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热门搜索

首页 > 百科 > 装饰百科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2年1月20日由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以闽价服〔2012〕25号印发。《办法》共17条,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基本信息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2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套型面积和按优惠租金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职工供应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由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提出,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租金标准可在市、县价格部门会同住房保障、财政等部门核定的租金标准基础上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不得超过10%。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应当以保证正常运营和维修管理为原则,综合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按照不同地段或不同区域、不同房屋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可采用市场租金比例法测算确定,也可采用成本租金法测算确定。

(一)市场租金比例法是指按照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法。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按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50%-70%的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成本租金法是指按照住房成本租金的构成因素,并结合市场供求状况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方法。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的建筑物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贷款利息等因素构成。

第七条 制定和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所依据的同地段或同区域、同类别住房市场租金,可由所在地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信息提供,也可由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管理单位调查测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估价机构测定。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为某幢、项目或区域的房屋建筑面积租金单价,单位为元/平方米。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实行动态管理,一般3年调整公布一次,或者根据住房市场租金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十条 因收入等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未按合同约定退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自应当收回之日起按市场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第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包括承租人租赁期间实际发生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迅、卫生和物业服务等费用。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偿还建设贷款和投资补助。

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应优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偿还建设贷款。

第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单位应于每年3月底前书面向所在地市、县价格、住房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执行情况和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 各级价格部门应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成本监审和租金行情监测,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成本和租金变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价格部门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监督检查。对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严肃处理:

(一)超出政府定价和指导价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

(二)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三)住房租金外违规收取费用的;

(四)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详情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福建633

  • 100厚x100x150
  • 13%
  • 佛山市大卫雕塑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福建633

  • 100厚x100x150
  • m2
  • 13%
  • 佛山市大卫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福建

  • 3cm
  • 13%
  • 佛山市大卫雕塑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福建

  • 烧面,光面混拼(各一半)
  • 13%
  • 深圳市腾宇石材有限公司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福建

  • 3cm
  • 13%
  • 福建金源石材厂保定批发部
  • 2022-12-07
查看价格

福建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22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福建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22年1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福建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21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福建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20年3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福建

  • 板厚17~20mm
  • 云浮市郁南县2019年4季度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房租赁

  • 22.5×7.5
  • 169m²/月
  • 1
  • 普通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5-06-04
查看价格

公共住房项目案例

  • 1、公共住房项目案例(含英文):字体为树脂发光字体,字幅尺寸:836mm×234mm 2、案例展示图:尺寸:4216mm×1500mm,字体及图案材质及艺,详见图纸; 3、方块盒:根据美工尺寸,墙体
  • 1套
  • 3
  • 中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2-07
查看价格

公共服务管理系统接口

  • 品牌:GNG;型号:GNG-IBMS-PSM;定制开发:通过集成BIM模型的方式获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的运行数据,以清晰、明了、多维度的图形界面展示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的历史数据.
  • 1套
  • 1
  • 中档
  • 不含税费 | 不含运费
  • 2019-10-08
查看价格

公共服务管理系统接口

  • 品牌:GNG;型号:GNG-IBMS-PSM;定制开发:通过集成BIM模型的方式获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的运行数据,以清晰、明了、多维度的图形界面展示公共服务管理系统的历史数据.
  • 1套
  • 1
  • GNG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19-09-30
查看价格

租金管理子系统

  • 规格参考附件表格
  • 2套
  • 1
  • 中高档
  • 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2-06
查看价格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价服〔2012〕25号

各市、县物价局、建设局(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财政局: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查看详情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常见问题

查看详情

福建省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文献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

格式:pdf

大小:252KB

页数: 6页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福建省建筑装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黄小晶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

黄石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补贴管理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组织其所属的认证、评估机构根据同地段、同结构、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赁户抽样调查情况,按若干片区提出片区市场租金参考标准,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公益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月交缴,由产权单位或授权管理单位负责收取,并缴入市财政指定的租金专户。

第六条 租金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承租人可申请动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共住人)存储的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查看详情

滨海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第六章 租金与配租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可以确定经营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等工作。经营单位应当具有房屋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项目所在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确定和调整。具体项目的租金标准由项目所属区域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经项目所属区域价格管理部门核定后公布。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按照核定的项目租金标准,结合楼层、朝向调剂等系数确定。

租赁期内项目租金标准调整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应当与承租家庭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变更租金数额。

第二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所属住房保障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以及租金标准、配租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房源不足时,准予承租社会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下列次序进行摇号、选房:

