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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交流,造价咨询,课题研究,教育培训,书报期刊发表
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交通工程造价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交通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集中整合资源优势、推进交通工程造价行业标准的制定,建立交通工程造价行业数据信息化,实现造价信息资源共享,提供困难与需求的诉求通道。
1、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内部存在问题
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单位负责人管理意识薄落。一是为满足资质要求,企业从业人员存在挂靠的现象;二是允许其他单位人员挂靠或借用本单位资质去从业;三是只注重承接咨询业务,不注重企业的咨询成果质量。
2、市场有序竞争尚未形成
一是目前造价咨询企业迅猛增长,以及一些外地咨询企业大量涌入,本地区市场面临“僧多粥少”的局面,咨询企业为了承接业务不惜竞相压价,甚至恶意低价,造成咨询市场混乱;二是咨询市场的业务被一些行政部门垄断(如财审、审计),造成咨询企业为承接此类业务只能迎合行政部门要求进行低价投标;三是咨询市场的有序未能形成,未能纳入公开的招投标管理。
什么时候要
什么时候要
建筑工程造价可能更好一些,原因是他牵涉的范围更广一些,整个工程牵涉到土建、安装、精装修、市政、园林、基础设施、专业的设备安装等等,作为初学者每个都可以涉猎,将来你喜欢哪个可专攻,也可全选,单位选择也比...
1、建立造价咨询库,通过造价站推荐和市场上专业水准高、业务能力强的优秀单位、公司加盟成为造价咨询库成员,形成战略联盟、规范化管理,避免价格战,共同保证行业利益。
2、建立造价咨询专家库、讲师库,通过各方举荐吸纳专家、学者、高工、高校老师等成为协会专家库、讲师库成员,可以从中抽调进行培训讲座授课,促进行业内交流互动。
3、承接造价站等政府部门委托的行业调研,搜集资料,通过成为协会单位会员可以参与,并提交建议。
4、协会会员可以免费查询材料信息价、品牌厂家的市场报价等。
5、论文发表、学术交流,协会可以推荐会员优秀论文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力的刊物上进行发表;不定期举行学术交流,邀请省内外专家、学者、高校教授、讲师、政府部门领导等参加。
6、协会充分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向会员单位,会员个人传达宣传造价站等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交通造价的方针政策及信息,同时向造价站反映会员有关行业改革、生产经营方面的信息,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方面的经验,以及会员需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的问题。
7、促进行业自律,维护维护行业声誉,承担行业责任。靠信誉、靠质量,赢得客户,赢得市场;开展诚信服务,做到廉洁自律。针对违规经营,给予行业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通过向上级主管部门举报,建立黑名单制,进一步规范行业的正规经营。2100433B
交通工程造价信息
目 录 〖交通工程造价信息〗 交通工程造价信息 内部交流 注意保存 第二期 总第二期 2010年 6月 15日 温州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 主 办 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镇鹅湖东路快运 2 号 邮编: 325015 电话: 0577-86701869 传真: 0577-86718977 网址: w w w. w zj tz j. c om 温州质监造价网 目 录 行业管理 关于组织浙江考区 2010 年度公路工程甲 级造价人员过渡考试的通知 ⋯⋯⋯⋯⋯⋯⋯ 1 价格信息 钢材和水泥价格信息 (2010 年 5月 )⋯5 汽柴油材料供应价格信息 ⋯⋯⋯⋯⋯ 9 工作探讨 合理审定公路工程无定额变更项目单价 探讨⋯⋯⋯⋯⋯⋯⋯⋯⋯⋯⋯⋯⋯⋯⋯⋯ 10 业主反索赔工作应对技巧浅析 ⋯⋯⋯ 13 厂商资讯 水泥钢筋混凝土圆管销售价格 ⋯⋯⋯ 18 沥青混凝土销售价格 ⋯⋯⋯⋯⋯⋯⋯
交通工程造价改革的探索
本文从交通工程造价的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提出了有益的探索。
(2006年4月10日通过)
第一条 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英译名: GuangDong Engineering Cost Association(缩写为GDEC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单位、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单位自愿组成,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省性行业性社会团体,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全心全意为政府和会员服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协调的行业自律机制,不断提高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办公地址设在广州市东风中路 268号广州交易广场1808室。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 研究广东省工程造价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广东省工程造价改革与发展的政策性建议,加快广东省工程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接受政府部门委托开展工程造价等专题调研,促进现代化管理技术在工程造价行业的运用与推广;
(二)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和行业内外的关系,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会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巩固和加强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接受政府部门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工程造价软件业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 协助政府部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制订、实施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准入与清除制度,建立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的信息数据,协调解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工程师执业中的问题;
(五) 贯彻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和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咨询业务操作规程等行业规章、公约,建立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对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实施检查和监督;
(六) 受理工程造价咨询业中执业违规的投诉;对违规者,实行行业惩戒,或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开展工程造价咨询业研究活动;受理工程造价执业质量鉴定;为社会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七) 代表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业、造价工程师与同行联系、交往,履行相关行业组织成员应尽的权利和义务,为会员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组织广东省行业学术交流活动,推荐行业优秀成果;
(八) 组织行业培训,开展业务交流,推广工程造价咨询与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建立统一工程造价数据系统,促进工程造价软件业的健康发展。建立行业管理信息网络,出版工程造价刊物和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培训教育等书籍和资料;
(九) 指导各市、县工程造价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 承办政府部门委托或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协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的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
