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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方案简介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方案简介

为切实改善人居环境,提升法库城市形象,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城市规划区域旧城改造统一部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诚信高效、和谐有序”的原则,妥善做好房屋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为促进全县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二、工作原则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是本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征收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因开发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由县规划和土地资源局负责,有关部门、单位配合。坚持以下征收原则:

1.坚持依法征收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要求做好工作,依法行政。未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拒不搬迁的,按法定程序申请法院依法处理。

2.坚持和谐征收的原则。要积极做好房屋被征收人的思想工作,解决好其实际困难,使广大被征收人主动参与到征收工作中来,从而推动征收工作顺利开展。

3.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积极宣传征收政策和程序,做好政策咨询,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统一政策尺度。在征收区域设立信访接待室,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妥善处理好信访问题,让群众满意。

4.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遇到重要问题进行集体研究决策,防止征收工作中的随意性。强化对征收工作的监察、审计工作,确保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征收补偿。

实行联合普查,集体签字后生效,保证结果真实性。由审计、监察部门对补偿协议复审,经征收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支付补偿资金。

5.坚持责任追究的原则。对征收工作人员违反征收政策、法规的行为,经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实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在调查时被征收人提供虚假材料和凭证以欺骗方式取得补偿和安置的,一经查实,交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三、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一)补偿安置范围。

对有产权证的居民私房全额补偿或安置。

1.补偿项目。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其他仓房、煤棚、地下室等附属设施、地上物按附表价格补偿,不做产权调换。

2.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被执法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该建筑重置价格结合剩余使用期限予以补偿。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所建造的房屋、不在土地使用范围内所建造房屋、被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确定的违建房屋均为违章建筑。

土地使用证以外附属物、林木、土地等不予补偿。

3.按房改政策应该进行房改但没有办理相关证照的,经房屋原所属单位出具证明,可视为已参加房改,与其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居住公房符合房改政策的可以进行房改,然后给予补偿安置,也可以保持原产权性质回迁安置。

4.有房屋批件已在规定时间内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有证房屋对待。

5.房屋产权不明晰或出现纠纷的,有关部门要先确权,符合办理公证条件的要进行公证。

(二)住宅房屋补偿补助标准。

1.征收补偿金额的确定。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域、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准。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政府规定的征收补偿保障单价的,征收人按政府规定的征收补偿保障单价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2.房屋征收保障价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区域划分、房屋市场平均交易测算价格、城市街路等级和政府规定的征收补偿保障单价,根据城市发展和市场变化,由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定期公布。2011年一级地区房屋征收保障单价为1050元/平方米(含土地价格),二级地区1000元/平方米(含土地价格),三级地区950元/平方米(含土地价格)。一级地区土地价格为276元/平方米,二级地区土地价格为225元/平方米,三级地区土地价格为150元/平方米。

3.补助费用。

(1)每户一次性搬家补助费800元。对非临街住宅中从事生产经营且证照齐全的,补助2400元搬家费。

(2)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500元/月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直至回迁(先暂付一年)。选择货币安置的,按500元/月标准一次性补偿4个月共2000元。

(3)电话线路每户补偿200元,有线电视线路每户补偿380元。

(三)住房回迁、货币结算及唯一住房、翻建的确认。

1.征收45平方米以下房屋政策。征收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的住宅房屋,选择货币安置的给予面积补贴,即对不足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的40%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选择回迁安置的,按照45平方米给予回迁安置,免收增加面积款。选择一、六层安置的不交差价款,其余楼层交差价款。

2.房屋征收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参考户型为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5平方米、85平方米五个档次实行产权调换。

(2)回迁楼建设地点及标准:选择产权调换的,由县政府提供指定地段进行回迁安置。住宅房屋为一至六层砖混结构住宅楼。新建住房要满足居民进住使用的基本要求,即达到水泥地面压光、墙壁刮大白、室内门、防盗门,卫生间坐便、厨房洗菜盆、水龙头、供暖及电灯、电话、有线电视线路等基本设施齐全。

(3)选择产权调换的(原面积超过45平方米),可按照就近靠档原则给予回迁安置,原房屋面积拆一还一,选择一层和六层安置房屋的原住房面积不交差价款,其余楼层交差价款。

档内增加面积部分享受优惠价,另外再增加面积部分,按超档增平价格结算。增加面积款不同楼层,价格不同(详见附表)。

(4)原房屋面积超过安置房面积部分,可按评估价格以货币补偿方式支付给被征收人。

3.无产权证的住宅房屋(唯一住房)的认定。

在土地使用证规定范围内建设的无产权证的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单体住房;

