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建设工程百科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是为了保障地震灾区应急供水工作,保护水源与保障饮用水安全,而制订的技术方案,为抗震救灾、恢复灾区生活提供基本的指导。该技术方案由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5月20日发布。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基本信息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条例内容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 年 第 14 号发布施行。

第一章 地震灾害后饮用水安全问题识别

第一条 供水设施的破坏

地震后,灾区的建筑物大面积倒塌、集中式供水中断、供水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分散式给水和农村给水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水管淤砂、井管错裂等,易给供水造成极大困难。

第二条 水源污染

地震灾害会导致各类化工厂、化学品仓库、化工商店、农资商店、家庭存放的农药等暴露在环境中,易于污染水源;同时,地震造成地下水位改变,使深井水受浅层水或地面水渗透的影响,造成污染;水源附近有罹难者遗体时,也可能会影响水源;此外,水源周围的卫生管理不善,有污水、垃圾、粪便时,易于造成水源污染。

第三条 水源性肠道疾病

震后集中式供水中断,由于饮用不卫生的水,导致人群肠道传染病的发病急剧增加。在饮水紧缺的情况下,如果人们饮用雨水、坑水、池塘水、河水等不安全的水,有导致肠道传染病流行传播的危险。

开展地震灾区应急供水工作,保护水源与保障饮用水安全,是抗震救灾、恢复灾区生活的关键工作之一。

第二章 饮用水安全应急水源的选择与管理技术

第四条 应急水源及其选择原则

地震后,集中式供水系统破坏,需要选择临时的给水水源应急,除部分修复的自来水外,这些水源主要包括地面水、农村灌溉用机井水和分散各地的浅井地下水等。

根据震前了解的当地水源分布,通过现场调查,应急水源应尽可能满足水量充足、水质良好、便于保护的水源。震后一切水源都可能受污染,因此对所有水源都要重新检验,确定可否饮用。通常选择水源的顺序是:水井、山泉、江河、水库、湖泊、池塘,但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水源侦察分析的结果来决定。

第五条 应急水源重点保护区的设置

(1)集中式应急水源

参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判断地震灾害及抗震救灾各种活动可能对饮用水水源造成影响的上游及周边区域,划定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

河流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河段范围;陆域范围长度为相应的水域长度,宽度为河岸以外50米。

湖泊、水库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水域范围为以取水口为圆心、半径500米内;陆域范围为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外200米。

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重点保护区:以饮用水水源井为圆心、半径50米内。

(2)分散式应急水源

分散式供水尽可能利用井水为饮用水水源。水井周围40m内无厕所、粪坑,垃圾堆、畜圈、渗水坑及尸体掩埋等。

第六条 饮用水源的管理技术

在饮用水源污染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掩埋尸体;及时清理保护区范围内动物尸体、粪坑、禽畜养殖围栏等有机污染源。

禁止向重点保护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灾后生活和建筑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防止病原体的污染。

对水源保护区范围进行标志,并加强对水源保护的宣传与巡查;在水源保护区设置简易导流沟,避免雨水或污水携带大量污染物直接进入水源及其上游地区。

对于水井,应在周围设置拦截措施。水井要建井台、挖排水沟,并对水井进行加盖处理,严格避免污染物进入。设专人管理,定时消毒,取水要用公用水桶。

禁止在水井旁沐浴、洗涤和喂饮牲畜等。

第三章 饮用水安全应急供水措施

第七条 瓶装水

瓶装水运输方便,水质安全,可用来解决应急饮水问题,但是瓶装水成本高,需要从灾区外运入,可以在灾后短期内应急,但供给能力有限。

第八条 水车送水

在道路交通情况允许的条件下,可利用水车送水,水车空间密闭,相对卫生安全,居民可就近取水,使用方便。缺点是水车的容量有限,1辆4.5吨的水车,日供水4~6次时,按每人每日供水5~6升计算,可供3000~5000人饮用。水车供水时,需由专人负责,并注意饮水消毒,确保水质卫生。

第九条 分散取水

分散取水方式是临时将一些就近的公共设施(如游泳池)改为蓄水池,应急供水。供水前必须对池底与池壁进行彻底的卫生清理与消毒。蓄水后,为防止水质污染要设共用取水桶,或采用浅水泵,取水后要引入装有几个小水龙头的水箱,供人分散取水。分散取水,可采用直接消毒方法,每天向井水中投加漂白粉或漂白粉精进行消毒。若水的浑浊度低,肉眼可见颗粒物少,可将漂白粉撒入水缸(桶)中搅拌混合溶解,静置半小时,即可使用。

第四章 分散式饮用水安全应急净化技术

第十条 应急净水药剂选用

(1)快速净水粉:用于将各类水源处理成生活用水。快速净水粉起效快、用量少、效果好,适用于各种水源,5分钟内将混浊水快速混凝澄清。净化后的水清澈,无异味,可作为一般生活用水使用。经消毒或煮沸后可作为饮用水。

