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程序、结果、救济方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股室按照职能负责将相关信息上报市局,由政策法规股负责审核、然后指定人员在政府规定的网络平台上进行录入依法进行公示。局机关和所属二级单位应其办公室负责在其办公场所显目位置公示其相关内客, 督查股负责监督行政执法公示的执行情况,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或人员依法迫究行政责任。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五条 应当依法公示行政执法主体名称、住所、机构性质、 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 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结果、 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第六条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码、电话号码。 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主动公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内容、执法决定等内容。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结果,不予公开:
(一) 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 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 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 公开后可能危及妨碍干扰相关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九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以政府网络平台和 文件为主要载体,不断拓展公开渠道方式,全面、准确、及时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站、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微信公众号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
(二)政府文件。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简报、法规文件汇编等。
(三)传统媒体。主要包括报刊、广播、电视等。
(四)办公场所。主要包括单位电子显示屏、门厅、信息公开栏、专栏、咨询台等。
(五)其他公开形式。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十条 编制责任清单、权力清单等,全面、准确梳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等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司法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编制本机关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二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各二级单位、股室调整等情况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要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职能调整终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十三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十六条 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政策法规股要确定专人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十七条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政策法规股审查、市局分管领导批准不得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应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恩施市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