(2)长期居住(指在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前,在征收地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3)家庭成员(指无证房屋所有者与房屋土地使用权人之间为家庭成员关系);

(4)没有其他产权房屋(在法库县范围内);

(5)持法库镇内户口。

被确认为无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房屋,必须由纪检监察部门现场勘查监督并签字。出具证明单位要严格把关,产生后果由出具证明单位负责。面积按70%折合成有证房屋面积,予以补偿或安置。拆合后剩余面积不给予补偿,计算土地面积补偿时扣除原有房屋占地面积。

4.翻建住宅房屋的面积确认。

在土地使用证范围内建设的住房翻建住宅房屋超出原面积部分补偿安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原住宅房屋所有权证面积基础上建造的房屋;

(2)必须是同时建筑施工、外形一致的房屋;

(3)长期居住(指在征收通告发布之日前,在征收地连续居住满12个月以上)。

翻建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征收地户口簿记载的人数,按25平方米/人计算(含有证面积)。

原有房屋面积部分按有证房屋面积处理,翻建面积和原有房证面积在控制标准以下的,翻建面积按70%折算为有证面积处理,翻建面积和原有房证面积在控制标准以外的,按附属房屋补偿。

(四)关于“两证”瑕疵问题的处理。

1.房屋产权证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且是一体房屋的,应房屋所有权人请求,可由指挥部派出房产驻厅人员重新丈量核定面积,以核定面积为准。

2.对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无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有效土地审批手续)的被征收户,由房产部门对房屋所有权证真实性进行确认,被认定为真实有效的,按安置政策办理。发现假证,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土地面积以院落以内面积为准予以补偿,最多不超过300㎡(国有土地),无院落的,以实际使用面积为准予以补偿,最多不超过300㎡。

3.房屋交易后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双方持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到指挥部对交易行为进行确认并备案后,视为契约有效,与现居住人签订协议。

(五)非住宅房屋的征收。

1.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并补偿下列费用:

(1)无法恢复使用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的补偿费;

(2)货物运输和设备拆装费;

(3)恢复供水、供电、供热、排水、通讯等原生产规模的配套设施费;

2.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方案,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征收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征收人按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3.征收主要街路临街商业用房,以县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记载的房屋使用用途为准。

(1)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商业用房或门市的商业用房面积的确定,以记载的面积为准。

(2)房屋所有权证虽记载为住宅,但经征收领导小组调查,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确已经营且各种要件齐全,即有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纳税凭证或税务部门提供的未达起征点通知书(有编号且为原件)的,可视为商业用房。其面积按如下方法确定:从临街第一门往里延伸到第一隔断,最长不超过7米,此区间为营业面积,第一隔断后至13米处,根据实际用途认定为营业面积或住宅面积,13米以外视为住宅面积。在征收公告发布以后拆除隔断视为无效,仍按原统计面积计算。

4.关于门市房回迁问题。

回迁门市房为跃层格式,分五个户型档次:80、100、120、140、160平方米(最终以房产部门认定为准),进深不超过13米。

结算方法:实行就近靠档原则,拆一还一,按照评估价格与回迁安置优惠价格计算差价。档内增加面积、超档增平面积价格根据不同区域由有关部门及评估机构确定。超档增平只允许超出正常靠档以上的一个档次。原门市面积超出回迁安置面积部分,按评估价格货币结算。

停业损失按原营业面积每月20元/平方米计算,至回迁为止(先暂付一年),余额待回迁时一次性结清。

四、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补助标准

1.补偿和补助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有《房屋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证》;

(2)《集体土地使用证》持有者应当是本地村民,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和当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2.补偿和补助的标准。

(1)土地补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执行。

(2)征收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按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旧城区房屋征收标准执行。

(3)每户农民集体土地上宅基地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按300平方米计算面积,补偿标准参照国有土地执行。超出面积按征收集体土地标准执行。不足300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

五、搬家奖励及回迁相关问题说明

1.对按时搬家奖励及临居费、搬家费政策。

(1)凡在规定时间内搬迁腾空房屋的,给予奖励。一证一照,奖励5000元。一名多照的,奖励、搬家费、临居费按一户对待。

(2)一个房照房屋内居住多户且是家庭成员关系的,按一户对待奖励5000元。搬家费按户口数确定。

(3)租用土地上房屋有批件的,经评估后进行货币补偿,不予回迁安置,不奖励5000元。无房屋批件的按违章建筑处理。

(4)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房屋已先期拆除的,不享受奖励、搬家费、临居费政策,可以靠档但不享受档内增加面积优惠政策。按房照面积就近靠档,超出房照面积按商品价格计算。

