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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房屋买卖、拆迁证据完全指南》搜集了各类法律纠纷中出现的有关证据的种种问题,邀请法律专家进行分析解答,目的是使人们能够迅速掌握有关证据的常识和技巧,从而不仅可以为赢得官司作好准备,也能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证据的保存以防范纠纷的产生。 《房屋买卖、拆迁证据完全指南》第一、二章以通俗易懂的语言系统讲解了法律纠纷中的证据种类和运用方法。第三章以问答形式,对有关证据方面的常见、疑难问题分析解答;并且提炼证据相关技巧,以使读者触类旁通。第四章选取典型案例,为读者完整提示真实案件中的证据适用。第五章收录了相关类型案件中最常用到的证据法律法规,便于读者顺手查找。
退房后按揭贷款怎么办? (一)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房屋面积问题等理由退房的,而房屋上办理的按揭贷款还未还清的该怎么办?有这样一种误区:退房后,房屋所有权已经重新回到出卖房(一般是开发商)那里,因此银行贷...
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等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跟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基本要件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双方当事人情况; 2、买卖房屋的基本情况包...
很高兴为您解答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怎么写以及需要注意哪些事项等问题。??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跟一般的房屋买卖合同基本要件是相同的,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双方当事人情况;2、买卖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
房屋买卖合同(全面)
房屋买卖合同(全面) 出卖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买受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 当地 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 公平、协 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本合同所涉房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确保该房产可进行市场交易,手续齐全;确保该房产没有设定抵 押、 保全,也未被査封;甲方对该房产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房产无任何权利瑕 疵、不受 他人合法追索:甲方出售该房产已取得共有权人同意 :甲方向乙方介 绍的房产情况, 真实、准确,不得故意隐瞒房屋质量问题 ,不得故意隐瞒重要 事实或提供虚假信息 。 第二条、甲方所转让的房产坐落于:省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房屋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总房款为人民币(大写) (¥ )。 第三条、甲方保证过户前交清该房产的水费、电费、供
编写说明
第一章 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官司证据导读
第一节 证据概述
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 举证责任
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
第五节 证据的保全
第六节 质证与证据的审核判断
第二章 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典型案例证据提示
一、房屋产权证未记载的面积未获补偿,拆迁人败诉
二、拆迁房屋的资产评估报告违法,规划局败诉
二、非法手段取得房产证,房屋被拆迁,未获得补偿
四、基于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验证而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五、程序失当,区政府败诉
六、在集体土地上实施城市拆迁,拆迁办败诉
七、市政府违法取得农民土地所有权
八、拆迁公司中途被查封,房屋补偿产纠纷
九、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十、房屋使用人(非拆迁房屋实际承租人)能否成为被拆迁人?
十一、全家迁往小城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仍然有效
十二、结婚用房未过户父子酿纠纷
十三、拆迁房屋的空地、院落是否给予补偿?
十四、农村学生考上大学没有获得征地补偿款村民小组败诉
十五、70岁智障老太签订协议无效,拆迁入败诉
十六、拆迁遇产权不明评估后依法拆迁
十七、划拨的1日柯土地被收回能否获得补偿?
十八、拆迁范围内的房屋可以出租吗?
十九、评估报告违法拆迁裁决被撤销
二十、评估员没有资格要求瞧新评估
二十一、被拆迁入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拆迁裁决被撤销
二十二、拆迁评估费用发生争议,法院支持评估机构请求
二十三、区位补偿金应该归谁?
二十四、住宅用于营业,拆迁按住宅补偿
二十五、被拆迁人对评估报告异议被剥夺,法院予以救济
二二六、某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宋某等行政裁决纠纷案
二十七、被拆迁人申请评估的权利落宅,合法权益怎么维护?
二十八、拆迁双方因评估产生争议,被拆迁人申请专家技术评估
二十九、超越委托合同进行安置补偿,拆迁中心背信弃约
三十、拆迁双方因对协议合法性产生争议,被拆迁人诉至法院
三十一、房屋共有人在选择补偿方式时发生矛盾怎么办?
