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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房综〔1998〕230号)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金融发展,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城市房增管理法》、《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会见,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福州市规划区范围内个人为购买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等)向金融机构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抵押的,适用本办法。个人购买房改房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抵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是指购房人在支付首期购房款后,由金融机构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代其支付剩余的购房款,而钭所购住房(期房或现金)抵押给金融机构或住户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统称抵押权人)作为偿还贷款担保的行为。
第五条申请购买住房抵押登记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期房抵押:以预售商品房抵押的,该房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在登记机关登记备案;以经济适用住房抵押的,开发企业应当取得销售资格,且购房人资格已经市房改办审定;
2.现房抵押:房屋已经竣验收,且设定抵押权的住房已办理预先登记;
3.购房人已支付首期购房款;
4.抵押双方已签定《个人购买住房抵押贷款合同》。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设定个人购买住房抵押:
1.住房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或该住房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未同意销售、再抵押的;
2.开发企业被依法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资格的;
3.商品房预售或销售合同已依法注销的;
4.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住房权利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抵押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申请现房抵押登记须提交如下证件资料:1.《商品房销售合同》;2.购房证明书;3.全部购房款发票;4.贷款合同;5.《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6.登记机关认为必须提交的其它证件资料。
第八条现房抵押在抵押登记的同时办理购房人房屋产权登记。登记机关在房屋所有权证及产权档案上进行抵押登记,向抵押权人发放他项权利证书。
第九条申请期房抵押登记须提交如下证件资料:1.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合同;2.已付购房款发票及预售款监管银行进帐单;3.开发企业不可撤销保证函;4.其余同第七条4、5、6项。
第十条期房抵押在房屋竣工验收并预先登记后,须在一个月内变更为现房抵押登记。登记办法同第七、八条现房抵押登记。
第十一条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且原抵押人同意将在建工程贷款抵押转为个人购买住房贷款抵押的,由原抵押权人、开切企业、购房人及个人购买住房抵押权人四方签定协议,按上述规定办理个人住房抵押登记。
第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及开发企业须严格履行住房销售、预售合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变更或解除销售、预售合同的,该行为无效。
第十三条现房抵押期限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对抵押物进行任何结构性变动,或将该抵押物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轩该抵押物。
第十四条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期房抵押期间,开发企业对抵押合同承担相应保证责任,保证函须具备如下内容:1.本保证内容不可撤销;2.须严格履行预售合同,保证按时交付质量合格住房;3.竣工验收后及时办理预先登记,及时办理抵押物过户手续;4.交房时需同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5.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为抵押人办理抵押物转让、过户等手续;6.抵押人不履行合同时,开发企业承诺代为还款或按抵押人已付购房款全额回购,并优先支付抵押权人;7.开发企业保证期限不得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终止。
第十五条开发企业履行保证责任代为还款或回购后,有权向抵押人追偿;开发企业拒不履行保证责任的,抵斩权人可依法起诉。
第十六条保证期间,开发企业发生兼并、改组的、由其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开发企业将该工程转让予他人开发的,由受让开发企业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七条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可将抵押物转让,并在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后进行相应抵押变更手续,抵押关系随之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抵押期间,经事先书面通知抵押人及开发企业,抵押权人可将该债权转让予其它金融机构,抵押权随之转移,但应办理抵押权人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抵押期限届满、抵押人已按期或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抵押双方须在一个月内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受理作出注销登记后,抵押关系终止。
第二十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时,若抵押物仍为期房,可根据开发企业不可撤销保证函要求其回购、暂缓交房或交付予抵押权人;若抵押物为现房,可要求抵押人限期腾空。抵押权人可依法采取下列方式行使抵押权:1.拍卖。2.开发企业回购。3.折价。4.变卖。
采取3、4项方式行使抵押权,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的,须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处分抵押物所得金融中扣除处分费用及有关税费后的剩余金额,用于清偿抵押权人贷款本息及支付违约金等,余额返还抵押人;不足清偿的,抵押权人有权继续向抵押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市辖八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81305
【发布文号】榕房综[1998]230号
【生效日期】1998-11-1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0号 《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已经*******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十月十二日
不动产是可以抵押的哦,而且是根据不同的抵押优先权进行的,这个勿容置疑的。 如果是不动产的一些集体土地的话,我们中国的一些法律规定了是不能进行融资的, 不动产纠纷主要是指涉及土地、房产等不动产的物权纠纷...
