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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区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资金管理,建立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2〕2号)、《温州市市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温财预执〔2013〕4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态监控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主要手段,通过系统自动预警与人工督查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对预算支出情况进行动态趋势分析,对各环节反映出的支出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支出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区级预算资金使用单位和代理区级预算资金支出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四条动态监控资金范围是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监控职责
第五条区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区级预算资金
使用单位(以下简称用款单位)和区级预算执行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动态监控,充分发挥动态监控的威慑、警示、纠偏、规范作用。
第六条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有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建设、维护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三)负责区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监控用款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情况,对有关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查,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预算执行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向财政资金管理部门及用款单位通报相关动态监控情况;
(五)受理用款单位、代理银行和收付款人的投诉。
第七条用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预算和相关规定要求使用财政资金,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提交用款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
(三)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及时、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
(四)对财政部门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五)主管单位负有对本系统所属单位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
理职责,并与财政部门建立互动监管机制。
第八条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或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按照用款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规范﹑准确地支付资金并清算;
(三)按财政部门的需求,及时﹑准确将支付信息传输至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对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对存在违规情况的支付凭证予以拒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和用款单位;
(五)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能,规范﹑高效地为财政部门和各用款单位提供代理服务,主动配合开展有关监督﹑核查和整改工作。
第三章监控内容
第九条动态监控的基本流程是:通过财政预算执行监控系统,按照“系统预警—人工监控—疑点核查—违规处理—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对用款单位的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纠正财政资金支付和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第十条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收付款人信息、支付时间、金额、银行账户、内容、用途、资金类型、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资金性质、文件号、功能科目、经济
科目、票据、依据等支付活动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
预算单位开设、变更、使用银行账户是否符合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
1.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2.采购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3.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定;
4.公务支出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相关规定;
5.提取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6.发放津补贴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7.各种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准确;
8.预算资金是否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是否存在将资金划转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的情况。
(三)财政部门所有银行账户及专户资金信息
各类银行账户的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政规定,资金活动是否正常、安全;
(四)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支出业务信息
1.是否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2.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3.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4.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支付信息;
5.是否存在对账不及时、信息不清楚、清算不准确、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五)根据财政监督职能和国库管理工作实际需要,其他需要监控的内容。
第四章监控方式
第十二条动态监控主要以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为手段,采取系统预警和综合核查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预算执行行为进行事前监督、事中监控和事后跟踪检查。
第十三条系统预警指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预警规则,对预算执行的每一笔支付业务进行筛查﹑甄别和判断,监控每一笔资金支付的详细记录,发现疑点或违规问题及时报警。
第十四条综合核查指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对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实、纠偏的活动过程,主要有电话核查、调阅资料、实地核查等方式。
(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用款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等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进行判断,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
财政部门可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核查。
(三)实地核查:经电话核查与调阅资料仍不能完全核实情
况的个别复杂问题,财政部门可单独或者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上门核查,通过实地翻查账目、调阅资料、组织座谈、个别走访等方式实施调查核实。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做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用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根据违规情况,按下列方式处理:
1.电话提醒。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原因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财政部门通过电话提醒的方式告知违规单位问题所在及正确操作方法,要求违规单位立即纠正。对无法纠正的,须要求违规单位承诺在今后不再发生此类错误。
2.书面警告。对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由财政部门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予以纠正。超期仍不执行书面整改意见的,财政部门可通过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或暂停其财政资金使用权限等方式强制纠正。
3.处罚处分。对于严重违反有关预算执行制度和规定,或多
次违规被书面警告的,财政部门应对其违规问题进行专项核实检查,根据违规证据,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处分,并通报其他相关监管部门。
