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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人民防空事业、防震减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
(二)承担县城建设和指导村镇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公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廉租房、园林绿化(雕塑)、城市排涝和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三)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推进全县住房制度管理。
(四)加强住房保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拟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的审核工作并监督实施。
(五)负责城市房屋综合开发管理,办理资质审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拟定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测绘、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监督管理和资质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小区物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六)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的职责;贯彻执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企业和相关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相关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测量、施工、建设监理和住宅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七)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房屋质量投诉。
(八)承担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以及省相关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相关的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九)承担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研究制定城市公用事业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管理县城区市政设施和城市园林的绿化、亮化、美化工作;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县城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的行业管理。
(十)承担当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人民防空工作的政策、规章和措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防空通信、警报、工程建设,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的落实;指导、协调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业务训练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地震预警机制及防震减灾日常事务工作;提出全县防震减灾工作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地震综合防御对策;拟定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本县属国家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地区,负责全县地震监测、预报、管理和维护设在本县安徽省当涂数字强震台,管理全县群测群防信息网和流动观测;提出全县的地震趋势意见及短期预报意见;组织开展震害防御、震害调查、评估、上报、参加地震应急、救灾及灾后重建规划等工作;负责管理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批和竣工验收;负责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进行监督和管理;发生破坏性地震时,履行政府抗震减灾指挥机构办事部门的职责。
(十二)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登记费、住房维修基金、县城污水处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收缴管理工作;筹集和管理城建资金;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城建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当涂县住建委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融入马鞍山市主城区的发展战略,按照“效能大提升、快速大突破、激情大跨越、团结大奋进”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加快全面转型,打造幸福当涂”的奋斗目标,创新发展模式,提升发展标杆,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根本,坚持城镇化主导战略,全面推进城乡建设,努力建设现代化中等山水园林城市和城乡一体化先行区;创新行业监管方式,促进建筑业、房地产业、供水供气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升工作效能,大投入大建设大跨越中奋力谱写新篇章,全力推动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新一轮跨越式大发展。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管理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股室的工作关系,制定并监督实施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电处理、文书档案、行政财务、信访、保卫、保密等机关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作,负责行业的技术职称评审和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负责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统一管理工作;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报批。
(二)计划财务股
负责拟订全县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技术引进计划、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利用外资计划并办理有关项目立项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工作;编制建设年度计划,管理和监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其它专项资金,负责建设行业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管理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专项资金和财会工作;负责本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负责县城建设附加费的使用管理;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劳动保险工作。
(三)城乡建设管理股
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和规范性文件;管理城市供水排水节水、燃气、市政建设、绿化、园林、风景区工作;管理城建档案。
贯彻执行村镇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规章;负责全县城市化战略的拟定并监督实施;指导村镇的统一开发、综合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搞好村镇建设人员的业务管理。
负责村镇建设、指导和协调工作;拟定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市场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提出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政策;组织全县工程标准设计的审定、编制、推广和应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中抗震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统一定额、建设项目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和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定额、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监督执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勘察设计咨询单位的资质标准;按有关规定,组织勘察设计咨询业和工程造价技术人员执资格注册工作。
(四)建筑工程管理股
研究拟定全县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对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指导、规范全县建筑市场,拟定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标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建筑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设施工许可证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重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指导本行业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境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提出建筑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规章、技术政策;对建筑施工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制定相应的资质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按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监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工作。
(五)人防和地震股
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县人民防空建设有关方案和政策规定,拟定人民防空建设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人防指挥通信警报工作,组织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负责专用人防工程、单位修建人防工程建设的审批和指导工作,负责各类人防工程建设的技术、质量管理和竣工验收。会同有关部分负责城市总体规划中抗震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的抗震加固工作;参与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的拟定工作,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负责全县地震监测、预报;承担全县地震应急管理工作,管理全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验收。