(一)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且家庭成员中有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家庭,以及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伤残军人家庭;

(二)前项规定之外的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按照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类、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类分别进行登记、摇号;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二)的家庭;

(四)其他准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摇号过程及配租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人才公共租赁住房选房应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经营单位制定选房方案,经所属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签订租赁合同前,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条件的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其他家庭(含承租人才租赁住房家庭)按照承租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交纳租房保证金。

租房保证金由所属住房保障部门专户存储,按照同期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为承租家庭计息,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租房保证金及利息可用于抵扣承租家庭欠缴租金和违约金等。用于抵扣的租房保证金,未满1年的,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承租家庭腾退住房时,退还租房保证金剩余本息。

第二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按期足额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准予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补贴直接划入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经营单位租金收入账户。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并委托公积金管理中心和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按月提取。

第二十八条 除不可抗力外,获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申请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1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一)未按规定选定住房的;

(二)未按规定交纳租房保证金的;

(三)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四)其他放弃承租资格的情况。

查看详情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新政正式发布

近日,市住建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新政在补贴标准统一、优惠比例细化、特殊困难救助等方面有了更为详尽的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提高住房保障科学水平、加大保障力度的决心。

统一补贴申请标准

《通知》称,除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外,其余各区实行统一的公租房分档补贴比例。具体标准为: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400元;除承租的公租房外,无其他住房;3人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57万元及以下;4人及以上家庭总资产净值76万元及以下;所承租的公租房须通过市、区县住保部门公开配租方式获得。

怀柔、平谷、密云、延庆区县政府自行确定本区县内公租房租金补贴家庭人均月收入和家庭总资产净值。

完善补贴档位细化标准提高

租金补贴档位和标准进一步细化。一方面,租金补贴档位划分依据明确为“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可以享受95%的租金补贴;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即人均月收入为930元的家庭,补贴比例为90%”。

另一方面,对于人均月收入1200元以上的家庭,此次《通知》中将标准更加细化,由之前的每600元设立一档,变为每400元设立一档;且补贴额度也有所提高,人均月收入1200元及以下的承租家庭,补贴比例由50%提高至70%;人均月收入在1200元(不含)至1600元(含)之间的承租家庭,补贴比例由25%提高至50%;人均月收入在1600元(不含)到1800元(含)的,仍旧维持25%补贴;人均月收入在1800元(不含)至2000元(含)之间的家庭补贴比例由10%提高至25%;人均月收入超过2000元(不含)但不高于2400元(含)的家庭,补贴比例仍旧为10%。

上述调整,不仅加大了对公租房承租家庭,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保障力度,更进一步提高了租金补贴的使用效率。

补贴面积提至60平方米

此外,《通知》将对补贴比例95%、90%、70%的家庭补贴面积上限由之前的50平方米上调为60平方米。符合调整后标准的廉租家庭承租的公租房面积超过50平方米但低于60平方米的部分,将纳入补贴范围,其他廉租家庭仍按原有标准予以补贴,补贴力度不会降低。

这一调整充分考虑了承租家庭的居住品质提升的需求。

补贴升档,加大3类家庭支持力度

《通知》规定了补贴升档制度,加大了对重度残疾等3类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支持力度。若租金补贴比例若低于95%,且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重度残疾人员、或患大病人员、或家庭成员均为60周岁以上老人且无子女,经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住保部门审核后符合提高条件的,可提高一档租金补贴。

上述规定,将进一步减轻这三类公租房承租家庭的租金负担,对其提升生活品质有积极意义。

建立特困家庭租金补贴机制

针对支付房租确有难度的特殊困难家庭,此次《通知》还提出建立特殊困难家庭公租房租金补贴机制。对于提高租金补贴后,支付公租房租金仍然特别困难的家庭,明确经相应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由区县政府酌情提高租金补贴。

该机制的建立是对原有政策的积极补充,也是对住房保障工作“以区为主、全市统筹”的进一步诠释。

变更应主动提出

值得注意的是,此《通知》于今年11月1日起实施,新规适用后,相关家庭如要想享受新政策的相关优惠,应向所在的街道(乡镇)等基层部门主动提出相应申请。

可以说,《通知》的出台,是完善我市公租房租金补贴机制的积极举措,有利于加快推进我市公租房保障模式由“以实物配租为主”向“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并举”转变,对构建首都科学合理的保障房发展体系意义重大。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立即注册
免费服务热线: 400-888-9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