(二)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为,应将违规资金退回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可视代理银行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六章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财政部门对用款单位、代理银行的违规问题作出处理后,应按处理意见和要求及时进行跟踪和回访,并将整改结果和具体落实情况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建立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由财政部门不定期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用款单位通报、反馈监控情况,收集整理相关信息供决策参考。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乡级财政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温州市洞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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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研究
对于县级政府来说,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不仅可以最大程度的提高财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可以有效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促进县级政府的财政工作。本文在分析实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必要性和重要性的基础上,阐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解决建议,从而促进县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进一步发展。
完善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研究
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是财政资金监管的创新,是加强财政资金监管的重要手段,是防范财政资金风险的有效措施。它的基础是国库集中支付,它的重点是财政资金的收、缴、付各个环节,它的平台是信息网络和监控系统,它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本文首先介绍了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含义,接着论述了完善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必要性,然后讨论了区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旨在推进财政资金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降低财政资金风险,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及依据】为进一步加强财政国库资金和预算执行的管理与监督,提升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市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预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及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和清算过程,发现、纠正和有效查处违规或不规范操作问题,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操作,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拨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本级预算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代理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以及使用市本级财政资金的各区财政部门和各新区发展和财政部门(以下统称“区财政部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是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制定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预警规则;
(二)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区财政部门建立健全动态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三)指导区财政部门开展动态监控工作;
(四)组织开展日常动态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五)建立年度分析报告制度,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和总结,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六)管理和维护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
(七)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条【预算单位职责】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预算单位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财政预算、国库管理制度及财政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规范支付财政资金;
(二)配合市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对本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部门;
(三)对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负有监督检查职责;
(四)与市财政部门建立动态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第六条【代理银行职责】代理银行在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在财政授权额度内根据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地支付和清算资金;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的应予以拒付,并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三)配合市财政部门的核查工作,对本单位存在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部门;
(四)依法根据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对违规的资金支付及时实施拦截;
(五)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监督管理,与市财政部门建立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职责】区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并与市财政部门建立动态监控工作沟通协调机制。
第三章 动态监控内容
第八条【监控资金范围】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监控要素】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申请时间、支付时间、清算时间、预算单位、指标文号、支付金额、支付摘要、收款人、收款账号、收款银行、预算项目、经济分类、功能分类、支付方式、结算类型,以及预算执行进度、工资发放、代理银行业务处理、财政内部业务办理进度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控方式】动态监控方式主要通过市财政部门根据预算、国库及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与要求,对预算执行重点监控内容设置预警规则,按照预警级别进行重点监控。
第十一条【具体监控内容】市财政部门主要通过动态监控系统监控以下内容:
(一)财政内部管理情况:
1.用款计划审核、批复是否及时;
2.财政资金拨付审核是否及时;
3.金财系统操作人员权限;
4.按照管理要求需要监控的其它内容。
(二)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情况;
4.是否按照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取现金;
5.报销公务支出情况;
6.工资、津补贴、奖励金等发放情况;
7.是否违规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或所属下级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
8.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需要监控的其它内容。
(三)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市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规范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第四章综合核查
第十二条【预算单位职责】各预算单位负责监督检查所属预算单位的预算执行,及时向市财政部门反映本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依法纠正违反预算的行为。
第十三条【核查方法】市财政部门对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或线索,可以通知各预算单位或自行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支付行为。
(一)电话核查。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信息,市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区财政部门和收款单位了解核实情况。
(二)调阅材料。市财政部门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核实。
(三)约谈走访。根据需要,市财政部门可以采取约谈或走访的方式,与相关单位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以核实相关情况。
(四)实地核查。市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情况,市财政部门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区财政部门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
