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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与以往同类教材相比有如下特点:
(1)面对不断更新的医学成像手段和设备所产生的射线现状,在以往教材偏重X线物理与防护内容基础上,加强了电子射线和其他辐射种类的基础知识、测量方法及防护措施的介绍。
(2)目前对辐射生物效应的研究已进入分子水平,本书追踪科学发展轨迹,有原则侧重表现的经典内容介绍的基础上,加入了辐射生物效应深层次、新内容的介绍。
(3)增加了对介入诊断和治疗的防护内容。
(4)根据国家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和国家卫生部等权威机构修订并颁布的新文件,补充了放射防护标准和法律法规部分的新内容。
(5)全书突出了教材的特色,更适合供课堂教学和学生阅读理解。各章的后面有三个层次介绍了本章的学习指导,并编写了相应的习题、参考答案,以便于学生消化理解和复习应用。全书由浅入深,循序渐进,既考虑到学生的起点,又注重了新知识的介绍。
第1章 物质结构基础
第一节 原子结构
第二节 原子核结构
第2章 核衰变
第一节 放射性核素的衰变类型
第二节 核衰变规律
第三节 放射性统计涨落及放射平衡
第3章 X射线的产生
第一节 X射线的本质与特征
第二节 X射线的产生原理
第三节 X射线的量与质及产生效率
第四节 X射线强度的空间分布
第4章 射线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第一节 带电粒子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第二节 非带电粒子与物质的相互作用
第三节 X(或r)射线在物质中的衰减
第5章 常用辐射量及单位
第一节 辐射测量特征量及单位
第二节 描述电离辐射的常用辐射量
第三节 辐射防护用辐射量和单位
第6章 放射线的测量
第一节 照射量的测量
第二节 吸收剂量的测量
第三节 计数测量
第四节 射线质的测量
第7章 放射生物效应
第一节 放射线产生的生物效应
第二节 胎儿出生前的受照影响
第三节 皮肤效应
第四节 生物靶的调节作用
第8章 放射线的医学应用
第9章 放射防护法规与标准
第10章 放射线屏蔽防护
第11章 医用放射线的防护
第12章 介入放射学的安全与防护
第13章 放射防护管理
附录A 2002年卫生部颁布放射卫生防护及放射病诊断标准题录
附录B 中国现行放射医学与卫生防护法规题录
参考文献
索引
书名:放射物理与防护学-(供高职高专医学影像技术专业用)
图书编号:1452804
出版社:人民军医出版社
定价:28.0
ISBN:750910424
作者:洪洋
出版日期:2006-08-01
版次:1
开本:16开
你好:因为墙的水平钢筋和竖直钢筋都不同怎样。怎样区别更容易些。人防外侧的配筋大于内侧的,这样就可以区别了。请看截图。
射线对人体的危害正越来越被人所重视,在许多特定工作环境下的工作人员都需要穿戴特殊的射线防护服。Green Lite防护材料被用于射线防护服制成无铅射线防护服,比含铅防护服要轻一些。目前射线防护服多用于...
X 射线防护服是在放射 源和人员之间使用的一种能有效吸收 X 射线的屏 蔽物,以消除或减弱X 射线对人体的危害。材 料对电离辐射的机理是通过材料中所含吸收物 质对电离辐射的吸收完成的。能量吸收的大小与...
放射学检查中受检者辐射防护的探讨
电离辐射作用于人体,会产生有害的生物效应,放射学检查中辐射防护问题日益受到大众关注,其影响因素很多,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有三即正当化原则、最优化原则和个人剂量限值原则。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有三种,即时间防护、距离防护及屏蔽防护。在临床放射工作中,要采取确实有效的方法,严格掌握X射线检查的适应症,杜绝不必要的、不应该的或可减少的X线检查,努力降低检查部位的受照剂量,防止非检查部位受到不必要的照射,要限制照射野,用好各种防护用品,配置辅助防护设施,尽量完善体位防护,将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PET-CT检查的放射防护
目的:探讨如何避免或减少电离辐射对受检者及工作人员的危害。方法:掌握熟练的技术操作、牢记防护原则并配以合理、有效的防护措施。结果:认识到放射防护的重要性。结论:掌握熟练的操作技术、牢记防护原则及合理、有效的防护措施能避免或减少电离辐射对受检者及工作人员的危害。
国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1977年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理限制体系。
在进行任何放射性工作时,都应当代价和利益的分析,要求任何放射实践,对人群和环境可能产生的危害比起个人和社会从中获得的利益来,应当是很小的,即效益明显大于付出的全部代价时,所进行的放射性工作就是正当的,是值得进行的。
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蔽,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最优化原则又称为ALARA原则,健康代价(曲线A)
正比于总剂量,当总剂量较小时,放射防护代价(曲线B)很高,且随剂量的增加而急剧下降,曲线A和B代价之和有一最小值,这就是最优化健康代价与防射代价之和Wo。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在于促进社会公众集体安全的卫生保健,它是剂量限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个人剂量限制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民政部下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界,而不是可以允许接受的剂量上限。即使个人所受剂量没有超过规定的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仍然必须按照最优化原则考虑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剂量。所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不能作为达到满意防护的标准或设计指标,只能作为以最优化原则控制照射的一种约束条件而已。
随着放射同位素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放射性对机体造成的损害随着放射照射量的增加而增大,大剂量的放射性会造成被照射部位的组织损伤,并导致癌变,即使是小剂量的放射性,尤其是长时间的小剂量照射蓄积也会导致照射器官组织诱发癌变,并会使受照射的生殖细胞发生遗传缺陷。放射性对人体的影响分为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效应。
随机性效应(stochastic effect)的发生概率与照射剂量的大小呈线性关系,而效应的严重程度与剂量无关,且随机性效应不存在剂量的阈值。放射性致癌、放射性诱发各种遗传疾病均属随机性效应。非随机性效应(non-stochastic effect)是机体受照射后在短期内就出现的急性效应,以及经过一定时间后发现的发育功能低下、白内障和造血机能障碍等等。其严重程度随受照射剂量不同而变化,存在着明确的剂量阈值,这种效应是随着受照射剂量的增加,而有越来越多的细胞被杀死而产生的。
ICRP第60号出版物把非随机性效应改称为确定性效应(deterministic effect )。放射性防护的目的就在于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并限制随机性效应的发生率,使其达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放射性物质可以从体外或进入体内放出射线,对人体造成损害。就外照射而言,由于各种射线穿透能力不同,γ射线照射对机体的危害大于β射线,而β射线的危害性又大于α射线。受照射部位不同,受害程度出不同,对某种放射性同位素蓄积率高的组织或器官,必然受害严重,如[32P]对骨骼系统危害较大,[125I]和[131I]主要危及甲状腺器官等。但是,由于射线与机体作用可产生电离,射线这种电离本领的大小,决定了当放射性物质进入了体内,对机体造成内照射的情形下,α射线由于射程很短,其危害性大于β射线和γ射线的危害,而β射线的内照射危害又大于γ射线。放射防护的必要性在于保护操作者本人免受辐射损伤,防止了必要的射线照射,保护周围人群的健康和安全,做好放射性污物、污水的收集与处理,避免环境污染,保证实验能够正常进行,取得的结果可靠。在应用放射性同位素时,一定要考虑放射防护问题,"预防为主",合理的使用放射性同位素,避免不必要的射线照射,减少人群的剂量负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放射防护器材,是指对电离辐射进行屏蔽防护的材料以及用屏蔽材料制成的各种防护器械、装置、部件、用品、制品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含放射性产品,是指含放射性物料、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和卫生部确定的其他含放射性产品。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以及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条例》及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检 测
