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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 ,英文名称 THE BRANCH CONCRETE OF FUJI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由全省从事混凝土生产及供应、混凝土原材料供应和与混凝土相关的科研、设计、施工等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人士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会员单位有预拌砼生产企业、与混凝土相关的原材料生产企业、科研设计施工单位、质量管理监督部门以及大专院校等。历年来,在福建省建设厅和建筑业协会的正确指导下,混凝土分会紧密团结全省广大会员,竭诚为混凝土业服务,积极发挥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助推广预拌混凝土供应,提升混凝土企业及相关原材料供应方的科研含量,同时做好行业管理,促进我省建筑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立业做出积极贡献,使我分会成为行业内各企业的代表,切实为企业办实事,办好事,促进混凝土行业形成良好的发展环境,进入良性循环。
本分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进行专题调研,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的建议;
(二)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推进混凝土业科技进步,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三)协助企业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提高企业素质;
(四)组织省内外信息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编辑、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文件;
(五)组织推荐全国优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申报,评审和颁奖工作;
(六)发展同省内外同行业协会组织的联系,开展合作与交流;
(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八)组织发展混凝土业的公益事业,开展其他有益于行业发展的活动;
(九)受政府委托承办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核的前期工作,承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或会员委托事项;
(十)依据法律法规应办理的其他事项。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砼分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名单
会 长: 黄文巧(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副院长)
副会长: 翁金顺(福建建工混凝土有限公司 总经理)
张建全(厦门市建设局材料处 处长)
黄 萍(福州市民用建筑统建办公室 副主任)
谢苍发(厦门华信混凝土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 何希铨(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副院长)
副秘书长: 蔡文尧(福建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建材研究所 副所长)2100433B
福建省
不计算建筑面积。首层的公共架空绿化部分在建筑功能上就是不予利用的,是没有使用功能的,和公共绿地是一个范畴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筑行业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保障工程质量,深入贯彻XX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材料及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我会协助XX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在南海中医院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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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五届一次会议召开
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换届大会暨五届一次会议于2011年10月14日下午在合肥世纪金源大饭店胜利召开,会议选举产生了安徽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第五届理事会理事及常务理事,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2015年会长工作会会议纪要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2015年会长工作会议于4月24日在济南召开。出席会议的有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的领导及全省15个地市混凝土协会(分会、专委会)的负责人,以及省内部分较大型骨干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负责人等,共计35余人参加了会议。省建筑业协会委派刘勇副秘书长出席会议并讲话。本次工作会议由分会会长王守宪主持。分会副会长张爽做了2014年分会工作总结报告。分会秘书长郑晓冬传达了2015年3月31日召开的中国建筑业协会混凝土分会会长及秘书长联席会议精神,并就2015年山东省建筑业协会混凝
(一)分会名称: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智能化分会。
(二)分会的性质;福建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管理、设计、施工、检测、产品供应、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大专院校、科研等有关单位以及全省从事工程建设科学技术和标准化工作的专家、管理人员等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三)本分会的宗旨:拥护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反映本行业愿望和要求,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通过开展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增强实力,壮大行业规模,为我省建筑智能化行业管理和行业发展服务。
(四)分会管理隶属;本分会隶属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建设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社团办。
(五)业务范围:
1、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办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2、开展行业自律,促进建筑智能化市场规范;
3、开展为企业服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4、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以及产品推广等活动,提高行业技术和经营水平;
5、按照省建筑业协会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省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6、承担省建筑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会员组成:
从事建筑智能化管理、设计、施工、检测、产品供应、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大专院校、科研等有关单位和个人。
(七)、分会定位: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智能化分会,中心任务是为全面贯彻落实省政府闽政18号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把建筑智能化产业扶持成为我省建筑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特色产业服务;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智能化分会定位于:面向市场和行业管理,把分会建设成为省建设厅建筑智能化行业管理(资质、招投标、工程质量等)统一的辅助工作平台和建筑智能化行业发展促进服务中心。
第二届省建协智能化分会工作办法(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分会名称: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建筑智能化分会,以下称本分会。
第二条 本分会的性质是:本省从事建筑智能化管理、设计、施工、检测、产品供应、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大专院校、科研等有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协助政府部门从事行业管理,推进行业健康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维护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在政府和会员企业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坚持服务宗旨,反映企业诉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智能建筑行业中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和推广应用智能建筑科技成果;配合和协助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监理、检测、产品研发、产品制造及用户等建立良好的智能建筑建设、管理、运行、维护体系,努力提高智能建筑工程质量和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推动我国智能建筑产业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分会隶属福建省建筑业协会,遵守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章程,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住建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社团办。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北大路242号福建省住建厅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分会业务范围:
(一)受政府委托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策建议。
(二)受政府委托参与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行业技术与产品标准的制定;
(三)受政府委托制定行规行约并监督执行,开展行检行评,促进质量监督工作;
(四)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行业发展的相关建议;
(五)协助企业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拓展市场,促进企业发展;
(六)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以及产品推广等活动;
(七)开展行业自律,协调会员单位与会员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八)按照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有关规定开展国内外技术经济交流与合作;
(九)承担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和政府主管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从事建筑智能化管理、设计、施工、检测、产品供应、监理、质量监督、工程造价、大专院校、科研等有关单位,拥护本分会工作办法,自愿申请,经本分会批准,即可成为本分会的会员单位,成为本分会会员。