2.关于选择回迁房顺序问题。

(1)回迁户在就近靠档户型内(可选择向上或向下靠档)按协议和搬家顺序排列选择回迁房顺序。

(2)同一单位包保的被征收户,如同时要求签订房屋安置协议的,以包保单位确定时间为准,按同一时间对待。搬家时间要精确到秒,由被征收人、各包保单位第一责任人、工作组组长、监督员签字后报指挥部(给被征收人一份)。

(3)超档回迁顺序。要求超档回迁的,应在其他同档回迁户就近靠档排序后再进行排序。

(4)住宅楼房被征收户在档内按排列顺序号选择回迁房,不交楼层差。阳台面积按50%计入产权面积。

(5)要求产权调换的楼房住户,现住宅整体为六层楼的,3、4层每平补给100元,2、5层补给50元。现住宅整体为五层的,3层每平补给100元,2、4层每平补给50元。现住宅为4层的,2、3层每平补给100元。现住宅为3层的,2层每平补给100元。顶楼及一楼均不享受此待遇。回迁时无论原住宅几层,均平等对待,按协议和搬家顺序排序选择楼源。

楼房住户选择货币结算的,以评估价格为准补偿。

3.关于一个房屋产权证要求分多个回迁房问题。

持有一个房屋产权证要求分户的,产权证面积需大于75㎡且最多分两户。在规定档次内选择一个基准面积正常排序,剩余面积要大于30㎡方可在五个档次面积内选择就近靠档,增加面积款按超档增平计算,顺序排在同一档次面积其他回迁户超档选择之后。

4.多个房屋产权证要求合并问题。

持两个以上房屋所有权证,要求回迁房个数少于房屋所有权证个数的,可互通面积,享受靠档政策,但剩余面积不足45平的向上靠档要按超档增平价格收面积增加款。剩余面积可以货币结算。选择回迁房顺序:按所在面积档次内与其他回迁户正常排序。

5.关于付款方式。

经征收领导小组复核后,由国有资产公司按安置协议书和搬家验收单给予付款。

征收指挥部可结合不同征收区域实际,按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区域征收补偿补充办法。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的通知》(法政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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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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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方案简介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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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方案简介文献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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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 颁布日期: 2009年 06月 05日 实施日期: 2009年 06月 05日 《法库县城市规划区域房屋拆迁改造补偿补助规定》业经县政府第 11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市政府审核同意,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法》、《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域改造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 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 迁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 县房产局是全县城市规划区域内房屋拆迁的行政主管部门。 在城市规划区域内因开发建设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工作由县规划和国土 资源局负责,有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五条 坚持拆迁补偿公开、透明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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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注 :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很多经济发展较好的地方开始进行土地改造,对于地段 较好的房屋进行征收,你值得哪些征收方案?下面小编带来的是县城房屋征收补 偿安置实施方案。 为加快改善棚户区居民的生活条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土地管理法》《**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国务院《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0号)相关规定,结合省、市会议 精神与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 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组织实施征收工作。 二、征收目的 从根本上改善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棚户区(城中村)居民住房环境、生活条件, 进一步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 三、征收范围 县城建设用地范围内住房简陋、环境较差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内容解读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以下简称《规定》)6月21日发布,明确了主城六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的其他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最大的亮点是,若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且提前搬家,获得的奖励将达到房屋总评估价的40%。《规定》将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住宅:鼓励货币化安置和提前搬迁

住宅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由三部分组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的奖励标准为: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此外,区政府还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提前搬迁的奖励方法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万元的补足至5万元;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一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一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

“以上规定体现的就是 越早搬受益越大 。此举也是为了鼓励更多市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玄武区住建局副局长巢庆芳举例告诉记者,一套评估总价100万元的房子,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到的市、区两级奖励最高可达40万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鼓楼区征收办副主任丰小兵告诉记者,该区五佰村项目征收拆迁时,每户居民是按照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的临时安置费。

其他补助费用则包括: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这是人性化拆迁的一种体现,此前已在多个项目执行。”丰小兵举例说,五佰村项目中的低保户、重大疾病、二级以上伤残、90岁以上高龄老人均额外获得了3万元救助,而对于低保边缘户、80岁以上高龄老人等,则给了2万元救助。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由市统一规定,而是由各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以前搬迁补助费是统一按照50元/平方米补助,今后各区可以根据实际自行制定;而空调、热水器等设备迁移费,均参照目前市场价格计算。”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政策法规科科长姚亮表示,新政考虑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物价上涨等因素,更符合市场实际,体现出对百姓的照顾,考虑得更加全面。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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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政策全文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的通知宁政规字〔201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2017年6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

为保障被征收人和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以下称直管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除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外,本市对房屋征收其他的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规定如下:

