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4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法规和规章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参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市场行为以及成果文件质量的量化评分。
第四条以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综合评价:
(一)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
(二)在我省行政区域之外取得工商注册,但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及其运行平台,发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造价总站”)实施。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监管职责和评价标准,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设区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
第六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其它相关规定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是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运行平台,并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 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由奖励信息、处罚(处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客户评价4部分组成,具体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1。
第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实行动态采集。省造价总站每年1月份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上年度1-12月份生效的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分,形成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采用企业申报和评价实施单位采集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第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受到表彰的,由企业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通报表扬文件或者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评价实施单位申报。其中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向省造价总站申报;受到设区市政府或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申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受到表彰未主动申报或者超过一年申报的,不予采集。
第十二条企业申报的造价指标信息被省或设区市造价站采纳并发布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的,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由国务院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由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所在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四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因违规行为受到省政府或国务院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造价总站通报批评的,由省造价总站主动采集记录;受到设区市政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由做出决定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
第十五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在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过程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和司法机关判决文书或其他相关材料,主动向省造价总站申报。
第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省造价总站组织检查的,由省造价总站采集记录;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检查的,由组织检查的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
第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受到相关方投诉,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记录。其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造价总站查实的,由省造价总站采集记录;设区市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查实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所在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采集记录。
第十八条由评价实施单位主动采集信用行为信息未规定时限的,一律为5个工作日,自评价实施单位收到相关通报文件之日算起。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通报制度,及时将信用行为信息通报相关评价实施单位。
第四章 信息审核和管理
第十九条评价实施单位收到企业自行报送的信用行为信息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按评价标准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奖励类信息,应当退回企业并说明原因;对报送资料不完整的刑事处罚类评价信息,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报。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明确受理异议的部门。
公示无异议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第五章相关规定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五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省造价总站应当对外公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异议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的异议由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处理的,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期内,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异议人应提供真实身份、有效的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二十四条对公示期内的信用评价信息有异议的,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的当日,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异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异议受理部门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作出处理意见,并在作出处理意见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异议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记录后及时生效。
第二十六条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复核申请,其中异议处理部门为设区市评价实施单位的,省住建厅可委托省造价总站复核。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省住建厅或其委托的省造价总站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在作出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并书面告知异议人。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七条生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六章 评价运用
第二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发布。需在其他媒介发布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当与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评优评先、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申报,或者申报资料不完整且未在规定期限内补齐的,按评价标准加倍扣分。
第三十一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三十二条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第三十三条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举报、信访投诉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三十四条省住建厅对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开展层级监督检查,对发现应予以评价而未评价情形的,责令评价实施单位纠正;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评价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筑〔2014〕31号)同时废止,但已生效的信用信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有效。 2100433B
根据不同的需求来选择,每个公司业务范围不同,中城天工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这些领域是专业且富有经验的。
我国的造价咨询发展前景还是很好的!没人敢说盖一栋房子不需要造价的,而没人敢说不需要房子,所以不管怎么变,干造价绝对不会失业,技术技能也会越来越强,待遇会越来越好!我倒是没发现什么弊端,也没兴趣去考虑这...
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如下:(一)企业出资人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不低于出资人总人数的60%,且其出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60%;(二)技术负责人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并具有I程或工程经济...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 1 - 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诚信 激励、失信惩戒 ”机制,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根 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 (原建设部令第 149 号)、《福 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闽政办〔 2013〕81 号)以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 见》(建标〔 2014〕142 号)等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并结合本 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 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工商注册的工程造价咨询企 业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 1 年以上的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以下统称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信用 综合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 评
2009年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2009年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结果 发布日期: 2009-10-13 来源: 选择字号【大 中 小】 根据省建设厅《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苏建价 [2008]5 号)和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关于开 年度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的通知》(苏建价协 [2009]10 号),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二季度 省首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活动。我省共有 530 家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属于评价范围的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 其中 379 家咨询企业及分支机构申请参加了信用评价活动, 58家咨询企业未申请参评。经过企业自查、各市考核、 公示等程序,申请参评的 379 家咨询企业中,有 93 家被评为 AAA 级企业、 247家被评为 AA 级企业、 39 家被评为 现将 AAA 级、 AA 级企业公告如下: 南京市 一、 AAA 级企业 江苏捷宏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江
关于公布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价[2017]62号
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17〕15号),现将2017年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由起评分、奖励信息、处罚(处理)信息、成果质量和客户评价得分组成。其中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得分按造价咨询企业的3次(省站2次、设区市1次)检查得分的算术平均数计入2017年度信用综合评价总得分。部分造价咨询企业没有符合检查规定的工程项目或未被抽查到的,其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得分按抽查到的企业得分的平均值计算。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在信用评价系统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系统将自动对总得分高低进行排名。省外造价咨询企业未报备成果文件,企业信息不完整,无法计算信用综合评价总得分,本年度暂不纳入信用评价得分排名。
二、省、设区市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检查平均分为:省造价总站组织的两次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第一次检查平均分为53分,第二次检查平均分为54分;设区市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平均分为65分。
三、省造价总站对2017年度各设区市组织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检查结果得分进行汇总,造价咨询企业获得2个以上设区市评价分数的按算术平均计算后录入评价系统(详见附件1)。对汇总计算得分或录入有误的请与我站联系。
联系人:林影 联系电话:0591-87619236
附件:
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7年12月20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根据《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闽政办〔2013〕81号)和住建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5年9月30日
福建省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闽建筑[2007]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信用评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70-89分的企业为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60-69分的为B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B-级企业。
第八条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一)依据《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二)累计发生死亡4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五)不按本办第二条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
(六)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九条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省建筑业协会发布信用评定通知;
(二)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筑业(行业) 协会;
(三)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四)省建筑业协会进行复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部分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信用进行评审;
(五)省建筑业协会将复审结果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六)评审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示10天;
(六)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七)省建设厅公布评审结果。
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实施。
第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评价的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由省建筑业协会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三级资质企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规定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差异化监管。
第十四条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作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出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
(二)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工程担保与保险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五)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蓝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
(二)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第十六条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七条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A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参加企业信用评定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颁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