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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五类行政执法活动中承担公示内容的梳理、采集、制作、传递、汇总、审核、发布、撤销、更新等职责,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等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方式与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开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第五条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权责清单;
(四)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六)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除外);
(七)行政执法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八)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九)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十)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十二)举报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十三)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七条 事后公开事项包括:
(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三)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四)“双随机”抽查结果;
(五)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公示载体包括:
(一)在恩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二)在办公场所利用电子显示屏或设立信息公开栏、专栏等进行公示。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事项每年1月底前完成公开和更新。其程序如下:
(一)各股室、大队、中心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执法、行政强制事项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按要求审核后行政审批股审定汇总,由行政审批股集中交办公室公开;
(二)各股室、大队、中心全面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按要求审核后行政审批股汇总,由行政审批股集中交办公室公开;
(三)法规监察信访股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审核后交办公室公开。实现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检查信息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确认属实的,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承办机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审核工作。不得公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等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四条 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邮编:110002 单位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绥化东街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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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语范本: 1、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业务工作能力,严格要求自己,勤于工作,团结,遵章守纪。 2、XXX注重学习,政治理论水平较高,能以大局为重,服从组织安...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1 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一)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 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 发, 2002? 17号)。 3、中央编办、国务院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 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2003? 4号)。 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天水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 复》(甘政函, 2003? 48号)。 5、省政府《关于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暂行规定》(甘政发 , 2003? 31号)。 6、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天水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 法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
1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制度 限时办结制度 为保证行政案件办理质量, 提高办案效率及行政执法的有效 性,防止不作为和杜绝乱作为,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管理, 依据《行政处罚法》和《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现场处罚案件 一、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 2 日 内缴交到局财务入帐后同时开具罚没票据, 局财务应当在 2日内 将罚款缴付至指定银行。并将罚没票据复印,一并装订入案卷 7 日内结案归档。 二、不属于现场收缴罚款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 政相对人 15日后,案卷 7 日内结案归档 (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 决定的除外 )。 第二条 立案案件 一般立案案件应在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行政相对人 15日 后,案卷 7日内结案归档,但从立案到结案不得超过三个月 (经 上级局批准延期的案件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案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股室按照职能负责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局,由政策法规股负责审核、然后指定人员在政府规定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录入依法进行公示。局机关和所属二级单位应其办公室负责在其办公场所显目位置公示其相关内客, 督查股负责监督行政执法公示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依法迫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应当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住所、机构性质、 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 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结果、 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码、电话号码。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开:
(一) 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 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 公开后可能危及妨碍干扰相关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政府网络平台和 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单位电子显示屏、门厅、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
(五)其他公开形式。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条 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各二级单位、股室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职能调整终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政策法规股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政策法规股审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陈彬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汪泽洋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刘擎崔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陈勇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段勇
内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杨云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丁跃萍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江勇强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陈纪军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叶祥九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古涛
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胡汉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