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不断地成功举办了各种大型活动,主要有:“房地产精英酒会”、“佛山地产峰会论坛”、“物业管理沙龙”、“房地产中介畅谈会”、每年一届的“房协杯羽毛球比赛”、物业管理知识竞赛、物业管理技能知识竞赛等等。
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创办的会刊--《佛山房地产》,以季刊形式,每个季度免费发到会员单位手中,内容涵盖行业信息、协会动态、行业管理、政策法规、房地产市场分析、以案说法等内容,给会员单位提供沟通、交流的平台。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于2005年开始,每年度为会员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出版提供一本《蓝皮书--佛山市房地产市场研究报告》。目前为止,《蓝皮书》很受欢迎,订阅单位众多,并已扩展到佛山市外多个部门。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还建立了“佛山房地产网”。首页安排有:楼市动态、楼盘关注、企业社会责任、行业评优、行业培训、政策法规、深度透视等等,内容丰富多彩,图文并茂。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
2008年3月,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三届四次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倡议在全市行业推行《佛山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佛山市房地产中介代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佛山市物业管理行业诚信自律公约》。此举在佛山市房地产业界内引起极大反响。
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每年分期分批举办各类行业培训班。主要有房地产销售、房地产中介、高级销售人员、物业管理岗位证书、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培训班、资料档案、应急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等各类行业培训班,为提高企业队伍的整体素质,为行业的规范化管理和发展培养了大批的人才。我会还经常分批组织会员单位到外省参观优秀楼盘、在本省市观摩学习或参观交流,并多次接待外地参观团到访参观。如今已初步建立了和各地兄弟协会互动的良好机制。
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在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正当权益的作用愈加明显。连续多年来,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分别获得《佛山市先进民间组织》、《佛山市行业自律与诚信建设先进单位》、《佛山市职工职业技能比赛优秀组织单位》等荣誉称号。协会的工作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并于2009年被国家民政部授予5A级行业协会,已成为我市较具影响力的行业组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Fosha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为“FRS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由佛山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中介企业和房地产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研究、教学单位,以及房地产理论研究人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以住宅建设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和推进房地产业深化改革,组织房地产理论研究和决策研究,协助政府加强行业协调、交流和管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会员、为社会服务,为促进佛山市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发展,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和人民的居住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佛山市。
第六条 本协会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路百花广场28楼2818-2821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广东省和佛山市有关房地产业发展的方针和政策;
(二)积极开展房地产行业管理、经济管理、技术和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发展规划的研究、探讨和调研,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决策意见和建议;
(三) 开展行业协调、交流、评比等活动,加强行业内部及其在行业之间,与兄弟城市之间的联系交往和合作,促进房地产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四)组织专业培训,提高企业和员工队伍的素质;
(五)提供房地产业政策、业务咨询服务;
(六)承担政府和市建设局委托的任务;
(七)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维护和推进房地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并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问题和情况,提供有关信息、数据、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0元;
(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6,000元;
(四)理事单位、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4,000元;
(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费3000元;物业管理企业会费2000元;房地产中介、评估公司会费2000元;律师(会计师)事务所会费2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个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二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会员代表)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行业协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或监事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每届任期3年(每届不得超过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4日全体理事会书面表决通过,并经2009年12月28日四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100433B
不同地区的价格都是不一样的哦! 比如禅城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月的统计数据,今年1月-6月禅城区新建商品住宅平均售价依次为4567、4743、4789、...
顾村房地产业开发于90年代初,泰和新城曾以工薪阶层最受欢的微利房而著称沪上。而今,一批“富”字打头的楼盘相继开发建成,其中“富华苑”、“富弘苑”被评为上海市“双信”(质量、价格)楼盘,房价已升至560...
房地产业是实体经济。实体经济是指人通过思想使用工具在地球上中创造的经济,包括物质的、精神的产品和服务的生产、流通等经济活动。包括农业、 工业、交通通信业、商业服务业、建筑业、文化产业等物质生产和服务部...
