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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简介

大竹县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简介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城市大气重污染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大气重污染危害程度,科学指导生产生活,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环境保护部颁布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达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的通知》(达市府办〔2013〕62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将大气重污染事件纳入我县突发应急事件范围。提高人民群众对突发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准备工作,对潜在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1.3.2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根据突发污染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建立不同级别环境应急预案,分级强化管理。

1.3.3 依法规范,及时反应。县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突发污染事故和可能的突发污染事故,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1.4 适用范围

1.4.1 大气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预警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

1.4.2 大气极重污染预警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大竹县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环保局局长和县应急办主任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教科局、经信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林局、文体广新局、卫生计生局、城管执法局、气象局、应急办、政府督查室、重点大气排污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相应应急工作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2 主要职责

大竹县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根据大气污染事态发展情况,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指导开展大气重污染处置工作;向县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批准有关信息的发布;协调解决处置工作中所需的人员、物资、器材装备和救援资金。

2.3 应急工作组

2.3.1 预警监测组

由县环保局、气象局组成。负责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大气重污染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

2.3.2 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经信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移动源控制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经信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巡查整治冒黑烟车辆,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监督检查上路行驶的大型运输车辆;进行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及监督公务用车停驶。

施工源控制组:由县住建局牵头,县城管执法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

县容环境控制组:由县城管执法局牵头,县住建局等部门配合。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秸秆)、露天烧烤等污染源执法检查。

2.3.3 医疗防护组

由县卫生计生局、教科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

2.3.4 宣传报道组

由县委宣传部、县经信局、住建局、环保局、文体广新局、卫生计生局、城管执法局、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大气重污染新闻报道;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3.5 专家组

专家组由县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卫生防护等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

专家组成员名单:

组 长:汤志永 县环保局局长

副组长:白雪松 县环保局副局长

成 员:吴兴菊 县污染防治与应急管理股股长

罗六川 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大队长

曾礼林 县环境监测站实验室主任

游成娟 县气象局业务股股长

周 波 大竹县疾控中心卫生监测科科长

吴显华 大竹县疾控中心实验室科长

卫子富 大竹县卫生监督执法大队工作人员

蒋洪海 人民医院呼吸内科主治医师

3 预警分级与发布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对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自动监测。县气象局根据气象观测资料对未来1-2日内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进行预报,并会同县环境监测站根据气象观测和环境监测资料研究判定空气重污染的气象等级,当出现严重及以上重污染时,县环境监测站及时编制空气质量预测预警简报,报县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3.2 预警分级

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根据县区平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数),将大气重污染日天气分为三级,并实施三级预警。

3.2.1 重度污染日黄色预警

201≤县城区平均AQI指数≤300。

3.2.2 严重污染日橙色预警

300<县城区平均AQI指数<500。

3.2.3 极重污染日红色预警

县城区平均AQI指数≥500。

3.3 预警发布程序

县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大气重污染日的预警等级,分类作出响应。

3.3.1 预警等级发布

(1)当AQI指数达到大气重污染时,由县环保局会同县气象局当日向社会发布重度污染预警。在县环保局网站上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2)当AQI指数达到大气严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由县环保局当日向社会发布严重污染预警。在县环保局网站、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对外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应急办通知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关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3)当AQI指数达到大气极重污染,且预测未来2天仍将持续污染状况时,由县环保局向县空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经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县应急办当日向社会发布空气极重污染预警信息。在县政府网站、县环保局网站及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布,对外发布预警及提示信息,提示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和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县应急办通知各乡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单位)启动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关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3.4 预警解除

县环境监测站会同县气象局根据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对未来1-2日内的空气质量状况研究判定,上报县大气重污染预警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县领导小组同意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分类进行终止。

3.4.1 当AQI低于500、高于300时,终止极重污染应急响应,启动严重污染应急响应。

3.4.2 当AQI低于300、高于200时,终止严重污染应急响应,启动重度污染应急响应。

3.4.3 当AQI低于200时,终止应急响应。

4 大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根据大气重污染日的预警等级,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4.1 重度污染日应急措施

