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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等五部门印发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9〕63号)要求,确保我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有序开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恩施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基本信息

恩施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简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要求,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各类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各类自然保护地、自然生态空间等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河流、森林、湿地、草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军用土地范围内的自然资源暂不纳入确权登记。

(二)具体目标。

通过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全部国土空间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基本原则。

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先易后难,平稳推进,实现州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工作体系。

成立恩施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州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湖泊局、州林业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形成“政府统一领导、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的工作机制。

州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编制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州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强化登记信息的管理与应用。州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落实州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费并监督执行,具体负责州级层面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水质监测成果、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对公共管制状况进行核实。州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公共管制要求等信息。州水利湖泊局负责提供与河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我州河库名录、水利普查成果、河流管理范围界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界线、特殊保护规定以及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开展河流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州林业局负责提供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相关的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批资料以及公共管制要求、特殊保护规定、规划审批资料等信息,协同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湿地、草原、森林等自然资源登记单元预划、调查以及成果审核、确认。

(二)配合做好国家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级的要求,组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国家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完成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中的资料收集,地籍调查,登记单元界线、自然状况、权属状况及关联信息等情况的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具体工作。县(市)政府负责发布自然资源首次登记通告;负责配合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和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除外。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开展明确为州、县(市)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1.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

恩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林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充分利用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等登记成果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自然保护地范围内的森林、湿地、草原等,不单独划分登记单元,作为自然保护地登记单元内的资源类型予以调查、记载。

2.河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恩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河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水利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依据国土调查和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探索建立河流自然资源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河流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3.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恩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局具体组织实施。依据国土调查和湿地、草原资源专项调查结果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开展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湿地、草原自然资源的范围、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4.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恩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森林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林业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对已登记发证的国有林业单位,要做好林权权属证书与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衔接,进一步核实权属界线;对尚未颁发林权权属证书的森林资源,以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单独划分登记单元,开展权籍调查,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5.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

恩施州、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由自然资源规划局具体组织实施。依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库,结合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对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确权登记,探索采用三维登记模式,通过确权登记,明确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的数量、质量、范围、种类、面积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勘查、采矿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和公共管制要求。州自然资源规划局依据确权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数据库建设。

我州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要求,构建本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数据库,并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实现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的统一管理、实时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土调查、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州、县两级自然资源规划局要加强同生态环境、水利、农村农业、林业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发挥确权登记的综合效益,更好地为自然资源的有效监管和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支撑。

(五)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

州、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做好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过程中,发现存在权属争议的,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调处,妥善解决。暂时无法解决的,可以划定争议区。

三、时间安排

从2020年起,利用4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及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实现全州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一)计划准备阶段(2020年8月31日前)。成立恩施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我州辖区内直接开展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统筹部署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二)重点实施阶段(2020年9月1日—2022年12月31日)。在配合完成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在我州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基本完成我州各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工作。每年选择一批重要自然生态空间和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详见附件1),在开展过程中可根据资源清单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根据恩施州第4、5号河长令的要求,2020年重点开展河流自然资源的确权登记工作。

(三)全面推进阶段(2023年1月1日起)。在基本完成全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采用补充完善的方式,最终实现全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州各级政府是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并按照权责划分和分级保障原则,统筹安排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对本级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指导,确保确权登记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协调配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明确目标要求,落实任务分工。州自然资源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水利湖泊局、州林业局定期召开联络协调会议,通报工作进展,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有权属争议的地方,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处,确保确权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提升工作质量。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行项目监理、质量核查验收制,加强对权属审核、登记、档案整理归档和数据库建设等过程核查,强化质量管理和技术管控,确保登记成果质量。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要加大对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登记人员业务素质。要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基础资料,凡现有资料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应积极研究解决办法,必要时可根据实际开展补充性调查。要加强数据资料审核评估和检查,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准确客观。

(四)加强宣传监督。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统一发布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信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解读,营造良好氛围。要畅通公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公告登记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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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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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文献

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村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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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2页

XX 村 XX 组土地确权登记实施方案 遵照 XXX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 方案( XX府发 [2014]06 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建立归属清晰,保护严 格、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结合本组实际,经集体讨论确定 本组实施方案。 一、本组人口,土地(水田)基本情况 1、2008 年延包土地情况:计 10 户, 45 人,水田面积 36.47 亩,累计 54块地(水田)。 2、2014 年确权发证情况:全组现有 10 户, 36 人,水 田面积 36.47 亩,地块 54块(水田)。 水田确权登记讨论决议 1、按照以已经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 经营权证为基础,坚持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 以此次登记前最后一次承包关系为依据,全组水田 36.47 亩 全部确权确地, 2、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本组没有人员死亡, 基

