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条的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指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指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指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的,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的,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是反映拆迁人计划如何对被拆迁人实施拆迁补偿安置以及计划存多长时间内完成拆迁的文件。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经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