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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100433B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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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管理的程序是:1.工程总承包管理包括项目部的项目管理活动和工程总承包企业职能部门参与的项目管理活动。2.工程总承包管理的范围由合同约定。根据合同变更程序提出并经批准的变更范围,也应列入项目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1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 段的深度融合, 提高工程建设效率, 依据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行工 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 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 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 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 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 效、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 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 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 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以下简称 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总承包的内容)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 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 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 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基本原则)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 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 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
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郭洪杰 通讯员 马杰)从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获悉,《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实施。
《办法》共6章,包括总则、项目发包承包、责任主体管理、各方主体责任、项目过程管理、附则,合计36条。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办法》规定,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当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倡导条件成熟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等房屋建筑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择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重点建设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率先在规划、设计、施工等阶段全过程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并符合相关要求。《办法》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勘察(如包含)、设计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单位(如包含)、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并签订联合体合同,明确权利与责任。勘察单位不得作为工程总承包的牵头单位。
鼓励工程总承包项目优质优价。《办法》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设置合理的最高投标限价。项目概算中应当列支合理的预备费。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双方应当明确权利与义务。《办法》规定,推荐使用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及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不得约定明显风险不合理或显失公平的内容。除《办法》明确的双方承担风险外,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就保密、索赔、合同解除、提前预警、知识产权、设计责任以及不可预见的其他困难等方面约定双方对等权利与义务。
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办法》明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的工程内容实施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建设单位不得以不当理由拖延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在计价结算和竣工决算审核时,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市规〔2019〕1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项目,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对于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推荐使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就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上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二条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等项目管理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局:
为更好的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精神,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计价活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 政 厅
2020年6月2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计价指导意见
(试行)
为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计价活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以及工程造价相关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编制要求
招标人应在招标前根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功能需求将拟招标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分专业分部位逐项细化,并作为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便据此准确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同时作为竣工验收依据之一,具体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分建筑工程、结构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暖通工程、室外工程等分别编制;市政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分道路工程(含交通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路灯工程、管网工程、水处理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等分别编制;园林绿化工程根据其专业特点及项目实际情况编制。
(二)各专业工程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要详细描述各个部位做法及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参考品牌档次,机电专业还需明确各区域末端使用设备的密度(或数量)及参数等。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除了按照招标图纸(方案设计图或初步设计图)上已明确的做法及建设标准进行描述外,还需重点描述招标图未明确但对工程质量及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内容。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具体格式详见附件1。
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计价规定
(一)费用构成。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包括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计费包含BIM技术应用费,其中BIM技术应用费按照模型的精度及成果交付标准计算。建筑安装工程费包含固定总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三部分。暂估价主要适用于地下工程及设计阶段难以提出具体建设标准或功能需求的专业工程、材料设备,该部分项目招标时根据项目情况估算出合理金额,实施过程将暂估价作为该部分项目的最高额度进行限额设计,并按实结算。暂列金额用于合同约定的允许调整合同价款所发生的费用,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计列,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估算(方案后招标)或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后招标)的基本预备费及涨价预备费之和。
(二)工程量清单编制。
⒈ 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既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法也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为使招投标人按照统一的计量计价规则编制计价文件,如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法,招标人及投标人应根据广西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要求自行编制工程量清单;如采用工料单价法(即子目清单法),招标人及投标人均需按照我区现行各专业定额编号、定额子目名称、计量单位、计算规则自行设置分部分项工程子目。
⒉ 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根据勘探资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类似工程工程量指标,分专业编制功能性工程量清单,并提供给投标人报价参考。招标人提供的功能性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缺项的,要求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应及时进行核对并修改完善。招标人提供的功能性工程量清单除项目设置及格式必须严格执行外,其余内容仅供投标人参考,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也不作为调整结算的依据。
(三)招标控制价编制。
⒈ 编制依据。
(1)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根据详勘资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经批复的设计概算文件、广西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规范、广西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及配套费用定额、有关计价调整文件、造价信息等编制招标控制价。
(2)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应根据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估算指标、工程定额、材料设备信息价等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无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计价依据的参照市场价执行。
⒉ 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招标文件注明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填写且不可修改。
⒊ 招标控制价由项目主管部门、招标人或委托有相应造价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对于按规定需纳入财政投资评审范围的项目,必须经财政部门进行财政投资评审。财政评审的招标控制价是安排和拨付项目工程总承包财政资金的上限。招标人应当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其主要组成内容。如出现投资估算(方案设计后招标项目)或设计概算(初步设计后招标项目)存在明显错误按规定应当调整的,招标人应报原审批部门修正并批复后再继续组织招标活动。
(四)投标报价编制。
⒈ 编制依据。
(1)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详勘资料、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投标人深化设计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规范广西实施细则、招标控制价等编制投标报价。
(2)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人根据勘探资料、招标文件、设计文件(含方案设计及深化设计)、技术配置及交付标准,参照招标人提供的功能性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及市场价编制投标报价。
⒉ 如设有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及暂列金额填写且不可修改,否则视为不响应实质性要求。
⒊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前认真核对招标控制价,如发现与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概算)、招标要求等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确实存在不一致的,招标人应当予以修改。按规定投资估算或设计概算需要调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修正并批复后再继续招标活动。
(五)合同价款确定及调整。
⒈ 无论是方案设计后还是初步设计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其合同价格形式均采用总价合同方式,中标价即为合同价。合同总价包含设计费和建筑安装工程费。其中,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建筑安装工程费由固定总价、暂估价及暂列金额三部分组成。无论设计费还是建筑安装工程费,其固定总价部分除合同约定允许调整因素外总价不变。
⒉ 合同中应当约定固定总价允许调整的因素及调整办法。设计费固定总价允许调整的因素及调整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自主确定;建筑安装工程费固定总价部分允许调整的因素及具体调整办法主要有:
(1)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2)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3)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4)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5)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的变化。
其中,关于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费用计算,初步设计完成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参照广西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执行;方案设计完成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调值公式法。采用调值公式法的,在招标时由招标人给出允许调整的人工和主要材料设备的权重范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权重范围自主填报。
⒊ 按实结算的暂估价专业工程设计完成后,超过限额设计的,经招标人组织专家论证并经有关部门审核后认为设计不合理的,承包人应无偿修改设计,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如确认为设计合理的,应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六)竣工结算编制及审核。无论是方案设计后还是初步设计后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均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编制和审核。竣工结算审核时,仅对符合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固定总价允许调整部分及按实结算的暂估价进行审核,对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固定总价包干部分不再另行审核(不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擅自降低建设标准、缩小建设范围、减少功能需要等情况)。
(七)计价方式及表格。
⒈ 初步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既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法也可以采用工料单价法,但一个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须采用统一的计价方式,具体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计价表格除增加“工程总承包项目费用汇总表”(详见附件2)以外,其余建筑安装工程费表格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实施细则。
⒉ 方案设计完成后工程总承包项目。计价方式采用工程量清单全费用(不含税金)综合单价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计价表格详见附件3-6。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计价,非国有投资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计价可参照执行。
四、实施时间
本指导意见自2020年6月5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我区已发布的计价规定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指导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