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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 条
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安全使;
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衡量
的指标有:
1. 供 电频 率允许偏差;
2, 供 电电 压允许偏差;
3. 供 电电 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4. 供 电三 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5. 电 网谐 波允许指标;
第三 条
电网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1. 《电 能 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 15945-1995);
2. 《电 能 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1990);
3. 《电 能 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1990)o
4. 《电 能 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 15543-1995) ;
5. (电 能 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
第 四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应按电网覆盖的供电营业区实行分级管理。电网经营企
业应依法负责本电网内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
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管理。
第五 条
因电网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按“谁干扰,谁污
染,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贯穿于电网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
第六 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计单
位、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第二 章 技 术 监 仔 管理 机 构 与 职 贵
第七 条
国家电力公司、跨省、省和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以及地(市)级供电企业,
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或专职),统一负责电能质量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置电能质量
检验测试中心(站)及电能质量运行监督部门(专职),分工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c
第八 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国家电力公司
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 负 责全 国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2. 组 织贯 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法规、标准;
3, 负 责提 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并组织实施;
4. 负 责全 国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资质培训、考核、颁证工作;负责
对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S. 指 导 、督促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6. 组织 制 定并实施提高改善电能质量的计划和重大〔新)技术措施;
7. 组织 电 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交流、推广的工作,定期发布电能质量
运行指标;
8. 负 责 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干扰源防治工作,并组织重大电能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 九 条
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部门的职责是:
1, 负 责电 网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统计及考核的归口管理;
2. 负 责制 订提出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 负 责本 电网内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的调整和控制。
4. 参 与重 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的调查等其他运行监督工作。
第 十 条
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的职责是:
1. 负 责全 国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计量标准的建立及量值传递工作;
2. 负 责电 能质量指标测量仪器、仪表、装置产品质量的检验、测试;
3, 承 担 电能质量纠纷的技术检验测试,并向委托者出具技术检测报告;
4 提 供电 能质量问题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 电 能质 量问题防治技术措施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6. 有 关部 门委托的有关电能质量的其他技术检测工作。
第三 章 指 标 检 测 及运 行 监 舒
第十 一 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有连续检测、不定时检测和专项检测三种方式:
1. 连续 检 侧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和频率偏差指标的运行检测;
2. 不 定时 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连续检测不具备条件所采用的检测
方式;
3 专 项检 测主要适用于干扰源设备接人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检测方式,用以确
定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背景状况和于扰发生的实际量,或验证技术措施效果。
第十 二 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点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 应 覆盖 主网及全部供电电压等级,并在电网内(地域和线路首末)呈均匀分布;
2. 满 足电 能质量指标调整与控制的要求;
3 满 足特 殊用户和订有电能质量指标条款合同用户的要求;
各类 检 测 方式检测点的具体设置,根据电能质量不同指标的特点可以不同,并应按照有
关国家标准、导则结合本电网实际而确定。
第十 三 条
各项供电电能质量指标实际运行偏差(百分数)测量及计算按第三条所列相
应国家标准进行。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1 对某 一 连续运行检测点X,统计(测试)期(年、季、月)内,供电频率及供电电
压合格率Kx为
、、一}1一娶}x 10096
入 1 0 产
(1)
式中t;- 测试期内第i次不合格的时间,h
T,; -- 测 试期全部时间,h
通常电压合格率采用统计记录型仪表测量。
2.对某不定期检测点或专项检测点x,测试期电压专项指标运行合格率x、为
、、一(卜-inmo卜‘”。% (2)
式中。— 测试期内该电压专项指标实测值不合格的次数;
。。 — 测 试 期 内总测量次数c
此公 式 适 用于电压彼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或谐波运行合格率的测试、计算。通
常应采用专用仪表、仪器测量
第十 四 条
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百分数》应当在第三条所列国家标准允许偏差
