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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简介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衡量的指标有: 1.供电频率允许偏差; 2.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3.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4.供电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5.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网电能质量管理,保证电网的安全运行和电能质量,维护电气安全使用环境,保护发、供、用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能质量是指公用电网供到用户受电端的交流电能质量,其衡量的指标有:

1.供电频率允许偏差;

2.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3.供电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

4.供电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

5.电网谐波允许指标。

第三条 电网电能质量应符合下列国家标准:

1.《电能质量电力系统频率允许偏差》(GB/T15945-1995);

2.《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允许偏差》(GB12325-90);

3.《电能质量电压允许波动和闪变》(GB12326-90);

4.《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1995);

5.《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93)。

第四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应按电网覆盖的供电营业区实行分级管理。电网经营企业应依法负责本电网内的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上一级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管理。

第五条 因电网或用户用电原因引起的电能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时,按“谁干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及时处理,并贯穿于电网及用电设施设计、建设和生产的全过程。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企业、电力建设企业、电力设计单位、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以及由公用电网供电的用户。

第二章 技术监督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国家电力公司、跨省、省和地方独立电网经营企业以及地(市)级供电企业,应指定一个职能部门(或专职),统一负责电能质量的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置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及电能质量运行监督部门(专职),分工负责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第八条 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优质运行,不断提高供电质量。国家电力公司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职能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国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归口管理;

2.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能质量法规、标准;

3.负责提出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全国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资质培训、考核、颁证工作;负责对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资质审查和认证工作;

5.指导、督促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6.组织制定并实施提高改善电能质量的计划和重大(新)技术措施;

7.组织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经验和先进技术交流、推广的工作,定期发布电能质量运行指标;

8.负责对影响电能质量的干扰源防治工作,并组织重大电能质量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统计及考核的归口管理;

2.负责制订提出电能质量指标运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本电网内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的调整和控制。

4.参与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的调查等其它运行监督工作。

第十条 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的职责是:

1.负责全国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计量标准的建立及量值传递工作;

2.负责电能质量指标测量仪器、仪表、装置产品质量的检验、测试;

3.承担电能质量纠纷的技术检验测试,并向委托者出具技术检测报告;

4.提供电能质量问题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5.电能质量问题防治技术措施的开发研究和推广应用工作;

6.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电能质量的其他技术检测工作。

第三章 指标检测及运行监督

第十一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有连续检测,不定时检测和专项检测三种方式:

1.连续检测主要适用于供电电压偏差和频率偏差指标的运行检测;

2.不定时检测主要适用于需要掌握供电电能质量而连续检测不具备条件所采用的检测方式;

3.专项检测主要适用于干扰源设备接入电网(或容量变化)前后的检测方式,用以确定电网电能质量指标的背景状况和干扰发生的实际量,或验证技术措施效果。

第十二条 电能质量指标检测点的设置,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1.应覆盖主网及全部供电电压等级,并在电网内(地域和线路首末)呈均匀分布;

2.满足电能质量指标调整与控制的要求:

3.满足特殊用户和订有电能质量指标条款合同用户的要求;

各类检测方式检测点的具体设置,根据电能质量不同指标的特点可以不同,并应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导则结合本电网实际而确定。

第十三条 各项供电电能质量指标实际运行偏差(百分数)测量及计算按第三条所列相应国家标准进行。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按下列公式计算:

1.对某一连续运行检测点X,统计(测试)期(年、季、月)内,供电频率及供电电压合格率Kx为

∑ti

Kx=(1- ---)×100% (1)

T0

式中 ti——测试期内第i次不合格的时间,h;

T0——测试期全部时间,h。

通常电压合格率采用统计记录型仪表测量。

2.对某不定期检测点或专项检测点X,测试期电压专项指标运行合格率Kx为:

m

Kx=(1- ---)×100% (2)

m0

式中 m——测试期内该电压专项指标实测值不合格的次数;

m0——测试期内总测量次数。

此公式适用于电压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或谐波运行合格率的测试、计算。通常应采用专用仪表、仪器测量。

第十四条 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偏差(百分数)应当在第三条所列国家标准允许偏差以内。考虑到电网结构、运行方式以及用户用电特性等因素,各项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标准为:

1.连续运行统计期(年、季、月)内电网频率合格率应不低于99.5%。

2.连续运行统计期(年、季、月)内电压合格率应当不低于下列值;

专线和10kV及以上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合格率:98%;

380(220)V用户受电端电压合格率应不低于:95%;

3.电压波动与闪变合格率应不低于:99%;

4.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合格率应不低于:98%;

5.电压正弦波畸变合格率应不低于:98%。

第十五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及其供电企业应加强对各种影响和干扰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运行监督。当干扰影响量超过标准导致有关电能质量指标运行合格率低于本规定时,应及时检验、测试,查明原因,并责成产生干扰的用户限期采取措施改善。

第十六条 对于干扰影响电能质量和污染电气安全使用环境的电气设备、工程,必须在该设备、工程立项前,根据当地电网条件、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对其接入电网运行产生的干扰,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发现不符合规定时,该设备、工程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并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接入使用。

第十七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及其供电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生产企业、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和电网的运行监督,包括有功功率和无功功率的调整、控制及改进,使电网供电频率和供电电压调控在标准规定允许范围之内。

第四章 检测设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对用于电能质量检测的仪器、仪表、装置实行产品质量许可制度。未经电力管理部门认定的电能质量检验测试中心(站)检定、测试合格的产品,不得用于公用电网中电能质量指标的监视和测试。

第十九条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检测仪器、仪表、装置的质量监督和管理,建立维护制度,按周检计划进行检验,并建立有关档案。

第五章 技术监督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 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实行报告责任制度。电能质量指标的统计按半年(于8月底前)报送一次,年度电能质量指标统计及技术监督报告应于次年三月底前报送。

第二十一条 重大电能质量事故或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告本电网电能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领导和上级监督管理部门,亦可越级上报反映。

第二十二条 电能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在电网内实行考核制度,对各项电能质量指标实行统计考核。

第二十三条 应建立和健全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的基础资料和档案管理,以及电能质量事故及其分析处理档案管理,加强电能质量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应加强对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专(兼)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组织多种形式的经验交流,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每年对本电网电能质量指标进行评估,针对电能质量问题采取防治或改进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用户对电能质量问题有权反映、申诉,相应电网经营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电能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民事法律责任,应由造成电能质量不合格的责任者承担。因电能质量问题发生责任纠纷时,由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检验、测试,依据检验测试数据、技术报告进行协调或技术仲裁。一方对仲裁结果有疑义时,可申请上一级电能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跨省和省电网经营企业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电网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上报备核。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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