(2)通用净水剂:包括明矾、聚合氯化铝、聚合氯化铝铁、聚合硫酸铝和聚合硫酸铁等。

(3)简易净水材料:没有上述混凝剂时,可就地取材,把仙人掌、仙人球、量天尺、木芙蓉、锦葵,马齿苋、刺蓬或榆树、木棉树皮捣烂加入混水中,也有助凝作用。

第十一条 简易澄清技术

可以在短时间内去除水中砂粒等大颗粒有机物质。适用于较清洁地表水,不需药剂。

取水后将原水放置在较高圆柱形容器内,较粗大的颗粒物可在10分钟内沉淀去除。取上层清液煮沸饮用。当水中颗粒物小于10um时,短时间内不能下沉。

第十二条 简易渗透方法

去除水中悬浮物等物质。适用于较浑浊地表水,不需药剂。

在离水源3~5米处向下挖1个大约50~80厘米深、直径约1米的坑,让水从砂、石、土的缝隙中自然渗出,然后将已渗出的水取出,放入盒或壶等存水容器中。注意不要搅起坑底的泥砂,要保持水的清洁干净。

第十三条 简易砂滤技术

利用细砂过滤去除水中悬浮物,保障饮用水安全,可供给村镇集中人口使用,适用于各类水质,不需药剂。

先建造砂滤池,用砖和水泥砌成方形或长方形水池,可按每平方米滤池每昼夜产水3000升计算(约可供100—200人饮用),以实际用水人口计算砂滤池面积。池底部铺设水管,在管上钻若干小孔,外包棕皮或编织布,此管可将过滤水导出。池下部填入垫层,垫层为粒径1—16毫米的豆石、碎石或卵石,较小的放在上层。最下层放粒径8~16毫米的石子,厚100毫米,其上放粒径4~8毫米的石子,厚100毫米,再放上粒径2~4毫米的石子,厚100毫米,最上放粒径1~2毫米的小石子,厚50毫米。垫层总厚度为350毫米。

第十四条 家用砂滤缸技术

家庭范围使用的简易砂滤技术,适用于各类水质,具有产水量稳定可靠,材料方便易得,无需药剂等优点。

家庭可以用缸或桶作为砂滤容器,桶下部打孔引水,在底部铺数层棕垫,砂层厚度为400毫米左右,砂层上再铺2~3层棕垫,防止倒水时冲击砂层。在滤缸(桶)下放清水容器,以接、盛过滤的清水。

第十五条 混凝沉淀技术

去除悬浮物和胶体杂质,包括水中悬浮的粘土颗粒以及细菌、病毒、蛋白质、腐殖酸等,使水质得到初步净化。

使用固体药剂时,先加水溶解配成2—5%的溶液,在溶解时先加水进行搅拌,慢慢加料,而后将配成的溶液加入到欲处理的水中;使用液体药剂时一般直接向处理水加药。向处理水中加入一定量的药剂溶液,控制最终浓度在要求范围内(例如,使用聚合硫酸铝铁一般控制最终加药量每吨水20至30克),加药后要快速充分搅拌1分钟左右,然后再缓慢搅拌5至10分钟,静沉1小时后,即可做后续处理使用。一般用的混凝剂有:硫酸铝、明矾(硫酸铝钾)、硫酸亚铁、三氯化铁、碱式氯化铝等。混凝剂投加量应根据原水浊度、pH、水温、混凝剂种类等多种因素确定,最好先进行试验以确定适宜投加量。

第十六条 简易过滤 消毒技术

供野外少量人员使用的简易沙滤技术,适用于水质浑浊、有漂浮异物、蠕虫等不良水质时使用。具有材料方便易得,无需药剂的优点。

找1个较结实的塑料袋,将底部刺些小眼儿,或者用棉制单手套、手帕、袜子、衣袖、裤腿等,也可用1个可乐瓶或大矿泉水桶,去掉瓶底后倒置,再将瓶盖扎出几个小孔,然后自下向上依次交替填入2~4厘米厚的无土质干净的细砂和木炭粉,共5至7层,压紧按实。将不清洁的水慢慢倒入简易过滤器中,待过滤器下面出水时,即可用盆或水壶将过滤后的干净水收集起来。在收集的水中投加消毒片,每水壶内加入1~2片,摇振1~2分钟,放置20~30分钟后饮用。

第十七条 沉淀、砂过滤 煮沸技术

适合于居民安置点和单户分散供水。去除粗大漂浮物的水源水经2—3小时沉淀后,取上层水放入砂滤槽过滤,过滤后的水放入铁锅、大壶或烹饪用高压锅内进行10分钟左右煮沸,煮沸后的水即可供饮用。

采用粒径0.2—1.0毫米的河砂作为滤砂,砂层厚度1米左右。滤水砂槽可用多个装填砂粒的水桶串联而成,应保证总的砂层厚度在1米左右。当砂层滤水阻力过大时,应将表层砂层取出、清洗后重新填充。砂滤槽过滤效果,即滤后水的浊度,可以通过调整水流在砂滤槽的流速和装填的砂粒直径来进行调整。

