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特殊符号
选择搜索类型
请输入搜索
房屋。假层、夹层、阁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1、统一房屋层数的概念。房屋层数是指房屋自然层数,是房屋室外地坪±0以上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计算房屋层数的标准:一般按房屋室外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2.2m以上(不含2.2m)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自然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房屋层数。
3、统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概念。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 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2100433B
规定如下:1、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不大于3.00m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2、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3、层高小于2.20m...
定义柱子时,设置上下加密区的高度,画图后软件就会自动计算了。
电气总包范围划分
(二)电气工程总包招标范围 1.本次招标分为两个标段:一期工程为第一标段,二期工程为第二标段。 2.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所含的所有室内动力及照明系统 (低压柜出线柜以下), 防雷及接地系统, 设备基础及预埋件, 所有室内外予埋强弱电管 (包括线管接至 线槽或桥架部分线管, 进出建筑物的预埋管应有防水措施) ,接线箱盒(含盖板), 配电三箱、桥架和线槽安装(包括桥架和线槽接地,不包括配电三箱、桥架及线 槽的供货)。 3.本工程防雷接地电阻必须达到 1欧姆以下,如达不到需加打接地极,所有费 用包括在本次报价范围内。 4.除特别说明外,所有进出建筑物埋管均留出建筑物散水外 2米(有进出线井 者到出线井),并在管口地面作标记,并包括相应防水处理措施。 5.所有电气系统的预埋管工程、接地系统工程、电缆沟工程(包括支架、接地、 排水等)、桥架和线槽安装及其接地工程、 设备基础及接地工程等属本次招标 范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房屋修缮范围和标准 城乡建设境环保护部城住字 677号 1.引言 1.1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经营管理单位管理的房屋。 1.2 本标准是以当前租金处于较低的一般水平为根据制定的。 1.3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采取适当提高修缮标准: 1.3.1 当房屋租金处于成本租金水平以上时; 1.3.2 当经过修缮后,能合理调增税金时; 1.3.3 当用户自愿投资时。 1.4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允许适当降低修缮标准或采取其它措 施: 1.4.1 当房屋租金过低时; 1.4.2 当房屋座落偏远、分散、不便管理时。 1.5 在本标准规 定的适用范围里: 1.5.1 房屋的修缮必须贯彻充分利用、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 则,以不断提高房屋完好率,逐步改善住用条件 . 1.5.2 在资金和其它条件允许对,应尽可能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 要求,有计划地实现破危房屋的更新改造。 2.修缮工程分类 2.1
房屋总层数,房屋总层数为地上层数加地下层数之和。房屋所在层数系指房屋的层次,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层数用自然数表示,地下的层数用负数表示;房屋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层数 。
房屋地上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计算地上层数。
房屋地下层数,指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下的,其室内层高在2.20米(含)以上的地下室的层数。
自然层,一般指楼层高度在2.28米以上的标准层次及在2.70米以上的住宅。
技术层,指建筑物的自然层内,用作水、电、暖、卫生等设备安装的局部层次。
附属层(夹层) ,指介于自然层之间的夹层。
假层,指位于自然层以上,层高不是全部为2.20米以上的非正式层,不计层数,如屋面层。
避难层,高层建筑中用作消防避难的楼层。
自然层数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中间层 底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中间楼层。
标准层 平面布置相同的住宅楼层。
结构(设备)转换层 建筑物某楼层的上部与下部因平面使用功能不同,该楼层上部与下部采用不同结构(设备)类型,并通过该楼层进行结构(设备)转换,则该楼层称为结构(设备)转换层。
由于我国对房屋层数的定义和计算标准缺乏统一的规定,人们对房屋楼层的理解和运用缺乏统一标准,使得人们在计算房屋层数发生了大量的争议和诉讼,对我国经济发展和日常生活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因此,统一房屋层数定义和计算标准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现就统一房屋层数的定义和计算标准谈以下观点,供我国相关部门立法时参考。
1、统一房屋层数的概念。房屋层数是指房屋自然层数,是房屋室外地坪±0以上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3、统一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概念。地下室是指房屋全部或部分在室外地坪以下的部分(包括层高在2.2m以下的半地下室),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半地下室是指房间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房屋层数是反映房屋立面竖向空间利用位置的重要参数,也是房产测量和权属登记中所应进行调查或记载的重要的房产要素之一。对此,《房产测量规范》GB/T117986—2000(以下简称《规范》)中用专门条款作出了基本规定。但近年来,随着房屋设计造型不断创新和幢内户型设计的多样化的出现,使看似较简单的房屋层数的确定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因各自对房屋层数确定的有关规定认识和把握不一,而产生诸多不同的做法,需要探讨并加以统一,以促使房屋权属登记工作更加规范,特此对该问题谈谈几点探讨性的意见。
按现行的房屋权属登记之规定,权属证书应记载反映房屋立面竖向空间位置的有:总层数和所在层数;反映房屋平面利用空间大小的有:建筑面积。权属登记部门,应在依据和审定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产测绘报告》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和数据的基础上,如实的记载上述房产要素。关于房屋层数的确定《规范》中有以下的具体规定:房屋层数是指房屋的自然层数,一般按室内地坪±0以上计算;采光窗在室外地坪以上的半地下室,其室内层高在2.20m以上的,计算自然层数。房屋总层数为房屋地上层数与地下层数之和。
假层、附层(夹层)、插层、阁楼(暗楼)、装饰性塔楼,以及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水箱间不计层数。
所在层次是指本权属单元的房屋在该幢楼房中的第几层。地下层次以负数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