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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简介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五类行政执法活动中承担公示内容的梳理、采集、制作、传递、汇总、审核、发布、撤销、更新等职责,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等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

第二条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承办机构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五类行政执法活动中承担公示内容的梳理、采集、制作、传递、汇总、审核、发布、撤销、更新等职责,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根据职责范围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大厅公示栏等公示平台进行公示公开。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开的方式与内容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开分为事前公开、事中公开和事后公开。

第五条事前公开的事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执法依据的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权责清单;

(四)行政许可目录及服务指南;

(五)“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六)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除外);

(七)行政执法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八)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九)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十)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渠道;

(十二)举报违法行为的方式、途径;

(十三)需要依法事前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事中公示的事项包括:

(一)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二)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三)在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公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第七条 事后公开事项包括:

(一)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二)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三)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信息;

(四)“双随机”抽查结果;

(五)需要依法事后公示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

第八条 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九条 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公示载体包括:

(一)在恩施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二)在办公场所利用电子显示屏或设立信息公开栏、专栏等进行公示。

第十条行政执法事前公开事项每年1月底前完成公开和更新。其程序如下:

(一)各股室、大队、中心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执法、行政强制事项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按要求审核后行政审批股审定汇总,由行政审批股集中交办公室公开;

(二)各股室、大队、中心全面梳理《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按要求审核后行政审批股汇总,由行政审批股集中交办公室公开;

(三)法规监察信访股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审核后交办公室公开。实现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应当将行政检查信息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检查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或者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经公示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二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执法事项不准确的,经调查核实确认属实的,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承办机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审核工作。不得公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等不宜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十四条 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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