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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

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

一、组织与实施

(一)省备案管理部门

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负责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三部门建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具体工作。

(二)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经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可牵头参照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同配合。主要职责为: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工作,每年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情况报告;

2.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并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拟入库企业名单和奖补建议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

3.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4.负责推荐或遴选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推荐专家的监督管理;

5.负责对已备案企业进行跟踪培育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等事项,落实省备案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建议;

6.完成省备案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中介机构

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简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 中介机构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不良记录以省财政厅相关行业协会网站发布为准)。

(2)承担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及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2. 中介机构职责

(1)中介机构应对照上述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专项报告;在出具专项报告时附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并承诺对本机构是否符合条件及备案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接受企业委托,委派具备资格的相关人员,依据《扶持办法》和《实施细则》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

3. 中介机构纪律

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省备案管理部门在“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相关工作,并将其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黑名单。

(四)专家

1. 专家条件

(1)技术专家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相关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财务专家应具有相关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资格且从事财税工作10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3)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及备案工作有关要求。

2.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由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产生;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可推荐报送符合上述条件的专家进入专家库。

根据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评审可以集中评审或网络评审方式进行,具体评审办法由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根据《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要求自行制定。

3.专家职责

(1)审查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专项报告等是否符合《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

(2)按照《扶持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评审专家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独立评价。技术专家应主要侧重对企业知识产权、研究开发活动、主营业务、成果转化及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等情况进行评价打分;财务专家应参照中介机构提交的专项报告、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和纳税申报表等进行评价打分。

(3)在各评审专家独立评价的基础上,由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价。

4.专家纪律

(1)应按照《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

(2)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3)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

(4)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备案提供便利。

(5)评审期间,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

(6)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省备案管理部门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评审工作资格,并将其列入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黑名单。

二、备案条件

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资格有效期内的(以有效期年度为准),不再备案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

当年已申报经确认未能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由企业自愿申请,符合省级备案条件的可优先列入当年省级培育库。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闽注册成立满一年以上(须注册成立365个日历天数以上);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企业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项(含)以上或申报前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2项(含)以上;

(三)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四)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本款1~3项的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六)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60分。

已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到期后的企业重新申报备案,评价标准最低应达到70分。

以上备案条件中所涉指标说明均以国家科技部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为准。

三、备库程序

(一)注册登记

申报企业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进行注册,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网上核对企业注册信息、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提交材料

企业登录“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按要求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附件2),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并向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网络申报材料须与纸质材料一致):

1.《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及科技人员名单;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及《中介机构备案信息表》(附件3);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7.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附表,加盖税务部门受理专用章)。

(三)专家评审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组织评审。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所属的技术领域从省级科技项目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每家企业不少于5名专家(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进行审查,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营业务及成长情况等进行评价。每名技术专家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技术专家评价表》(附件4),每名财务专家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财务专家评价表》(附件5),专家组长汇总各位专家分数,按分数平均值填写《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专家组综合评价表》(附件6)。

(四)公示与入库备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可视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推荐入库备案企业名单》(附件7),报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拟入库企业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联席会议确定拟入库企业名单。

对拟入库企业名单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公示企业名单纳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时间以公示时间为准;有异议的,由企业所在地备案管理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四、扶持奖励

(一)奖补政策

对入库备案企业根据其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情况、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的比例、创新能力评价等4个方面满足奖补条件情况进行不同档次奖补。

1.入库奖补分档标准

奖补条件及具体要求

同时满足条件情况

对应奖补标准

1.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申报前拥有I类自主知识产权至少1项或近三年内拥有II类自主知识产权至少2项;

2.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60%;

3.近一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总额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4.创新能力评价达70分以上(不含70分)。

1个条件

20万元

2个

条件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3个

条件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

4个

条件

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

入库企业满足2个条件及以上的,入库奖补标准为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相应比例计算所得奖补金额;上述计算公式所得奖补金额小于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大于20万元的,按计算公式所得奖补金额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出库奖补标准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中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即确认为出库企业,给予出库奖励;出库当年每家给予补助20万元。