三十二、房产未办产权证,拆迁未获补偿
三十三、拆迁裁决适法不当,被撤销
三十四、被拆迁人对区政府依省级政府批复做出的拆迁决定不服,诉至法院败诉
三十五、被拆迁人对拆迁协议不满起诉,法院受理
三十六、行政诉讼中被告不举证,第三人举证如何处理?
三十七、被拆迁人不服拆迁裁决,诉讼期间被暂停执行
三十八、被告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第三章 房屋拆迁、征地补偿订司相关法律文书、法律法规
第一节 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官司法律文书
第二节 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官司相关法律法规2100433B
《用证据说话: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官司证据指导》共分为三章,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官司证据导读;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典型案例证据提示;房屋拆迁、征地补偿官司相关法律文书、法律法规。第一章介绍有关证据的基本知识,包括证据的基本概念、种类、收集、举证责任、质证等内容,意在使读者对证据有一个基本的认识。第二章选取现实司法实践中有关房屋拆迁和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案情回放、关键证据和举证指导的形式呈现给读者,意在使读者通过现实中的司法案例掌握证据的运用规则和技巧等。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是指在房屋拆迁之前,公证机关对房屋及附属物的现状依法采取勘测、拍照或摄像等保全措施,以确保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主管部门的;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以及其他房屋拆迁证据保全的公证事项。
第四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第五条
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申请人是拆迁人或被拆迁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作为申请人。上述申请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提出公证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人为公民个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
(二)资格证明;拆迁人应提交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拆迁许可证明;接受拆迁委托的被委托人应提交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拆迁人应提交作为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的证明;
(三)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提交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的证明;
(四)实施强制拆迁的房屋,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的决定或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限期拆迁的公告;
(五)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申请人符合本细则第五条的规定;
(二)申请公证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三)提供本细则第六条所需材料。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
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应在申请人依据本细则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后的七日内作出。
第八条
公证人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
(一)申请证据保全的目的和理由;
(二)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三)证据保全的方式;
(四)公证人员认为应当记录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也可以提交包含上述内容的书面材料。
第九条
符合证据保全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两名以上公证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与整个证据保全活动。
第十条
办理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公证员应当客观、全面的记录被拆迁房屋的现场状况,收集、提取有关证据。应该根据被保全对象的不同特点,采取勘测、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对房屋进行勘测的,应当制作勘测记录,记明勘测时间、地点、测验人、记录人、被保全房屋的产权人、坐落、四至、房屋性质、结构、层次、面积、新旧程度、屋面及地面质地、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应当记明的事项;能够用图示标明的房屋长度、宽度应当图示;记录应当由勘测人、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拆迁活动当事人在场的,应请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该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第十二条
对房屋进行拍照和摄像的,应当全面反映、记录房屋的全貌。房屋结构、门窗、厨房以及附属设施等,要有单独的图片显示。
第十三条
公证机关对保全事项认为需要勘测的,应当聘请专业技术部门或其他部门中有该项能力的人员进行勘测。
专业技术部门及其勘测人应当提出书面勘测结论,在勘测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其他部门勘测人勘测的,应由勘测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勘测人身份。
第十四条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
实施强制拆迁房屋中有物品的,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物品清点登记后,凡不能立即交与被拆迁人接收的,公证员要监督拆迁人将物品存放在其提供的仓库中,并对物品挂签标码,丢失损坏的,仓库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公证处可以接受拆迁人的提存申请,办理提存。
第十五条
公证员对房屋证据保全的活动结束后应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应当按照《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公证书格式(试行)》第四十八式保全证据公证书格式(之二)制作。公证词应当记明申请保全的理由及时间,公证员审查申请人主体资格及证据情况的内容,采取保全的时间、地点、方法,保全证据所制作的笔录、拍摄的照片、录像带的名称、数量及保存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