(六)房地产管理股
负责协调房地产管理综合工作;负责房地产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房地产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案件审查和有关行政案件的诉讼工作;检查和处理违反房地产政策和规章的行为;组织全委房地产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房地产交易、房屋安全鉴定、白蚁防治等工作相应的实施细则、工作规划和操作规程。
(七)物业管理股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制定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上报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公共物业维修基金的归集,审核基金使用计划并监督使用;负责商品房预(销)售时物业管理方案的审核;监督、指导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和实施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换届工作,规范业主自治行为;负责全县物业管理企业的业绩考评和物业管理小区的考评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物业管理人员资格培训及备案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并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参与物业管理纠纷的协调处理,办理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来信来访。
(八)法制信访股
综合管理建设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建设系统法制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建设系统的职工法制培训工作;负责建设系统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工作;承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和查处工作;负责各类来信、来访的登记、受理、转办、交办、报结工作,并做好群众接访和疏导;受理群众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喝建议,并转呈委领导。
(九)住房保障股
拟定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合做好有关政策性资金监管工作;负责住房保障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建立单位和个人的住房档案及货币化补贴档案;参与全县企事业单位改制的房改指导工作。
(十)行政审批股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人防、防震减灾等行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管理、人防、地震、建筑、拆迁管理、公用事业、勘察设计、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城市建设档案等有关行政审批(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政务公开工作。
(十一)住房和改革办公室
承担全县房改方案的制订和实施,参与制订房改的各项法规及对全县房改房统一管理。
(十二)工青妇
负责工会、青年团和妇联等方面的工作职能。
(一)贯彻落实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政策法规;拟订、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产业政策、改革方案和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推进新型城市化...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研究起草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二)承担保障本市城镇低收...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市城乡建设政策措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城乡建设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 的批复》(沪委〔 2015〕725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等有关事宜的批复》(沪委〔 2017〕364号)规定,设立上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各施工单位相互之间协议备案。 2.取消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施工工程质量分歧裁定。 3.取消优秀农民工评选。 4.取消混凝土搅拌站厂绿色环保达标考核评价。 5.取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 6.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 工程师注册的初审。 7.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8.取消对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审批的初审。
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指南(最新)
1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及时间 步骤:领取表格(综合窗口)→设计审批阶段( 10个工作日)→ 招标阶段及并联备案阶段(招标时间待定,备案需 2个工作日)→ 并联备案阶段( 3个工作日)→施工许可阶段( 5个工作日) 除开招标时间,办理合计需 20个工作日 在综合窗口领取由业主填报的表格 1、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报建申请表;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核定表 (非房地产项目); 3、计划生育管理登记表; 4、建设工程档案责任书; 5、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申请报告; 6、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安全受监申报表; 7、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名录; 8、施工合同备案表、 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合同管理信息、 长沙 市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 造价站窗口领取招标控 制价备案表——指政府投资或融资项目 ) 9、监理合同备案表; 10、劳保基金核实表; 11、项目资本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人民防空事业、防震减灾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的行业管理。
(2)承担县城建设和指导村镇建设;组织实施城市公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廉租房、园林绿化(雕塑)、城市排涝和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
(3)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县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推进全县住房制度;
(4)加强住房保障。负责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定住房保障、危旧房改造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住房保障体系,拟定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保障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住房保障的审核工作并监督实施。
(5)负责城市房屋综合开发管理,办理资质审查,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动态监控;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分析,研究拟定房地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房地产开发、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测绘、房地产评估与经纪监督管理和资质管理;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拆迁、小区物业和白蚁防治管理工作。
(6)承担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县建筑活动的职责;贯彻执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企业和相关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相关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准入;负责全县城乡建设的勘察、设计、测量、施工、建设监理和住宅装饰装修等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建设行业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建设行业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建设行业的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执业资格的管理工作;指导建设行业体制改革,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7)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监督执行国家对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受理房屋质量投诉。
(8)承担建筑节能、减排的责任;负责房屋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政策;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宣传贯彻工程建设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经济定额以及省相关标准;组织制定和实施地方性相关的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9)指导城市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县城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的行业管理。