以内。考虑到电网结构、运行方式以及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
标准为:
1. 连续 运 行统计期〔年、季、月)内电网频率合格率应不低于99.5%
2. 连 续运 行统计期(年、季、月)内电压合格率应当不低于下列值:
专 线 和 lOkV及以上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98%;
38 0 (2 20) V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应不低于95%;
3, 电 压波 动与闪变合格率应不低于99%;
4. 三 相 电压不平衡度合格率应不低于98%;
5. 电 压正 弦波崎变合格率应不低于98%}
第十 五 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及其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各种影响和干扰电能质量的
用电设备的运行监督。当干扰影响量超过标准导致有关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低于本规定
时,应及时检验、测试,查明原因,并责成产生干扰的用户限期采取措施改善。
第十 六 条
对于干扰影响电能质量和污染电气安全使用环境的电气设备、工程,必须在
该设备、工程立项前,根据当地电网条件、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其接人电网运行产生的
干扰、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发现不符合规定时,该设备、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与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难收、同时接人使用。
第 十 七 条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及其供电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生产企业、并网运行的
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监督,包括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整、控制及改进,使电网供电频率
和供电电压调控在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之内C
第 四章 检 测 设 备 的 管 理
第十 八 条
对用于电能质量检测的仪器、
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
电能质量指标的监视和测试。
第 十 九 条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检测仪器、
度,按周检计划进行检验,并建立有关档案。
仪表、装置实行产品质量许可制度。未经电力
检定、测试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公用电网中
仪表、装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建立维护制
第 五 章 技 术 监 督 工 作 的 管 理
第二 十 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报告责任制度。电能质量指标的统计按半年
(于8月底前)报送一次,年度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及技术监督报告应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送
第二 十 一 条
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本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领
导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亦可越级上报反映
第二 十 二 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在电网内实行考核制度,对各项电能质量指标实行
统计考核
第二 十 三 条
应建立和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基础资料和档案管理,以及电能质量事
故及其分析处理档案管理,加强电能质量信息管理。
第 二 十 四条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多种
形式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 十 五 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每年对本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进行评估,针对电
能质量问题采取防治或改进措施。
第二 十 六 条
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有权反映、申诉,相应电网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理
第二 十 七 条
电能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造成电能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者
承担。因电能质量问题发生责任纠纷时,由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测试,依
据检验测试数据、技术报告进行协调或技术仲裁。一方对仲裁结果有疑义时,可申请上一级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第 六 章 附 则
第 二 十 八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电网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上报备核。
第 二 十 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需照此执行的是________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电力公司 ) 1 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 XX 省电力系统(以下称全网)电能质量管理目标、管理要求、指标检测、运行监督、 删除的内容 : 浙江省 检测设备管理和技术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电力企业。 带格式的 : 项目符号和编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2325--1990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 12326--2000 电能质量 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GB/T 14549--1993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T 15543--1
电网电能质量控制作业
电网电能质量控制作业 姓名:李明善 学号: 20071901088 u(t)=sin(wt)+0.3sin(3wt)+0.1sin(5wt)+0.08sin(7wt) 对该电压方程用 离散化傅里叶级数编程,求各次谐波含量 N=512; % 采样点数 N T=0.02; % 采样时间 T t=linspace(0,T,N); % 给出 N个采样时间 ti( i=1:N) w=100*pi; % w 赋值 U=sin(w*t)+0.3*sin(3*w*t)+0.1*sin(5*w*t)+0.08*sin(7*w*t); % 求各采样点样本值 x %plot(t,U) % 绘制电压波形图像 %grid %xlabel('t'); % x 轴变量 “ t” %ylabel('U(t)'); % y轴变量 “U(t)” %title('电压波形 '); % 图像 1 名称 “电压波形”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衡量的指标有:
1.供电频率允许偏差;
2.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3.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4.供电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5.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第三条 电网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1.《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1995);