第五章 饮用水安全卫生保证技术

第十八条 安全饮用水化学消毒剂量

就地取用井水或其他非自来水水源水的供水车或水桶,在取水的同时就应根据水箱(桶)的容积投入相应量的消毒剂,并保证接触30分钟,余氯含量不低于0.7毫克/升。在进行消毒剂漂白粉用量估算时,不同水源水的所需漂白粉用量大致如表1所示。在估算漂白粉用量时应注意,水源污染重的用量应多于污染轻的;地面水多于地下水;夏季时应多于冬季等。

表1 常见水源消毒所需漂白粉量

水 源

需氯量(mg/L)

需加漂白粉量(g)

1吨水中

1桶水中(25kg)

雨水

~1.0

~4

~0.10

深井水(污染水)

~1.0

~4

~0.10

浅井水(污染较轻)

1.0~1.5

4~6

0.10~0.15

泉水(相当污染)

1.5~2.0

6~8

0.15~0.20

河水(水质浑浊)

2.0~2.5

8~10

0.20~0.25

池塘水(环境好)

2.0~2.5

8~10

0.20~0.25

池塘水(环境差)

2.5~3.0

10~12

0.25~0.30

窖水(污染较轻)

2.0~2.5

8~10

0.20~0.25

窖水(污染较重)

2.5~3.0

10~12

0.25~0.30

*漂白粉有效氯按25%计。(摘自《唐山地震抗震救灾医疗卫生经验资料选编》1984)

向灾区运送的漂白粉(或漂白粉精),特别是用于分散式供水消毒,最好用塑料袋小包装,每包1kg为宜,大桶包装不便保存与分发。

第十九条 井水消毒技术

采用简易投加的方式,去除水井内的有害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将漂白粉或漂白粉精倒入简易消毒器中,置于井水中。1个大口水井每次消毒可维持半月左右。

消毒器可用商品简易消毒器,也可自制,方法如下:取2个空竹筒,用绳连接,下部竹筒内装消毒剂,并钻有数个小孔,投入井中。也可用2个空塑料瓶,以绳连接,其中之一装消毒剂并钻数个小孔,投入井中。消毒剂的投加量按照原水状况、消毒剂的种类和质量确定。经处理后的水中余氯应不少于0.7毫克/升。

使用漂白粉,每吨水可加6—10克,添加时先用少量水将漂白粉溶解调成糊状,再加入水中搅匀,静置澄清30分钟后即可使用;对于使用漂白粉精片,则每100斤水加入1片即可,漂白粉精片需先捣碎,用水调成糊状,然后加水搅拌,静置澄清30分钟后即可使用;如使用含氯消毒泡腾片消毒,方法与使用漂白粉精片相同,100斤水加1片(约0.65克/片)。

第二十条 缸水消毒技术

本技术适用于家庭储水缸采用。投药时将所需的漂白粉或碾碎的漂白粉精片放在碗内,加少量冷水搅匀,取漂白粉上清液或漂白粉精片原液倒入水中,用吊桶将井水上下搅动数次,半小时后即可取用。

每户缸水消毒的药剂用量按每100升水计,投加漂白粉精1~2片或0.4~0.8克,或漂白粉1~2克,污染较重的水取高值。投加方法与井水消毒相同,加入消毒剂后用水瓢或干净的专用棒进行搅动,使之与水充分混合,并保证消毒时间不少于半小时。

第二十一条 安全饮用水煮沸消毒技术

将水煮沸是有效的灭菌方法,在有燃料的地方可采用。使用前要使水持续沸腾3分钟,可以达到消毒目的。

第六章 集中式饮用水安全应急净化技术

第二十二条 自来水厂清理与供水管网修复

(1)水处理设施的清洗

水处理设施内壁使用3%~5%的漂白粉液清洗。然后加满池水,并按加有效氯量10~15毫克/升投入,保持12小时,此时池水中游离性余氯含量不低于1毫克/升。将池水抽干,再用清水冲洗1次即可恢复饮用水生产。

(2)管道的修复和清洗

修复自来水供水管道,当破坏严重时要重新铺设。供水前应对管道进行彻底的消毒和清洗。向管道中投加消毒剂,保证水中游离性余氯含量不低于1毫克/升,浸泡24小时以后排出。清水冲洗后可使用。对于覆盖范围较大的配水系统,可以采用逐段消毒、冲洗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粉末活性炭应急吸附技术

用于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现的80余种有机污染物的应急处理。粉末炭的投加量一般采用10~50毫克/升,其剂量需要根据污染物的性质和污染物超标浓度而进行调整。技术要点包括优化粉末活性炭的投加方式、投加剂量并对传统净水工艺进行相应调整。

