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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1989-08-12
【生效日期】1989-08-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第四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1989年8月12日闽政〔1989〕27号)
经研究,同意省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收费办公室和省物价委员会第四批审定的省公安厅等十二个单位的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现予下达,至此,全省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基本结束。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严格按照省政府闽政〔1988〕13号、22号、54号文件和这次审定下达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地方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也要把严管好,未经申报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二、今后,省直各部门需要新增和调整的收费项目,必须报经省物委审批后下达执行,其中重要的、影响面大的,经省物委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下达执行。
三、省直各部门转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增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应及时抄送省物委备案;省直各部门贯彻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包括国家物价局、国家业务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必须会同省物委联合下达,否则无效。
罚没收入,是指执法、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法违章者实施经济罚款的款项、没收的赃款和赃物变价款。 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
防雷安装工程能计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有人防建设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费等。建设单位交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指的是什么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年度稽查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
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
1992年4月2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水利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如下:一、水利工程水费,按国务院《关于发布〈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94号)执行.今后水利部直属水利工程水费及跨省际水利工程水费收费标准,由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商水利部制定.
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相关通知发布
2015年11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关于核发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内容如下: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75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央管理的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粤财采购【2015】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粤办函【2015】53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货物和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省统一为200万元,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统一执行。未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采购限额标准全省统一为50万元。单次采购金额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不纳入政府采购采购范畴。未经省财政厅同意,各地不得自行确定采购限额标准。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25日
【发布单位】81602
【发布文号】豫政[1998]65号
【发布日期】1998-12-14
【生效日期】1998-12-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豫政〔1998〕65号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豫政〔1997〕15号)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取消的收费项目共计9项(具体项目见附件),分别涉及劳动、建设、卫生、水利、公安、文化、民委7个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交。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落实本通知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级减轻企业负担办事机构要组织力量对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及时变更、注销《收费许可证》,停止发放或核销收费票据。凡不按规定对已取消收费项目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的,一经查出,要坚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取消收费项目后,有关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所需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四、本通知自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关于批准发布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的通知
桂建标〔2015〕28号
由我厅批复立项,由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主编的广西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广西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已获专家评审通过,现予批准发布。标准编号如下:
DBJ∕T45-012-2013 广西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技术标准
该标准自2015年7月15日发布,自2015年8月29日起实施。
该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华蓝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