2.《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
3.《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90);
4.《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1995);
5.《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
第四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应按电网覆盖的供电营业区实行分级管理。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法负责本电网内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管理。
第五条 因电网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按“谁干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贯穿于电网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计单位、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第二章 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跨省、省和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以及地(市)级供电企业,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或专职),统一负责电能质量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置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及电能质量运行监督部门(专职),分工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国家电力公司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法规、标准;
3.负责提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国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资质培训、考核、颁证工作;负责对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5.指导、督促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改善电能质量的计划和重大(新)技术措施;
7.组织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交流、推广的工作,定期发布电能质量运行指标;
8.负责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干扰源防治工作,并组织重大电能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统计及考核的归口管理;
2.负责制订提出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电网内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的调整和控制。
4.参与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的调查等其它运行监督工作。
第十条 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的职责是:
1.负责全国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计量标准的建立及量值传递工作;
2.负责电能质量指标测量仪器、仪表、装置产品质量的检验、测试;
3.承担电能质量纠纷的技术检验测试,并向委托者出具技术检测报告;
4.提供电能质量问题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电能质量问题防治技术措施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6.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电能质量的其他技术检测工作。
第三章 指标检测及运行监督
第十一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有连续检测,不定时检测和专项检测三种方式:
1.连续检测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和频率偏差指标的运行检测;
2.不定时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连续检测不具备条件所采用的检测方式;
3.专项检测主要适用于干扰源设备接入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检测方式,用以确定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背景状况和干扰发生的实际量,或验证技术措施效果。
第十二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点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应覆盖主网及全部供电电压等级,并在电网内(地域和线路首末)呈均匀分布;
2.满足电能质量指标调整与控制的要求:
3.满足特殊用户和订有电能质量指标条款合同用户的要求;
各类检测方式检测点的具体设置,根据电能质量不同指标的特点可以不同,并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导则结合本电网实际而确定。
第十三条 各项供电电能质量指标实际运行偏差(百分数)测量及计算按第三条所列相应国家标准进行。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1.对某一连续运行检测点X,统计(测试)期(年、季、月)内,供电频率及供电电压合格率Kx为
∑ti
Kx=(1- ---)×100% (1)
T0
式中 ti——测试期内第i次不合格的时间,h;
T0——测试期全部时间,h。
通常电压合格率采用统计记录型仪表测量。
2.对某不定期检测点或专项检测点X,测试期电压专项指标运行合格率Kx为:
m
Kx=(1- ---)×100% (2)
m0
式中 m——测试期内该电压专项指标实测值不合格的次数;
m0——测试期内总测量次数。
此公式适用于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或谐波运行合格率的测试、计算。通常应采用专用仪表、仪器测量。
第十四条 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百分数)应当在第三条所列国家标准允许偏差以内。考虑到电网结构、运行方式以及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标准为:
1.连续运行统计期(年、季、月)内电网频率合格率应不低于99.5%。
2.连续运行统计期(年、季、月)内电压合格率应当不低于下列值;
专线和10kV及以上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98%;
380(220)V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应不低于:95%;
3.电压波动与闪变合格率应不低于:99%;
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合格率应不低于:98%;
5.电压正弦波畸变合格率应不低于:98%。
第十五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及其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各种影响和干扰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运行监督。当干扰影响量超过标准导致有关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低于本规定时,应及时检验、测试,查明原因,并责成产生干扰的用户限期采取措施改善。
