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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是福建省政府1994年2月15日发布的地方性法规。

福建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基本信息

福建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简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1994年2月15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房地产业得到迅速发展,这对于改善投资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居住水平,实现房地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促进城镇居民消费结构调整和第三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在迅猛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矛盾和问题,诸如土地供应量过大,一些地方越权审批,确定土地出让价格随意性大,房地产市场行为不规范,违章开发和非法交易现象屡有发生等,致使国家土地收益流失。这些问题干扰和阻碍着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引导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和国家“四部局”建房[1993]8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房地产业发展实际,现就房地产开发经营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出让的土地,土地使用者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二年未使用土地,或二年内投入的开发资金不足项目投资总额(不含土地出让金)25%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规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确有特殊理由需要延期使用的,应按《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的规定申请批准,并交纳相应的土地闲置费。行政划拨或集体土地未办理审批手续,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转让的,凡不违反规划要求,且已在建或建成的,应按规定补办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和有关税费;违反规划规定的,依照规划法规查处;尚未动工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才能准许动工。对土地审批不合法、手续不完备,诸如未批先用、少批多用、越权审批,以及以会议纪要代替用地批文,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公司代替政府出让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如用地不违反规划要求的,应按规定在1994年3月底前,补办用地手续;凡违反规划规定的,按《福建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处理。非法炒买炒卖土地的,区别不同情况,应补交出让金和税费或依法没收非法所得,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偷漏、拖欠税款的,应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在1994年3月底前补缴入库,情节严重的按税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各地(市)要在3月底前将房地产企业偷漏、拖欠税款清缴情况上报省税务局,同时抄送省建委、省土地管理局。

三、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资金不落实,注册资本按规定时限不到位的,应在1994年3月底前缴足;逾期不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在1993年度工商年检和资质年检时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对注册资本进行假验资、出具假验资证明的验资单位,由工商、财政部门视情况追究其责任。

四、有照无证的,属1993年下半年以来成立的新公司,按规定期限办理资质审查;1993年上半年及其之前成立的公司,必须在1994年3月底前补办完资质审查。凡审查不合格的,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不具备开发能力的,发现一个,取缔一个,已建成的商品房在处理之前不得出售,土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五、土地管理部门开办的房地产公司,按照中办发[1993]17号文件和国家“四部局”建房[1993]818号文件规定,在1994年6月底前做,金融机构开办的房地产公司按照中共中央中发[1993]6号文件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限期脱钩。

六、外资房地产企业境外销售收入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汇入国内,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国银行和外汇管理机关负责监督;土地合同的履行情况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开发项目实施情况包括规划实施、施工进度及竣工综合验收等,由建设(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确定外资注册资金分期到资时限必须与开发工程进度相适应,由外经管理部门征得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合同、章程批文中予以明确;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和扩大规模按规定应追加注册资金到位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建设(房地产)、银行等部门配合监督。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办法,对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的问题抓紧处理。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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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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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文献

浅谈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的风险 浅谈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的风险

浅谈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存在的风险

格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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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目前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普遍存在只重视项目开发而不重视管理,更不重视风险的管理,风险管理意识淡薄、缺乏风险管理机构、风险管理手段单一,使得房地产项目中的诸多风险因素得不到有效控制,进而引发房地产项目投资的重大损失或失败.因此,重视并研究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风险是保证项目目标的实现,保证企业稳步、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过程.

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政〔2014〕2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文〔2009〕33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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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政〔2001〕33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闽机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健全、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据国务院第262号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条例》规定,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机构,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房委会)负责制定我省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指导、检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协调全省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指导性意见。各地住房委员会(以下简称房委会)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并自觉接受省房委会的业务指导与工作检查。

二、各设区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所属区、县(市)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区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县(市),应按规定于2001年底前经所属设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房委会批准。县(市)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累计归集余额达4500万元以上(截止到2000年12月31日);

(二)住房公积金的平均归集率和使用率在全省平均水平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健全,运作规范,没有发生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

经批准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其房委会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业务方面接受所属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指导。

三、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上实行条条管理,人事、经费实行条块结合管理,以条条管理为主,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市房委会制定并由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四、各设区市房委会要按照上述规定,切实做好辖区内不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金、债权、债务的清理交接以及人员分流安置工作。严禁借工作交接之际,违规挪用住房资金。在交接时,设区市房委会应当组织审计部门对不设立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县(市、区)住房公积金进行审计。县(市、区)原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一律以2000年12月31日在编人员为准。

五、在全省各地全面推行同城特约委托收款方式汇缴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签订同城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合同),并会同受托银行向当地人民银行申报,经批准后执行。

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各类自住住房(含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商品住房及二手房)、参加集资建房以及职工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对于准予贷款的,应当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等通知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然后由受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对于不准贷款的,应当将不准贷款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能再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交付30%的购房首付款后余下的部分,若不超过当地房委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和职工家庭可贷额度,可全额申请贷款。若超过的,可申请职工个人住房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具体金额由借款人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根据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经济收入及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

九、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满一年后,可以用于偿还职工(包括配偶及住房产权共有权人)购买、建造、翻建及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十、各地房委会应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力度,简化公积金贷款审核、审批程序,鼓励使用住房公积金。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产权管理部门、各受托银行及相关的房地产中介机构要转变观念,加强管理,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手续时,应当向社会公开承诺办理时限,制订便民措施,切实提高服务质量,方便贷款申请人。

十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执行财政部颁发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同时,不得将住房公积金存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兴办各类经济实体,不得对外投资,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三、实行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备案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将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情况按季报省房委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备案。

住房公积金呆账贷款,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详实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十四、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向省房委会办公室、同级房委会和财政部门报送每月发生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统计表。经批准设立的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应同时抄送所属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使用省房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发或认可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软件,并按规定要求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数据的报送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加快住房建设发展,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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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部分违法违规建筑处理意见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部分违法违规建筑处理意见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4〕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好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违法违规建设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银政办发〔2014〕60号)文件精神,现将《银川市部分违法违规建筑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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