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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全文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全文

关于印发《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商务厅(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牵头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 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工作过程中,重要进展、经验做法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铁路局综合司、民航局综合司

201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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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造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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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方案全文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部署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为有力有序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上来,通过深入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促进招标人依法履行招标采购主体责任,依法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行为,督促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有效解决招投标活动中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整治范围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 月1 日至2019 年11 月20 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 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 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整治内容

根据《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重点针对以下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对按规定可以采用“多证合一”电子证照的,要求必须提供纸质证照。

11.在开标环节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不接受经授权委托的投标人代表到场。

12.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3.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14.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15.限定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形式提交,或者不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

16.简单以注册人员、业绩数量等规模条件或者特定行政区域的业绩奖项评价企业的信用等级,或者设置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构成歧视的信用评价指标。

17.不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违法干涉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等工程建设单位发包自主权。

18.其他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请各地区、各部门突出工作重点,围绕上述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不属于本次专项整治重点的其他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

三、整治方式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重在抓落实、查问题、出成效,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

(一)法规文件清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各地对本地区及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进行全面自查。对违反竞争中性原则、限制或者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妨碍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现代市场体系的制度规定,根据权限修订、废止,或者提请本级人大、政府修订或废止。在此基础上,按照《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发改法规﹝2015﹞787 号)要求,对经清理后保留的招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二)随机抽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监管职责分工,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项目数量由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进行全面筛查,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随机抽查记录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三)重点核查。各地区、各部门进一步畅通招投标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收、转办、反馈工作机制,对涉及本次整治内容的投诉举报进行重点核查。同时,针对本次专项整治开展线索征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专项整治线索征集电子邮箱等渠道,并建立线索转交转办以及对下级单位督办机制。对于征集到的明确可查的线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核查。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围绕本次专项整治目标,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运用科学方法,创新整治方式,提升整治实效。

四、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开展,12 月15 日之前结束,主要工作步骤和时间节点如下。

(一)动员部署。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的决策部署。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对省市县三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部署,9 月20 日前将实施方案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指定1 名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8 月31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二)过程推进。10 月31 日前,国务院有关部门完成本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清理工作,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汇总本地区法规文件清理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于2019 年年底前完成法规文件修订和废止工作。同时,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对省本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10 月31 日前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地报送的实施方案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对工作部署不力、社会反映强烈、整治效果不明显,特别是不按期报送材料或者报送“零报告”的地区进行重点督导;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和个人,通报地方政府严肃问责。

(三)总结报告。各省级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报告(包括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主要做法、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情况、建立的长效机制、可复制推广的典型经验、下一步工作打算以及对国家层面的意见建议等),连同省市县三级开展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的情况,于12 月15 日前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地报告基础上汇总形成总报告,呈报国务院。

各地区铁路、民航领域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阶段性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由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按上述时间节点和要求直接报送国家铁路局、国家民航局。国家铁路局、国家民航局汇总后转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强化政治站位,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周密抓好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按照职责分工,指导督促各地区、各部门落实专项整治任务。各地招投标工作牵头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统筹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合力,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整治任务。各地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是本地区专项整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职责,将整治任务落实到位。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二)依法纠正查处。各地区、各部门对随机抽查、重点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尚未截止投标的项目,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设置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投标人内容的,责令及时改正,取消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对已截止投标但尚未确定中标候选人的项目,视违法情节严重程度责令改正;对已经完成招标的项目,也应严肃指出违法情形,责令承诺不再发生相关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严重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记入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开。对地方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对地方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进行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充分彰显党中央、国务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发展的坚定决心,进一步增强企业发展信心,稳定市场预期,为专项整治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大力开展行业警示教育,通过多种渠道曝光一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增强相关市场主体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四)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反弹。同时,注重广泛听取招投标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等方面意见建议,加快建立健全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不同所有制企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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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全文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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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通知全文文献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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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0页

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有关文件精神,根据省政府安委办下发的 《关于深入贯彻国发 【2010】23 号通知精神认真抓好今冬明 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晋安办发【 2010】102 号 )、《关于 切实做好 2011 年春节和全国全省“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晋安办发电【 2010】2 号明电)、《阳泉市化工行 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政办发【2011】 84 号文件精神,盂县中信焦化有限公司继续开展深化化工企 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深入发掘和消除安全隐患事故,预防 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健立建全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长效机制,实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制度化、规范化经 常化。为认真搞好该项工作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 中全会精神及省委、 市政府关于加

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格式:pdf

大小:13KB

页数: 7页

文明施工专项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提高安全文明施工管 理水平,积极促进城市创建活动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吴家山 街范围内开展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活动,现就专项 整治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城市创建工作的总体要求,本 着“集中整治、阶段提升、持续改善”的原则,坚持“标本兼 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管、健全机制”的工作方针,以宣传教 育、依法管理为依托,以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为重点,全面 开展建设工地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整治行动。 通过开展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专项整治、巩固提高等工 作,创新工作机制,理顺管理体系,强化长效管理,使我县建 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水平进一步提高,努力实现城市环境更 加整洁、城市形象更加靓丽的总体目标。 二、整治内容 严格执行《建筑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湖北省关于印发《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城管委、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房管局、园林局、水务局,宜昌市园林局,鄂州市水利局,仙桃市住保中心、林业中心,天门市住保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住建领域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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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简介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营商环境提升年”安排部署,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市委《深化“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实施方案》(汉发〔2018〕6号)精神,现就扎实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委省政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和市委深化“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的安排部署,围绕打造省内一流营商环境,以滴水穿石、久久为功、精准严实的韧劲和定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效能建设,创新服务手段,提高办事效率,严格责任追究,集中整治营商环境、项目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努力打造招商引资“洼地”和项目建设“高地”。

