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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标活动质疑投诉处理机制,规范质疑投诉及受理质疑投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和《肥西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质疑投诉及其处理活动。
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文件(含答疑、变更通知等)发出、资格审查、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合同签订等各阶段。
第三条 县招标投标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县招管局)负责管理全县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质疑投诉及处理工作;质疑投诉事项涉及国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并会同相关部门处理;质疑投诉事项涉及有关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条 招投标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质疑和投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质疑投诉应采取正式文件、信函、传真、来访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投诉人投诉实行实名制(采取匿名的,应向公安经侦大队、纪检信访室、检察院举报中心举报),质疑投诉事项应当真实具体,有事实依据,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投诉。
第六条 质疑投诉受理部门应在媒体公告受理质疑投诉单位的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坚持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处理质疑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依法先行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出书面质疑;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书面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投诉人可再行提起投诉。
投诉人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八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和投诉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提起投诉日期;
(四)投诉请求和主张事项;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署名。投诉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个人投诉的,投诉书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不符合要求的,投诉受理部门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具备合法手续和有效证件)代理投诉事务。代理投诉事务时,代理人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投诉受理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代理的权限和事项。
第十条 县招管局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视情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但不属于县招管局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职能部门提出投诉。
(三)属于县招管局受理范围的,由县招管局受理。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未参与本次投诉涉及的招标投标活动,或与该投诉事项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无法查证的;
(三)投诉书署名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四)提出的投诉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方式送达的;
(五)逾期投诉的;
(六)投诉人对已经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满意,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新的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二条 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其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
(二)在近3年内本人曾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它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三条 县招管局负责对投诉事项(含不予受理的投诉)进行登记并实行台帐管理,确定投诉调查、处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 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办法,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进行调查取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十五条 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好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以下证据经审查属实,符合法定条件,可作为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
(一)原件、有效的文件、资料等书面证据;
(二)视听资料;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陈述;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质证笔录。
第十六条 对县招管局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等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县招管局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拒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陈诉申辩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第十八条 投诉处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确保安全。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县招管局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投诉:
(一)已经查实招投标活动中有明显违法行为的,不得撤回,应当继续调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二)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投诉,可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自行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投诉。
第二十条 县招管局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办法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县招管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县招管局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二条 受理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住址;
(二)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及主张;
(三)被投诉人的答辩及请求事项;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六)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招管局依法决定对被投诉人处以罚款的,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第二十四条 县招管局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做好管理工作,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
招投标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最大程度地保证公司和投资者利益,通过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竞争,将采购活动置于透明的环境之中,来保证招标项目获得最佳的质量和成本。 ...
1.第三方考核(考核管理方法由他们来订,你们定)2.本单位任用专用组考核:可以拟定一个标准流程2.1 招投标的文本书写,具体要求和任务的拟定2.2 招投标的发放通知单位范围要求2.3 招投标的先期资料...
? 哪个地区 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第23号令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招 标 第四章 标 底 第五章 投 标 第六章 开标 评标 定标 ...
第二十五条 县招管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县监察局及其行政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县招管局逾期未做处理的,投诉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县招管局不予受理,依法给予警告;情节严重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县招管局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交易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须及时通知当事人暂停交易事宜。
第二十九条 县招管局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县招管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费用;涉及的鉴定费用,申请鉴定方先行预交,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2000年8号令颁布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交通
肥西县村级水管员管理办法
附件 2 肥西县村级水管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村级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建后管护和涉水事 务管理,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我县 全面建立村级水管员队伍。为规范村级水管员管理,制定本 办法。 一、村级水管员任职条件 1.年龄 55 周岁以下(含 55 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 程度,熟悉农村中、小型水利工程一般管理和使用知识; 2.身体健康,常年居家务农的本村籍男性居民; 3.热心村级公益事业,自愿从事村级水管员工作; 4.各村(社区)对身体健康,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 户应优先聘用。 二、村级水管员聘任程序 1.村级水管员采取个人申请,所在村(社区)两委对照 任职条件从申请人中选定合适人选并在村级公示栏进行公 示,公示日期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2.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候选人,经村(社区)两委集体 研究后予以试用,并签订试用合同,新任水管员试用期不少 于六个月,试用期满,根据各级对
第一条 在我市辖区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投诉处理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招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四条 市发改、监察等招投标活动的监督部门,受理相关投诉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对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含工业项目)招投标有违反规定程序行为的投诉,按照相关法规由发展和改革局受理并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将结果报市招投标委员会备案;对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由纪检监察机关受理并依法查处。
第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投诉的基本事实。
(三)被投诉人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四)相关的请求和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 投诉人可以直接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将授权委托书连同投诉书一并提交给行政监督部门。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有关委托代理权限和事项。
第八条 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视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二)对符合投诉处理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近亲属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近三年内本人曾经在被投诉人单位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三)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受理投诉后,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文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有权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由受理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取证时,应当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做笔录,交被调查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根据调查和取证情况,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按照下列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一)投诉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的,驳回投诉;
