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大力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较大以上事故的发生,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监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事项的举报、奖励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奖励工作。
第三条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设立举报专门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并向社会公布、宣传,多渠道、多方式受理群众来电来信举报及来人举报。
第四条 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在受理举报15个工作日内,要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举报人。
第五条 鼓励群众举报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且具有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的举报人给予奖金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人,是指以来人、来电、来信方式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情况经核查属实的中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凡在佛山市范围内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的。
第七条 对下列特别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启动区域应急预案或安全生产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国库的,给予举报人10000—30000元奖励。
(一)危险化学品如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严重泄漏,可能引起特别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需要立即组织群众大规模疏散的;
(二)在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民用爆炸品或剧毒化学品过程中大量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巨大威胁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建筑物、特大建设工程存在坍塌隐患,需要立即停工、停业、组织人员大规模疏散,否则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四)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含本数),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3000箱以上(含本数)的;
(五)隐瞒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大量流失或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严重泄漏事故的;
(六)其它特别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第八条 对下列重大事故隐患、需要启动单位应急预案,或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的举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国库的,给予举报人2000—10000元奖励。
(一)危险化学品如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大量泄漏,可能引起重大火灾、爆炸或中毒事故,需要组织群众疏散的;
(二)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在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过程中流失,或一般危险化学品严重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较大威胁的;
(三)大型在建工程存在坍塌隐患,需要立即停工、停产组织人员疏散,否则可能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的;
(四)隐瞒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事故的;
(五)隐瞒民用爆炸品、剧毒化学品流失或剧毒、高毒、易燃易爆气体、液体大量泄漏事故的;
(六)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500箱以上(含本数)3000箱以下的;
(七)其它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
第九条 对举报下列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市国库的,给予举报人1000—2000元奖励。
(一)一般危险化学品大量流失,可能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备、设施未经验收、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价长期投入使用的;
(三)建设工程、厂房、住宅等建筑存在坍塌隐患,需要立即停工、停产和组织人员疏散的;
(四)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100箱以上(含本数)500箱以下的;
(五)非法从事建筑施工、非煤矿山开采等高危险行业的;
(六)非法利用大型客车、船舶从事旅客运输的;
(七)其它较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 对举报下列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将罚没款缴入国库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
(一)生产经营单位没有依法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重大危险源、重大职业危害因素未申报,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职业病危险因素没有依法配置安全防护装置的;
(三)特种设备未进行相关使用登记,未按期申请定期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仍继续投入使用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从事特种作业的;
(五)未对从业人员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教育,而要求其从事有危险、危害因素作业的;
(六)未对从事危险、危害因素作业人员配备必备劳动保护用品的;
(七)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八)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九)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或没有违法所得,或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烟花爆竹100箱以下的;
(十)违法使用危险化学品的;
(十一)其它一般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举报同一隐患或违法行为,只对第一举报人进行一次奖励;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匿名举报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举报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市、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填写《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登记表》、《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领取单》并严格按程序办理。由于举报人在举报时没有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或举报人自愿放弃等情况无法发放举报奖金的除外。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凭身份证或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指定的专人负责,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等相关资料。对由于部门或工作人员失职导致举报人遭受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对恶意诬陷的举报,对举报人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市、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作好举报记录,包括:举报受理情况,调查情况,处理情况及奖励情况。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辖区举报及其奖励情况每季度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市、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举报受理、调查处理和奖励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告不少于一次。
第十六条 市、区、镇(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解决。
第十七条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参考本办法的规定制订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奖励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实行,2007年11月30日实施的《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佛府办〔2007〕366号)同时废止。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1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参建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使用功能方面的质量缺陷,造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生产质量事故(一)一般质量事故,经济损失5K-5W;(二)严重质量事故,经济损失5W-1...