第十六条 对于干扰影响电能质量和污染电气安全使用环境的电气设备、工程,必须在该设备、工程立项前,根据当地电网条件、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其接入电网运行产生的干扰,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发现不符合规定时,该设备、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接入使用。
第十七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及其供电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生产企业、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监督,包括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整、控制及改进,使电网供电频率和供电电压调控在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之内。
第四章 检测设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用于电能质量检测的仪器、仪表、装置实行产品质量许可制度。未经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检定、测试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公用电网中电能质量指标的监视和测试。
第十九条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检测仪器、仪表、装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建立维护制度,按周检计划进行检验,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五章 技术监督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报告责任制度。电能质量指标的统计按半年(于8月底前)报送一次,年度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及技术监督报告应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送。
第二十一条 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本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领导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亦可越级上报反映。
第二十二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在电网内实行考核制度,对各项电能质量指标实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和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基础资料和档案管理,以及电能质量事故及其分析处理档案管理,加强电能质量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每年对本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进行评估,针对电能质量问题采取防治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有权反映、申诉,相应电网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能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造成电能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者承担。因电能质量问题发生责任纠纷时,由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测试,依据检验测试数据、技术报告进行协调或技术仲裁。一方对仲裁结果有疑义时,可申请上一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电网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华中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电网电气设备性能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电网电测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电网热工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电网金属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电网化学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电网节能与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电网保护与控制系统技术监督实施细则(试行)
华中电网电力系统自动化、通信及信息技术监督
实施细则(试行)2100433B
1电能质量的监测
对电能质量进行监测是获得电能质量信息的直接途径,虽然这方面的监测仪器已不少,但大多数只局限于持续性和稳定性指标的监测,而传统的基于有效值理论的监测技术由于不能精确描述电能质量,因此需要发展满足以下要求的监测技术:
能捕捉快速(ms级甚至ns级)瞬时干扰的波形。因为许多瞬间扰动很难用个别参量(如有效值)来完整描述,同时随机性强,因此需要采用多种判据来启动量和装置,如幅值、波形畸变、幅值上升率等。
需要测量各次谐波以及间谐波的幅值、相位,需要有足够高的采样速率,以便能和得相当各次谐波的信息。
建立有效的分析和自动识别系统,使之能反映各种电能质量指标的特征及其随时间的变化规律。
2改善电能质量的措施
改善电能质量措施的研究涉及面很广。为减少频率和电压偏差,应实施电网调度自动化、无功优化、负荷控制以及许多新型的调频、调压装置的开发和应用。
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城乡电网改造工程,是提高电能质量的重要措施。在抑制谐波、降低电压波动和闪变以及解决三相不平衡方面,目前已有几种装量可供选择,例如技术已相当成熟的无源滤波器、静止无功补偿装置(SVC)等。
随着高性能的电力电子元器件(例如GTO、IGBT、LTT等)的出现,美国专家提出了柔性交流输电(FACTS)技术。目前主要的FACTS装置有:静止无功补偿器(STATCOM)、晶闸管控制的串联投切电容器(TSSC)、可控串联补偿电容器(TCSC)、统一潮流控制器(UPFC)等。其中串联补偿装置,如TSSC,TCSC等能使输电线路的阻抗变小,相当于缩短了输电线路的长度,因此是提高系统输送容量和暂态稳定性的重要手段,而并联补偿装置——STATCOM,通过与系统进行无功功率交换,以维持线路电压恒定,因此是抑制系统电压波动、闪变和提高系统稳定性特别是电压稳定性的有力工具;UPFC则综合了串、并联补偿的功能,能对线路电压、阻抗、相位进行控制,从而实现控制潮流、阻尼振荡、提高系统稳定性等多种功能。作为FACTS技术在配电系统应用的延伸——DFACTS技术已成为改善电能质量的有力工具,该技术的核心器件IGBT比GTO具有更快的开关频率,并且关断容量已达MVA级,因此DFACTS装置具有更快的响应特性。目前主要的DFACTS装置有:有源滤波器(APF)、动态电压恢复器(DVR)、配电系统用静止无功补偿器(D-STATCOM)、静止同步串联补偿器(SSSC)等。其中APF是补偿谐波的有效工具;而DVR通过自身的储能单元,能够在ms级内向系统注入正常电压与故障电压之差,因此是抑制电压暂降的有效装置。
3电能质量的管理
电能质量的好坏,管理工作是不可忽视的环节,为此须进行下列工作。
将电能质量的监督正式纳入电力生产轨道,同时建立国家、各省、地市3级电能质量管理体系。作为电能质量指标的电压和频率偏差,基本上由各级电力调度部门进行日常监管,这方面已制定了一些规程、导则(例如调度规程、无功和电压管理导则)。谐波、电压波动和闪变以及三相不平衡同用电负荷的关系较密切,这三个指标难以做到实时监督,一般应由试验部门定期组织测量。现在有必要在国家质量监督部门领导下建立国家级电能质量检测中心,作为电能质量监管的技术归口单位。各网省、地市可以建立相应的电能质量检测站。
电能质量标准工作决不能仅停留在订出几个国家标准,国标贯彻执行中还会出现许多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属于组织管理方面的,有的属于技术性的。例如,要建立电能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先由电力主管部门制定电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级职责;涉及用户干扰指标的分配、干扰的预测计算、电能质量改善措施的选择、监测仪器的技术要求以及检验方法等,均需制定相应技术导则或规程作为执行的依据。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