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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辉、徐彪、钟建国、陈飞、于仁东、李展航、陶静、热西旦
1、电梯维修是属于高危作业,第一是高空作业,第二是要碰380V的高压电。2、维护作业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 (1)轿厢内或人口的明显处应挂上“检修停用”标牌。 (2)让无关人员离开 轿厢或其它检修工作场...
:目前国内一线品牌:通力、三菱、奥蒂斯、迅达、日立、富士达、蒂森。
目前电梯保养通常由维保公司来进行,他们往往会出一套维保方案,通常又分为清包,半包,和全包。 清包最便宜,半包中等价格。全包(包括指订为人非损坏(仅简单月检,清理,加油,价格不含材料。)配件及相关油等辅...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梯维修保养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调整范围电梯的维修保养 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
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2)
电梯维修保养制度 一、应对机房的电器和机械设备做定期的巡视检查, 清理轿厢机房卫 生。 二、应至少每 15日按照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一次维 护保养。 三、每月对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和电控部分进行详细检查, 更换各种易 损部件。 四、每季度对重要的机械部件和电器设备进行详细检查, 调整和修复 以下内容:曳引机注油、导轨打蜡、油杯注油、更换门导靴、轿厢导 靴衬板、更换破损烧蚀的安全开关和继电器等。 五、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技术检验, 确定电梯运行状态及不安全 因素。制定整改计划(更换曳引机、清洗导轨工作面、控制柜除在检 修安全回路、更换磨损和不可靠机械电器部件) 六、根据电梯性能和使用频率, 可在三至五年内进行一次全面的大修 (清洁曳引机、更换摩擦片、检修控制柜、更换钢丝绳、做平衡系数 实验等) 七、电梯长时间停用或发生火灾、地震、水淹等情况应做好仔细记录 并报请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
GB/T 19001标准引入地质勘查行业已有20多年,对指导和规范地质勘查单位的质量管理活动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促进了地质勘查单位质量水平的提高。但由于地质勘查单位将GB/T 19001标准转化为本单位质量管理标准时,存在对标准条款理解不一、贯标尺度深浅不同的情况,不利于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为统一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要求,推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20号)的贯彻执行,2009年由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地质调查局牵头,组织行业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作为地质勘查单位统一行为准则,同时作为地质勘查资质管理的配套文件。 2009年中国地质调查局在“地质调查标准化建设”计划项目中落实了本工作项目。确定的主要任务是:在充分消化理解GB/T 19001-2008 idt ISO 9001:2008通用标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地勘单位特点和质量管理现状,研制《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工作年限为:2009-2011年。 2009年项目启动后,项目组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工作,收集了包括地矿、有色、石油、化工、煤田、核工业、武警等部门在内的20余家具有代表性的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分析了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系统总结了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的成熟经验和管理模式,在此基础上,编制了《规范》(讨论稿);召集地质勘查行业内的近百名地质专家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和意见征询,并在全国范围内两次大规模的征求意见和建议,最终于2011年7月完成《规范》(送审稿),提交专家评审。《规范》编制历时3年,经历了艰苦的探索、研究和重大思路调整、反复研讨修改完善、最终定稿等过程,全面完成了预定的目标。本《规范》发布后,国土资源部、中国地质调查局、各省国土资源厅均陆续举办了《规范》培训班,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本《规范》以GB/T 19001-2008标准为指导,结合地质勘查行业特点和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现状,充分考虑与资质管理的有机衔接,采用现代科学管理理念,等效采纳了GB/T 19001-2008条款要求,遵循突出行业特色、简明通俗易懂、科学统一适用的基本原则编制,具有可操作性强、易于把握的特点。《规范》内容包括: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质量管理体系要求、5组织机构和职责、6人力资源管理、7基础设施管理、8工作环境管理、9立项、投标及合同管理、10实物采购管理、11外包管理、12项目实施过程的质量管理、13项目质量检查与验收、14质量管理活动的评价与改进等14章,覆盖了地质勘查单位的所有质量管理活动。 本《规范》不仅统一了地质勘查单位的质量管理标准,而且为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提供了地质勘查行业审核指南,更为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提供了标准支撑。 本《规范》对已经和未按GB/T 19001-2008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单位都有完善和规范作用,对强化地质勘查单位质量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促进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制度建设,整体提高地质勘查单位科学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100433B
获奖序号 |
20130059 |
项目名称 |
地质勘查单位质量管理规范 |
主要完成单位 |
中国地质调查局,北京岩土工程勘察院,中国国土资源航空物探遥感中心,北京市地质工程勘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调查院,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中国核工业地质局 |
主要完成人 |
白冶,郭春颖,袁琦,刘心季,王建西,门国发,董建乐,张秋营 |
获奖证书编号 |
KJ2013-2-45 |
奖种 |
国土资源科学技术奖 |
等级 |
二等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及其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是指用人单位定期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进行的检测。
本规范所指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所列危害因素以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有职业接触限值及检测方法的危害因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纳入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所需检测费用纳入年度经费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档案,并纳入其职业卫生档案体系。
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定期检测合同前,应当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计量认证范围等事项进行核对,并将相关资质证书复印存档。
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后,应将其生产工艺流程、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原辅材料和设备、职业病防护设施、劳动工作制度等与检测有关的情况告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用人单位应当在确保正常生产的状况下,配合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采样前的现场调查和工作日写实工作,并由陪同人员在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记录表上签字确认。
第九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后,结合用人单位提供的相关材料,制定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采样规范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上签字。
第十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进行现场采样检测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过程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故意减少生产负荷或停产、停机。用人单位因故需要停产、停机或减负运行的,应当及时通知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现场采样和检测计划。
用人单位应当对技术服务机构现场采样检测过程进行拍照或摄像留证。
第十一条 采样检测结束时,用人单位陪同人员应当对现场采样检测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互相监督,保证采样检测符合以下要求:
(一)采用定点采样时,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劳动者接触时间最长的工作地点采样;采用个体采样时,选择接触有害物质浓度最高和接触时间最长的劳动者采样;
(二)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随季节发生变化的工作场所,选择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节为重点采样时段;同时风速、风向、温度、湿度等气象条件应满足采样要求;
(三)在工作周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工作日选择为重点采样日;在工作日内,应当将有害物质浓度最高的时段选择为重点采样时段;
(四)高温测量时,对于常年从事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测量工期内最热月份湿球黑球温度;从事室外作业的,测量夏季最热月份晴天有太阳辐射时湿球黑球温度。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定期检测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
(二)隐瞒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成分及用量、生产工艺与布局等有关情况;
(三)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异常气象条件、减少生产负荷、开工时间不足等不能反映真实结果的状态下进行采样检测;
(四)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更改采样检测数据;
(五)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指定地点或指定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采样检测;
(六)以拒付少付检测费用等不正当手段干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正常采样检测工作;
(七)妨碍正常采样检测工作,影响检测结果真实性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提供定期检测报告,定期检测报告经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归档。
在收到定期检测报告后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应当将定期检测结果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定期检测结果中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提出相应整改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立即进行整改。整改落实情况应有明确的记录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备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在工作场所公告栏向劳动者公布定期检测结果和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本规范的,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范未规定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