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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于2007年发布的文件。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07〕3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要以人为本,注重民生;立足省情,统筹规划;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适度保障,分步解决。以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低收入家庭为对象,以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旧住宅区改造力度,逐步改善农民工等其它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构建多层次住房政策体系,满足城市居民的基本住房需要。

(二)目标任务。2007年底前,所有市、县都要全面启动廉租住房制度。设区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市)要对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起,各市、县要将保障范围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期末全省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农民工等其他城市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明显改善。

二、切实抓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三)认真编制规划与计划。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要以“十一五”为规划期,根据当地低收入家庭现状、住房保障需求、政府保障能力等因素,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总套数、总建筑面积和在商品房项目中的配建计划,以及发放租赁补贴的户数;明确规划期内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土地供应总量,并在空间分布上使用图鉴方式标明位置;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租赁补贴资金来源与资金总量。对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租赁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和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等,也要作出相应的计划安排。要把规划期内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总体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年度计划,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四)加强规划和计划的监督实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2007年12月20日前,福州市、厦门市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建设部备案,并抄报省建设厅,其他市、县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市、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安排要纳入《政府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做出报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为省人民政府对市、县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三、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动态管理机制

(五)认真组织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进行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是编制规划的基础。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统计、住房保障、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开展全面调查,摸清所在地低收入家庭总户数和总人数、家庭住房与收入状况,掌握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调查方式可以采取普查、抽样调查,有条件的可组织开展城市住房状况普查。

各市、县要在摸清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基础上,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住房档案要以户为单位,一户一档,客观反映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住房面积以及家庭收入等状况。要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方便查询,及时更新,动态管理。

(六)合理确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各市、县原则上应将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两倍以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逐步提高保障标准,扩大保障范围,加快保障进度。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七)严格供应管理和复核、退出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规范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的管理。已出台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要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要求重新调整修订完善,尚未出台管理办法的要抓紧制订。市、县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必须于2007年年底之前出台并向社会公布。

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资产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要停止发放租赁补贴,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收回住房。逾期不退出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家庭,也应及时停止供应。

四、确保城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

(八)加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计划管理。“十一五”期间,市、县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应占商品住房竣工面积的8~10%,并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建设任务的落实。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住房需求情况和住房建设规划,组织国土资源、住房保障等部门认真研究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经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平衡后下达实施。编制和下达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应确保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地面积不低于商品住房供地总面积的10%,经济比较好的市、县,应适当提高比例。对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面积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次年不予下达住宅用地计划。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在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切实保证供应。

(九)落实具体建设项目和地块。各市、县要根据年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任务制订供地实施方案,明确使用存量土地和需要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的数量,确定具体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并落实到具体地块,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建设厅备案。各市、县人民政府在报省审批住宅用地的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时,必须符合年度住宅用地计划和备案的实施方案,否则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

(十)优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布局。对在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保障部门应根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提出具体建设项目的配建方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公开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时,将配建方案中确定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规模、用地面积、总套数、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方式等内容,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十一)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并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采取租赁补贴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保障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对属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根据收入情况等分类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实物配租要优先解决低保家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对孤寡老人、军烈属、残疾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原则上应当提供实物配租。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不低于保障家庭总数的20%,福州、厦门、泉州三个中心城市不低于25%。

对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参照实物配租方式实施保障,对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范围内的租金予以适当减免。

(十二)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同时,采取改建、收购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并将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存量公有住房纳入廉租住房管理。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相对集中建设的要选择交通比较便利、生活比较方便、社会服务设施配套比较齐全的区域,并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要优化户型设计,认真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严把工程质量关。

(十三)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应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财政特别困难的市县,省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研究确定。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帐核算和项目预算管理。各地应设立廉租住房资金专帐,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到位;住房保障部门要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项目支出预算,并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每年对各设区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四)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住房保障部门要建立廉租住房租赁信息平台,发挥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作用,为低收入家庭及外来人员等寻找合适的租赁房屋提供方便。鼓励社会各方面通过各种方式提供符合保障面积标准的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