粉末活性炭的投加剂量一般不超过80毫克/升,可处理芳香族化合物(如苯、苯酚等)、农药、氯代烃、石油类、人工合成有机物(如酞酸酯)等。

第二十四条 应对金属污染物的化学沉淀应急处理技术

用于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现的30余种金属和非金属污染物的应急处理。碱性化学沉淀法与混凝沉淀过滤工艺结合运用,通过预先投加碱性药剂(如氢氧化钠、石灰等)提高pH值至一定水平,使得金属污染物生成氢氧化物、碳酸盐等沉淀形式;再投加铁盐或铝盐混凝剂,形成矾花进行沉淀,以使化学沉淀法产生的沉淀物有效分离去除。

主要技术要点是根据污染物的种类调节适宜的pH值,选择合适的混凝剂,可用于镉、铅、锌等30余种重金属的去除。此外,对钼、锑、铊、硼等污染物的处理,要特别加强监控,防止污染水源。

第二十五条 应对还原性污染物的化学氧化处理技术

用于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现的10余种还原性污染物的应急处理。在取水口或水厂配水井内投加一定剂量的氯(液氯或次氯酸钠)、高锰酸钾、过氧化氢等强氧化剂,可以将氰化物、硫化物、硫醇硫醚等恶臭物质和部分有机物氧化去除。

主要技术要点是根据污染物的种类选择适宜的氧化剂和剂量,并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第二十六条 应对病原微生物的强化消毒技术

可以有效去除水源水中可能出现的霍乱、痢疾、伤寒等病原菌、甲肝等肠道病毒和小型水生生物。

技术要点包括加大消毒剂投加量和延长消毒接触时间以实现更高的消毒氯值,以强化混凝沉淀来去除较高的颗粒物和耐消毒剂的小型水生生物来消除对消毒的干扰,组合使用氯和氯胺、氯和紫外、氯和二氧化氯等消毒剂,通过消毒剂的协同作用提高消毒效果。

第七章 饮用水应急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加强饮用水水质安全检测

为了保障饮用水安全,把好用水安全关,卫生部门应做好灾区集中式和分散式饮用水水质安全检测,采取巡检、加密检测频度等措施,做好饮用水水质的检测。

第二十八条 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指导

对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工作应加强领导,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饮用水的使用进行技术指导,解决技术疑难问题,指导技术措施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九条 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宣教

为了确保灾区饮用水安全,需要对灾区居民进行饮用水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意识,注意做到:自觉保护饮用水源;不饮用来源不明的水;自家取水切记要消毒;水桶、水缸勤刷洗;不用浑浊、有颜色水洗漱;饮用水要煮开喝等。 2100433B

查看详情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饮用水

  • CJ3 DN15
  • 13%
  • 埃美柯阀门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IC卡饮用水

  • 介质形式:冷;公称直径DN(mm):25;品种:IC卡表;壳体材质:塑料
  • 鹭川
  • 13%
  • 鼎盛仪表阀门批发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IC卡饮用水

  • 介质形式:冷;公称直径DN(mm):15;品种:IC卡表;壳体材质:塑料
  • 鹭川
  • 13%
  • 鼎盛仪表阀门批发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IC卡饮用水

  • 介质形式:冷;公称直径DN(mm):20;品种:IC卡表;壳体材质:塑料
  • 鹭川
  • 13%
  • 鼎盛仪表阀门批发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饮用水计量仪

  • 品种:饮用水计量仪;规格:Q3/Q1=200;型号:LYHY-8;
  • 吉康
  • 13%
  • 甘肃洁康水利新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设备

  • 台班
  • 汕头市2011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设备

  • 台班
  • 广州市2010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设备

  • 台班
  • 广州市2010年2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设备

  • 台班
  • 广州市2010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设备

  • 台班
  • 韶关市2009年11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战时饮用水

  • 8000x5000x2000
  • 100个
  • 3
  • 一线品牌
  • 高档
  • 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6-12-01
查看价格

饮用水设备

  • 整套
  • 1套
  • 1
  • 不限
  • 高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22-09-02
查看价格

饮用水

  • 材质:不锈钢 尺寸:8000×4500×3000 有效容
  • 1个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9-03-06
查看价格

饮用水源保护牌

  • 饮用水源保护牌
  • 1块
  • 1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11-06
查看价格

无毒饮用水舱漆

  • 无毒饮用水舱漆
  • 1kg
  • 1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1-05-11
查看价格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条例简介

地震后,灾区的建筑物大面积倒塌、集中式供水中断、供水设施遭受严重破坏,分散式给水和农村给水也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如水管淤砂、井管错裂等,易给供水造成极大困难。地震灾害会导致各类化工厂、化学品仓库、化工商店、农资商店、家庭存放的农药等暴露在环境中,易于污染水源;同时,地震造成地下水位改变,使深井水受浅层水或地面水渗透的影响,造成污染;水源附近有罹难者遗体时,也可能会影响水源;此外,水源周围的卫生管理不善,有污水、垃圾、粪便时,易于造成水源污染。为了保护水源与保障饮用水安全,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于2008年5月20日制订发布了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 年 第 14 号

为加强地震灾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确保灾区饮用水安全,根据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部署,我部制定了《地震灾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技术指南(暂行)》、《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暂行)》和《地震灾区地表水环境质量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监测技术指南(暂行)》。现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查看详情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地震灾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应急技术方案文献

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节能评估报告 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节能评估报告

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节能评估报告

格式:pdf

大小:322KB

页数: 72页

某地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程 节能评估报告 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评估依据 ....................................................................................................3 1.1 评估范围和内容 ............................................................................................. 3 1.2 评估依据 ......................................................................................................... 3 1.3 评估工作程序 ...........

