染气象条件相对2013年略为不利或变化不大,气象条件在近两年没有对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助推”作用。

京津冀地区2014、2015年污染气象条件状况相对2013年分别转差约17%、12%,长三角地区转差约6%和1%,珠三角和成渝地区污染气象条件状况变化不大。气象条件状况在《大气十条》实施过程中没有对空气质量的改善起到“助推”作用,在京津冀等重点地区甚至起到了不利作用。2014、2015年冬季期间,各重点地区不利气象条件出现天数均超过2013年,特别是2015年冬季京津冀地区超过2013年的天数在各重点地区中最多,导致重污染多次发生,严重影响人们对空气质量年均值改善的直观感觉。

三、主要对策建议

(一)以北京市为战略重点,破解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若干难点问题,实现首都空气质量长效改善。一是采取坚决措施应对秋冬季重污染问题,重点破解冬季采暖燃煤散烧顽疾,针对北京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南四区(丰台、房山、通州、大兴),采用煤改电和冬季特别电价等措施,解决冬季居民采暖问题。二是重点推进北京南四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精细化城市管理,严控扬尘污染,基本淘汰南四区燃煤锅炉,优先启动南四区民用散煤清洁能源替代工程,尽快完成南四区污染小企业退出。三是进一步提升北京市机动车污染排放控制能力。四是建立和完善非道路移动源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体系,建立统一的非道路移动源台账系统。五是科学确定北京市VOCs与NOx的协同减排策略。六是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力度。

(二)将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尽快率先启动《京津冀环境综合整治重大工程》大气部分。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京津冀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任务,尽快率先启动《京津冀环境综合整治重大工程》的大气部分,深入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严格控制北京周边传输通道上的污染排放,严控周边地区高架点源。采取措施切实降低秋冬季污染源活动水平,在京津冀地区划定“工业错峰生产区”。增加对京津冀地区天然气供应额度,采用煤改气、煤改电等方式对北京周边传输通道地区的工业用煤和散煤进行替代。针对保定、廊坊等北京周边城市,除《大气十条》规定的PM2.5下降比例目标外,增加PM2.5年均浓度目标。

(三)以秋冬季重污染天气为突破口,加大秋冬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实施冬季供暖地区应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编制技术体系和相关制度,实现对城市重污染应急预案的科学制订、动态评估和持续优化。加大冬季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如制定针对冬季(或其它典型污染季节)污染防治法规,对重点源排放实施季节性排放限值,优化工业生产过程,对生产流程进行优化调整。提高重污染预警的提前度和精确性,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强化应急控制的实施力度和监管强度。

(四)持续发力严格落实《大气十条》各项措施,进一步大力度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在持续提高煤炭集中清洁高效利用的同时,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核电和天然气,同时严控新增燃煤量,更大程度地实现对煤炭的替代;改进终端能源消费结构,推广使用天然气,将天然气用于替代工业、供暖用煤特别是散煤。尽快形成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对策。重视整个区域的能源结构调整,降低高耗能工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防止城市中心区高耗煤、高污染企业转移到郊县地区。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减少农村和城乡接合部大气污染物排放。选择秸秆锅炉、沼气锅炉、燃煤锅炉和煤改电等方式,实行农村集中供热,减少农村生活用煤。实现农村废弃物综合利用,减少秸秆露天焚烧。减少种植业和养殖业氨排放。

(六)大力推进非电行业达标排放和超低排放技术及应用。尽快部署非电行业的大气污染控制技术升级。针对水泥、玻璃、陶瓷等建材行业,发展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新技术研发及示范,开展主要污染物达标和超低排放新技术研发和工程示范。

(七)尽快启动国家“清洁柴油机行动计划”,重点开展柴油机、非道路、船舶的大气污染排放控制。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同步实施柴油车国Ⅴ排放标准并尽快在全国推广。加快制定柴油车国Ⅵ排放标准,加强柴油车及后处理产品生产一致性与在用符合性检测,推进车载测试、远程诊断和遥测技术等应用;尽快淘汰国Ⅱ及以前不达标柴油车,实施国Ⅲ和国Ⅳ不达标的柴油车技术升级和改造。研发非道路用柴油机机内与机外净化技术体系,研究和推广岸电使用、船舶尾气脱硫脱硝技术,在重点区域、核心港口率先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措施,进行综合应用示范。

(八)以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为抓手,加快实施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尽快核定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总量和源成分谱,确定三大区域(京津冀、长三角和珠三角)高于NOx减排要求的VOCs减排目标。制定有针对性的重点源VOCs减排技术方案,建立重点行业和企业的VOCs减排核算和监管体系。对具备可监测、可统计、可考核条件的重点行业进行重点控制。

(九)构建精准治霾技术体系,创新机制体制,加强科技引领,持续提升环境监管和执法能力。强化顶层设计,形成研判—决策—实施—评估—优化的决策支持体系;加强区域一体化的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动态污染源清单和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以科技创新引领中国大气污染防治进入到精准管理的新阶段。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机制。注重大气污染防控的监管和执法能力建设,大幅度提升国家和区域层面的监管和执法以及法律经济政策等方面的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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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政策全文

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大气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事关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中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为特征污染物的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随着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的深入推进,能源资源消耗持续增加,大气污染防治压力继续加大。为切实改善空气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配合、区域协作与属地管理相协调、总量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机制,实施分区域、分阶段治理,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科技创新能力增强、经济增长质量提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美丽中国而奋斗。