六、改进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十五)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衔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部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十六)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套型建筑面积60平方米左右。对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的项目,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非营利性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经济适用住房规划建设要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节能省地的原则,选择交通出行方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的区域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十七)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监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十八)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保障对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行政划拨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土地收益价款交纳比例以及政府回购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

(十九)严格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二十)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凡在国发〔2007〕24号文件颁布之前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按原有规定执行;已取得施工许可并于2008年12月30日前完成销售和产权登记的项目,其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仍按原有规定执行,但产权与上市交易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发〔2007〕2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二十一)发展面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主要采取“两限、两竞”,在限套型、限房价的基础上,采取竞地价、竞房价的办法,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

经济租赁住房主要在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配建,专门用于出租,租金实行成本租金。经济租赁住房可以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的各项政策。经济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

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引进人才等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限价商品住房、经济租赁住房供应对象、销售与租赁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二十二)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与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对集中成片的棚户区,市、县人民政府要结合城市建设制定改造计划,予以政策支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棚户区改造要以困难住户的住房得到妥善解决,住房质量、小区环境、配套设施明显改善,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水平,群众自愿为原则,严禁强拆强建。房改房危房改造参照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按照闽政办〔2002〕167号文件规定,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报省建设厅备案。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力戒大拆大建。

(二十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需要大量进城务工人员、符合城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大型工业企业或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根据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八、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二十四)落实税费配套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绿化赔偿费等项目。免收的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

(二十五)完善工作组织体系。各市、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按照规定程序,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住房保障与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各市、县要设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机构,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事务。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各级建设、规划、财政、民政、价格、税务、国土资源、统计及调查总队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强化服务,接受监督,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二十六)落实工作责任。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省人民政府要对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市)人民政府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情况进行目标责任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应纳入各级政府督查范围。省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二十七)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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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福建省

【发布文号】闽政〔2007〕32号

【发布日期】2007-11-27

【生效日期】2007-11-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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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文献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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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7〕37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解决全省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不断改善住房条件, 根据国务院 《关 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7〕24 号)精神,结合实际,现 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 把解决城市 (包括县城, 下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 要职责,围绕城市棚户区改造,着力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规范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覆盖面, 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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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长府发〔 200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步伐,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层次、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 家庭住房困难,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 〕24 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 2007 〕37 号),结合我 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大意义 加快保障型住房建设,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重要的民生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对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 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积极推进,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法规颁布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房屋物业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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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关于切实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区住房保障制度,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自治区党委七届四次会议和全区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主体、多渠道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以城镇低收入家庭为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镇廉租住房制度,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力争在2010年末,基本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农民工等其他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坚持立足区情,结合实际,努力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策统一,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步解决;坚持自治区负总责,地(市)、县抓落实;坚持目标责任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大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和完善力度

(四)明确廉租住房思路,逐步扩大保障范围。从2008年开始,全区利用三年时间,将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由最低收入家庭逐步扩大到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采取分步分阶段推行,即先地(市)、后县(市、区);先低保家庭,后低收入家庭;先解决三人户以上(含)家庭,后解决二人户以下(含)家庭,逐步扩大保障范围。首先解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随后扩大到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再根据保障情况延伸到全区所有县(市、区)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2008年底前,要在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城镇所在地范围内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2009年重点解决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城镇所在地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有条件的地(市)可以延伸到其他县(市、区);2010年底前基本实现全区所有县(市、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应保尽保”,完成“住有所居”的目标和任务。具体推行步骤和阶段由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五)制定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及标准、明确低收入家庭标准。我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1. 家庭年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家庭标准,并且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自治区确定的低收入标准;2. 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3. 家庭成员均具有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实际居住,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当地城镇非农业户口3年以上;4. 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我区廉租住房人均保障面积标准为15平方米。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及保障标准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自治区财政、民政部门制定并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六)完善廉租住房保障模式和供应体系。我区城镇廉租住房保障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一人户和二人户家庭原则上纳入租赁住房补贴保障对象,不进行实物配租。在廉租住房供应渠道上,根据需求以集中新建、改建、盘活公有住房、存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相结合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可采取统一建设或配套建设两种方式,原则上应选择在市政基础设施条件比较完善的城区建设,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小区中配套建设。新建的廉租住房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建设,套型面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西藏实际确定;收购的廉租住房套型面积要符合自治区有关规定。积极探索在房地产商品房开发的楼盘中按5%~10%的比例建设廉租住房的路子。配建的廉租住房必须能够与其他产权房在地理位置上予以区分,严禁廉租住房与其他产权住房混合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发展改革部门编报新建廉租住房年度投资计划和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