国外如何保障饮用水安全 国外如何保障饮用水安全

国外如何保障饮用水安全

格式:pdf

大小:322KB

页数: 未知

水为生命之源。随着人口增长,全球淡水资源状况不容乐观,水资源短缺,水质恶化,人类面临严峻的挑战。面对水资源危机,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其严重性,全球范围内保护水资源的浪潮已经掀起。如今,许多国家在保障饮用水安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日常的水资源监护到对突发性饮用水污染事件,都有相对成熟的应对机制,值得我们借鉴与学习。

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

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总 则

第一条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务院令第526号)、《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系统抗灾能力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8]20号)、《国务院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8〕2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地震灾区电网抢修和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08]1500号)和《汶川地震灾后能源基础设施恢复重建规划》的要求,为明确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的原则、标准,指导和规范恢复重建工作,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电网恢复重建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适度超前,按照重在恢复重建、兼顾规划发展的原则,尽快恢复电网正常运行,满足灾后重建和灾区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要。

第三条电网恢复重建的范围包括对汶川地震中受损的电网设施进行抢修恢复、原地和异地恢复重建,受损的营销、生产用房等恢复重建,以及为灾区群众安置、新建城镇和受损企业搬迁等配套新建的电网设施。

第四条按照适度超前的原则,灾区在建和原规划建设项目,在进行地震复核和地质灾害评估的基础上,纳入电网恢复重建范围。为改善灾区电网结构,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部分新规划电网项目可纳入恢复重建范围。

第五条地处国家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内的电网设施,已经损毁报废的,原则上不再恢复重建。项目法人应研究提出安全措施及善后处理方案,并将处理情况报原核准(审批)机关备案。报废电网原承担的负荷,由电网企业另行研究供电方案,相应电网项目纳入恢复重建范围。

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深入调查,科学设防

第六条电网企业应查清受损电网设施的数量、地点、性质和受损程度,进行工程质量和抗震性能鉴定,保存有关资料和样本,为改进电网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条电网企业和相关设计单位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修订电网抗震设计规程规范的建议。在相关标准正式出台前,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应依据所处地震带烈度分级,适当提高抗震标准,增强电网抗灾能力。

第八条变电站站址选择应在无不良地质地带、地质构造相对稳定的区域,避免在地震断裂带附近建站,原则上不宜在9度抗震设防烈度地区建站。确需在地震活动区建站的,应严格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要求,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并提出抗震措施。抗震设防烈度要采用新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

第九条变电站内建筑物的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的要求。330千伏及以上变电站和220千伏及以下枢纽变电站的主控通讯楼、配电装置楼、就地继电器室的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对必须在发生地震较频繁且地震强度较大的区域建设变电站,变电站规模应尽可能小型化,站内建筑最好采用单层建筑,分散布置。

第十条变电站屋外构(支)架的抗震措施。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屋外配电装置构(支)架结构,要在满足结构受力和设备变形要求的前提下,具有适当的地震变形的延性特征;如有必要可采用钢结构。组合电气设备和有硬连接的设备基础,应采用整体钢筋混凝土基础或加强基础之间联系梁,以抵抗不均匀变形造成设备损坏。

第十一条变电站内电气设施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时,电压等级为330千伏及以上的电气设施、安装在屋内二层及以上和屋外高架平台上的电气设施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及以上时,所有电压等级的电气设施都应进行抗震设计。

第十二条输电线路路径选择应避开易出现滑坡、泥石流、崩塌、地基液化等不良地质地带;当无法避让时,应适当提高抗震设防标准或采取局部加强等措施。地质灾害易发区多回输电线路,宜多通道架设,以降低灾害风险。大跨越工程应进行地震安全评估。

第十三条输电线路杆塔及基础的抗震设计。对位于地震烈度为七度及以上地区的混凝土高塔和位于地震烈度为九度及以上地区的各类杆塔均应进行抗震验算;对大跨越杆塔及特殊重要的杆塔基础,当位于地震烈度为七度及以上的地区且场地为饱和沙土和粉土时,均应考虑地基液化的可能,并采取必要的稳定地基或基础的抗震措施;对220千伏及以上的耐张转角塔基础,当位于地震烈度为八度以上地区时,均应考虑地基液化的可能,并采取必要的稳定地基或基础的抗震措施。

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第十四条电网恢复重建工作要分阶段、分重点实施,优先保证骨干网架和受损严重地区电网恢复,保障地震灾区居民生活和灾后重建工作的电力供应。