驻马店市房地产业协会房地产开发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1 河南省置地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李万顺 2 驻马店市飞龙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张国朝 3 河南三维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任秀中 4 驻马店市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宏飞 5 驻马店市万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占国 6 河南天中三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陈亮 7 河南名门置业有限公司 刘雪燕 8 驻马店市东高置业有限公司 王燕 9 河南艾森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任艾英 10 驻马店市民生置业有限公司 王翔 11 河南金地家园实业有限公司 陈红卫 12 驻马店市鸿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徐淳鸿 13 驻马店市天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李群成 14 驻马店市驿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康大树 15 驻马店市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尚宏伟 16 西平县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春平 17 驻马店华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兴勤 18 河南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金辉 19 驻马
最新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名单
山西省房地产业协会会员名单 太原市 (201 名) 太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太原市房产管理局 太原市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 太原市房地产交易所 太原市房地产业协会 太原市房地产开发协会 太原市中和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西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山西省四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省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六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骅燕置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陆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北晨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省裕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华龙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市中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华吉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三晋建设开发公司 山西阳光集团开发有限公司 太原化学工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晋建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西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晋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长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新弘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光信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龙昌房地产开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2010年1月21日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第五届第一次
会员代表大会修改通过 2010年1月27日福州市民政局核准生效)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是: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英译名:
FUZHOU CITY REAL ESATE ASSCIATION缩写:FZREA。(简称福州房协)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福州市(含市内各区和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罗源县、闽清县、永泰县、闽侯县、平潭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交易、经纪中介、修建装饰、勘测设计、金融服务等企业和相关单位以及有关部门自愿结合组成的全市性同行业组织,是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主动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保障行业公平竞争,积极推动我市房地产业的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加速福州城市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州市建设局和福州市民政局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本协会挂靠单位。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业协会本部设在福州市杨桥东路142号杨桥大厦。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协助政府加强房地产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政府有关房地产业政策、法规,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订立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 组织会员对房地产业的理论、政策、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发展、规划、发展方向进行调查确定,针对行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向政府和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三) 组织本行业之间的经济、技术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配合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开展行检行评;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各类专业人才,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四) 搜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提供国内外房地产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办好协会刊物和协会网站,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五) 协调本行业之间与其它行业之间,与省内外兄弟协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福州房地产市场发展。
(六) 发展与境外房地产业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开展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活动,组织会员单位外出考察、学习,借鉴国内外房地产业的有益经验。
(七) 促进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努力推动企业和职工文化、体育活动。
(八) 承办政府部门、会员单位与其它单位、团体委托办理的事项。
(九) 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业务活动。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可以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可以优惠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获得本协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六) 有权要求就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二) 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四) 经常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不履行义务或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支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 捐赠及赞助;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会员会费收缴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房地产业协会的宗旨:代表会员意愿,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服务,协调会员之间关系,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传达政府政策意图,维护公平竞争,为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城镇建设,建立健康有序的房地产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深圳房协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综合事务部、行业服务部。
深圳房协是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广东省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多次受到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及省、市主管部门的嘉奖,在2009年被评为深圳市行业协会首批4A级行业协会商会,并被授予“全国房地产行业先进协会”、“广东省先进民间组织”、“深圳市优秀社团”等称号。
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大连市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DALIAN REAL ESTATE INDUSTSTRTAL ASSOCIATION,缩写:DREIA。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大连市辖区内以房屋、土地权利人为主体,其他从事房地产管理、开发、建设、经营管理、中介服务、物业服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参加,实行自主办会、自我管理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政府规章,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为促进行业发展、实现行业繁荣与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大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2号。
第二章 职 能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职能范围如下:
(一)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行业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房地产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探讨;根据授权进行有关数据统计,掌握国内外房地产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房地产行业信息;办好行业刊物和网站,开展房地产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
(三)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增强创新能力;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参与相关事故认定等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展示会等,为会员或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四)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制订房地产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和约束机制,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建设,规范会员市场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会员的对外交往活动;发展民间社团的友好往来,帮助会员处理国内外交往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
(六)对大连市辖区内区(市)县房地产业协会单位会员进行工作指导,组织经验交流,促进共同发展。
(七)承办政府部门、其他社会团体、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健康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企事业单位,及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管理、维修装饰、行业服务、中介经纪、法律咨询、教育、科研、设计等相关企事业单位,拥护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均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自觉缴纳会费;
(四)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要求协会就本行业存在的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通过协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有权要求协会对行业会员间出现的涉及行业利益矛盾或问题进行协调和帮助解决;
(四)优先得到协会提供的咨询服务以及收集、编辑出版的行业书刊和信息资料;
(五)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业务培训、考察交流中享受优惠待遇;
(六)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关心协会工作,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研资料;
(五)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以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业务主管领导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会员代表发生变动时,由该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成员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经会员代表大会按比例民主选举产生。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报协会秘书处更名备案。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负责检查、督促和处理决议实施的有关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专业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下设专业(工作)委员会。专业(工作)委员会是本协会联系与服务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组成及任务如下:
(一)专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由会员单位选举产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若干委员组成,负责处理服务会员的日常工作;
(二)专业(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专业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专业(工作)委员会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专业(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须事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原则上为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或聘任产生秘书长;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本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向会长报告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本协会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捐赠及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坚持廉洁办会。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因故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