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
现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决议,对《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的内容如下:
一、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为第(一)款:借款人为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非我市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异地缴存职工),须借款人和配偶中任一方为我市户籍,或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条第(二)款。判别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情况,以贷款申请时的情况为准。其他条款依次顺延。
二、依次顺延后的第十二条第(二)款修订为:贷款申请之月起,前六个月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曾办理个人明细(或称个人账户)注销的,以重新开设个人明细并缴入资金之月算起。
三、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为第(六)款:“非我市缴存公积金的借款人,需提供户口薄,以及缴存地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提取、贷款情况证明。”原第(六)款顺延为第(七)款。
四、第十四条第(一)款修订为: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可用量确定最高贷款额。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1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15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含)以上2年(不含)以下,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含)以上,贷款额度个人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五、删除第十五条第二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首期款按照《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信用评级制度》相应档次提高30%(即50%至70%),如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未清还的,必须还清首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才能获准贷款。”
六、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
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重新公布,于2015年3月1日实施。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