二、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整治,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项目建设主题年活动各项部署落到实处,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产业园区项目承载能力和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各级干部为基层、群众、企业主动服务的意识明显增强,全市营商环境明显改善。

三、整治重点

1.政策落实方面。重点整治对中央和省、市支持扶持企业发展、鼓励创新创业、改善营商环境的政策文件落实不到位、执行打折扣、宣传解读不及时,致使一些好政策落实效果不理想的问题。全力推动市委、市政府以汉发〔2018〕9号、汉发〔2018〕10号、汉发〔2018〕11号文件印发的《促进全市产业园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汉中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汉中市市级政府部门行政许可实行分类授权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汉中市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公职人员行为的“十条禁令”》(汉办发〔2017〕45号)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2.项目落地方面。重点整治项目建设前期审批效率低、招投标不规范、项目责任部门推进不力、项目建设环境保障不力、资金拨付滞后、监督验收走过场,以及项目报建规费征收管理中落实政策不到位和乱收费等问题。

3.企业运营方面。重点整治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敷衍应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滥用行政力、包庇纵容欺行霸市、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问题。

4.园区承接方面。重点解决全市产业园区招商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硬件设施不完备、配套功能不完善、人才资本项目吸纳能力弱,以及体制机制不活、创新能力不足、承载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强的问题。

5.政务服务方面。重点整治政务服务窗口办事过程不够透明、不按流程标准办事等问题,以及跨部门、上下协调方面的问题。

6.难点突破方面。重点整治招商引资时乱承诺,对依法作出的承诺事项不兑现、不履约,以及市场主体对相关政务服务、公共服务、市场秩序、司法保障等方面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突出问题。

四、方法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21日-4月30日)。各县区各单位迅速开展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为主题的大讨论,深入学习中央和省、市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作出的决策部署、出台的改革举措,在讨论交流中深化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整治方案,成立工作机构,确保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二)自检自查阶段(5月1日-5月31日)。各相关单位要聚焦整治内容,全面深入排查梳理近年来本县区本系统营商环境、项目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并通过设立问卷调查、组织民营企业家召开座谈会、组成专题调研组实地调研等方式广泛征集市场主体和广大群众反映的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问题清单、原因清单、措施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和解决时限,实行台账管理,挂牌办理。

(三)集中整治阶段(6月1日-8月31日)。各县区、各单位结合专项整治方案及自检自查情况,对问题清单上的问题做到一项一项整治、一个一个突破、一件一件销号。对企业反映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具体问题,要采取领导分包、限时办结等方式加以解决。对涉及跨区域跨部门、上下协调方面的难点问题,相关部门要组成专门班子进行重点攻坚、解决到位。

(四)督导检查阶段(9月1日-9月30日)。市上成立督导检查组,分赴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结合市营商环境监测评价情况,及时提出反馈整改意见和工作建议。

(五)总结巩固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各县区、各单位对照集中整治目标任务和企业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一项一项对照检查,对达不到目标任务要求、整治效果不明显、群众不满意的,开展“回头看”、再整治,推动建立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坚决克服搞形式、走过场,切实保证整治工作成效。市上将对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深入总结,客观评估集中整治成效,对集中整治行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经验和成功模式进行总结推广。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推进组,由市政府秘书长王松柏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镇,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王生波,市发改委主任马军,市编办主任唐臻任副组长,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见附件),统筹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整治工作。推进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信息公开有关工作。

(二)抓好整治推动。各县区、各单位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作为深化“激情、干净、超越”主题作风建设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亲自谋划推动,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组织实施,把相关责任目标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好示范带头作用,在抓好本单位整治行动的同时,做好本系统本领域专项整治的指导推动。

(三)强化督导问责。市上将采取联合巡查、一案一督、体验式暗访等方式,对各相关单位集中整治行动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查找不深入、问题解决不到位、群众满意度低的地方和单位,启动调查、通报、问责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督导,各县区各单位都要切实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推动本县区本系统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四)营造浓厚氛围。坚持开门搞活动,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对专项整治进行宣传报道,吸引群众和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到意见征集、问题整治、满意度评价等活动中来。发挥“12345”政府便民服务平台作用,及时接受群众监督。大张旗鼓地宣传表彰一批先进典型,也毫不留情地曝光一批反面典型,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的浓厚氛围。

附件:市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专项整治推进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市优化营商环境保障项目建设

专项整治推进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松柏 市政府秘书长

副组长:王 镇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生波 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马军 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唐 臻 市编办主任

成 员:汪宗礼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杨清辉 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局长

张 辉 市住房和城市管理局局长

徐万平 市商务局局长

侯周利 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张 波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李建强 市工商局局长

余 春 市统计局局长

金 琦 市金融办主任

王宏凯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肖林超 市考核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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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西岗区营商环境建设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加强和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组织起草区政府相关文件草案,组织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二、拟订全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加强和优化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措施和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统筹协调各街道、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三、负责全区营商环境建设监督检查工作,受理、督办营商环境相关投诉、举报,督查、督办8890非紧急类服务平台等渠道反映的涉及营商环境方面的问题。协助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营商环境建设违法违纪行为。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全区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部署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五、按职责分工权限负责指导、推进全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对进驻区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服务事项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

六、负责全区行政权力运行制度系统、行政权力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等工作,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全区行政审批工作。按分工做好“互联网 政务”建设推进工作。

七、承担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区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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