4.1.1 健康防护措施

相关部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4.1.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依托省、市、县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县环保局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环保部门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开展会商,综合地理气象条件和污染分布状况,每日对空气质量进行预报。

(2)县环保局要通过网站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空气质量日报、预报、健康提示及防护建议等综合信息。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通过电视台、广播、网络、手机短信等渠道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以便市民及时了解自身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

(3)减少能源消耗。

(4)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减少烟花爆竹的燃放。

(5)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6)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7)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8)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管理,要求施工单位加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限制重点单位施工作业,停止土方和拆除作业,停止建筑垃圾运输,对施工沙、土等物料实行严密覆盖。

(9)加大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主要街道机械化清扫每日2次以上,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喷雾洒水每日2次以上,确保城市主干线整洁不起尘;其它街道实行专人负责,确保道路清洁卫生。

(10)加强对产生烟尘、粉尘的重点污染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保证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到位,确保除尘、脱硝等环保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

4.2 严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在落实重度污染日应急措施基础上,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4.2.1 健康防护措施

相关部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减少户外大型活动;加强医疗卫生应急工作。

4.2.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20摄氏度。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确保治污设施全负荷高效率运转。

4.2.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所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筑工地一律停止施工。

(2)加大主干道及主要次干道清扫保洁力度,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每日清扫保洁作业不少于3次。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3)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实施临时减产,污染物减排20%。

(4)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5)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20%公务用机动车。

4.3 极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在落实严重污染日应急措施基础上,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4.3.1 健康防护措施

相关部门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肺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必要时可停课;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和大型室外活动;强化医疗卫生应急工作;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

4.3.2 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公共建筑夏季空调温度不得低于28摄氏度,冬季空调温度不得高于18摄氏度。

(2)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5)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6)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建材等重点行业降低生产负荷,减少污染排放。

4.3.3 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实施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除应急抢险施工外,全县各类施工工地停止施工,禁止清运土方、建筑垃圾;全县混凝土搅拌站和预制砂浆企业一律暂停生产作业。

(2)在县城区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延长道路清扫保洁和洒水压尘作业时间,每日清扫保洁作业不少于4次。除地表温度达到零摄氏度以下低温天气外,全县广场、空地、各单位门前区域等实施清扫冲洗。禁止露天烧烤。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3)县城区内除救急的抢险车、救护车、出租车、公交车、制式校车、警车、军车外,对其它机动车实施车牌尾号限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对所有大气类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发现超标排放的,一律停止生产。建材等重污染企业应使用优质低硫煤并实行临时减产,污染物减排30%。

(5)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驶30%公务用机动车。

(6)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7)具备人工增雨(雪)的气象条件时,立即实施人工增雨(雪)作业。

5 职责与保防措施

5.1 责任分工

(1)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责任单位:县环保局、气象局。

(2)健康防护措施的实施。

责任单位:县教科局、民政局、卫生计生局、文体广新局。

(3)应急预案启动时,各种防护措施的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滚动字幕等方式对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防护措施、强制性措施等进行宣传。

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4)减少能源消耗,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加快县城区重污染企业搬迁,加快城市热网、气网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经信局、环保局。

(5)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道路清扫、保洁、洒水等;禁止露天烧烤。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城管执法局。

(6)县城区内除救急的抢险车、救护车、出租车、公交车、制式校车、警车、军车外,对其它机动车实施车牌尾号限行;县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7)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减少污染排放;对大气重点污染企业进行严格检查、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达标排放;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建材等重点行业降低生产负荷;企业煤堆、灰堆、料堆防尘措施;加强饮食业油烟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责任单位:县经信局、环保局、城管执法局。

(8)混凝土搅拌站、预制砂浆企业、建筑工地施工的管理及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9)人工增雨(雪)作业。

责任单位:县气象局。

(10)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在城市周边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构建防风固沙体系;加强对各类废弃矿区的治理,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

