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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省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并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和指导。
未设气象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市),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电力高压线路、发电厂、变电站的防雷减灾工作,由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监督。
第五条 建(构)筑物防雷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由持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禁止无证设计、无证施工或超出资质等级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条 新建防雷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防雷设施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七条 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易燃易爆等高雷击概率的场所的防雷设计实行审核制度,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防雷减灾机构的监督。设计方案需变更的,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批。
第九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依法对第一、二、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未取得合格证书的,不得投入使用。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十条 防雷设施实行定期检测制度。检测时间为每年一次。油库、气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雷设施,每半年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防雷设施的使用单位要做好防雷设施的维护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处理。
第 二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检测工作制度,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的防雷技术规范,保证技术数据的真实、科学。
第十三条 各级防雷减灾机构负责本地区的雷电灾害调查和雷击事故鉴定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相应的雷电灾害调查制度,并把当年雷电灾害情况报当地防雷减灾机构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县级以上气象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其所属的防雷减灾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七条规定,防雷设施设计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审核合格,擅自开工的;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防雷设施未经当地防雷减灾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拒绝当地防雷减灾机构进行定期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雷击爆炸、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等严重雷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东府[1999]109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城区政府筹备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人民政府《颁发<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1999]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防雷减灾工作由市气象局负责,其属下的“东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和“市防雷中心”,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防雷设施的建设进行监督指导以及组织有关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气象部门要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建立完善的审核、检测等管理制度,确保全市各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并做好雷电灾害情况汇总上报和加强宣传等工作。市报社、电视台、广播电台和各镇区也要大力宣传《规定》,使全社会共同关心、重视防雷减灾工作。
二、对重点建筑物、场所实行防雷设计审核、施工监督、工程验收制度。
(一)根据《规定》的要求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下列建筑物、场所必须安装防雷设施:
1、炸药、火药、雷管仓、烟花炮竹厂的成品或半成品仓、收发室等;
2、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及化工原料储罐及其充配和装卸车间及设备,具体是指油库、气库、加油站、气站及化工厂;
3、电影院、剧院、礼堂、博物馆、酒店、宾馆、大型饭店、车站、码头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4、电子电气设备较多的建筑物,如银行、证券所、邮政电信局、所等;
5、高度≥15m的建筑物或单层建筑物面积≥1500m2的建筑物。
(二)以上建筑物、场所的报建,申报单位须将防雷设计图纸送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审核,审核合格,凭该所发给的《广东省防雷设施设计审核证书》申报报建,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应按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防雷设施的施工,并接受市防雷设施检测所的监督;工程竣工由市防雷设施检测所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建规划部门要把防雷设计审核列入报建项目;把防雷设施验收合格记录作为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必备文件。
(三)防雷检测、验收等有关收费,按照市物价局审定的标准执行。
三、建立雷电灾害调查上报制度。凡发生雷击事故,并造成损失的单位,要及时通知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进场调查鉴定,以便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东莞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东莞市城市中心区稻花路第一国际·百安中心B座11楼
防雷检测这一个项目是为了人民的安全着想的,它的存在有利于广大人民的利益和安全,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之间的和谐相处是有很大好处的,所以防雷检测费可以减免。 另外,有一些为人名服务的项目费用也是可以减免的...
防雷设施:电源防雷器 ,信号防雷器 天馈防雷器 DCS系统防雷器 避雷针 接地装...
如果你是给建筑物办理防雷装置检测合格证书,到东莞市气象防雷中心申请。如果是给防雷产品浪涌保护器(spd)做检测应该到北京或上海的防雷产品检测中心。
防雷设施检测制度
防雷设施检测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雷设施检测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防雷行政许可的公 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以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防雷设施检测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在实施防雷行政许可时,委托具备 防雷设施检测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对防雷设施进行技术检测的行为。 第三条 具备防雷设施检测专业技术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对防雷检测技术结论承担 法律责任。 第四条 义乌市气象局为防雷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 第五条 义乌市气象主管机构委托义乌市防雷设施检测所为防雷设施检测的实施机构。 第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对下列事项作出防雷竣工验收行政许可之前,应当进行防雷检 测: (一)新建或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竣工验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进行防雷检测的事项。 第七条 申请人设计或者建造的防雷设施应当符
建筑物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建筑物防雷设施检测报告 档案编号: 检测日期: 建设单位名称 地址 建设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建筑物名称 层数 建筑面积 监理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 施工负责人 施工图号 防雷类别 设计阻值 接闪器检测 类型 避雷带 主材名称及规格 高度 锈蚀情况 良 保护空间的 覆盖情况 良 紧固情况 良 测试点 1 2 3 4 5 6 接地电阻 引下线检测 形式 暗敷 平均间距 ≤ 25 米 主材名称及规格 镀锌(扁) 钢 紧固情况 良 腐蚀情况 良 绝缘情况 良 测试点 1 2 3 4 5 6 接地电阻 接闪器检测 引下线检测
蕉岭县气象局内
梅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蕉岭县分所
1、梅州市防雷设施检测所蕉岭县分所(简称:蕉岭防雷所)是蕉岭县气象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承担蕉岭县的防雷减灾技术工作。负责雷电监测、预警预报、检测与防护技术研究开发服务等雷电业务。
2、组织实施蕉岭地区雷电防护检测、雷电防护工程、雷电灾害调查分析鉴定、雷击风险评估等服务业务。
3、组织开展雷电防护技术的科学实验研究、产品开发研制、标准制定、技术指导、技术推广和业务培训,防雷知识科普宣传。
4、组织重大雷电灾害防护工程设计技术方案论证、开展雷电灾害防护工程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
5、完成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详看右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