对于受损较轻的电网设施和直接影响居民生活、基础设施建设的电网设施,应就地抓紧实施抢修。以后再逐步改造加固,提高抗灾能力。

对于受损较重、可在原址恢复重建的电网设施,应在抗震复核和地质灾害评估的基础上,尽早提出恢复重建方案,尽快开工建设。加快岷江水电外送输电通道恢复工作。

对于破坏严重、无法原址恢复的电网设施,应科学选址,异地重新建设;对于满足灾后重建城镇、企业用电需求的新增规划项目,应科学设计,兼顾长远。

第十五条各电网企业原则上应在2008年内恢复受损较轻电网设施和部分受损较重、但供电急需的电网设施;2009年进一步恢复受损较严重电网,丰水期前恢复岷江水电外送输电通道;2010年全面恢复受损较为严重电网供电能力,完成原地重建或异地重建工作。同步恢复生产用房、营销系统等生产辅助设施。

第十六条电网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应严格遵守规程规范,确保工程质量。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抗震设防要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电力行业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电力行业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电力工程施工监理相关规定。项目业主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抢修和重建过程中发生事故。

第十七条电网企业应加强恢复重建工程建设概预算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审定建设工程量,严格资金和费用核算。按照国家要求,救灾专项资金等各种渠道的恢复重建款项要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恢复重建过程中,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加强对当地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和世界遗产地周边的电网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应尽量减少不利影响。

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加大协调,支持重建

第十九条对于抢修恢复和原地恢复重建的输变电设施,原则上按照电网项目投资管理权限,由项目业主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异地重建的输变电设施,应按照电力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上报相应主管部门核准。有关部门应按照投资体制规定,尽可能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加快办理。

第二十条地方政府应协调规划、林业、交通、铁道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及时解决电网设施抢修、重建中的工程选址选线、通道清理、抢险物资运输和污染防控等问题,确保电网恢复重建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十一条相关制造企业应抓紧生产,保障电网设施恢复重建所需设备、材料的供应;交通运输部门要提供必要的运输保障,确保恢复重建物资及时运达施工现场。

第二十二条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电网设施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汶川地震灾区电网恢复重建导则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导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查看详情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地震应急行动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1 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按照国家和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及震区各级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按照省地震应急预案规定,在中国地震局及国家相关部门的指导、协助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及震区各级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省地震局及省直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行署领导实施灾区地震应急工作,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乡(镇)政府全力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行署的领导和指挥下,在省地震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地区地震台)及地直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下,由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领导实施地震应急工作。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上级政府支援,或地震灾害发生在贫困边远地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其他特殊地区,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确定权限:Ⅳ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决定;Ⅲ级响应,由行署决定;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Ⅰ级响应,由国务院决定。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2 信息报送与处理

4.2.1 震情速报

区内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地区地震台应在震后30分钟内完成地震速报参数的初步测定(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并迅速报告行署和省地震局。

4.2.2 地震部门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为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应迅速派人收集地震灾情,按规定及时上报地区科技局和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及当地政府。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应迅速组织前方工作组赶赴现场调查、收集和核实灾情,及时上报行署和省地震局。震区各级地震部门、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平安”。

4.2.3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各级政府应及时调查了解灾情,迅速向上级政府报告并抄送地区科技局和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较大、重大和特大地震灾害情况可越级报告。

地区民政、公安、安监、交通、扶贫、农业、畜牧、林业、水利、建设、教育、卫生、国土、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深入灾区,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将灾情报送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汇总后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并抄送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地震局。

地区民政、科技、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负责汇总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收到特大、重大、较大地震信息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实情报送行署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的华侨、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时,要迅速核实并上报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地区外事侨务办和台湾工作办等相关部门通报,地区外事侨务办和台湾工作办接报后,要迅速报告省外事办和省台办。

4.2.4 震情灾情公告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办公室、行署新闻办、地区地震局要按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在地震灾害发生1小时内,公告地震时间、地点和震级等情况,并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并组织好后续公告。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3 通信保畅

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通信方式为:运用应急平台系统、公共网络、通信卫星、移动应急通信车等手段,实时获得地震灾害现场的情况。通讯部门应及时开通应急通信网络,保证震情、灾情信息和应急指挥命令畅通。同时,通讯部门还要迅速了解掌握地震灾区的通信状况并派专门人员及时赶赴灾区进行维护和抢修,确保通讯系统畅通无阻。

地震现场的应急通信方式:通讯部门应迅速组建地震现场工作队并携带应急通信设备赶赴灾区现场,保持灾区现场与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联络;消防支队应及时调派通信指挥消防车和卫星通信电话赶赴灾害现场,保证灾害现场与行署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的联络畅通。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4 指挥与协调

4.4.1 Ⅰ级响应

我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行署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迅速主动地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应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特别重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

1、震区各级政府应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及时了解震情和灾情,特别要调查掌握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并及时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驻毕部队请求支援。