(七)加强廉租住房小区管理。廉租住房由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物业管理通过竞标的方式按市场竞标价格选定有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市场化管理模式。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原则上由当地财政给予“明补”,补贴后的廉租住房家庭交纳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0.2元~0.4元/平方米,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地(市)自行制定;配建和政府收购的廉租住房物业管理费用按该小区的统一标准予以补贴,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小区物业管理费标准由建设、财政等部门参与招标并根据当地市场竞标价确定标准。

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建设(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收,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专款专用,严禁将廉租住房租金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用支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确定为0.3元~0.5元/平方米,对低保特困家庭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确有困难的,经建设、财政和民政等部门联合审核同意后,可予以减免。

(八)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自治区、地(市)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设立财政专户,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廉租住房资金筹措坚持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自治区财政扶持,地方财政配套,多渠道筹集资金的资金筹措原则。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要切实加强下达我区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贴资金的管理,做好项目实施工作,提高资金使用率;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有条件的地(市)可以适当提高比例。

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杜绝违规截留、挤占、挪用住房保障资金行为的发生。

(九)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制度。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和复核制度。审核工作应由建设、民政、监察等部门协同完成,国有企业职工应有国有企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要严格公示制度,除在当地居委会、单位和居民住地进行张榜公示外,还应在当地公众媒体进行公示,张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对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实行年度复核制,复核合格的继续享受廉租住房保障,不合格的退出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强集资建房管理

(十)严格政策规定、积极推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要严格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解决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异地安置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制定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标准及其管理办法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我区实际另行拟定,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批转执行。

各地(市)要在住房建设规划(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土地(规划)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储备土地。

(十一)加强集资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经当地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利用自用土地或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产权关系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特殊企业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严禁任何单位或组织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四、着力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二)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不同人群的住房消费需求和住房消费能力,明确我区今后的住房保障模式,逐步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向最低收入家庭和无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向有购房能力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向有条件的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政策性商品房、向农民工提供多种形式的租赁住房、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部分国有企业干部职工提供周转房。重点推行廉租住房、周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兼顾推行政策性商品房,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创造必要条件。

(十三)加大棚户区(危房)和旧住宅区改造力度。进一步加大棚户区(危房)住宅小区改造工作,强化旧住宅区基础设施配套整治,积极推进旧城区保护修缮和解危排险,分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对建筑年代较早的住宅进行房屋整修改造,提升住宅区功能,美化环境,改善人居。各地(市)要制定棚户区(危房)改造计划,在力争国家资金倾斜的基础上,建立棚户区(危房)多元化的资金筹措渠道,通过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引导居民或受益人分摊、实行房屋所有权人、小区所有权人和国家合理负担、落实开发企业维修责任和运营单位承担的方式筹集资金。规范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保障小区住房的维修和正常使用。

(十四)着手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各地(市)、各部门要把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作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明确责任,加强指导,采用多种形式、多种成份、多种渠道的方式进行解决。一是强化用工单位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地位,鼓励用工单位投资性地采用建造、租赁和购置集体宿舍等方式筹集农民工住房来源,以租金收益作为投资回报,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解决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的住宿问题。二是用工单位充分利用周边居民、村民的私有房屋出租来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三是发挥住房公积金的扶持作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用工单位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四是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集中建设供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五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落实和完善住房保障配套政策及规划

(十五)落实优惠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一律免收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切实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设立项目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享受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等有关优惠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的政策支持。六是发挥公积金贷款优势,在同等条件下,公积金贷款优先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增强低收入群体自主改善住房条件的能力。

(十六)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深入分析和利用住房保障对象情况调查信息成果,有机结合各地(市)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在摸清居民住房实际状况的基础上,科学制定我区的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一步明确2008年-2010年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方式、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相关政策及实施步骤,并向社会公布。

