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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
【发布文号】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公告第33号
【发布日期】2001-12-03
【生效日期】2001-12-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01年第3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发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目录共有19类132种产品(见附件)。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从2002年5月1日起受理申请,自2003年5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出口、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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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附表1
附表( 1) 钱振宇 附表 1.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2001年 12月 3日) 产品大类 产品细目 一.电线电缆(共 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 3kV 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 缆,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下 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 接用电器装置(共 6种) 器具耦合器 (家用和类似用途、 工业用),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 工业用), 热熔断体, 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 低压电器(共 9 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 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 隔离开关、熔断组合电器) ,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 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3C认证)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3C 认证) 空调器 /监视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强制 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决定发布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以下简称目录) ,目录共有 19类 132 种产品(见附件)。对列入目录内的商品,从 2002年 5月 1 日起受理申请,自 2003 年 5 月 1 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不得出厂、 进口、 销售。 附件: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电线电缆(共 5种) 电线组件、 矿用橡套软电缆、 交流额定电压 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额定电压 450/750V 及以
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产品检测送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送样登记表;
CCC申请详细资料;
产品说明书;
产品规格书;
产品维修手册;
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为适应WTO/TBT协议的有关要求,我国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两百余种产品,实行了在“四个统一”(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前提下,对其市场准入实施强制性认证制度的规定。首先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消防产品共有四类,即:火灾报警产品、喷水灭火设备产品、消防水带产品及汽车消防车产品。现在阶段,实施的第三批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主要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报警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灭火设备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消防装备产品》。
在工程建设标准的条文中,使用"必须"、"严禁"、"应"、"不应"、"不得"等属于强制性标准的用词,而使用"宜"、"不宜"、"可"暂一般不是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但在工作实践中,强制性标准与推荐性标准的划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
为此,自2000年起,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原建设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了改革,严格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把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直接涉及工程安全、人体健康、环境保护和公众和;益的技术规定摘编出来,以工程项日类别为对象,编制完成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技术工程、矿业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15个部分。同时,对于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除明确其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外,已经不再确定标准本身的强制性或推荐性。就是说,在一项工程建设标准中可以同时存在强制性条文和推荐性条文。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在工程建设中,如果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而我吲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固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在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改革后,我国目前实行的强制性标准包含三部分:(1)批准发布时已明确为强制性标准的;(2)批准发布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编号中不带"/T"的,仍为强制性标准;(3)自2000年后批准发布的标准,批准时虽未明确为强制性标准,但其中有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黑体字),编号也不带"/T"的,电应视为强制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