(二)投诉情况属实,招标投标活动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做出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或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法、违规或者违纪行为的,应当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招标代理机构有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取消在本市工程中招标代理资格,列入黑名单;有违法行为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五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给行政机关工作造成损失或情节严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招投标活动违纪违规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反响极大的的投诉案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将投诉处理结果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仁怀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100433B
内容
海口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正、透明、高效的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机制,保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审查工作的通知》(财库〔2007〕1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提起质疑或投诉,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市财政局依法受理投诉并做出处理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指定机构或专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工作,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质疑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质疑经办人应与采购项目经办人分离。
市财政局应当在海南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公告受理投诉的电话、传真等事项,以方便供应商投诉。
第四条 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实行实名制,并以书面形式载明其质疑、投诉的具体事项及事实依据。
供应商对质疑、投诉事项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
第五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市财政局处理投诉,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和高效原则,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质疑
第一节 质疑提出及受理
第六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七条 供应商认为其参与或拟参与的政府采购过程中,下列事项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质疑函》(格式详见附件1)的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一)采购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和商务条款存在明显限制性、倾向性条款的;
(二)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评审方法违反规定的;
(三)采购文件澄清或修改违反规定的;
(四)采购文件发售期限违反规定的;
(五)采购组织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采购结果公告违反规定的;
(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经办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没有回避的;
(八)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评审专家之间存在串通行为的;
(九)其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十)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事项。
其中,供应商对以上(一)、(二)条款存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八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采购文件,包括采购项目信息公告、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以及以上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等。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采购过程,是指从采购项目信息公告发布起,到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止,包括采购文件的发出、资格预审、投标、延期、改期、开标、评标、谈判、询价、澄清和定标等采购环节。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中标(成交)结果,是指采购人确认的中标(成交)结果。
本办法第七条所称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采购公告信息(含供应商资格条件)提出质疑的,为采购公告发布之日;
(二)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供应商进行资格报名并获得采购文件之日;
(三)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所质疑的采购环节结束之日;
(四)对中标(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之日。
第九条 没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应视为未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不得提出质疑,但因供应商资格条件受到限制等原因使供应商不能购买采购文件的除外。
未提交采购响应文件(包括投标文件、谈判响应文件、报价文件等)的供应商,应视为与采购结果没有利害关系,不得就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书面质疑时,应附送相关证明材料。质疑书及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意思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
质疑书内容涉及其他供应商,并且需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处理质疑时向其他供应商进行核实的,质疑供应商还应按照与质疑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交质疑书副本。
第十一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供相关事实依据和有效线索。对于须由法定部门作出认定的事项,质疑供应商应当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向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申请调查和认定。
第十二条 供应商质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即为受理。采购代理机构受理供应商的质疑,应当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受理登记表》(格式见附件2),并应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并将原因以《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不予受理告知书》(格式见附件3)的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供应商:
(一)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
1.质疑供应商参与了投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活动后,再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2.质疑超过有效期的;
3.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二)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不受理并告知质疑供应商补充材料。质疑供应商在3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的,应予受理;逾期未补充的,不予受理:
1.质疑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2.质疑书提供的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的;
3.质疑书副本数量不足的。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对质疑事项向质疑事项相关人(被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与质疑答复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进行核实的,应在受理供应商质疑后2个工作日内将质疑书副本及时送达与质疑事项相关人,并告知其应履行的权利与义务。
质疑事项相关人应在收到质疑书副本2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或解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节 质疑答复
第十四条 采购人、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以《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格式见附件4)作出正式书面答复,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答复书应送达质疑供应商和质疑事项相关人。
第十五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文件进行核实,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采购文件合法合理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文件存在影响公开、公平、公正事项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修改、完善采购文件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供应商对采购组织程序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采购组织程序进行梳理,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采购组织程序符合规定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组织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公开、公平、公正性及采购结果的,可维持原采购结果;
(三)采购组织程序存在瑕疵,违反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且影响了采购结果的,应报市财政局认定采购结果无效后重新组织采购。
第十七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质疑事项所涉及的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查,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未发现评审行为影响公平公正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评审行为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召集原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复核。对确有问题且影响采购结果的,报市财政局修正采购结果。
第十八条 质疑答复期间,供应商书面撤回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终止质疑答复。
第三章 投诉
第一节 投诉提起
第十九条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二)被投诉人是参加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
(三)投诉事项已依法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诉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存在异议,或相关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法定时限内做出质疑答复的;
(四)《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格式见附件5)内容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
(五)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六)属于市财政局监管范围;
(七)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市财政局投诉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二)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
