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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

2022/07/16123 作者:佚名
导读: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干部职工购买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自住房屋时,以其所拥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的管理,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干部职工购买自住房屋、改善居住条件的作用,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自住房屋时,以其所拥有的住房为抵押物,或提供第三方物业抵押担保,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而向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贷款。

贷款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应的原则。

第三条 贷款以职工购买、建造普通自住住房为发放对象,非普通住房(如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商务住宅等)不予发放贷款。

普通住房的标准,按照省住建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58号),“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 的规定执行。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二章 贷款程序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贷款委托商业银行发放。具体受委托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委托银行开展该项业务。

第五条 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贷款申请,按要求收集有关审核资料,并作出贷款风险评估后,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

受委托银行受理职工贷款申请5个工作日内把审核资料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委托银行送达职工贷款申请资料,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六条 受委托银行作出贷款风险评估的内容。

(一)申请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作出评价意见。

(二)申请贷款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除对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作出评价意见外,还需按本办法第四、五章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贷款,对抵押物价值作出评估:包括可能变现值、可使用期、房屋质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抵押物价值因素的分析和评价意见。具体参照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执行。

第七条 为防范风险、规范管理,对需开办贷款业务的商品房楼盘,由受委托银行先行报送楼盘资料。对不符合销售条件的楼盘不发放贷款,以维护职工的权益和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二手房”和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贷款,不需办理楼盘资料申报。

第八条 贷款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必须与受委托银行签订《佛山市住房公积金户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有关房屋抵押手续。

第九条 贷款须待抵押借款合同签订并完成抵押手续,由受委托银行送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个工作日内把贷款资金划到受委托银行指定的专户上。受委托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贷款,把资金划到售房方指定的账户。

第十条 贷款申请过程中的费用收取,应以公开、公平、合理为原则,体现住房公积金制度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精神,维护职工的权益。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贷款手续费用,按照规定向受委托银行给付委托贷款手续费。

(二)受委托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需收取业务费用、或代收费用的,应向借款人标明费用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如需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受委托银行应提供认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由借款人选择,如借款人同意也可由受委托银行在指定的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二手房”,指购买已取得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地产权证、且可在房地产市场流通的住房;

“翻建住房”,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大修住房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具体可参照《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试行)》的标准确认;

“贷款人”,指贷出款项的机构;“借款人”,指借入款项的人员;或指向“贷款人”申请以期获得借款的申请人,也即贷款申请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规定从2015年3月1日实施。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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