第十四条【核查要求】 市财政部门或受托机构实施核查工作时,应当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等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五条【投诉处理】市财政部门接到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部门职责】市财政部门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违规行为,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处理办法】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因理解偏差、操作失误等发生的错误支付行为,由市财政部门通过电话等方式告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并提出警示,在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二)对违反预算执行管理工作制度规定的违规行为,由市财政部门依法向预算单位作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决定,在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采纳处理意见、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市财政部门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
(四)对不在期限内落实书面整改意见的,市财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可做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暂停支付财政资金、暂停其支付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八条【处理办法】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代理协议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时限要求】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当在核查情况通报送达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二十条【处理办法】 区财政部门存在违反专项转移支付规定,经督促未有改善的,市财政部门可以进行通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一条【异议处理】 预算单位对市财政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核;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区级动态监控管理要求】各区财政部门可结合自身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区的特色预警规则,强化本区财政资金预算执行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区级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各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解释部门】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及有效期限】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确保水利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依托财务管理信息系统,采取自动预警、在线研判、现场核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水利财政资金运行进行实时监督、纠偏和控制,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的活动。
第三条 动态监控目标是通过完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优化监控手段,逐步实现水利财政资金全覆盖、全过程、全天候监控,提高水利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动态监控范围为水利部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级预算单位。监控对象为纳入预算管理的各类水利财政资金。
第五条 动态监控遵循以下原则:全面监控、分级实施,突出重点、查控结合,整改提高、奖惩挂钩。
第二章 动态监控职责
第六条 动态监控工作由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财务司负责组织实施。水利部委托预算执行中心承担动态监控的具体工作,预算执行中心对监控行为及结果负责。部属各级预算单位负责对本级和所属预算单位进行动态监控并对监控行为及结果负责。
第七条 财务司的职责:
(一)接收、核实和反馈财政部监控互动、审计署在线审计发出的疑点信息;
(二)指导日常监控工作,组织对疑点信息及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等进行会商,提出处理意见并下达整改通知;
(三)提出动态监控结果运用建议,报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纳入预算执行考核;
(四)通报动态监控结果。
第八条 预算执行中心的职责:
(一)负责日常监控工作,及时向财务司反映动态监控中的重大问题;
(二)提出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信息,及时予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报财务司;
(三)对财务司确认的违反财政法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现场核查;
(四)对监控疑点信息、核实反馈信息及整改核查材料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九条 部属预算单位的职责:
(一)负责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动态监控工作;
(二)准确完整填写支付信息,及时正确填制会计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三)组织本级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对疑点信息进行核实和反馈;
(四)组织本级并督促所属单位及时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进行整改;
(五)积极配合现场核查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监控手段和方式
第十条 动态监控分财政部、审计署的外部监控和水利部内部监控。
财政部和审计署分别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和水利审计免疫系统进行在线监控和在线审计。
水利部和部属预算单位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在线监控。
第十一条 水利部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开展财务专项检查。部属预算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组织对所属预算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水利部和部属预算单位根据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核查。
第四章 监控内容
第十三条 动态监控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管理、国库支付、政府采购、会计核算、资产管理、项目管理等方面:
(一)基础管理主要从银行账户、现金提取、资金划转、票据使用、合同管理、公务卡结算等方面进行监控;
(二)国库支付主要从支付方式划分、用款计划、直接支付、授权支付、资金用途、资金归垫等方面进行监控;
(三)政府采购主要从采购计划、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进口产品、政策功能、批量采购、采购项目拆分等方面进行监控;
(四)会计核算主要从会计核算、会计科目使用、支付凭证信息、资金使用范围等方面进行监控;
(五)资产管理主要从资产配置、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租赁)、投资收益等方面进行监控;
(六)项目管理主要从预算编报的科学性合理性、项目实际执行与实施方案一致性等方面进行监控;
(七)其他依法应当实行动态监控的内容。
第五章 监控程序
第十四条 水利部动态监控的基本流程:
(一)预算执行中心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发现疑点信息并加以标识,对疑点信息进行研判并予以核实;
(二)有关二级预算单位收到疑点信息后立即组织核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情况反馈预算执行中心;
(三)预算执行中心收到反馈的核实信息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建议;
(四)财务司接到处理建议后3 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会商,对违反财政法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
(五)预算单位接到整改通知后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预算执行中心;
(六)预算执行中心汇总整改情况,并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形成动态监控报告报财务司。
第十五条 对财政部发出疑点信息互动反馈的基本流程:
(一)预算执行中心每日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查收财政部发出的疑点信息,并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发送到有关二级预算单位;
(二)二级预算单位收到疑点信息后,立即组织核查,对确属问题的要进行整改,并在3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整改情况反馈预算执行中心;
(三)预算执行中心对反馈情况进行分析,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议报财务司;
(四)财务司于2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提出相关意见。由预算执行中心通过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反馈财政部。
第十六条 对审计署询问函反馈的基本流程:
(一)财务司收到询问函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发送到有关二级预算单位;
(二)二级预算单位收到询问函后,立即组织核查,对确属问题的要进行整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及整改情况反馈财务司;
(三)财务司在收到反馈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研究,提出相关意见并反馈审计署。
第十七条 专项检查和现场核查的基本流程:
(一)根据工作需要,财务司制定专项检查(现场核查)计划,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核查);
(二)下发专项检查(现场核查)通知,明确具体要求;
(三)组织检查组开展专项检查(现场核查);
(四)与被查单位沟通检查(核查)情况;