(二)行署应急行动

1、地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并迅速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的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3、根据震情和灾情,在局部地区实行特别管制措施,同时请求驻毕部队支援;

4、行署主要领导及时率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赶赴灾区,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工作;

5、地直有关部门、驻毕部队务必按照本预案规定的职责迅速开展工作,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6、以行署名义向震区发慰问电,同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行署举行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和国际社会援助,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4.4.2 Ⅱ级响应

我区发生重大地震灾害,在国务院抗震救灾指挥部的领导和指挥下,或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地震应急工作,行署根据职责和有关规定,启动本级相关应急预案,并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迅速主动地开展地震应急先期处置工作。先期处置工作应按照省、地地震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重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

1、震区各级政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抗震救灾;

2、及时了解震情、灾情,特别要调查掌握人员伤亡、生命线工程破坏情况,并及时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同时通报驻毕部队请求支援。

(二)行署应急行动

1、地区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立即转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并迅速召开指挥部紧急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部门的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地直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并请求驻毕部队支援;

3、迅速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4、以行署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

5、行署主要领导率领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赶赴震区,领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6、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行署委托有关部门举行震情、灾情新闻发布会,呼吁社会各界援助,同时做好接收外援工作。

4.4.3 Ⅲ级响应

我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行署负责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中国地震局组织协调国家地震应急工作,省地震局指导协调省级地震应急工作。

较大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

(二)行署应急行动:行署根据震情、灾情,及时采取相应对策,迅速组织抗震救灾,主要工作程序是:

1、行署立即启动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工作和应急预案,迅速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及时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同时将有关情况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3、行署主要领导立即率领地震、民政、建设、国土、扶贫、水利、教育、供电、交通、公安、卫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到灾区调查灾情,组织领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4 Ⅳ级响应

我区发生一般地震灾害,应在省人民政府和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灾区地震应急工作;地区科技局、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指导协调震区地震应急工作。

一般地震发生后:

(一)震区各级政府应急行动:立即启动当地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制定应急工作方案,并迅速组织实施,及时将有关情况报行署和地直有关部门,并抄送省地震局和省民政厅。

(二)行署应急行动:行署根据震情、灾情,及时采取相应对策,立即组织实施抗震救灾,主要工作程序是:

1、行署迅速进入紧急应急状态,立即召开会议,听取地震、民政等有关部门震情、灾情汇报,部署安排抗震救灾工作;

2、向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及救灾情况;

3、行署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立即率领地震、民政、建设、国土、水利、教育、交通、供电、卫生、公安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到灾区调查灾情,组织领导当地政府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4.4.5 区内发生4.0级以上地震,地直各部门的应急行动

(一)地震部门应急行动

地、县、市(区)地震部门要立即进人紧急应震状态,按照地震应急工作程序,快速作出如下反应:

1、地区地震台迅速测定地震震级、发震时间和震中位置,30分钟内报告行署,并通知震区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同时提出实施地震应急预案的建议;

2、两小时内,组织地震现场工作组携带地震监测设备,赶赴地震灾区,开展震情监视、宏观考察及震灾调查、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工作;

3、迅速收集灾区人员伤亡和震灾损失初步情况,确定宏观震中并及时报告行署和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及省地震局;

4、三天内向行署报告地震类型和地震活动趋势判定意见,做好后续震情监视预报工作。

(二)地直各部门应急行动

1、地直各部门要立即行动,按照本预案规定职责和职能分工,结合部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做好组织实施准备工作;

2、服从地区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指挥,组织专门工作组立即赶赴灾区对口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和民政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各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应向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必要时向现场指挥部请求大型机械等救援设备支援;在救援行动进程中及时报告救援行动进展和新发现的情况及需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安排转移和撤离。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6 人员抢救与工程抢险

毕节军分区司令部、武警毕节支队应及时组织救援部队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迅速开展工程抢险。

地区公安部门应迅速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赶赴灾区,扑灭火灾和抢救被压埋人员。

地区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抢救伤员,做好防疫工作。

地区安监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矿山救护队伍赶赴灾区进行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

地区防震减灾办公室(地区地震台)应及时协调组织我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开展灾区搜救工作;协调区外搜救队伍的救援行动。

在地震废墟中进行人员抢救要按照搜索营救程序实施。现场快速展开:现场快速勘察,设置警戒线,建立救援基地;搜索行动:展开人工搜索尽快发现地表或浅埋的受难者,进行犬搜索找寻被掩埋于废墟下的受难者,对重点部位进行仪器搜索以精确定位;营救行动:采用起重、支撑、破拆及狭窄场地营救、高空营救等方式,使受难者脱离险境;医疗卫生救援行动:由具有现场应急经验的专业急救医生,采取医疗救护手段对受难者进行救助,迅速转送医疗站点或医院。