责任单位: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农林局。

(11)积极推广天然气和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按照淘汰高污染黄标车的时限要求严格落实淘汰各类黄标车。

责任单位: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12)发生空气重度污染并启动应急预案时,财政部门应提供必要的应急经费。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13)对各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监察,对未按规定采取相应措施或处置不当,构成问责情形的,依据四川省《关于加强灰霾污染防治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责任单位:县监察局、县政府督查室。

5.2 工作保障

建立大竹县大气重污染日应急处置咨询专家库,为指挥决策提供专业咨询。环境保护部门与气象部门要对数据资料充分共享,及时沟通与联系,做好污染过程的趋势分析和研判。各相关部门应明确职责分工,确保落实到人,做好应急响应设备、技术保障,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空气质量。

5.3 纪律保障

县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监察局、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本预案执行情况的巡查、督查,确保预案及时启动、迅速执行。对拖延启动、措施不力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问责。

6 附 则

6.1 相关术语

空气质量指数:(Air Quality Index,简称AQI)报告每日空气质量的参数,是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描述了空气清洁或者污染的程度及对健康的影响。主要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以及臭氧指标。

PM10: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10μm的颗粒物,也称可吸入颗粒物。

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或等于2.5μm的颗粒物,也称细颗粒物。

霾:空气中因悬浮着大量的烟、尘等微粒而形成的浑浊现象。

6.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3 其他

县大气重污染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的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本预案启动的判定指数。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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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大气污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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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大气污染突发事件的危害,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 健康,构建生态环境,建立健全高效快速的应急反应机制,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事故造成的人 员伤害;切实加强应急处置专业人员的安全防护;建立健全预防、预测和预警体系, 对潜在的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根据我市污染的特点,建立不同级别环境应急预案,环保局对全县存在隐患的企业 建立台账,根据污染类别及危害程度,分级强化管理。 3. 信息共享、分工协作 建立健全以县政府为主线,环保局与相关部门互联共享的信息网络。保证信息传递 快速、通畅,根据大气污染突发事故随机、易燃、易爆等特点,加强与公安、消防、 卫生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开展环境应急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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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切实保护公众健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预案》制定的背景

我市于2017年印发《荆州市中心城区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荆政办发〔2017〕12号),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以及《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要求各地开展应急预案修订和应急减排清单编制工作,原《预案》涵盖区域仅为中心城区,且相关内容已无法满足当前管理要求,因此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的前瞻性和实用性

《预案》优化了重污染应急启动、三级响应及应急终止程序,建立了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全市域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体系,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协同要求及责任追究,保障了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施行。同时要求对重点行业实施绩效分级管控,建立“一厂一策”应急体系,增强了各项措施的操作性,能够防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停产,在有效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的同时,也有利于推动企业绿色发展,促进全行业提标改造升级转型。

三、《预案》主要内容

《预案》内容分为总则、组织机构与职责、监测与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应急保障、监督管理和附则等8个方面。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预案体系。本预案适用范围为荆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预案体系包括: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相关部门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及其职责。荆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为领导机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统一领导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聘请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工作建议并进行技术指导。

(三)监测与预警。监测包括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监测,预警包括预警分级、预警发布、预警解除和升级以及预警措施。按照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我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Ⅲ级(黄色)预警、Ⅱ级(橙色)预警、Ⅰ级(红色)预警。

(四)应急响应。包括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响应指挥与组织实施、应急监测和响应措施。各地各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收到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各自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应急响应措施,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终止应急响应。

(五)总结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按照职责分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响应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组及时开展总结评估,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六)应急保障。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通信与信息保障、资金保障、宣传保障。

(七)附则。对预案管理及实施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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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预案体系

1.5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中心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2.3专家委员会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3.2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2响应措施

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5.2善后处置

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6.2信息报送内容

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7.2物资装备保障

7.3应急科技保障

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8.2应急能力评估

9 责任与奖惩

10 附 则

10.1名词解释

10.2预案管理

10.3预案实施时间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最大限度减缓大气重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应急预案,结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江苏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3〕14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盐城市境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1.4预案体系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直各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方案)、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5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加强协作的应急管理体制。