(二) 执行本协会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协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 及时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为本协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
第十六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工程造价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处理、决定其他需要事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协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 名。设立时由会长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 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组织的财务审计 。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三月底前向广东省民政厅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四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三十日内,报广东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的终止动议,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广东省民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经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二 00六年四月十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承办单位 | |||||||
活动主题 | |||||||
活动时间 | 活动形式 | ||||||
会议地点 | |||||||
承办负责人 | 手机 | 电子邮箱 | |||||
联系地址 | 办公电话 | ||||||
活动组织方案 | |||||||
承办单位 意见 | 省造价协会意见 | ||||||
备注 |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会员的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会员与协会的相互沟通,更好为会员服务,根据民政部和财政部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秘书处为本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协会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 会员申请与授予
1、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与工程造价管理行业相关的独立社团法人,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2、 与工程造价行业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教育等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3、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4、 通过评审的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单位,应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五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 选举、被选举和表决;
(二) 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
(三) 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四)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 获得协会的优先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 维护协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 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效资料;
(五) 为协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为会员提供的服务
(一) 通过协会的行业管理信息网络免费为会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 优惠订阅协会出版发行的书籍和资料;
(三) 优先、优惠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国际交流等活动;
(四) 赠送工程造价刊物;
(五) 可参与政府部门委托的专题调研活动;
(六) 优惠提供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通过互联网或书面形式(信件)提交会员申请表。
(二) 经本协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费标准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五)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六) 会费标准的制订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费交纳办法
(一) 会员应在每年的第二季度向本协会交纳当年会费,除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单位和通过评审工程造价软件开发单位的单位会员外,其他企事业单位会员也可一次交纳一届会费(即四年的会费);
(二) 新批准的会员,应在领取会员证书的同时,交纳当年(或一届)会费;
(三) 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会员,可书面提出减免申请,经本协会秘书处批准后,予以减免。
第十一条 会费管理
(一) 本协会的会费,专款专用,必须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定期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广东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二) 协会按照规定给会员出具由财政部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第十二条 会员证书管理
(一) 会员证书由本协会统一印制、颁发。
(二) 自动退会的会员,应主动交回会员证书。
(三) 被除名的会员,本协会有权收缴其会员证书。
第十三条 会员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消和变更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应及时函(电)告本协会。
第十四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方继承。
第十五条 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会员条件的机构时,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机构继承,其余机构应另行申请。
第十六条 会员没有澄清理由,且一年不按期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本协会和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表现突出的,应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一) 遵纪守法、业绩突出、社会信誉好的单位会员,授予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诚实守信单位会员"荣誉称号;
(二) 对工程造价行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个人会员,授予广东省工程造价协会"先进个人会员"称号;
(三)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表现突出的会员,给予通报表扬、公开表彰等奖励。
第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章、公约的会员,本协会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予以提醒和质询;情节严重的,视情形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 书面批评
(二) 通报批评;
(三) 公开谴责;
(四) 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九条 会员受到奖励和处分,记入会员诚信档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政府部门如有新规定的,应及时修改,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六年四月十日经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