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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担规范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住房建设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有关住房建设、城市建设、建筑行业、工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标准定额、工程质量安全、城建科技、建筑节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监管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和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承担指导全市城市建设的责任。研究拟定全市城市建设的政策并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城中村改造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和项目实施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全市城市防洪的有关工作。
(四)承担建立全市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制定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市级标准,拟定全市建设项目与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制度,拟定全市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国家、省和市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全市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市村镇建设的责任同。拟定全市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市指导全市小城镇、村庄基础设施和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全市村镇建设试点工作。协助制定全市村镇规划的补助资金计划,安排村镇建设试点专项贷款。指导村镇建设扶服务和标准设计、通用设计的推广工作。指导全市重点镇建设工作,指导全市村镇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
(六)承担全市建设行业和建设市场管理监管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定全市勘察设计、施工、房屋建筑内外装修、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和指导实施,拟定全市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拟定规范全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全市建筑企业参与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负责建设工业产品的市场准入、推广、应用管理工作。
(七)承担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定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全市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全市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制定全市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制定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技术标准及规定并指导实施。
(八)承担推进全市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建筑节能项目。负责全市建筑节能政策性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监督管。指导全市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和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使用工作,推进城镇减排工作。拟定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规划和经济政策,组织全市城乡建设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
(十)负责全市建设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负责建设行业各类人员的培训教育、从业资格管理和执业注册管理。
(十一)负责城市建设资金和城市维护费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建设项目方面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工作。
(十二)负责对全市重点工程建设的协调、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开展城乡建设方面的国内、省内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100433B
(一)取消国务院、省及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房管产管理局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职责。
(三)增加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职责。
(四)加强重点工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安全、轨道交通建设的职责。
正处级建制,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1、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技术指导和参与工程预算,并承担责任。2、主持审核投资项目的设计方案,审定设计单位的所有图纸及设计技术变更通知。3、负责审核、控制工程项目建设成本。4、主持审批权承建单位提出...
工程监理工作任务,可以简单地归纳为“三控、两管、一协调”。三控,即质量控制(包括工程施工安全质量控制)、造价控制和进度控制;两管,即工程合同管理和工程信息管理;一协调,即协调工程建设相关各方的关系。
1、建筑工程师助理主要工作职责如下:(1)协助设计部经理处理设计方案的简单的图纸修改事宜;(2)负责设计部的日常文书往来;(3)负责设计部与各往来单位及公司内部其它部门的沟通事宜;(4)负责各主要设计...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项目监理部人员岗位职责 1.3 总监理工程师职责 1.3.1 全面负责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实施;负责管理项 目监理部的日常工 1.3.1.1 ; 作,定期向公司报告工作 确定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1.3.1.2 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检查和监 督监理人员的工作, 1.3.1.3 对不称职的人员进行调换; 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和审 批监理实施细则; 1.3.1.4 专业监理实施细则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由项目监理规 划须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批; 总监审批; 主持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 报告和项目监理工 1.3.1.5 作总结,主持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监理月报须报 公司和建设单位; 组织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并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项目监理日志和安 1.3.1.6 全监理日志; 主持监理工作
Bim工程师岗位主要职责
施工企业 BIM 工作的推进策略 从鸟巢到水立方, 从央视大楼到国家大剧院。 当一座座富于创意的建筑在你的身 边日新月异地发生着变化,不可思议的建筑形态和建设速度让你充分地意识到: 中国的工程建设行业正在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 十年之前, 也许没有人能想到 今天建筑的形态与理念能够如此的大胆与前卫; 十年之后, 我们更加无法预知未
提示:
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
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
建设工程房屋征收的通告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市政府决定实施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东邻现状住宅及学校,南邻云冈路,西邻规划路,北邻规划路及现状住宅,该范围内楼房、平房(土楼)及附属、公建。
二、征收时间
征收时间:从2017年10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
上述征收范围方案公布时间: 2017年9月6日至2017年10月5日。 征收时间按属地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下发的通知书为准。
三、征收方式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大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若干规定》(同政发〔2011〕43号)《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同政发[2016]88号)以及市政府和市房管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政府提供房源进行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依照排号顺序,依次进行安置。
四、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征收范围公告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租赁房屋。
六、计户依据: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使用权人)以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有效房证,按房证面积计算。无房屋面积的以财政评审中心实际测量为准。
对部分产权无法确认的房屋,由城区政府牵头,会同纪检、审计、评审中心、房管、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认定。
住户持房屋有效证件及房屋有关权利人到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进行登记。
七、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拆除,市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驻同中央、省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有证建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有证建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八、在法定期限内未搬迁的,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在法定期限内可对本通告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各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积极主动配合,确保大同市矿业运输公司(同云路4号)地块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顺利实施。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6日
新大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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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同市特殊教育学校迁建项目土地征收(拆迁)的通告
土地矿产
大同市政府
2012-6-12
根据大同市人民政府及市规划局有关文件批准,决定于(2012年)迁建大同市特殊教育学校,现将项目用地征收(拆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项目征收(拆迁)范围:
具体四至范围为:开源街北侧,东邻友谊街;南邻空地;西邻城区卫生监督和疾控机构项目用地;北邻规划路。
二、征收(拆迁)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项目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由南郊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拆迁工作,房屋征收和补偿由征收人确定。电力等管线设施由产权单位迁移。
三、上述范围内所有无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一律无偿征收(拆除)。
四、上述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征用。
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上述范围内严格禁止单位、个人的一切新、扩、改建行为,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负。
六、上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携有效证件,于2012年6月20日前到所在南郊区人民政府现场拆迁办公室进行登记、核实、确定,并由其所属单位、个人于2012年7月5日前搬迁、拆除。
七、各有关单位、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主动配合征收(拆迁)工作,确保征收(拆迁)工作顺利实施。
特此通告
大同市人民政府
2012年6月12日
《大同市城市供热条例》于2010年9月1日大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2010年9月30日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10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