(三)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诉人签章及投诉时间。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应当署名。投诉人为自然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应由本人签字;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人提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应按照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之和提供投诉书副本。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代理人办理投诉事务时,应当提交投诉人的《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和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投诉人委托他人代理投诉事宜,应提交被委托人和投诉人的身份证明。投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一并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无法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复印件,投诉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证明材料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二节 投诉受理
第二十五条 收到投诉书后,市财政局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八、九、十条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填写《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审查意见表》(格式见附件7),按照以下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相应处理:
(一)投诉书内容符合规定且投诉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二)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
(三)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四)投诉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五)初审阶段投诉人撤回投诉的,视为未提出投诉。
第二十六条 经初审,发现有投诉书副本数量不足、投诉事项或投诉请求不清晰、相关依据或证明材料不全、投诉书署名不符合规定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应当自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提起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在投诉初审期间,市财政局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行为有关但采购人不是被投诉人的,应当要求投诉人将采购人追加为被投诉人,并要求投诉人在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修改投诉书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经初审,发现供应商投诉事项与质疑事项不一致的,市财政局应当认定超出质疑事项的投诉事项为无效投诉事项,并告知投诉人撤回投诉书。投诉人可在质疑有效期内对未质疑事项进行质疑,或在收到不予受理告知书5个工作日内修改投诉书后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投诉符合条件予以受理的,自市财政局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之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受理的投诉,市财政局应当填写《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登记表》(格式见附件8),并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9);对于不受理的投诉,财政部门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0);对转送的投诉,投诉处理小组应当向接受转送部门和投诉人送达《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1、12)。
第三节 投诉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应当自受理投诉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并以《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3)的形式告知其应履行的义务。
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应自收到投诉书副本和送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就投诉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证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 市财政局处理投诉事项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主要审查投诉双方所提交的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充分性和有效性,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可责成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评审过程及结果进行复核,也可以组织当事人当面进行质证。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在调查取证前向被调查人送达《调查取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4)。调查取证应至少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填写《调查取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5),调查人、被调查人应在《调查取证笔录》上签字,调查取证中调取的其他证明材料,应由被调查人予以确认。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认为需要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当面质证的,应在质证前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送达《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6)。质证应由两人以上主持,质证过程应记入《质证笔录》(格式见附件17)。
投诉人、被投诉人、主持人应在《质证笔录》上签字。调查人、主持人在笔录尾页签字,被调查人、参与质证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逐页签字。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应当与投诉人、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进行沟通协调。
第三十四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市财政局应当终止投诉处理,并下达《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8):
(一)经协调,争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投诉人自愿放弃投诉的;
(二)投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的;
(三)在受理投诉过程中,投诉人已就投诉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或者提请仲裁的。
终止投诉处理后,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市财政局提起投诉。
第三十五条 初步处理意见拟定后,市财政局应当会同专职法律顾问进一步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是否有效、投诉事实是否查清、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得当,投诉处理定性是否到位,做到集思广益,共同把关,避免失误。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正式书面处理决定,并制作《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格式见附件19)送达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决定存在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 市财政局应当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十七条 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市财政局认为必要时可以通知被投诉人和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并送达《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0)。被投诉人和采购人收到通知后,应立即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期最多为30日。暂停采购活动期满或者收到财政部门《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1)之前,被投诉人和采购人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四章 备案
第三十八条 质疑或投诉处理完成后,采购代理机构或市财政局应当分别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备案表》或《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2),并记明质疑(投诉)处理单位名称、项目编号、质疑(投诉)事项,质疑(投诉)人、被质疑(投诉)人、相关供应商,受理日期、处理日期,内部协办机构、处理结果、是否涉及行政复议(诉讼)及结果,填表人及负责人签字等。
第三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对每一件质疑应当予以装卷入档。
第四十条 市财政局对每一件投诉(除因不符合条件予以退回或转送的以外)应当予以装卷入档。卷宗由承办人装订,定期(一年)入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被投诉人及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供应商有违法行为,市财政局有权处理、处罚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市财政局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应当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一)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二)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局工作人员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市财政局处理投诉不得向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因处理投诉发生的鉴定费用,应当按照“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由过错方负担;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双方合理分担。
第四十五条 对在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市财政局及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自行失效。
附件:1.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函
2.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登记表
3.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不予受理通知书
4.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答复书
5.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
6.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授权委托书
7.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审查意见表
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登记表
9.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
10.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
11.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一)
1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转送通知书(二)
1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副本送达通知书
14.调查取证通知书
15.调查取证笔录
16.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当面质证通知书
17.质证笔录
18.政府采购终止投诉处理决定书
19.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20.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
21.恢复采购活动通知书
22.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备案表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将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活动异议和投诉处理机制提供依据。
《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异议、投诉受理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信地址等信息。同时在招标文件中告知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法定的时限内行使异议或者投诉的权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依法处理异议,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