(10)承担当涂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拟订人民防空工作的政策、规章和措施;组织开展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防空通信、警报、工程建设,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组织制定城市防空袭预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预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的落实;指导、协调群众防空组织的建设和业务训练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监督、指导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
(11)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屋登记费、住房维修基金、县城污水处理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等收缴管理工作;筹集和管理城建资金;编制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城建各项资金使用的监督。
(12)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当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办〔2010〕4号)和当涂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当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当编〔2010〕3号)精神,设立当涂县水利局。县水利局是主管全县水利工作的县政府组成部门。参照市水利局“三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县水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职责调整
一 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 将管理城市排涝综合整治职责划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 增加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职责。
四 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水利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水利工作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定全县水利发展战略,组织编制中长期水利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拟定全县水利投资计划;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和办法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负责全县水利规划、水利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和申报及组织实施工作。
三负责全县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制定全县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县国民经济规划、城乡规划及建设项目中有关水资源、水土保持和防洪的论证审批工作;负责审批全县从长江干流引水、提水的中型涵闸及灌溉站抗旱供水方案;组织实施全县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四负责节约用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全县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县节约用水工作。
五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六指导全县水利系统贯彻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政策以及各项水规费的收交、使用、监管;指导全县水利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指导全县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等经营工作。
七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督;负责监督管理水利建设市场,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仲裁部分间及地区间水事纠纷;按规定负责本县范围内的长江采砂管理工作。
八组织指导全县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管理范围内重要河流、湖泊的综合治理和开发。
九组织协调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作;指导全县农田排灌、节水灌溉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工作;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主管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县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县水利科技和教育工作。组织指导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及对外交流;指导全县水利职工队伍建设。
(十二)负责防治水旱灾害。承担全县防汛抗旱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洪和排涝抗旱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水厂水质监测、水源保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协同相关单位上报处理各种影响和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及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发性事件。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根据上述职责、县水利局设5个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股)
协助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股室工作关系;负责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建设和重要文件起草工作;负责文秘档案、政务信息、保密、信访、接待、会议组织等工作;组织政策研究和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行政事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全县水利发展目标考核工作;负责局机关并指导局属单位的人事编制、劳动工资、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局属单位局管干部的管理工作,拟定全县水利行业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县水利行业职工队伍建设;负责机关通讯、消防、安全、保卫、车辆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财务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和保值增值实施监管,指导全县水利系统财务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贯彻实施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政策和会计法规;对全县水利资金实施监管;组织指导全县水规费的征管;指导水利行业劳动保护工作。
二水政水资源股(水利管理股)
宣传贯彻水法律、法规并监督落实;组织起草地方性水利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拟定全县水利行业政策措施和相关制度;负责水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承办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承担全县重大水事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及跨乡(镇)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组织、指导水政监察、水行政执法和水规费征收工作;指导全县河道(含湖泊、人工水道)、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保护;负责县属水工程的调度运行;指导全县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岸线及滩涂的开发利用,负责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其他建设项目审批及采砂、取土、钻探等活动的特批;指导全县水工程防护和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指导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指导水量分配和水资源调度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保护规划;拟定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审核江河湖库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指导水量水质监测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工作。
三计划建设股
拟定全县水利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承办研究拟定全县水利投资计划;承办水利综合统计;组织实施国家有关水利建设的法规、政策及质量标准;负责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管理水利工程建设;指导水利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拟定全县水利科技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水利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负责全县水利科技交流工作;负责水利行业规程、规范的管理工作。
四农村水利股(水土保持股)
组织指导全县农村水利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全县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的审批;指导全县节水灌溉和排水工程建设与管理,负责占用农业灌溉水源、排灌工程设施的审批;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全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研究拟定水土保持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组织、指导全县水土保持重点治理区的相关工作。
五农村饮水安全办公室
贯彻执行农村饮水安全各项政策;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申报与管理、项目实施、规范运作、质量监督、资金拨付、审计验收及建后管理与维护等;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目标职责管理及组织和协调;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水厂水质监测、水源保护、运行管理等工作;协同相关单位上报处理各种影响和危害农村饮水安全及群众身体健康的突发性事件;处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