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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于2006年2月28日我市制定并实施的文件。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基本信息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干部职工购买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自住房屋时,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或提供第三方物业抵押担保,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贷款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应的原则。

第三条 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为发放对象,非普通住房(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务住宅等)不予发放贷款。

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的规定执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贷款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具体受委托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委托银行开展该项业务。

第五条 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贷款申请,按要求收集有关审核资料,并作出贷款风险评估后,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把审核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委托银行送达职工贷款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六条 受委托银行作出贷款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作出评价意见。

(二)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除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作出评价意见外,还需按本办法第四、五章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贷款,对抵押物价值作出评估:包括可能变现值、可使用期、房屋质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因素的分析和评价意见。具体参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执行。

第七条 为防范风险、规范管理,对需开办贷款业务的商品房楼盘,由受委托银行先行报送楼盘资料。对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楼盘不发放贷款,以维护职工的权益和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二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不需办理楼盘资料申报。

第八条 贷款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户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房屋抵押手续。

第九条 贷款须待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并完成抵押手续,由受委托银行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个工作日内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把资金划到售房方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贷款申请过程中的费用收取,应以公开、公平、合理为原则,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精神,维护职工的权益。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贷款手续费用,按照规定向受委托银行给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二)受委托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需收取业务费用、或代收费用的,应向借款人标明费用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如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受委托银行应提供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借款人选择,如借款人同意也可由受委托银行在指定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二手房”,指购买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且可在房地产市场流通的住房;

“翻建住房”,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具体可参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标准确认;

“贷款人”,指贷出款项的机构;“借款人”,指借入款项的人员;或指向“贷款人”申请以期获得借款的申请人,也即贷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从2015年3月1日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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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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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

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一)款:借款人为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非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异地缴存职工),须借款人和配偶中任一方为我市户籍,或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条第(二)款。判别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情况,以贷款申请时的情况为准。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二、依次顺延后的第十二条第(二)款修订为:贷款申请之月起,前六个月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曾办理个人明细(或称个人账户)注销的,以重新开设个人明细并缴入资金之月算起。

三、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为第(六)款:“非我市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需提供户口薄,以及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提取、贷款情况证明。”原第(六)款顺延为第(七)款。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订为: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用量确定最高贷款额。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1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含)以上,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期款按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相应档次提高30%(即50%至70%),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必须还清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获准贷款。”

六、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重新公布,于2015年3月1日实施。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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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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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文献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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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未知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写明售房单位全称)××。...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1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1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1

格式:doc

大小:16KB

页数: 7页

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 立合同单位:   借款方: (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 (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现有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 元,用于购买、建造自用住房。售房单位为(写明售房单位全称)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立此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及其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贷款,甲方只能用于购买、建造翻建自用住房,不得挪作他用。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政策

2020年4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称,《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房金管〔2019〕509号)第十六条条调整为:“缴存职工个人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首次贷款还清前,不得再次申请。不得向已有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记录的职工发放贷款。”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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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派出机构

(一)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海管理部

(二)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顺德管理部

(三)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水管理部

(四)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明管理部

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在本市范围的业务经办点,其事权按《关于住房公积金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内部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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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办法简介

第一条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的专用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河源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干部职工。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装修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离、退休;

(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四)下岗职工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或封存时间达二年以上;

(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

(六)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七)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30%;

(八)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

第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支取人身份证;受委托为他人支取的,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身份证。

(二)提供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

(三)下列情况,还应提交相应的材料: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经房管局登记备案好的购房合同,已交购房款收据;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购、建住房的在一年内提出申请);

3、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及房地产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的质量监督手续证明等(大修工程是指:凡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为大修工程,大修住房的在大修进行中提出申请);

4、离、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完全丧失劳动力的还应提供医院证明或劳动能力丧失证明;

6、户口迁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的,提供迁出证明、出境证件;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借据及当前仍欠款证明,贷款期间间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还本付息额;

8、房租超过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租赁合同,租房期间间隔一年以上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超过房租额;

9、提取死亡职工的存储余额的,提供死亡证明、身份关系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证明等。

上述证件和证明材料均应查验原件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复印件。

第五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程序。

(一)职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表(到经办银行领取);

(三)单位核实并提出意见;

(四)带第四条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五)通知申请人(3天内作出答复);

(六)持审批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取或划转手续(注销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住房公积金存折交回承办银行注销)。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

(一)调离本市的采用划转调入单位或提取现金,本市工作调动,直接到银行办理转移手续;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直接将支取额转入贷款银行还款帐户;

(三)购买住房的,将支取额转入供房方提供的帐户;

(四)除上述规定外的其它提取可直接提取现金。

第七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第三条第三、四款规定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按规定给予封存,待达到支取条件时再办理支取手续,原单位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可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托管,待达到支取条件时直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支取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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