六、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七)强化组织领导、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制。各地(市)要成立廉租房和周转住房领导小组,完善机构,加强人员力量,建立健全住房保障机制。政策性住房建设任务较重的地(市)可成立非赢利性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工程建设公司),廉租住房房屋管理可委托地(市)或由地(市)下放给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十八)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有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建立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在年度考核时作为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民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尽快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廉租住房项目和计划管理;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镇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做好对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民政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税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金融政策;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的分配、资金使用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制定相应的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和配套政策。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应纳入辖区社区管理,配备警务室等,提供公共服务管理。

(十九)强化住房保障工作动态管理。各地(市)要大力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公示和腾退办法和机制,确保在2008年底前全面建立本地(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廉租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要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建立个人诚信申报、要约审核、社区评议、媒体公示等制度,对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全面审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市)、单位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在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继续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措施的落实。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有关政策措施。加大住房供应结构调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文件精神,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的有效供应。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合理调控房地产价格,保持合理的价格水平,引导和培育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二十一)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5-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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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文件内容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

(甘政发〔2007〕9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总体要求:结合省情,以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大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老城区旧住宅区的改造力度,力争到“十一五”期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农民工等其他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步改善。

(三)基本原则:省级负总责,市州、县市区抓落实;立足当地实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政策,因地制宜。

二、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

(一)逐步扩大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要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实施廉租住房的意见》(甘政发〔2007〕33号),从2007年起,全面推行廉租住房制度,至年底各市州、县市区全面启动实施。在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8平方米以下的住房保障对象中,按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的保障标准,3年内分阶段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适当放宽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标准,适当提高保障标准,鼓励提前实现保障目标。

(二)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相结合,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对绝大多数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增强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可按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和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三)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收购、改造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供应。小户型租赁住房短缺和住房租金较高的地方,要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内配建,并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社会出租,发展租赁企业,培育租赁市场。

(四)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保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并随财力增长每年保持合理的增长比例。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市州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对财政困难较大的市州、县市区,通过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以及省财政补助资金等给予支持。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时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不断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一)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要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由该家庭提出申请,住房保障等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凡是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当地政府按规定回购。

(二)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确定,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建设一定规模的经济适用住房。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州、县市区,要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

(三)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买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应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困难家庭出售。

(四)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州、县市区政府批准,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城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满足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优先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回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集资合作建房,要加大集资合作建房销售的规范力度,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四、逐步改善城市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一)加快城市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的改造。对集中成片的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改造计划,适时进行改造,使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内的居住环境、配套设施、住房质量明显改善,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困难家庭的负担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二)积极推进旧住宅区的综合整治。对可整治的旧住宅区力戒大拆大建,要以改善低收入家庭居住环境和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为宗旨,遵循政府组织、居民参与的原则,积极进行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要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城中村改造时,要考虑农民工的居住需要,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五、进一步完善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

(一)落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和建设用地。一是要提供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要保证土地供应。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三是鼓励社会关注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的,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确保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片住房困难户居住区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使用功能,并按照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工艺。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有关住房质量和作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健全工作机制。2007年,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对人均住房4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在此基础上,要抓紧确定低收入家庭标准,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尽快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按照解决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的各项资金到位,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位。要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建立健全申请、审核和公示办法,并向社会公布;要严格做好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的调查审核,完善轮候制度,特别是强化廉租住房的年度复核工作,健全退出机制。要严肃纪律,坚决查处弄虚作假等违规违纪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员,确保各项政策公开、公平、公正实施。

(四)落实工作责任。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要向人代会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

成立省住房保障领导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工作实践中的重大政策问题。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对各市州、县市区工作的指导,抓紧督促落实。省建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抓紧完善和出台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民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省财政厅会同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等部门抓紧制定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抓紧制定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租赁的税收支持政策。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抓紧研究提出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五)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要在2007年底前,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建设厅备案。省建设厅会同省监察厅等有关部门负责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市州、县市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六)认真抓好房地产市场各项调控政策的落实。各市州、县市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各项宏观调控措施,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对新审批、新开工的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要加大住房需求调节力度,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要加强市场监管,坚决整治房地产开发、广告、交易、中介服务、物业管理及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要加强房地产价格的监管,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保持合理价格水平,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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