经过五年努力,全国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空气质量明显好转。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逐步消除重污染天气,全国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一条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的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完成石化企业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北京、上海、广州等特大城市要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

提升燃油品质。加快石油炼制企业升级改造,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在2014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在2015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重点城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在2017年底前,全国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

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采取划定禁行区域、经济补偿等方式,逐步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基本淘汰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500万辆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全国范围的黄标车。

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环保、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工商等部门联合加强新生产车辆环保监管,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环保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对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研究缩短公交车、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出租车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开展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的污染控制。

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不断提高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减少污染排放,促进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

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措施鼓励个人购买。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达到60%以上。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二条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21个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年再淘汰炼铁1500万吨、炼钢1500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亿吨、平板玻璃2000万重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年、2017年,各地区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制定综合整改方案,实施分类治理。

(六)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建立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制定财政、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发挥优强企业对行业发展的主导作用,通过跨地区、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压缩。严禁核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三条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八)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支撑。加强大气污染与人群健康关系的研究。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建设,推进大型大气光化学模拟仓、大型气溶胶模拟仓等科技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柴油机(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以及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推进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技术、管理经验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左右。

(十一)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国内消费市场,积极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企业,大幅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产业。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四条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国家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通过逐步提高接受外输电比例、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十三)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2015年,新增天然气干线管输能力1500亿立方米以上,覆盖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制定煤制天然气发展规划,在满足最严格的环保要求和保障水资源供应的前提下,加快煤制天然气产业化和规模化步伐。

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开发利用地热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安全高效发展核电。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50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13%。

京津冀区域城市建成区、长三角城市群、珠三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2017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

(十四)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研究出台煤炭质量管理办法。限制高硫石油焦的进口。

扩大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北方农村地区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加快热力管网建设与改造。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五条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十六)调整产业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十八)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市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研究开展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结合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到2017年基本完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六条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分行业、分地区对水、电等资源类产品制定企业消耗定额。建立企业“领跑者”制度,对能效、排污强度达到更高标准的先进企业给予鼓励。

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二十)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根据脱硝成本,结合调整销售电价,完善脱硝电价政策。现有火电机组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要给予价格政策支持。实行阶梯式电价。

推进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的比价关系。

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合理确定成品油价格,完善对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成品油价格改革补贴政策。

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适时提高排污收费标准,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研究将部分“两高”行业产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完善“两高”行业产品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积极推进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专用设备或建设环境保护项目的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十一)拓宽投融资渠道。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

地方人民政府要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项目、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示范工程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及其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在环境执法到位、价格机制理顺的基础上,中央财政统筹整合主要污染物减排等专项,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对重点区域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中央基本建设投资也要加大对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七条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二十二)完善法律法规标准。加快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步伐,重点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研究增加对恶意排污、造成重大污染危害的企业及其相关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内容,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健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起草环境税法草案,加快修改环境保护法,尽快出台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和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出台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规章。

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以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建设城市站、背景站、区域站统一布局的国家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加强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建设,推进环境卫星应用。建设国家、省、市三级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到201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部建成细颗粒物监测点和国家直管的监测点。

(二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监察机关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十五)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国家每月公布空气质量最差的10个城市和最好的10个城市的名单。各省(区、市)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八条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二十七)分解目标任务。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将重点区域的细颗粒物指标、非重点地区的可吸入颗粒物指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国务院制定考核办法,每年初对各省(区、市)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2015年进行中期评估,并依据评估情况调整治理任务;2017年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终期考核。考核和评估结果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十八)实行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由环保部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环保部门要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九条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体系。环保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的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到2014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要完成区域、省、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其他省(区、市)、副省级市、省会城市于2015年底前完成。要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三十)制定完善应急预案。空气质量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城市应制定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要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按不同污染等级确定企业限产停产、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以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建立健全区域、省、市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区域内各省(区、市)的应急预案,应于2013年底前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第十条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根据国家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确定工作重点任务和年度控制指标,完善政策措施,并向社会公开;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确保任务明确、项目清晰、资金保障。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力量、统一行动,形成大气污染防治的强大合力。环境保护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投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相关工作。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与。环境治理,人人有责。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在全社会树立起“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共同改善空气质量。

中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要坚定信心、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逐步推进,重在落实、务求实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按照本行动计划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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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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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15 莆田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闽政 [2014]1 号),《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 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的批复》(国函 [2012]146 号)和《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十二五 ”规划》,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十二五 ”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 [2013]120 号) ,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以建设 “人兴业茂百姓富,清风明月生态美 ”宜居港城为目标,以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出 发点,着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水平,增强大气污染防治能力。力争到 2017 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 2012 年度下降 2%,城市环境空气 质量优的天数比例比 2012 年度进一步提高。 b5E2RGbCAP 二、重点工作

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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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简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3〕38号,以下简称《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方案》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重点任务的考核指标和相应分值将根据年度工作重点动态更新。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将由省环境保护厅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方案》实施的责任主体。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订本地区落实《方案》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

实施细则和年度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送省环境保护厅。

第六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省环境保护厅,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4月底前报告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省级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省级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设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方案》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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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   第三条 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   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环境保护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第四条 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第六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   第八条 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九条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p#分页标题#e#   第十条 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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