(2)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高度重视人的健康权,把保障公众的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

(3)强化责任,预防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认真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及时开展应急处置。

(4)科学预警,积极响应。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加强培训演练,整合监测网络,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强化部门之间的沟通协作,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采取准确、有效的应对措施。积极倡导公众参与,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应急指挥中心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负责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处置工作,当本市发生大范围区域重污染天气时,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即转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简称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办事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主任,负责贯彻落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的决定,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及预警信息的发布,负责指导市内重污染天气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做好新闻和舆情处置工作,负责与国家及省、有关县(市、区)的联络工作。

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卫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安监局、盐城气象局、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盐城联通公司及盐城供电公司等相关部门。

2.2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协调政府网站、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防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市应急办: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市政府领导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及善后工作;协助组织跨县(市、区)、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清洁能源保障工作,制定并落实能源企业应急减排及能源保障方案。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环保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落实在不同等级预警启动时对排放大气污染物重点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市环保局加大督导巡查力度,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教育系统应急工作方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中小学停课等措施落实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并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预案;会同市安监局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气的社会治安工作;做好老旧机动车特别是黄标车报废以及环保不达标车辆转入和上牌的把关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督查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市级经费保障。

市环保局:负责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大气环境质量监测,会同盐城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指导、支持和督促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及时汇总各地、各部门工作情况。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建筑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建筑施工扬尘、工地内道路扬尘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建筑工地管理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城管局:负责制定落实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应急工作方案;强化道路扬尘和渣土运输处置扬尘的监管;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加强对露天食品烧烤的监管。及时汇总应急期间我市强化渣土运输处置以及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的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协助公安局做好道路交通管控。及时汇总应急期间客货运输、港口、码头、机场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农委:协同市环保局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指导重污染天气引发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及时统计报告因重污染天气引发的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儿科门诊诊疗情况。与市环保局、盐城气象局等部门联合评估重污染天气相关的健康影响与疾病负担,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指导、督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

市安监局:会同市交通运输、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的生产、运输、存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做好重污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暂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

盐城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及信息发布工作,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干预方案,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盐城电信公司、盐城移动公司和盐城联通公司:为应急救援提供信息通信保障和移动通信保障。

盐城供电公司:负责与省对接全市电力生产企业发电机组调停工作,适时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停产、限产情况,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2.3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技术支撑指导。

2.4各县(市、区)政府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编制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方案);在各县(市)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预警级别时,及时启动预警和应急工作(区级纳入市统一调度指挥);在重污染天气预警与应急指挥中心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并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的信息上报工作。

2.5企事业单位、媒体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措施,努力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列入重点大气排污源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属地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制定工作制度和实施方案,按要求统一、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参与应急行动,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要积极采取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运动。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3 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盐城气象局的监测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监测,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气象条件信息,并组织开展市内已经发生或者未来1天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测工作;建立环保和气象信息共享机制和平台,加强环保和气象部门的交流和沟通,盐城气象局应及时掌握空气质量指数(AQI)数据提前开展气象条件预测;当前1天AQI指数达到200以上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并向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报告。

3.2预警

3.2.1预警级别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级别,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蓝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2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黄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3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橙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0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红色预警:经监测预测,我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450以上,且气象预测未来1天内仍将维持不利气象条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

(1)预警信息审签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的审签制。根据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预测预报信息,形成预警信息发布建议,按以下程序发布:

蓝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副主任批准,并经主任同意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中心主任审核,经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同意后,报请市长签发后发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同时向社会及各职能部门发布信息。

(2)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继续保持滚动播报,并根据实时监测结果及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重污染天气加重时,高等级预警发布后,低等级预警自动解除;当重污染天气好转时,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及时调整相应的预警等级。

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AQI)连续12小时小于200,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及时编制空气质量快报,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经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确认后解除预警。