一、关于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征收补偿补助的项目和费用

1.搬迁补助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搬迁时发生的搬迁补助费,包括搬迁费用和设备迁移费用。搬迁费用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设备迁移费用根据被征收房屋内管道煤气、空调、固定电话、有线电视、热水器、宽带网等设备情况,参照市场收费价格计算。

2.临时安置补助费

房屋被征收后进行安置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实行货币补偿方式的,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产权调换协议约定的临时安置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放。

3.其他补助费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内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2)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家庭生活特别困难并符合救助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助费。

上述各项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标准

1.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搬迁,仅选择货币补偿且放弃申购征收安置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可以给予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除前款货币安置奖励费外,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提前搬迁情况再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20%的奖励。

2.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内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45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费。奖励费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结合签约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迁奖励,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

(2)第31日起至40日内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5%;

(3)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迁并办理交接手续的,以第(1)项确定的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为基数,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提前搬迁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标准。

3.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鼓励搬迁、签约的奖励项目和标准。

二、关于非住宅房屋的规定

(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二)关于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约定时间内办理交接手续的,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提前搬迁奖励费。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三)关于征收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的支付比例

征收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分配比例的,结合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年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支付比例:

1.不满1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10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

2.超过1年、不满2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9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10%支付给承租人;

3.超过2年、不满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8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20%支付给承租人;

4.超过5年、不满10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6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40%支付给承租人;

5.超过10年、不满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5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50%支付给承租人;

6.超过15年的,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40%支付给房屋产权人,60%支付给承租人。

(四)关于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

对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进行协商的,应当按照《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实施。

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制定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协商标准。

三、其他规定

(一)被征收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按照房屋原用途予以补偿。被征收住宅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但未变更不动产登记用途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助及奖励费用按住宅房屋标准予以支付。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住宅房屋予以产权调换。

前款具备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条件并经依法认定后,结合其实际用于营业、非营业的合法建筑面积,分别参照营业用房、非营业用房进行评估,高于其按住宅房屋评估价的差价部分,作为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低于的,分别给予不超过住宅房屋评估价8%、5%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征收因国家有关私房改造政策而形成租赁关系的私有出租房屋,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而增加的房地产评估价格部分,租赁双方未约定分配比例的,被征收人与原承租人各得50%。

(三)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公安部门提供的征收范围公告之日的户籍信息,作为征收补偿和申购保障性住房的相关证明。征收范围公告后变更户籍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也不得作为增加保障性住房面积、套数的依据。

(四)征收项目在征收决定公告后超过180日仍未实施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当调整征收补偿费用。

(五)征收代管房产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并办理征收补偿手续。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购买房屋或者土地的,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

(七)征收范围公告后,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申请查询被征收人、直管公房承租人及同户籍人员的名下不动产信息、交易信息及住房保障情况的,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信息。

四、附则

(一)区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补偿补助奖励项目和标准,经市房屋征收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二)本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发布的《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宁政规字〔2012〕17号)同时废止。在此之前已发征收决定的征收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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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作用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维护公民权益

征收补偿决定书可以说是防止公权力侵犯私益,维护公民财产安全的重要保证。理由如下:

(1)、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在缺少征收补偿协议情况下,政府拆除房屋必不可少的一道手续,避免了野蛮的无补偿拆迁;

(2)、征收补偿决定书必须严格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数额依照补偿方案而行。补偿方案必须经过严格的论证,甚至要经过听证质证,这保证了被拆迁人的权益;

(3)、征收补偿决定书由房屋征收部门申请,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做出,也是对房屋征收部门的一次监督;

(4)、征收补偿决定书作为政府具体的行政行为,方便了公民事后的救济,对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复议和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为强拆铺路

征收补偿决定书虽然是在规定期限内补偿协议达不成时,政府进行拆迁所必须的一道手续。但决定书一旦做出,也意味着强制拆迁的大门已经打开。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也是被拆迁人不愿意看到的。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部门滥用公权力,在补偿决定书中规定较低的补偿额,然后对公民实施强拆,造成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附加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强拆威胁解除

征收补偿决定书一经做出,公民就面临强拆的威胁,因此维权的首要目标就是“打掉”这份强拆书。具体而言,公民因此提起复议和诉讼,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其合法性进行质疑:

1、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制作前提是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这是补偿决定书合法的前提条件;

2、征收补偿决定书的依据是补偿方案,补偿数额上应该有相关房屋评估机构的价格评估做依据;

3、征收补偿决定书应有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主体要符合法律定要求;

4、法律并无详细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所具备的条件,但在审批时,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的文件应包含有如公告、价格评估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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