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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公共建筑空调设计实例内容介绍

高层公共建筑空调设计实例内容介绍

《高层公共建筑空调设计实例》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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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公共建筑空调设计实例造价信息

  • 市场价
  • 信息价
  • 询价

两联供冷暖空调空调

  • 3匹
  • 生能
  • 13%
  • 浙江正理生能科技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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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房专用空调

  • NetCol8000-A
  • 华为
  • 13%
  • 山东科普电源系统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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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式空调柜(新风)

  • G-4WDX/E
  • 格力
  • 13%
  • 成都市恒庆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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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式空调柜(新风)

  • G-6WDX/E
  • 格力
  • 13%
  • 成都市恒庆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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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式空调柜(新风)

  • G-8WDX/E
  • 格力
  • 13%
  • 成都市恒庆瑞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 2022-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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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用开关

  • WNC5800
  • 湛江市2005年2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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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空调

  • FP-15Fh/(X)A 6排
  • 湛江市2011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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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空调

  • FP-20Fh/(X)A 4排
  • 湛江市2011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查看价格

柜式空调

  • FP-30Fh/(X)A 4排
  • 湛江市2011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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柜式空调

  • FP-30Fh/(X)A 6排
  • 湛江市2011年9月信息价
  • 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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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展品内容介绍

  • 画面高清进口背胶宽:5.86m 高:1.78m
  • 10个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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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展品内容介绍

  • 立体造型(发光)8、5厘进口亚克力喷漆,制作发光宽:9m 高:0.07m
  • 13个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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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展品内容介绍

  • 发光字5厘进口亚克力宽:0.06m 高:0.06m
  • 27m²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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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展品内容介绍

  • 展板9厘,6厘安迪板/
  • 11个
  • 3
  • 中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2-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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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池介绍牌(专业公司二次深化设计)

  • 鱼池介绍牌(专业公司二次深化设计)
  • 1套
  • 3
  • 中高档
  • 不含税费 | 含运费
  •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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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公共建筑空调设计实例内容介绍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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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公共建筑空调设计实例内容介绍文献

某超高层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 某超高层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

某超高层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

格式:pdf

大小:1008KB

页数: 2页

某超高层公共建筑空调系统设计

超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计介绍 超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计介绍

超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计介绍

格式:pdf

大小:1008KB

页数: 5页

超高层公共建筑消防设计介绍

暖通空调设计实例指导简介

内容简介

本书列举了暖通空调设计实例,并从暖通空调设计的基本要求与方法入手,对建筑的采暖、通风、空调设计进行了全方位指导,包括建筑概况和暖通空调设计要求,暖通空调设计管道布置与敷设方法,暖通空调设计制图,采暖设计实例,工业建筑通风设计实例,民用建筑通风与防烟、排烟设计实例,空调设计实例,暖通空调设计综合实例,暖通空调工程质量标准。 本书图文并茂,内容翔实,理论与实际结合紧密,对暖通空调设计有很强的针对性,有利于全面提高设计人员的专业水平。 本书可作为暖通空调工程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人员的参考资料。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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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凡高度在24米以上并具有公共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物 (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必须组织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建立和落实消防责任制度,积极履行消防义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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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及时表彰奖励消防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对不履行消防义务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处分。

对在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给予表彰奖励;成绩特别显著的,报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未建立建筑防火技术档案,应限期建立,逾期不建立的,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对责任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高层公共建筑防火功能并造成重大火灾隐患;

(二)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

(三)擅自改动或者关闭消防设备设施;

(四)违反规定对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或者改造,造成重大火灾隐患;

(五)违章储存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六)高层公共建设单位对本单位火灾报警不及时、不准确,影响及时灭火;

(七)其他拖延整改火灾隐患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对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处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四川省群众义务消防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并执行《四川省罚款和没收财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高层公共建筑消防监督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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