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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2022/07/16210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凡高度在24米以上并具有公共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物 (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必须组织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消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凡高度在24米以上并具有公共使用功能的民用建筑物 (以下简称高层公共建筑),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高层公共建筑单位必须组织群防群治、自防自救,建立和落实消防责任制度,积极履行消防义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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