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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非煤矿山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的指导服务,强化责任落实,构建监管合力,推动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 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非煤矿山包括即将关闭退出矿、停产矿、停建矿、技改矿、整合矿、基建矿、生产矿等所有类型金属非金属矿山,以及采掘施工企业、地质勘探单位及勘探项目、尾矿库、“五小矿山”(地热、温泉、矿泉水、卤水、砖瓦用粘土)。
第二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是指省、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应急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点片区、矿山企业实施直接联系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会商,指导安全风险应对处置,部署针对性防控措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督促相关地区和矿山企业落实各项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第三条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实行三级联系指导制度,省应急管理厅联系指导重点县、市应急管理局联系指导重点镇、县应急管理局联系指导重点矿山。
第四条 辖区内存在非煤矿山数量达到 20 家以上、地下矿山与尾矿库相对集中、近年发生过 2 次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力量较为薄弱的县确定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附件 1)。辖区内存在尾矿库、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 200 米露天矿山的镇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镇。尾矿库“头顶库”、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过 200 米露天矿山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矿山。
第五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处室人员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的分片联系指导人。市级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局领导和业务科室人员为本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镇的分片联系指导人。县级应急管理局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分管局领导和业务股室人员为本县安全生产重点矿山的分矿联系指导人。
第六条 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根据非煤矿山数量变化以及安全风险状况、业务科(处)室人员变动、职责调整情况,每半年动态调整非煤矿山重点片区或矿山名单及联系指导人名单(附件 2、附件 3)。
第七条 联系指导人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通过调阅工作档案、现场询问、抽查执法文书、明查暗访、组织座谈会等方式,开展现场调研、督导和会商,深入分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镇和矿在风险管控、安全监管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
(二)综合采用线上、线下方式,及时指导开展常态化安全风险研判。突出加强对地下矿山外包工程、采空区处理、井下巷道支护、提升运输系统、井下动火作业、爆破作业、矿用爆炸物品管理等安全风险动态研究。加强对复工复产、汛期、重大节假日、矿产品价格猛涨等重点时段风险研究,重点防范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部署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三)加强有关矿山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宣贯,指导、推进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预警监测建设,建立“一矿一策”“一库一策”安全风险清单与管控措施。
(四)每年对重点联系指导片区或矿山企业开展“解剖式”督导检查,深入剖析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形成问题隐患清单、工作意见,推动解决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五)以工作建议函形式及时向下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定期跟踪整改、处置情况。
第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企业要安排专人研究、解决分片分矿联系指导人交办的问题和隐患,按规定时限反馈处置情况,提交相关执法文书等证明材料,形成工作闭环。
2021年9月23日,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粤应急〔2021〕144号,以下简称《制度》)。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构建全省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合力,进一步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和重点时段指导服务,推动非煤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研究制定了本《制度》。
二、出台目的
一是根据非煤矿山数量和安全风险情况合理确定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镇、矿山,着力构建省市县三级非煤矿山重点分片联系指导制度。
二是督促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经常性开展工作指导,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保质保量完成各项重点工作任务。
三是准确把握重点片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定期进行蹲点式调研,开展“解剖式”检查,针对矿山安全生产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深入剖析深层次原因,多措并举推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制度》共八条,规定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行“省应急管理厅联系指导重点县、市应急管理局联系指导重点镇、县应急管理局联系指导重点矿山”的三级联系指导制度。
一是明确重点片区。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区和重点企业界定标准,将仁化县、连平县、梅县区和蕉岭县、信宜市、怀集县和连州市、阳山县、英德市、云安区等10个县(市、区)确定为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并要求各地以上市、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非煤矿山实际确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镇、重点非煤矿山企业。
二是明确工作职责。要求省、市、县应急管理部门指定专人对本地区非煤矿山重点片区、重点矿山企业实施直接联系指导,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研判会商,指导安全风险应对处置,部署针对性防控措施,协调解决突出问题,全面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一线三排”,督促相关地区和矿山企业落实各项措施,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三是明确工作机制。要求市、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非煤矿山数量变化以及安全风险状况等情况,每半年动态调整非煤矿山重点片区或矿山名单及联系指导人名单。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和《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的通知
(粤应急〔2021〕144 号)
各有关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非煤矿山安全责任落实,织密织牢安全生产责任网,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压实矿山安全监管监察责任 切实消除监管盲区的通知》(矿安〔2021〕50 号)要求,省应急管理厅制定了《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分级属地监管办法》和《广东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点县分片联系指导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级以上市应急管理局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于10月25 日前将有关落实情况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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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与安全生产技术,ISBN:9787502025823,作者:赵耀江
为进一步夯实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础,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预防和遏制事故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遵府办发〔2008〕14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以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为主线,强化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标准,依法整治,强化监管,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实现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任务目标