(二)奖补程序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根据入库企业名单对每家企业提出奖补建议,形成《入库备案企业奖补建议汇总表》(附件8),并在规定时间内正式书面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经审核后联合下达培育奖补计划和承担的省级奖补资金,各地应按有关规定拨付奖补资金。企业所获补助经费应用于企业创新活动。

五、监督管理

(一)检查

根据备案管理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办公室可组织专家对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或随机抽查,对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企业年报

企业通过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报表》(附件9)。入库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上通报;被通报企业入库三年内未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三年期满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复核

对已备案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入库备案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企业所在设区市备案管理部门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入库备案条件的,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备案管理部门应及时书面报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备案管理部门取消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资格,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可申报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

(四)企业变更事项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或歇业的,须及时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报告;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网”上提交《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附件10),并将打印出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变更备案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条件,在变更之日2个月内上报省备案管理部门,并在“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网”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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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经信委(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7〕141号)精神,加快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现将《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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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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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文献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格式:pdf

大小:64KB

页数: 3页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 河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实施细则 冀科工字〔 2000〕013号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 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根据国 家科技部颁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和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 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细 第二条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归口管理和指导全省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工 作。各市科 委、国家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本细则分别负责当地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根据世界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我国的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结合我 省企业的 (十一)其它在传统产业改造中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参照 国家科技部颁布的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

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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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64KB

页数: 7页

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鼓励和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 域》)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 2008〕362号,以下称《工作指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重点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科技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在吉林省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由省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组成的吉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 主要职责为: (一)领导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确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湖南省建设厅

OO五年九月三日

 

 

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行为,保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工程报建分级管理权限,对施工合同实行备案管理。

 

第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备案时如发现合同中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的条款、合同约定内容不全或约定不明确、合同格式未采用标准示范文本的,备案机关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应当协商修改,修改满足规定要求后再行备案。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承发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履行施工合同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第三方利益及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第六条 施工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点,承包范围、内容、合同工期、开工、竣工时间;其承包范围、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规定及承诺;

 

(二)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造价计价事项作出约定,并不得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1、合同价(即中标价),包括合同总价和工程量清单单价;

 

2、基本养老保险费(劳保基金)及其他规费;

 

3、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预付工程备料款,拨付工程进度的时间、数额、方式;

 

5、设计变更,或者工程量清单错项、漏项、计算错误的认定及相应价款的计算办法;

 

6、提前竣工奖励、拖延工期违约责任;

 

7、工程质量优良奖励、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

 

8、设备、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的调整办法;

 

9、工程结算办理方式和期限与违约责任;工程结算办理后工程款支付办法与违约责任;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11、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造价计价事项;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四)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办法。

 

(五)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技术资料交付方式和时间。

 

(六)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质量标准。

 

(七)安全防护及文明施工措施。

 

(八)违约责任及处理办法。

 

(九)监理单位的权限和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

 

第七条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省有关规定、设计图纸要求及投标承诺。对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查与验收另有要求的,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承发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九条 施工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1、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2、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3、政府性投资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4、人工工资单价的取定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5、临时设施的费用低于依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暂行办法”计算所需费用的90%

 

6、要求承包方在发包方没有按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得停工,以及在此情况下发包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施工合同备案应提交的资料清单

 

1、施工合同文本;

 

2、施工合同备案表(原件);

 

3、需招标工程的中标通知书原件;

 

4、由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保险公司、专业担保公司提供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核对原件、提供复印件);

 

5、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

 

第十一条 承发包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方应当将合同及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相关资料送相应的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并将中标通知书原件、合同原件及相应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投标报价预算书)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十二条 合同备案后,在已签订合同基础上补充、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在签订协议后7日内将协议报原备案机关审查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承发包双方不得另行订立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以备案后的合同为准。

 

第十四条 施工合同备案程序。

 

(一)备案申请

 

申请单位按本细则第三条规定,到相应的备案机关领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见附件);

 

(二)向相应的备案机关递交有关合同备案资料;

 

(三)相应的备案机关收到齐全的合同备案资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

 

(四)按照备案机关提出的修改意见承发包双方协商修改后,再次申请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5121日起执行

 

 

 

 

附表:施工合同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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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林业行业科研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重点围绕林业科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支持范围包括:

(一)林业行业应用基础研究。

(二)林业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

(三)林业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

(四)国家标准和林业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五)林业行业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六)林业行业应急技术研究。

第三条 专项管理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以支撑林业生态建设和产业发展为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和重点,确保科研项目与林业生产紧密结合,合理区分和衔接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专项只设项目层面,项目不分解,避免经费分散使用。

(二)明确权责,规范管理。专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专项支持的目标,加强项目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地安排专项项目,实现林业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的财政资金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科技司)和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以下简称计财司)按照职能分工共同承担。

第七条 各省(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及原林业部直属六所高校归口管理本区域(本单位)承担的项目。

第八条 科技司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全国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负责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

(三)提出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

(四)审核通过咨询委员会审议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

(五)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六)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

(七)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成果管理。

第九条 计财司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科技司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制度。

(二)会同科技司组织专项项目预算的编制、审核和申报。

(三)根据财政部的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四)组织对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资金决算、财务审计、财务验收和绩效考评等。

第十条 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林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对专项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进行咨询。

(二)对专项组织和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区域(单位)的林业科技发展规划。

(二)组织本区域(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和报送。

(三)负责本区域(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任务、人员、预算总额以及预算分配调整等重大事项的审核和上报。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服务支撑和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二)面向国家战略、行业建设和区域发展需求,协调组织优势力量共同参与,组织本单位科技人员完成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预算申报书等材料的填报工作,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督促项目负责人按任务书要求实施项目,并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负责对本单位承担项目的经费预算调整等事项进行审批。督促项目做好验收和成果总结,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运用。

(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本单位使用、外拨项目经费情况实行有效监管,确保经费支出符合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要求。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结合项目经费审计和评估验收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三条 立项程序

(一)征集建议。根据林业科技发展规划,广泛征集林业生产、管理部门的需求,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提出支持方向和重点,征集项目建议。

(二)形式审查。对项目建议按照相关原则进行审查,包括是否重复立项,申报人、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

(四)咨询评议。将专家评审结果提交咨询委员会咨询评议,形成项目建议咨询意见。

(五)材料上报。科技司审核咨询委员会的项目建议后,及时报送科技部。

(六)编制方案。根据科技部反馈意见调整项目建议,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预算,提出专项总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审批。

(七)项目批复。根据财政部批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要求

(一)符合申报指南提出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二)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

(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四)项目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

(五)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3—5年。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内容

(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

(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

(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六条 预算编制要求

(一)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应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中有自筹经费的,应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必须为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或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预算时,需要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条 任务书内容

(一)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与具体考核指标。

(二)研究任务、主要技术难点和创新点。

(三)项目年度计划。

(四)项目经费来源与支出预算。

(五)承担单位、协作单位及主要研究人员。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条件

(一)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各级行政机关或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作为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

(二)具备一定的技术力量、科研能力条件及相关研究基础,优先支持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生态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联盟等平台依托单位。

(三)鼓励产学研结合,涉及产业性技术研究的原则上须有相关龙头企业参与。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重大项目申报人须为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具有正高级职称。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开拓创新能力,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诚信记录良好;用于项目研究时间不少于本人工作时间的50%,在国内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二)同期只能主持一项或参加不超过2项本专项项目。正在主持1项或参加2项国家科技支撑、973、863、948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的,不得申请本专项。

(三)重大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不超过57周岁,其他项目申报人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年龄计算截至申报年度1月1日。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除遇到不可抗拒的因素,原则上不允许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如出现计划任务调整、项目人员和协作单位变更、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及项目协作单位之间的预算调整、试验示范基地变更等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程序逐级上报国家林业局。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备案。项目人员出国培训、国外专家来华交流,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任务书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执行。国际合作与交流任务变更须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报科技司。

第二十三条 中期评估。中期评估采取现场查看与专家会议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于评估认定不能继续执行的项目,将终止项目执行。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章 重大项目组织

第二十四条 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需求,为解决国家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和可持续发展等林业中心工作中的重大技术瓶颈,进一步提升林业科技创新能力,在国家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中设立重大项目。

第二十五条 重大项目支持重点

(一)林业科学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有望取得重大突破,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的前沿性基础研究。