中国自然资源现状 中国自然资源现状

中国自然资源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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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中国的自然资源现状 中国自然资源及其利用的基本特征是资源总量丰 富但人均少,资源利用率低且浪费严重。 中国以占世界 9%的耕地、 6%的水资源、 4%的森林, 1.8%的 石油、 0.7%的天然气、不足 9%的铁矿石、不足 5%的铜矿、和不 足2%的铝土矿,养活着占世界 22%的人口;大多数矿产资源人 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中国占有的煤、油、天然 气人均资源只及世界人均水平的 55%、11%和4%。中国最大的比 较优势是人口众多,最大的劣势是资源不足。 由于长期沿用以追求增长速度、大量消耗资源为特征的粗 放型发展模式,在由贫穷落后逐渐走向繁荣富强的同时,自然 资源的消耗也在大幅度上升,致使非再生资源呈绝对减少趋 势,可再生资源也显出明显的衰弱态势。 一、客观上,随着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中国资源短缺状况日益 突出。 1. 土地资源 自然界形成的土地,

山东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全文

一、主要任务

配合自然资源部完成由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及生态空间的确权登记。按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规范,对由中央委托山东省及省以下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地(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河流湖泊、海域、矿产资源、森林、草原(草地)、湿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进行确权登记,明确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面积等自然状况和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有关公共管制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开。

(一)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确权登记。对由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主要包括森林、地质、海洋、湿地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利用全国国土调查、自然保护地本底调查、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确权登记。

(二)开展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国土调查、水资源专项调查结果,以河流、湖泊管理范围为基础,结合堤防、水域岸线划定登记单元界线,对由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河流湖泊等水流自然资源进行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并对承载水资源的土地开展权籍调查,进行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水利厅等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水流进行确权登记。

(三)开展海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依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按照《办法》及操作规范明确的内容和程序,配合自然资源部开展确权登记或者组织省级以下登记机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海域开展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海洋局等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四)开展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确权登记。组织技术力量对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统一确权登记。依据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库,结合矿产资源利用现状调查数据库和财政出资探明矿产地清理结果等划定登记单元界线,调查反映各类矿产资源的探明储量状况,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进行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和地质勘查单位配合)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省政府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矿产资源进行确权登记。

(五)开展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对本辖区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外未进行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森林、草原(草地)、湿地资源,依据国土调查成果,结合林草资源、湿地资源专项调查成果以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以自然资源类型结合所有权权属为界线划分登记单元,进行所有权确权登记。(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水利厅等部门及有关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六)建设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省级及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采用国家统一开发的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系统进行登记。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各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实现自然资源登记成果的统一管理,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和相关专项调查信息的实时关联。(省自然资源厅、省大数据局负责,有关部门及市、县〔市、区〕政府配合)

二、时间安排

从2019年年底开始,利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全省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省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自然资源部正式发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进行调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等部门组成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协调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各市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强化统筹配合。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专项实施方案,批准、指导、监督各市、县(市、区)制定实施本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承担由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空间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大数据局、省海洋局等根据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省自然资源厅要对各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实时监管,及时纠正、叫停违法违规、损害所有者权益的登记行为,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落实资金保障。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登记费等相关费用。

(四)做好宣传培训。各级要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大培训力度,提升队伍素质,加强自然资源登记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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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解读

日前,省政府下发《四川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到2022年,基本完成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根据《方案》,确权登记工作将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草原、森林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以及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

《方案》明确提出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并对下一步工作指明方向。

今年我省将开展岷江、青衣江、蜀南竹海风景名胜保护区、攀枝花苏铁自然保护区等20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1年和2022年计划开展亚丁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峨眉山-乐山大佛风景名胜区等40项自然资源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到2022年,我省将基本完成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2023年及以后,将在此基础上适时启动非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最终实现全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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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解读

2020年3月24日,市政府印发了《苏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总体工作方案》),现将方案要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中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决策部署,是加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现实需要,是履行自然资源管理“两统一”职责的基础支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统一进行确权登记。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依据《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江苏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总体工作方案》。

二、总体要求

以坚持资源公有、坚持物权法定、坚持统筹兼顾、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坚持平稳推进为基本原则,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清晰界定我市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统一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三、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按照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由自然资源部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以及中央委托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由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二)做好市级和县级市(区)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林业、水务等部门制定本辖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年度实施计划(三年)。根据总体工作方案,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县级相关部门制定印发实施方案。市、县级市(区)的总体工作方案中确定由市县两级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市、县级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根据《总体工作方案》,2020年至2022年,市级对4个保护地、16个水流项目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四、时间安排

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全市全覆盖的工作目标,制定总体工作方案、年度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五、保障措施

成立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市资源规划局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作为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责任主体。市资源规划局加强对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监督。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总责,监督、指导县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

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主动做好与生态环境、水务、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全面准确宣传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进展与成效,加强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经验交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别由市、县级市(区)两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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