不同救援队伍之间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各种救援功能的衔接与相互配合;友邻队伍之间要划分责任区边界,同时应关注结合部;区块内各救援队伍之间要协商解决道路、电力、照明、有线电话、网络、水源等现场资源的共享或分配;各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联络,互通有无、互相支援,遇有危险时要及时传递警报并共同防护。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7 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防护

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应对震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能否破拆进行初步危险评估;注重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泄漏的危害性,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认真监视余震、火灾、水灾、爆炸、放射性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损毁高大建筑物继续坍塌的威胁和因破拆建筑物而诱发的坍塌危险,及时向救援人员和群众发出警告,切实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应急人员和群众安全。

地区民政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当地政府应精心研制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和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和避难场所,制定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8 次生灾害防御

地区公安部门要协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火灾发生,及时处置地震次生灾害事故。

地区水利、经贸、建设、交通、铁路机场建设办公室等单位,应对处在灾区易发生次生灾害的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

地区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监测、控制及隐患排查。

地区国土部门应会同地直建设、交通、气象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

地区水利部门应对灾区地震造成的堰塞湖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地区卫生部门应协调组织做好灾区传染病、食物中毒、饮用水污染等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现场评估、预防及处置工作。

地区发改、质监、安监、经贸等部门应督导和协调灾区对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行业和设施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处置。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9 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地区地震台应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监测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场测震和前兆台站,协调相关监测力量,增强震区监测能力,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定意见。

地区气象部门应切实做好地震现场天气监测,及时发布天气预报。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10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我区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地震灾区各级政府应广泛发动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并组织基层单位和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灾区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动员非灾区力量,对灾区提供援助;邻近灾区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灾情,主动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行署视情况请求省政府协调省直有关部门和其他市、州(地)提供援助,并在全区组织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11 地震宣传报道

地震宣传报道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同时结合我区实际,对震情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4.0级以下地震一般不作报道,4.0-4.7级地震视震情和灾情作简要报道;

2、4.7-5.4级地震视震情和灾情适时宣传报道;

3、5.4级以上地震,各新闻单位积极做好宣传报道;

4、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时,应将相关报道稿件报送行署和现场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及地震部门审核把关后,方可报道。

毕节地区地震应急预案4.12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的条件为: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启动Ⅰ级响应、Ⅱ级响应、Ⅲ级响应、Ⅳ级响应的机关宣布。

查看详情

黔西南州地震应急预案应急处置

(一)指挥与协调

破坏性地震发生后,州应急委员会根据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启动震区县(市)级地震应急预案,部署地震应急工作;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必要时实行紧急应急状态。

州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紧急召开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抗震救灾情况,分析预测可能出现的更大灾害和次生灾害,部署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组织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救援;派出由指挥部领导带领的现场应急工作队赶赴灾区,与灾区政府共同设立地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调派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直接组织灾区的人员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为上级地震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紧急支援行动提供保障条件。

(二)紧急处置

在地震灾害现场,建立当地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抢险指挥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害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后果;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组织援助物资的接收与分配;组织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各级各类救援队伍要服从地震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与协调。救援队伍到达灾区后向地震现场指挥部报到,报告队伍实力,了解灾情与救援行动进展;由地震现场指挥部划定责任区,部署救援任务;在救援行动进程中报告救援行动进展、新发现的情况、需要请示的问题;与现场指挥部协调转移、撤离的安排。

(三)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需要进入震损建筑物开展搜索与营救行动时,对拟进入的震损建筑物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进入;营救行动需要对震损建筑物的有关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破拆,对拟破拆的承重构件与支撑构件进行危险评估,判断能否破拆。

探测泄漏危险品的种类、数量、泄漏范围、浓度,评估危险品泄漏的危害性,划定危险区域,采取处置危险品泄漏的紧急措施。

监视余震危险,视情况发出警告,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发现余震征兆,立即向震损建筑物中的救援人员发出撤离警告。

监视救援现场及相邻区域的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污染、滑坡崩塌等次生灾害的威胁,及时向救援现场的救援人员发出警告,采取防范措施。

(四)群众的安全防护

灾区县(市)、开发区具体制定群众疏散撤离的方式、程序、行动的组织指挥方案,规定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避难场所和紧急情况下保护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

(五)地震现场监测与分析预报

州科技局申请省地震监测部门向震区派出地震现场工作队,布设地震现场流动观测台,增强震区的监测能力,协调震区与邻近地区的监测工作,对震区地震类型、地震趋势、短临预报提出初步判断意见。

(六)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州内发生地震灾害事件后,地震灾区县(市)、开发区组织各方面力量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和互救;州政府动员非灾区的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并视灾情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等活动。

(七)地震灾害调查与灾害损失评估

州科技局开展地震烈度调查,确定发震构造,调查地震宏观异常现象、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并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八)信息发布

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地震灾害的信息发布,由州政府办会同州委宣传部负责,州科技局负责提供地震预报和震情灾情信息。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散发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通过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新闻通稿的主要内容是介绍已经发生的震情、灾情和政府实施的救灾应急对策,向群众传达党和政府对灾区的关心、慰问和支援。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