(二)围绕森林、湿地、荒漠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林木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创制、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生态安全构建和森林资源提质增效等关键支撑技术的基础性研究及应用研究,以及生态效益评价、绿色经济核算等基础性研究。

(三)林业产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林业产业绿色增长关键技术,对开拓发展林业产业具有重要影响或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研究,强化技术集成与示范。

第二十六条 重大项目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一般是中央级科研机构(包括原林业部直属林业高校,下同)或具备相应实力的省级科研机构。鼓励重点学科、重点领域的优势科技资源强强联合、共同申报。

(二)申报人应具有组建包括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相关企业等在内的重大项目研究团队的能力,并将主要精力投入本项目的研究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重大项目组织实施

(一)需在立项签订任务书后三个月内举行项目启动会,细化各任务实施方案及技术路线。

(二)应聘请5—7名相关领域知名专家对项目进行长期跟踪咨询。

(三)项目执行期结束后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司,由科技司会同计财司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

(四)重大项目验收后需加强对项目成果、技术的应用及效果的后评估。验收成绩、项目完成情况及后评估情况等综合考评结果作为后续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为适应科研活动规律的需要,落实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经费分为直接经费和间接经费。

第二十九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当注意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单位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其他支出:指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该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十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不超过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0%。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绩效支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

第三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应当对项目经费和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预算金额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按照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一)项目总预算、项目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协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科技司,科技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计财司,由计财司报财政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组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在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项目预算调整审批程序,按时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及时按规定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科研、财务、行政等管理部门对项目实施的全面支撑,积极推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等科研条件对项目的开放共享。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协作单位应自觉接受有关监督检查,并对所承担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化间接费用的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合理统筹安排绩效支出,提升科研人员工作绩效水平。

第三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按预算核拨项目协作单位经费,并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填报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并于每年的4月20日前将上年决算报送国家林业局,由国家林业局审核汇总后报送财政部。

第三十七条 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项目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项目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结余经费应当按原渠道收回国家林业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七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考评

第三十八条 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由第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验收申请,由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报送科技司。项目因故不能按规定的执行期完成的,应提前三个月将延期验收申请报送科技司。

第三十九条 现场查定。科技司组织对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研究任务和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查定意见。

第四十条 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后,选择具有审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财务审计,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 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两个部分。财务验收是业务验收的前提。

(一)财务验收主要以项目预算、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相关经费管理制度为依据,提出独立的验收意见。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1.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2.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3.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4.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5.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6.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7.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8.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二)业务验收主要以项目任务书、项目执行情况验收自评价报告、现场查定意见为依据。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业务验收:

1.项目目标任务完成不到85%;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

3.未经申请或批准,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变更;

4.超过下达的项目任务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说明。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须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等与项目研究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整改报告并逐级上报,整改报告主要包括项目未完成任务情况及原因、拟采取的整改措施、整改工作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并对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新项目采取调控措施。

第四十六条 项目绩效考评。国家林业局结合财务验收和业务验收,逐步建立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制度。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重点对项目执行情况、组织管理、配套条件落实、经费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加强对项目组织安排、执行进度、技术保障和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和经费预算,确保研究目标的实现和经费的规范使用,并接受上级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九条 对不接受监督检查,将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对于弄虚作假,伪造材料、剽窃他人科技成果及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一经发现,撤消项目,追回已拔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报本专项。

第五十条 加强信用管理,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协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专家等在实施专项中的信用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和记录,并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活动的重要依据。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九章 资产与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十一条 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的规定。专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资产的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企业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在林业生产实践中的应用,并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保障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承担单位负责管理和使用。研究成果转化及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各协作单位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不得有恶意垄断成果和知识产权等行为。

第五十五条 专著、论文等成果需第一标注“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资助”(英文:Special Fund for Forest Scientific Research in the Public Welfare)字样及项目编号。

林业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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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试行交通建设市场工程造价信用考核实施细则

根据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组织制定并颁布了《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工程造价信用考核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按《细则》要求,造价信用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考核管理分级负责,福建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承担省级及以上审批的公路项目造价信用考核工作,并指导全省造价信用考核的开展。市级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项目的造价信用考核;考核对象分为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水运工程和运输场站等建设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单位;并规定了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一步规范完善了福建省公路水运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造价信用考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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