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各地必须使用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房屋权属证书,其他部门和单位制作的类似证书均无效,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查询方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 合同编号: _______年_______字第 _______号 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帐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颁布单位】 建设银行 【颁布日期】 19971231 【实施日期】 19980101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用住房,推进住房商品化,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 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是指建设银行向购买自用住房的自 然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要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原则,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设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 其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要求。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银行(不包括海外分行)向个人发放的各 类住房贷款。 【章名】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及在中国大陆 有居留
市房改领导小组印发《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
(津房改(1993)3号一九九三年六月五日)
各区、县,各委、局,各驻津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天津市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职工购、建自住房和大修私房,推动住房商品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和《天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贷款是为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购、建自住房和大修私房的专项贷款。住房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抵押保证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贷款的资金来自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
第四条住房贷款业务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建行区、县支行办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凡参加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购、建自住房或大修私房资金不足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贷款。申请住房贷款的条件是:
一、借款人有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固定经济收入证明。
二、购买自住房的,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其他证明文件;自建住房的,须有规划、土地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私房的,须有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
三、在贷款银行有购、建自住房或大修私房所需30%以上的资金存款。
四、同意用自住或共有房产他项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抵押。
五、有代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单位提供保证。
六、同意办理公证,保险。
第三章 贷款程序
第六条职工借款需填写职工个人住房抵押借款申请书,并经工作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条借款人持借款申请书、身份证和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单位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区、县支行办理借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查合格后出具贷款证明。
第八条借款人将购、建自住房、大修私房的30%以上的自筹资金存入贷款银行。
第九条借款人凭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凭证与售房、建房单位签定购、建房合同或协议,之后,凭购、建房合同或协议,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和领取《土地使用证》手续。借款人和贷款银行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抵押申请书、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手续。如借款人购买期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需到房屋座落的区、县房管部门办理购房权益抵押手续,借贷双方及保证人签定借款合同并进行公证。
第十条借款人须按借款合同规定,每月到贷款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也可委托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转交贷款银行。用于购房的贷款,由贷款银行按借款合同,将个人存款和贷款用转帐方式划转到售房单位银行帐户。用于自建住房、大修私房的贷款,由借款人按借款合同支取。
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注销抵押手续。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
1.贷款额度=(借贷人 配偶月工资总额之和)×30%×12个月×贷款年限
2.购房最高贷款额为房价的70%;自建住房、大修私房最高贷款额为所需费用的50%。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
购商品房贷款最长年限十五年;购自住房和自建住房的贷款最长年限十年;大修私房的贷款最长年限五年。
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贷款年限实行不同利率。贷款期在一年内(含一年)的按月利率3.3‰计息,贷款期每增加一年,月利率上调0.3‰,贷款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当国家调整利率时,贷款利率随之作相应调整。
第十四条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提前的期限调整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已归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按逾期天数每天罚逾期款额2.5‰的滞纳金。
第五章 贷款抵押
第十五条借款人须将自住房他项权证或购、建住房合同、协议的全部权益抵押给贷款银行,也可将有价证券,如国库券、企业债券等抵押给贷款银行。
第十六条住房抵押
一、借款人可用自住、共有房地产或购买、自建住房房地产抵押,但不得重复抵押。他人的房地产,不能抵押。
二、借款人以共有房地产做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的同意,并办理公证。
三、抵押房地产的现值,由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或土地管理部门评估。抵押额最高为抵押物现值的百分之七十。用共有房地产抵押的,抵押额以借款人占有的份额为限。
四、住房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有维修和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但无权转借、转租、变卖或再次抵押。
第十七条借款人以购、建自住房或私房抵押的。在未取得住房产权证、土地证之前,可用签订的购、建住房合同的全部权益抵押。抵押期间,贷款银行为抵押合同的全部权益的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条遇有下述情况之一:一是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可宽限三个月。宽限期内每天按逾期金额收取2.5‰的罚息,宽限期满后借款人仍未还清贷款本息的;二是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或失踪或移居国外的,由借款人合法继承人偿还、借款人合法继承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抵押物处理
一、借款人逾期三个月不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抵押物所获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拍卖费和处理抵押物的其他费用:
(2)支付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3)补交土地出让金;
(4)归还共有产权人所占份额;
(5)归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罚息;
(6)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二、贷款银行在处理共有产权住房时,共有产权人有优先认购借款人的产权份额的权利。
第二十条有价证券抵押
借款人用有价证券抵押的,有价证券金额要与借款额相同,并按有价证券期限申请同期同额贷款。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保管,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后,贷款银行将抵押的有价证券退还借款人。借款到期,借款人未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贷款银行有权对借款人抵押的有价证券予以处理,以抵偿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剩余金额退还借款人。
第六章 贷款保证
第二十一条贷款保证
一、用自住或共有住房他项权证、土地使用证抵押的,借款人须由贷款银行认可的保证单位和个人提供不可撤消的全额保证。保证单位必须具有为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单位或个人保证金额以合同的贷款本息及合同引起诉讼费为限。单位和个人保证自借款合同签定之日起到借款合同解除时止。
三、用有价证券抵押的,借款人可不提供保证。
四、借款人工作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变更保证手续。未办变更保证手续的,保证书继续有效。
第七章 抵押保险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以房地产抵押的,应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房抵押保险条款》办理住房抵押保险。
第二十三条按准成本价购买自住房的,按房屋实际价格保险;按标准价购买自住房以及自建、大修私房的,保险金额按房屋座落的区县房屋管理部门的估价金额保险。
第二十四条住房抵押的保险期与贷款期限一致。在住房抵押期间,保险单交贷款银行抵押,保险单享有的权益无条件地让给贷款银行。住房保险责任从约定起保之日起生效。
第八章 贷款监督
第二十五条住房贷款要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贷款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1.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
2.借款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加收50%的罚息。
3.借款人发生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变故。
第二十六条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要主动配合贷款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抵押物的评估费、保管费由借款人负担,借款合同公证费由借贷双方分担。
第二十八条借、贷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借款合同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对方,在双方未达成协议前,借款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借、贷方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向贷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天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1993年6月1日起实施。
个人购买住房者,用自筹资金全额付款购买了商品住房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不超过合理年限,申请了住房按揭贷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