(3)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等方式进行。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4 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应急响应执行情况、效果及重污染天气趋势等进行定期会商。

4.2响应措施

4.2.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2.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盐城气象局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4.2.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预警相应措施执行情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限制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企业有计划地部分实施限产或停产,火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防放空等作业;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对不能 做到稳定达标排放的排污企业立即停产整顿;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及杂物;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2.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单位按有关制度实行问责。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组织人工增雨工作,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单双号限行;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根据列入限产、停产的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火电(不包括公用热电)等企业依次有计划地扩大范围,实施限产或停产,公共热电企业燃用优质煤,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5 应急终止

5.1应急终止条件

当解除预警信息发布后,经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批准,宣布终止应急状态。

5.2善后处置

(1)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在应急终止后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

(2)由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开展应急过程的调查评价。

(3)根据应急处置总结报告和应急过程评价,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组织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并适时修订。

(4)参加应急行动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组织、指导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6 信息报送

6.1信息报送要求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在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后3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橙色、红色预警信息同时报告省应急办。

6.2信息报送内容

重污染天气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上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7 应急保障

7.1资金保障

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和应急投入力度,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保障各项大气污染应急措施的开展,以确保各项措施及时有效执行,保障“设备配备、人员组织、措施落实”三到位。

7.2物资装备保障

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并加强应急技术、装备、物质的储备;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有关部门和现场应急小组间的联络畅通。

7.3应急科技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要加强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增强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8 监督管理

8.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切实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8.2应急能力评估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预警和应急监测装备、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9 责任与奖惩

监察机关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的督查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部门,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对于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犯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

盐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0 附 则

10.1名词解释

重污染天气:指在静、小风、逆温、雾等不利气象条件下,由于大面积秸秆焚烧、机动车尾气、工业废气、工地扬尘等污染物排放而发生在较大区域的累积性大气污染。

10.2预案管理

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制定和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大气环境安全管理动态,及时组织修订、更新,并报市政府批准备案。

10.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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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策解读

为切实发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作用,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污染程度,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不断提高城市环境管理精细化水平,保护公众健康,2018年8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在国家层面统一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同时提出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式管理要求。2019年7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2019年2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考核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16号),提出省、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根据国家、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对原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出台《武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武政规〔2020〕4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解读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

《应急预案》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二、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

为有效防范重污染天气的发生,将原预警分级标准由已经发生重污染天气统一为预测到未来将发生重污染天气,以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为指标,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重污染天气预警共分为黄色(AQI>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橙色(AQI>200将持续3天及以上)、红色(AQI>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三类预警,取消原蓝色预警,改为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即当预测全市空气质量指数日均值>200将持续1天时,不再发布预警,改为将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随同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一同发布。增加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采取升级措施等内容。

三、增加区域应急联动

为应对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增加了区域应急联动启动内容。启动条件为在收到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通知或要求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发布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措施,开展区域应急联动,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四、细化应急响应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各级别应急响应措施均分为三类:健康防护引导、建议性减排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健康防护引导措施旨在提醒公众做好自身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主要是倡导全社会、公众绿色出行、低碳生产生活,主动节能减排;强制性减排措施则是对扬尘源、移动源和工业源的具体减排要求。其中,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停止土方类的施工作业,停止混凝土和砂浆作业,增加道路保洁洒水频次,暂停建筑垃圾车、砂石车等车辆的运行;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是减少柴油车辆的使用,包括三环线区域禁止柴油货车通行和全市范围内柴油车辆分单双号通行以及暂停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使用等;工业源减排措施主要是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企业制定“一厂一策”操作方案,按操作方案实施停产限产,将减排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环节。

五、完善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机构改革后各部门的职责和人员变动,调整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及成员单位,成员单位主要增加武汉海事局、武汉新港管委会、市公交集团、武汉港务集团、武汉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武汉分公司、中国移动武汉分公司、中国联通武汉分公司等,并明确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

六、规范预警发布权限

为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预警发布权限按黄色、橙色、红色不同类别,分别由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发布。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5月20日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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