(五)形成检查(核查)报告,对有关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有关问题,财务司向有关二级预算单位发整改通知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六章 监控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动态监控发现疑点信息的,通过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自动预警功能,实时发出警示信息,督促有关单位及时纠正。
第十九条 动态监控发现严重问题的,将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并视情形采取暂停上报该单位用款计划、驳回直接支付申请或通知代理银行暂停办理授权支付业务等措施,控制相关单位资金支付。
相关问题被确认彻底整改后,再恢复办理有关业务。
第二十条 每季度结束后,财务司汇总动态监控结果,报水利部预算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予以通报。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考核时,将动态监控结果作为资金安全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水利部预算执行考核暂行办法》(水财务[2012]455号)进行考核并实施奖惩。
第二十二条 动态监控中发现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按照《关于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暂行办法》(驻水纪[2012]4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部属预算单位可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财库〔2015〕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财政国库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对于硬化预算约束、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推动政策措施落实、严肃财经纪律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印发以来,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明显提速,取得较大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还存在各地进展不均衡、工作机制不健全、信息技术手段应用不充分等问题。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和现代国库制度的要求,切实履行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职责,健全动态监控系统,完善动态监控方式,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强化预防、纠偏、威慑、反映功能,建立财政资金支付全程动态监控机制,保障预算执行严格规范、财政资金使用合规透明和财经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在财政财务管理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原则。
1.相互配合,共同推进。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由相关处室共同参与的权责清晰、高效顺畅的工作协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2.省级规划,统筹实施。省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本省(区、市)工作规划和具体安排,明确总体要求、任务和措施;下级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要求和本地实际,确定动态监控模式和操作规程。
3.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尽快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动态监控范围。强化对重点单位、重大项目、重要领域的资金监控,提高动态监控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创新手段,厉行节约。应结合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的推广实施、国库管理电子化和信息系统的一体化建设开展工作,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三)总体目标。
县以上(包括县)财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财政部门应于2016年底前建立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将动态监控范围扩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暂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开展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到2018年,建成预警高效、反馈迅速、纠偏及时、控制有力的覆盖各级财政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制度建设。
完善规章制度,强化依法监控。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3〕217号),制定本地区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明确监控主体、监控内容、核查方式、违规处理等事项;根据监控工作内容和业务环节,制定内部操作规程,理顺工作职能,优化岗位设置,促进监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避免制度规定流于形式,真正做到执制必严、违制必究;做好制度宣传工作,使各部门、各单位负责财务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了解掌握动态监控的规定,强化预算执行主体责任,确保监控工作抓出实效、抓出影响力。
(二)健全工作机制。
1.完善动态监控运作机制。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全程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活动,及时核实预警疑点,深入核查重大事项,迅速纠正查实问题,严格处理违规事件,即时通报违规情况,跟踪监督问题整改,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形成事前事中有效控制、事后跟踪问效的资金支付使用监控模式。
2.建立多层次的互动机制。积极与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将监控核查情况周知各方,调动主管部门强化预算执行监管的积极性,促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更加科学规范。
3.建立监控信息报告机制。通过建立周、月、季、年报及专项报告等形式,对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及时反馈,为领导提供决策参考。
4.建立违规问题处理机制。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做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对易发、多发的违规问题,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三)强化技术支撑。
省级财政部门应基于金财工程应用支撑平台,按照“一体化、标准化、智能化、自动化”指导思想,组织实施辖区内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或模块)建设,充分利用预算指标、项目库、银行账户、用款计划、资金支付、会计核算等数据信息,提高系统(或模块)预警能力和分析水平,达到动态即时、智能预警、综合分析等核心主体功能目标。
(四)加大监控力度。
1.扩大动态监控范围。在做好零余额账户资金动态监控的基础上,逐步将财政专户资金、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转移支付资金等纳入动态监控范围,最终将动态监控范围拓展到所有财政资金和全部预算单位。
2.强化国库内部控制。加快财政国库内部控制建设,认真厘清国库业务流程和风险点,完善收付控制方式,建立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分工明确的岗位制衡机制和监督检查程序,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国库干部“双安全”。
3.开展重点监控核查。围绕中央和地方有关规定精神及决策部署,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现金支出、科研经费、民生项目资金以及对下级政府转移支付资金使用等方面动态监控,加大现场核查力度,促进厉行节约和规范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保障政策措施贯彻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财政部门应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进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把监控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编制、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制定等方面的重要依据。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工作方案,确定好时间表和路线图,完成好各项任务。
(二)加强队伍建设。
根据实际情况,优化国库岗位配置,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能力和水平。原则上,省、市财政部门应设置国库监控专岗,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动态监控工作;县、乡镇财政部门可以按照“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选择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作风过硬的国库业务干部兼职动态监控工作。
(三)加大督查力度。
加强辖区内动态监控工作督查,采取多种形式支持和引导下级财政部门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省级财政部门应于2015年7月1日前将本省(区、市)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备案;2015年起至2018年,每年10月底前将本省(区、市)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财政部。财政部将跟踪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督促和考核,确保总体目标顺利实现。
财政部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