建立健全和完善矿山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强化矿山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使矿山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进一步完善,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进一步提高,同时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依法关闭和取缔非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努力遏制坍塌、放炮、中毒窒息、透水等事故发生,确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现“双降”目标;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延期、变更等工作,确保非煤矿山企业合法生产。
三、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2009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樊建明(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李开相(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孝勇(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熊 轶(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传建雄(县安监局局长)
陈启发(县国土局局长)
王槐兵(县公安局副局长)
冯再勇(县监察局副局长)
朱福波(县安监局副局长)
徐传忠(县国土局副局长)
何 耀(县环保局副局长)
周学平(县工商局副局长)
甘祥宇(县电力公司副经理)
刘吉贤(玉溪镇人大主席)
田 锐(上坝乡人大主席)
冉小勇(旧城镇人大主席)
屈龙现(洛龙镇人大主席)
何军方(忠信镇人大主席)
冉意超(河口乡人武部部长)
张光银(三江镇政法委书记)
冯亚东(隆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唐俊飞(棕坪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冉贤芳(桃源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张国兴(阳溪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周登远(大磏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汪永庆(平模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国勇(三桥镇人民政府镇长助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委办,由县委办副主任、安监局副局长朱福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全县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各项工作。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9年3月1日—3月10日)。制定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开展全县非煤矿山清查工作,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或即将到期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督促按期办理延期换证相关手续。
(二)集中整治阶段(2009年3月10日—5月10日)。根据排查情况分类开展专项治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08〕127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遵府办发〔2008〕149号)等相关要求,积极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相关手续的协调服务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延期换证工作。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仍未办理完毕的非煤矿山企业,责令停止一切作业行为;拒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非煤矿山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3.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5月10日—6月30日)。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取得的实效、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推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清理归档工作。
五、主要措施
(一)认真开展全县非煤矿山清理整顿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安监、国土、公安、工商、环保、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注重协调配合,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措施,全面开展非煤矿山清理整顿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实行分类治理,进一步改善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1.县安监、国土、公安、电力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全县非煤矿山企业监督检查工作,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组织生产的,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相关证照不全的,责令停止一切生产经营行为,督促其限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已到期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督促其限期办理延期换证,逾期仍未按有关规定办理的,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组织开展监督和复查工作,对越界开采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依法暂扣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对未按批准的安全专篇或开采方案进行开采的,要责令其停产整顿;对安全管理滑坡、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予以关闭。
2.严格按照“谁审批、谁监管”原则,积极探索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流动砂机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县流动砂机管理秩序,杜绝无序开采行为,促进全县矿业秩序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3.认真开展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机械通风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要求,结合安全生产许可工作,重点检查洛龙镇学堂坡、岩风坝硫铁矿、隆兴镇孔家湾铁矿等企业的机械通风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未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和通风管理混乱的矿井,责令其停产整顿,限期整改。
4.切实做好排土场、大型采空区、露天边坡的排查摸底和隐患整治工作。督促非煤矿山企业搞好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工作,对查出来的隐患,要落实整改资金,明确责任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非煤矿山事故发生。
5.积极引导和督促全县非煤矿山企业于2009年5月10日前完成安全风险抵押金存储、工伤保险缴纳和救护协议签订工作。
(二)认真做好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对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新(改、扩)建非煤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未制订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不得进行设备调试和试运行;未通过竣工验收的,不得投入生产。
(三)切实做好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做好新增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转岗工人的转岗安全教育,关键、危险岗位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殊安全教育,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复)训,不断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指导企业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适时组织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应事故急救援能力。
(四)推动非煤矿山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工作方案,选择1—2户露天采石场作为试点,开展标准化建设活动;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开采技术,淘汰落后的开采方式,加快推进规模化、规范化、机械化开采,不断提升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
六、有关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由于全县非煤矿山点多面广,安全基础薄弱,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效措施,注重协调配合,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建立健全机制。把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将深化整治的过程转变为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的过程;把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结合起来,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机制;把专项整治与企业安全自我约束工作结合起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
3.严格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拒不整改的矿山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按照“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原则,严肃查处专项整治工作中把关不严、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人员的责任,并将查处结果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100433B