单位会员应指派代表一人与本分会经常取得联系;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分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是: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优先取得本分会的书刊资料的权利;
(四)有在本分会刊物上发表论文、文章的权利;
(五)有获得《闽江杯》(省优质建筑智能工程奖)、省建筑智能化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权和被推荐权;
(六)产品供应商有获得优惠举办产品、技术介绍会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是:
(一)遵守本分会工作办法,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分会的各项活动,承担本分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本分会组织的建筑智能化有关活动、积极参加研究、探讨建筑智能化专业中的有关问题,积极向本分会提出建筑智能化行业发展的建议;
(四)自觉维护本分会的团结和声誉;
(五)按规定标准自觉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并交回会员证。连续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办法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工作办法;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审批,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入会,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结合本分会的实际情况,会员单位代表即为理事会理事,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会员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除本分会会长、秘书长为常务理事外,常务理事数量一般不超过理事数量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工作组和秘书组。专家委员会和专家工作组是本分会的技术团队,起着重要的参谋作用,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出席常务理事会,享有常务理事权利;秘书组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行业管理、技术服务、信息交流等日常政务、事务,负责文秘、档案及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筑智能化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的,由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分会负责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书;
(四)审核本会工作计划。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会费;
(二)资助、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资助、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财务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
(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三)一般项目开支由会长审批,大项目开支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每年财务开支情况应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并自觉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审查;
(五)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办法规定的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六)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办法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 对本分会工作办法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单位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修改的工作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分会终止前,须在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分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福建省建筑业协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建筑智能化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办法经2011年1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办法自福建省建筑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福建省建筑业协会装饰装修分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由全省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设计、施工、科研教育、装饰建材生产与流通、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事建筑装饰装修行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全省行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维护行业利益,培育、建立和完善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运行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团结带领全体会员单位,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促进我省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建设厅。在工作上接受福建省建筑业协会的领导,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受福建省建设厅社团办和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福建省福州市华林路100号茶叶大楼八楼。
邮 编:3500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的政策法规,协助业务主管部门制订建筑装饰装修行业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
(二)组织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管理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研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行规行约,开展诚信评价活动,推动和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四)开展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安全评估和技术鉴定,建立健全行业优质工程评价体系,提高工程质量与安全。
(五)提高行业职业素质,开展人才岗位培训、技能鉴定、资格认证等。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办好会刊、网站,举办展览、展示、推荐会等活动,扩大行业宣传,加强信息交流。
(七)开展项目管理、技术和法律咨询服务,推动科技创新,推广节能环保材料,为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水平提供服务。
(八)组织参加跨地区跨行业相关协会、单位的交流考察活动,密切联系会员单位,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指导各地市建筑装饰协会的建立和建设。
(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团体会员:具有法人资格,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可成为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本行业和相关领域中有一定影响和建树的专业人才,并无不良记录,承认本章程,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即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加入本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的材料;
(二)经秘书处审查同意并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理事会授权,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对本会有建议、批评、监督权;
(三)有获得本会信息、技术、咨询、司法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关心协会,经常和协会保持联系。向协会反映情况,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积极为协会会刊、网站撰稿和提供项目管理、科技情况等各种信息;
(五)按期足额交纳会员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回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三分之二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由协会秘书处在协会会刊、网站上公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和确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六)决定补充和更换理事及常务理事;
(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在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秘书处报请会长同意,可提议召开理会会。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入、退会会员,临时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五)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现任公职的、副处级以上干部,按程序上报组织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身体健康,选举时年龄在65周岁以下,能坚持正常工作,秘书长为专职人员;
(四)热心协会工作的,并有一定工作能力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授权常务副会长主持协会工作,委托副会长开展协会工作;
(六)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季度工作计划;
(二)制定、健全协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本会建立、执行严格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审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等单位的监督。
(三)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本会专职的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 对本工作条例的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下次会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0日内,经省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报建设厅社团办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于二OO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