第五条 生产单位首次生产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应当进行检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检测:
(一)已连续生产两年的产品;
(二)进口的每批产品;
(三)停产逾一年再投产的产品;
(四)设计、生产工艺和原料配比有改变的产品。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与使用。
第六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除具备基本的内容外,还应当有检测依据、检测结果和检测结论。
第七条 经检测符合有关标准及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卫生部统一印制的《检测报告单》一式四份,交送检单位两份,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一份。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或者检测机构报送的《检测报告单》发布公告。
第八条 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在出厂及销售时,应当附有产品标签、说明书等资料。进口产品应当使用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标签应当标明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其地址;
(三)检测单位名称及检测日期。个人防护用品的标签还应当标明铅当量。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用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进口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家(地区)名称,国内代理商名称与地址。
第九条 卫生部对放射防护器材检测机构、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证。资质认证的日常工作由卫生部指定的国家放射防护机构负责。
对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由卫生部予以公告。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
第三章 放射防护器材要求
第十条 放射防护器材的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 放射防护器械、装置、部件及设施必须坚固、可靠,用于屏蔽设施的建筑材料必须固化成型,不得直接使用矿砂、废矿渣等无定型材料充填制作。
第十二条 放射防护用品、制品与人体接触的部分应当使用对人体无害的材料制作。
第十三条 对于新研制且结构复杂的放射防护器材,生产单位应当提供两个以上使用单位的试用报告,经检测机构检测,取得《检测报告单》后,方可定型生产、销售。
第十四条 放射防护器材的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性能检测,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者存有隐患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四章 含放射性产品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材料、天然石材的放射性水平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六条 含磷肥料应当符合有关磷肥放射性镭-226的限量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应当符合有关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和娱乐用品。
第十八条 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及其他含放射性产品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
第十九条 在建造居民住房或者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时,应当选用符合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使室内氡符合氡浓度控制标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未经检测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二)使用、销售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三)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或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一)经第二十条的行政处罚,逾期仍不改进的;
(二)生产、进口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未经检测的;
(三)生产、进口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
(四)伪造、涂改、转让放射防护器材或者含放射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或者检测报告的;
(五)生产、销售或者进口含放射性物质的玩具、炊具、餐饮具或者娱乐用品的;
(六)使用不符合有关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建造生活、工作、娱乐建筑物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或含放射性产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部取消检测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检测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证明材料的。
第二十四条 使用不合格的放射防护器材,造成放射事故的,按照《放射事故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采用的用语及含义:
(一)放射性物料包括建筑材料、天然石材和含磷肥料;
(二)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是指产品因功能或制造工艺需要,原料中添加放射性物质或者其装置内含有密封放射源结构或者采用技术途径使之具有放射性的消费品,并包括掺有独居石、锆英砂和稀土物质等成份的含放射性制品;
(三)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比活度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豁免限值的物质;
(四)伴生X射线电器产品,是指使用该电器时伴生有产品功能所不需要的Χ射线的电器产品,本办法不包括电视机、计算机终端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28日卫生部发布的《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和1995年1月9日卫生部发布的《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卫生防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