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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闽建筑[2007]54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信用评定应按照《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详见附件)进行。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A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70-89分的企业为A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60-69分的为B级企业,企业信用最终得分在59分以下的为B-级企业。
第八条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一)依据《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二)累计发生死亡4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四)存在偷税、逃税、抗税行为,已被税务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理的;
(五)不按本办第二条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
(六)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七)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评价程序
第九条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省建筑业协会发布信用评定通知;
(二)企业将申报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筑业(行业) 协会;
(三)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评意见;
(四)省建筑业协会进行复审;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和部分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对企业信用进行评审;
(五)省建筑业协会将复审结果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六)评审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公示10天;
(六)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七)省建设厅公布评审结果。
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评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程序实施。
第十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组织评价的协会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是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的由省建筑业协会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三级资质企业由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条规定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
第十二条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四个信用等级,分别实施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差异化监管。
第十四条绿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扶持发展、加强服务为主,鼓励其做大作强,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或较低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出省手续或设立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免于审查;
(二)对部分规模较大、列为扶持重点的企业实行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制度,扶持其做大做强;
(三)在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在工程担保与保险等方面予以费率优惠;
(五)提供简便、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蓝色监管主要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预警机制,帮扶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或适度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
(二)提供可能的辅导或工作提示。
第十六条黄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或较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必要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要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七条红色监管适用于年度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对其实行信用惩戒机制,以重点防范为主,实施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或高抽检率的日常检查:
(一)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登记、变更、对外施工或分支机构证明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管理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执业资格人员进行建设专业法律、法规培训。
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建设类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或优秀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A级及以上。
第二十条参加企业信用评定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已颁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闽建筑[2007]54号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2007-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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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福建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闽建筑[2007]55号
【发布日期】2007-12-27
【生效日期】2007-12-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闽建筑[2007]5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诚信度和公信力,营造适应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中介诚信环境,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和《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法[2005]77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诚信度和公信力,建立适应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中介诚信环境,根据《福建省建设行业中介机构及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闽建法[2005]77号附件2)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甲、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3年以上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代理机构。
符合前款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均应参加信用等级评定。
第三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负责。评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按其机构状况、业绩情况、纳税额、从业行为、信用记录、客户意见等综合评价,分为AA、A、B、B-四个级别,其中AA表示信用优良,A表示信用超过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低于一般水平,B-表示信用差。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代理机构有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其信用等级定为B-或B,其余的信用等级通过量化评为确定为AA或A。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在评价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B-。
(一)单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省外驻闽分支机构负责人因招标代理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因严重违法违规,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闽建法[2007]15号)》规定,单位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四)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被记录不良行为满三次的;
(五)参评的业绩客户评价意见为“差”的超过30%(含30%)的;
(六)不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或在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在评价年度内,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未被评为B-,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信用等级评定为B。
(一)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规定的不良行为标准被记录不良行为满二次的;
(二)从业人员按照《省建设厅关于建立福建省建设市场法人和自然人违法违规档案制度试行办法》被记入违法违规档案的;
(三)参评的业绩客户评价意见为“差”的超过20%(含20%)的。
第八条对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B-或B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福建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分标准》(详见附件一),以评分高低顺序排列,按比例选取信用等级,从参评的甲级招标代理机构中取40%,乙级招标代理机构中取20%为AA级,其他为A级。
第九条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一般一年一次,省建设厅根据监管等工作需要,可以进行特定时段的信用等级评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省建筑业协会工程招标投标分会发布评定通知;
(二)招标代理机构填写《福建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表》(详见附件二)、及企业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三),情况连同机构证明材料报工商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在省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报送企业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
(三)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协会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初评,并将初评结果和评定表报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
(四)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进行复审;
(五)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将复审结果报省建设厅组织评审;
(六)评审结果在福建建设信息网上公示10天;
(七)对有异议的信用等级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八)省建设厅公布信用等级评定结果。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定之后,发现有的机构在参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分会核实后报省建设厅将其信用等级重新评定为B-。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省住建厅会同省金融办、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印发《关于鼓励建筑业企业采取多形式履约保证的通知》,明确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设活动中,建筑业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形式作为各类工程履约保证。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建筑业企业选择现金以外的其他保证形式。建设单位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应对等向建筑业企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保证。充分发挥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缓解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