基本上都是煤矿坍塌。钱的原因。结。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1—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 259号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 2015年 2 月 27日省 人民政府第 4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5年 5月 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学军 2015年 3月 10日 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 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 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 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 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txt 为什么我们在 讲故事的时候总要加上从前?开了一夏的花,终落得粉身碎骨,却还笑着说意义。京安监办 字〔 2005〕52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 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 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 为,均可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消防、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机械、特种设备等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举报的奖励工作,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安全生产举报的奖励工作。
安监、工信、交运、公安、住建、国土、工商、质监、消防等部门分别负责受理、核查本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等方面的举报事项。
第四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内容介绍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
(一)生产安全管理
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
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
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7. 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
9.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
10.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12.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
2.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的;
3.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4.未经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认定,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
5.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储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6.用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计未经审查或者未经竣工验收而投入使用的;
7.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8.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生产装置、储存设备、运输工具和安全设施隐患严重,可能危及操作人员或者市民生命安全的;
9.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三)施工安全管理
1.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资质承建工程或者非法转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未办理报监手续的;
2.施工起重机械、自升式架设设施等未经检验合格投入使用的;
3.施工现场未采取封闭围档措施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现场“临边”、“洞口”等缺乏必要安全防护设施的;
4.施工现场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仍继续使用的;施工用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5.在可能产生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场所作业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6.在高压电线下施工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的;
7.塔吊回旋半径超出施工区域且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8.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等级施工单位的;
9.深基坑开挖未按规定进行评审或者未按设计、施工方案施工的;
10.招用临时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的;
11.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四)防火安全管理
1.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置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未经批准,将闲置厂房、场所改为员工集体宿舍的,或者在设有车间、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3.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设置消防水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者消火栓系统的,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其他灭火器材的;
4.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
5.电气设施超负荷运转或者电气设备造型及线路铺设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
6.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上岗作业的;
2.制造、销售、使用简陋锅炉,或者将常压锅炉非法改装承压锅炉的;
3.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制造、设计、安装、改造、维修的;
4.非法充装、(整车)运输液化石油气瓶、罐的;
5.未经检验、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标志或者安全标志,使用特种设备的;
6.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年限仍未办理报废手续,予以报废的;
7.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情况继续使用的;
8.其他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生产监管局)24小时接受举报。信函举报地点:上海市大沽路100号8楼,邮编:200003。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接到举报后,3日内组织或移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应当在收到反馈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回复举报人;对举报情况属实的,发放奖励通知。
第六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对管辖区域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跨区域的违法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或者有关部门指定有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举报重大或者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或者有关部门会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市安全生产监管局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举报情况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奖励等级分为:
(一)举报一般违法行为的,奖励200~500元;
(二)举报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奖励500~1000元;
(三)举报重大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3000元。举报行为避免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奖励标准可适当上浮。
第八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奖金额不超过单项奖励金额的上限。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的,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3个月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举报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对象的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所在区域、地址、违法的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危害;
(二)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以备查询、核查和实施奖励。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单位及人员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人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举报情况。
擅自泄露举报人情况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经举报查实属于无主危险化学品的,其处置费用从举报奖励资金支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市级有关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经调查属实的,应当在调查结束后10日内将举报事项、证据材料、处理结果、奖金发放审批表等资料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定奖金数额、说明奖励依据,填写《昆明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后,报市安全生产委会办公室审批。
第十九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接到有关单位调查处理及奖励实施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并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给予奖励的,应当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通知举报人办理有关领取手续。举报人应当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60日内凭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同一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的,原则上对第一举报人给予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对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的,奖金合计总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标准。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
对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同时向市、县两级有关部门举报的,由负责案件调查的部门向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实施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实施奖励的,举报人可以向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63165398。
第二十二条 市级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并按实际保障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只能用于对安全生产举报人实施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受理举报的市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人向市级有关部门恶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故意拖延发放奖金、冒领奖金、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举报人奖金回报的;
(二)挪用、侵吞举报人没有领取的奖金的;
(三)捏造举报人、指使或者教唆他人冒充举报人领取奖金的;
(四)因工作失职造成举报人身份或者举报材料泄漏,给举报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对举报人或者举报查处工作推诿、敷衍、拖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