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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拆迁申请的流程
1、拆迁人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拆迁申请 ,提交相应文件、资料,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人填报《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申报审批表》。
二、拆迁许可证审批的流程
1、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属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跨区、县建设工程的,区、县国土房管局应当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复审同意后,方可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4、国土房管局在审查房屋拆迁申请时,设计拆迁中央国家机关、军队所有房屋时,应当征求有关管理部门的意见。
5、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拆迁房屋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房地局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
(一)被拆除房屋建筑类型为新式里弄、成套独用新工房、花园住宅、公寓的;
(二)拆迁期限超过一年的;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由市房地资源局审核的其他情形。
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载明拆迁人、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等事项。
对于符合拆迁许可证核发条件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同时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对于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资金不落实的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 2100433B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流程: 一、凡申请在本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单位,应在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或西安市房屋管理局拆迁安置管理处领取拆迁许可证审批表,并按...
房屋拆迁许可证办理流程,本条例所称当事人是指拆迁人、被拆迁人及其房屋承租人: 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
办理流程如下: 1、预售许可证的申请:售房单位预售商品房,须按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向审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预售许可证的受理: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售房单位提交的商品房预...
如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1
如何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办事须知 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附属物,并对被拆 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必须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否则,不准拆迁。 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需具备以下要件: (一 )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二 )拟拆除房屋现状图和规划管理部门审定的拟建建筑总平面图。 (三 )拆迁自有房屋的, 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 拆迁他人房屋的, 须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 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被拆除房屋产权单位意见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须有市主管部门批准证件和 出让土地的四至范围图。 (四 )拆迁计划。包括拆迁范围、方式,搬迁、回迁时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五 )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状况、被拆迁人住房情况、各种补偿和补助 费用匡算、安置标准和去向、临时过渡方式及具体措施。 拆除文物古迹、风貌建
房屋拆迁许可证
房 屋 拆 迁 许 可 证 申 报 审 批 表 申 报 单 位 (盖公章) 法 定 代 表 人 经 办 人 单 位 地 址 电 话 号 码 申 报 日 期 秦皇岛市房产管理局监制 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须提交文件 1、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3、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原件)或国土出让合同和国土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4、 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原件) 5、 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原件) 6、 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复印件) 7、 被拆迁房屋照片 5张以上(原件) 8、 委托房屋拆迁协议(原件) 9、 居(村)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原件) 10、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复印件) 11、房屋拆除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12、安置房材料: 1) 现房安置: 产权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指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的,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反映拆迁人计划如何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存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文件。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指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的,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反映拆迁人计划如何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存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文件。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查和指导各地房屋拆迁工作。各省、自治区建委(或建设厅)和城市的房地产管理局(或者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如拆迁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
房屋拆迁许可证是拆迁行为获得行政许可、拆迁人从事房屋拆迁的法律凭证。房屋拆迁许可证具有一次性、局部性的特点,它只对特定的项目,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有效。实施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是国家加强对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国家和拆迁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途径。拆迁人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必须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的批准文件,拆迁人制作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和上述文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批准文件是否齐全,拆迁范围和对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用于拆迁的资金是否已经落实,临时周转房是否准备充足,拆迁的期限和步骤是否切实可行等。
拆迁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拆迁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之后,应及时给拆迁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必须严格按拆迁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实施拆迁行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应及时取得拆迁主管部门的许可。
(二)暂停办理户口的制度
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因出生、军人复员转业退伍、婚嫁、刑满释放回家、学生毕业回家等特殊原因确需入户或分户的,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