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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设立的结果是法人成立,但并不是任何设立行为都会导致这一结果的产生,只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而进行的设立行为才会导致法人的成立,法人成立的条件就是指法人得以成立的要件,它包括程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个方面。
《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上述《民法通则》的规定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也作为法人的条件,但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更主要地体现为法人成立后的特征。因此,不应当认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法人成立的条件。
以上条件是法人成立的一般的或基本的条件,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其具体条件。
在民事主体中,自然人是因出生而成为主体的,而法人则是依照法律的规定“造”出来的。法人设立就是依法产生法人的行为。法律规定了法人的法律要件,法人设立就是满足这些要件的一系列行为,其中既有事实行为,如为准备场所盖房子,也有民事法律行为,如几个设立人签署设立合同。法人的成立,就是产生法人人格,法人获得民事主体地位,能够以法人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设立的法人如何成立,要视法人类型而定,如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就需要经过登记,即只有登记完成法人始告成立,也有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法人设立行为不包括登记行为。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1、申请人
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申请人为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联营企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为该联营企业的组建负责人。
2、需提交的文件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3、组织章程;
4、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5、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8、核准登记
应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工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申请登记的申请后,应从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企业法人凭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签订合同,进行经营活动。工商机关可以根据企业法人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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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长大于墙高的两倍时设立构造柱,判断构造柱设立是用建筑标高减去梁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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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设立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设立人或发起人,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可以作为设立人;在法律对该类型法人有特别要求的,设立人还需符合该要求,如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人必须两人以上。
2.法人类型法定。设立人设立的法人类型必须由法律规定,如设立公司须有公司法,设立幼儿园,须有幼儿园管理条例,法律没有规定的法人类型,除经特许,不得设立。
3.设立行为合法。即设立行为必须是法律允许或法律不禁止。
一、承办机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登记(备案)程序
(一)申请:事业单位申请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备案)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设立(备案)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否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对已受理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核的主要内容:设立(备案)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设立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核准:对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发证:按照核准的登记事项向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颁发《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同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
(六)公告:将核准设立(备案)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登记管理局自收到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设立登记条件的,在自收到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对符合设立条件的,在自收到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事业单位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和其他文件材料。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宗旨和业务范围、经费来源的,应当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况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变更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否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对已受理的变更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核的主要内容:变更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变更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核准:对变更登记申请作出准予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准予变更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发证人员;对不予变更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过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换证:对准予变更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收缴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同时按照核准的变更登记事项向事业单位颁发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六)公告:将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事项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予以公告。
三、办理时限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市登记管理局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变更登记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市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工作流程
(一)申请。事业单位申请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审查的主要内容:注销登记申请是否属于本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提交表格的填写是不规范、清晰,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查。对已受理的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审核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决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注销登记是否符合规定的注销登记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四)核准。对注销登记申请作出准予注销登记或者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不予注销登记的,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由其通过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五)收缴证书和印章。对核准注销登记的事业单位,收缴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证》及单位印章。
(六)公告。省登记管理局通过公开发行的报刊发布注销公告。
三、办理时限: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省登记管理局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不符合注销登记条件的,在自收到注销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在自收到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关于法人设立的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不同类型的法人,甚至对同一类型的法人的设立所采取的原则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设立原则并不是单一的,一成不变的,它因法人的类型不同以及时代的演变而有所差别,概括起来,法人设立的原则有如下几种:
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
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中国的法人设立,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企业法人,传统上一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颁布后,开始有所区别对待,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设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概括我国法律规定的法人设立方式,大致有三种:
1.命令主义设立。即依照法律、法令、行政命令方式设立,自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这种设立方式适用于机关法人或国有事业单位法人。
2.登记主义设立。须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设立的法人自登记程序完成时成立。
3.依照条例、章程设立。即国家以法律或统一的章程规定法人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凡满足该条件并符合该程序的团体,即取得法人资格。这一程序主要适用于工会、妇联等人民团体。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年检、变更信息公开表
***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信息公开表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费来源 开办资金(万元) 设立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住 所 举办单位 宗旨和 业务范围 其他需要 公开情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报电话: ******* 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信息公开表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变更事项 变更前情况 变更后情况 变更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其他需要 公开情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报电话: *******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信息公开表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年检时间 年 月 日 信息公开时间 年 月 日 业务活动 开展情况 资产损益情况 变更登记 执行情况 绩效和受 奖惩情况 涉及诉讼情况 社会投诉情况 其他需要 公开情况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报电话
公司章程设立
梁河县中亚硅业有限公司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 各方共同出资设立梁河县中亚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制定本 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梁河县中亚硅业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梁河县河西乡来连村二台坡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矿产品收购、生产、加工、销售(国家政策 禁止的品种和需要行政审批的项目除外) 、木碳生产、加工、购销经营等。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伍百万元( 500.00 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 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 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 续。公司
1.项目法入的设立形式
项目法人可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项目法人的职责
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3.项目法人设立的时间要求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项目法人筹备组应主要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予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同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新上项目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应由项目的投资方派代表组成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项目法人的筹建工作。有关单位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的组建方案,否则,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予审批。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按有关规定确保资本金按时到位,并及时办理公司设立登记。项目公司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
由原有企业负责建设的大中型基建项目,需新设立子公司的,要重新设立项目法人;只设分公司或分厂的,原企业法人即是项目法人,原企业法人应向分公司或分厂派遣专职管理人员,并实行专项考核。
法人成立,是指法人开始取得民事主体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成立,表现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开始具有法人的人格,成为民事权利主体的始期。
法人成立的条件是:
1、须有设立行为。法人必须经过设立人的设立行为才可能成立。
2、须符合设立的要求:(1)法人要有自己的名称,确定自己法人人格的文字标识;(2)要有能够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3)必须有自己固定的住所;(4)须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进行必要的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
3、须有法律依据或经主管机关批准。中国的法人设立不采取自由设立主义,凡是成立法人,均须依据相关的法律。
4、须经登记。法人的设立,原则上均须经过登记方能取得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成立不须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除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外,也要办理登记。成立法人,须完成以上条件才能够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中的法人不同于筹备前的法人。设立中的法人须成立筹备机构,实际地从事设立法人的行为。
设立中的法人由于已经具有独立的行为机构、独立的财产和相对独立的责任能力,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因其并未通过登记获得公示,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其责任不能完全独立。其责任承担的规则是:1、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在法人成立后由法人承受。法人设立完成,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当然在设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后果均由该法人承受。2、设立中法人的设立行为没有成功,法人未成立的,其在设立法人过程中从事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应当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如果为二人以上,所有的设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上述规则存在缺陷,即有一定组织形式的设立中法人,通常有筹备组有相对独立的财产,能够承担民事责任的,具有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完全可以用设立中法人的名义承担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设立中的法人的成员对于设立中的法人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1、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在我国,营利法人主要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分为公司企业法人与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般采准则设立主义,即符合相关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的,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即可成立。但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如《公司法》第6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非公司企业法人,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首先须经主管部门或有关审批机关批准,然后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属许可设立主义。
2、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
非营利法人的设立原则不一。如事业单位法人的设立,需依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通常采特许设立主义。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有采特许设立主义,需要按照法律和行政命令的规定来设立,如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组织等;也有采许可设立主义的,即法人的设立需要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才可成立,如各种协会、学会等。
3、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
特别法人的设立原则,不尽一致。其中机关法人的设立,取决于宪法和相关国家机构设置法的特别规定,在设立原则上采特许设立主义。机关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